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公共物品的定价机制
——以网约车为例

2017-12-24 18:09常洪瑜陈喆樊焘榕梁志艳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0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出租车

常洪瑜 陈喆 樊焘榕 梁志艳

准公共物品的定价机制
——以网约车为例

常洪瑜 陈喆 樊焘榕 梁志艳

出租车行业是现代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已逐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网约车应运而生并火速发展。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巨大方便的同时,其运营、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作为准公共物品,它的定价方式仍颇受争议,传统的政府管制定价模式与市场自由定价模式似乎各有利弊。因此,本文以网约车为代表,研究我国准公共物品的市场定价机制,以期能更好地探讨市场和政府的边界,为政府职能的转型提供建设性的策略建议。

网约车运营市场化分析

我国传统出租车管理制度从1930年即开始建立,但直到1997年都是进行市场化运营,根据市场供需动态调节出租车数量和价格,导致短期内出租车数量激增,恶性竞争,乘车安全与服务质量都难以保障,所以政府不得不开始管制出租车行业,应对出现的“市场失灵”问题。

在政府管制过程中,出租车行业供给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发展中仍然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供给数量不充足、供给结构不合理、服务态度不到位等。

造成这种现象的首要原因,是出租车服务的供给主体过于单一,特许经营制造成了实质上的垄断,更造成了两种局面:一边是经营权成为寻租工具,政府、公司和司机各方利益分配不均等;另一边是司机拒载等问题饱受诟病,动辄罢运事件层出不穷,滋生出大量黑车,游离在安全与服务的监管之外。

所以,在市场经济环境逐渐完善的当下,由市场逐步分担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方面的部分职能,完全是可行的,网约车作为传统出租车的补充,它的出现是为了弥补传统巡游出租车在供给上所存在的劣势,以展开错峰竞争,对于网约车的管理,要创新管理方式,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努力探索网约车的市场化运营模式,以期为更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市场化改革提供范例。度上缓解了“打车难”问题,发挥了价格杠杆的市场调节作用。溢价诚然有其合理性,但却并不意味着可以坐地起价,以高出普通费用3倍甚至更高的价格获取利益。如果任由其一路飙升,不仅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乘客权益,也会让这一原本有利于公共交通的新事物背上趁火打劫的嫌疑。

二是市场开拓初期互联网平台的高补贴。作为新兴事物,网约车平台在发展之初投入了巨额的资本,给予接单司机以奖励,也给予乘客一定的返还和优惠,迅速抢占了用户市场,但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平台的巨额补贴只能是暂时的,在成功打开市场后,网约车平台公司急需早日盈利,收回前期投入的成本,同时,《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价提供服务。所以,网约车恢复正常价格顺理成章。

三是网约车明显的涨价趋势。在滴滴合并快的、Uber之后,滴滴在网约车领域的垄断地位已经趋于明显,价格上涨很可能成为趋势。而且,各地对网约车司机、运营车辆等做了严格要求,对户籍、牌照、购置价格、运营性质甚至轴距、排量都有具体限制,这将导致一大批网约车退出市场,而大众的需求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被培养和挖掘,这就不得不导致市场供求失衡,进而引起价格上涨。

网约车价格决定机制

网约车必须进行市场化定价,有其作为准公共物品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因素决定,也有当前环境下的必然选择。

一是基于动态调节机制下的高溢价。网约车作为互联网+出租车行业的新产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建立起了动态调价机制,提高了出行效率,在一定程

网约车的政策支持

不可否认,网约车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创造就业机会,降低社会活动成本。但它同样衍生出了一系列标志着“市场失灵”问题。

一是负外部性,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担,造成了拥堵和污染;二是信息不对称,乘客并不知晓溢价算法及实时匹配结果的由来是否科学合理,也无法做出比较;三是垄断,网约车平台已经迅速打破了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再加之滴滴、Uber的合并,已经在实质上构成了垄断,而且成为全国范围的垄断,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所以,作为准公共物品,网约车的提供需要以市场为主导,但也需要政府的监管,市场满足个性化需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缓解存在的负外部性,为可能发生的问题兜底。下文将主要从财政政策的角度论述政府对网约车市场发展的政策支持。

一是尽快规范网约车税收管理。共享经济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使得司机与乘客的供需对接更高效,但网约车的付费方式与传统出租车不同,监管存在盲区,甚至造成不征税的假象,这不利于在社会上形成税收公平的舆论效应,更是不利于网约车行业的长久延续。

所以对于网约车的税收支持政策,应该注意两点:一是明确纳税主体,对于司机、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获取的利益份额进行划分,确定纳税主体,加强监管,可从互联网平台直接接入程序监控运营,保证税费缴纳,防止因付费方式的隐蔽性造成税源流失;二是对于网约车的税率,应按照交通运输业11%税率进行计征,因为本来网约车平台在盈利方面就比传统巡游出租车更具优势,若再按照6%现代服务业的税率课税,则更容易挤占传统出租车利润空间。

二是改变当前网约车市场社会资本一家独大的模式。当前的网约车市场,完全是由社会资本提供,一度出现“野蛮生长”的局面,而要改变这一局面,可以引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

PPP模式是如今公共服务建设很具优势的政企合作经营方式,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具体建设、运营和日常维护工作,政府部门则主要提供价格和质量监管。具体来说,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继续获得经济利益,长远健康发展;政府也可以利用这一新兴产业整合传统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资源,实现错位竞争,进行市场细化,提供多样化的出行方式,同时进行数量控制,避免不必要的资源闲置和道路负担。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指导老师:万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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