崔馨予
摘 要:最近在山东聊城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于欢案。在这个案件里,舆论的压力与司法过程中的透明性的监督使得于欢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的主要过程是由于于欢的母亲欠下高利贷被催债集团在办公室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对其进行了人身侮辱,当晚于欢因为气愤进而刺死一人,随后于欢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之后于欢以及他的代理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此案件属于正当防卫,但是防卫过当。为什么两次案件审理的结果差别如此之大?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这篇文章主要从实证主义和非实用主义两个方面来讨论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于欢案;正当防卫;故意伤害;法律与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一、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概念
1. 正当防卫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的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免遭损害,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制止时,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具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个是目的的正当性和防卫性的统一;第二个是具有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第三个是社会政治与法律具有统一的评价。
2. 故意伤害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是对他人的人身进行非法损害。
二、防卫的意识和防卫的意志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包括防卫的意志,主要是指当事人知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要求不法侵害停止的主观目的,防卫的意志指的是防卫的决心。
在于欢案发生时,有十几名催债人员正在对其母亲进行侮辱,这样来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当时的情形是具有紧迫性的。根据警方最后公布的结果,当于欢在求救无望的时候才拿起刀进行有针对性的反抗,并且在其进行防卫的时候有口头上的警告,因此笔者认为于欢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这时候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被害人有自我防卫的意思,同时催债人员对其母亲有侮辱性的动作,因此于欢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制止犯罪的进行。由此笔者认为于欢故意伤害的罪名不能成立,属于正当防卫。
三、关于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
1.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的概念
实证主义在进行定义时没有包含道德的概念,在其理念中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分离的。非实证主义主张法律包含的道德以内,通常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判断的标准。
2.关于法理和伦理的辨析
在传统的道德层面,我们很难容忍在我们的亲属遭受不法侵害的同时选择沉默,同时我们要反思在这个阶段法律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有句话叫“虽然我们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但是我们一定要知道什么是正义”。对于于欢案的一审判决,我们要进行反思: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判决?我们的司法系统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在刑法中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在伦理道德上我们一直面临着法律与道德的选择,在执行的标准上,法律是不是应该让位于道德。如果法律没有了道德的支撑,肯定也是无法长期存在的。如果所用的法律有问题,我们就应该考虑法律的修改问题了。
我们从案件的情节上来看于欢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催债人员引起的,笔者认为于欢不应该承担刑事上的责任。这是从法律角度上的罪刑适当的原则,从社会风气的引导方面,也是弘扬社会上的正能量的需要。司法机关应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除暴安良彰显法律之正义,给人带来希望的曙光。否则“辱母杀人案”真正辱的不止是母亲,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蔑视!
对正当防卫进行界定的时候,正当防卫的限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正当防卫的大部分案件,基本都会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因此本文结合“辱母案”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这个课题进行了探討,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能够在我国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研究的进一步完善,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问题,这样才能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
参考文献:
[1]江 涛.防卫意识作为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再认识[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3):26-31.
[2]杨兴培.刺杀辱母者案的刑法理论分析与技术操作[J].东方法学,2017(3):37-46.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