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影响

2017-12-23 14:07郑思敏李明朗
北方经贸 2017年8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营业税

郑思敏,李明朗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

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影响

郑思敏,李明朗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150028)

“营改增”是中国非常重要的税制改革政策。它既是企业减轻税负的手段,也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竞争力提升。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税负调整办法,提出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出现变化;有利于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等对房地产企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房地产企业;财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这项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产业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消费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的部署,“营改增”从2016年5月1号起全面推开。

房地产业是中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中国原来的营业税体制下,房地产企业至少要缴纳建筑行业3%的营业税和房屋不动产销售5%的营业税,其中建筑过程的营业税无论是房地产企业自建还是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都无法免除税负。房地产企业的人工成本和购买建材等原材料支出也不能进行抵扣,重复征税现象比较严重,因此,该行业在中国属于重税行业,税负比重较高,所以“营改增”改革对房地产企业财务影响较大。其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出现变化

理论上来说,“营改增”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税负,减税程度由房地产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决定。但是房地产企业具有特殊性,其成本构成中建筑成本和土地价格,拆迁成本占了较大比重,在现实中,建筑环节的人工成本,购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教育费附加和专项维修基金等,因为各种原因都无法列入进项税抵扣范围。此外,房地产企业贷款的利息和财务顾问费目前也很难列入进项税抵扣范围,这部分财务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成本,是否能够抵扣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比较大。只有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能够得到全面抵扣,才能达到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的目的。当房地产企业经营链条中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全部完成营改增后,能够抵扣的进项税得到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才能真正有效降低。

二、有利于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

持续的、充足的现金流是房地产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投入数量巨大、资金使用时间较长,现金流是否充沛、融资能力是否足够强大是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目前,房地产企业销售模式多数属于期房销售,现房销售较少。按照原有的营业税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期房销售的预售款收入必须在收款时即履行纳税申报并足额缴付营业税,因为期房销售时期一般就是项目建设时期,也是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持续投入的阶段。此时征收营业税对企业的现金流构成了一定压力。但是在增值税制度下,房地产企业期房销售取得的收入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可由建设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进项税部分抵扣,例如,建设项目采购原材料和租用工程机械等费用支出均可形成各种进项税抵扣。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某些阶段,会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以基本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增值税,减轻了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的现金流消耗,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减少了企业的财务成本,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稳健经营。

三、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按照原有的营业税模式,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的税收计算比较简单,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纳税额=当月不动产销售收入×5%

对应税务处理非常简单,只需要记录“应缴税费——应缴营业税”一个科目即可完成,几乎没有税务筹划的空间,所以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和财务管理水平要求都不高。但是实施“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相对简单,但是房地产企业进项税计算会涉及不同科目的不同税率,要求财务人员分门别类的进行详细计算,对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筹划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营改增”的税务改革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企业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重视税收筹划。

四、造成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难度和税收违法风险增加

“营改增”的税收改革措施提高了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的难度和技术要求。需要增加十多个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科目,财务核算方法也比征收营业税的时候提高了难度和复杂性。财务管理的难度增加的同时,“营改增”的改革措施也对房地产企业的发票管理,包括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保存、进项税额的抵扣和认定等,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为行业特点和历史原因,房地产企业很多属于粗放式经营,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管理水平较低。在营业税时代,房地产企业要求上游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虚开大额发票比较多见,目的是为了虚增成本,减少纳税,保证利润。但是“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营业税的违规成本,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不是简单地罚款了事。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力度和违规违法惩处措施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定了一条法律红线。如果房地产企业不能迅速适应,与上游建材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协同配合,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还用营业税时代的思维去应对,将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税收违法的风险。

为了适应税务改革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尽快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税收筹划水平。

(一)应该加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企业税负高低。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加强与上游企业的合作和配合。尽最大努力确保在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建筑材料采购及工程机械费用等大额的成本支出都能取得符合法定要求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使房地产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增加,降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负。由于营业税时代的粗放式管理习惯,很多建筑工程存在层层转包现象,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发票开具和入账并不规范。因此,“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加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力度,特别在建筑工程款结算环节,必须保证结算付款的同时取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防止延期开票和付款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取得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二)应该提高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在原有的营业税时代,房地产企业几乎没有税务筹划的空间,再加上房地产企业粗放式经营的传统,导致其重视外部规模扩张而不重视内部的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这个现象在中小房地产企业和民营房地产企业表现的尤其明显。“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要求房地产企业必须实行精细化内部管理,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降低税负成本、增加现金流。因此,必须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税务改革的要求,会计科目设置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原来涉及营业税的兼营行为、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的问题,也必须按照“营改增”的要求,做出合法合规的会计处理。

因为“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后,涉及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将有所增加,会计核算难度有所提高。目前中国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体系包括四档税率,分别为17%、13%、11%和6%,不同项目适用于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在某些房地产企业存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进行财务核算的过程中,需要对企业涉及混业经营的项目按照不同税率分别核算,如果核算人员水平较低,将造成纳税额核算不清,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将按照从高原则适用高税率征税,本来应该享受低税率的项目也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这将会加大房地产企业的总体税负。

(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营改增”的税收改革对房地产企业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促使房地产企业提高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水平,强化增值税的抵扣意识。在选择上游建筑安装合作企业时,应优先选择规模和实力比较雄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上游合作供应商。这类大型企业有资格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管理相对规范。谨慎选择报价较低的小型企业。小型供应商可能价格上具有优势,但是通常因为规模和成本因素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利于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管理和进项税抵扣。

必须明确增值税发票违法成本大大高于营业税发票的违规成本,所以企业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依规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损毁、过期的损失。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上,应当注意两个问题,一方面,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信息必须完整准确,不得涂改,发票和货物及服务相符,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发生的金额相符,并且加盖有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专用章;另一方面,在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在税务网络认证、校验通过,避免收到过期发票或假发票。通过强化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严谨的验证和认证流程,规范发票信息,保证财务入账发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降低企业税负和税务风险。

总体来看,“营改增”的税务改革能够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理论税负,但是在现实中,因为房地产企业成本等方面存在的特殊性,短期内可能不会起到理论上应有的减轻税负的效果。“营改增”条件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管理,更多的可抵扣凭证的获取等财务管理方式的变化,都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房地产企业有必要与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合作,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水平,适应税务改革背景下新的规则和要求。

[1]邓单月.“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影响研究——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例[J].云南大学,2016(4).

[2]陈玉娇.试论“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经纵横,2015(3).

[责任编辑:王 旸]

F812.42

A

1005-913X(2017)08-0055-02

2017-05-11

郑思敏(1996-),女,哈尔滨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企业会计;李明朗(1996-),男,哈尔滨人,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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