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爽,马 晶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江苏无锡214121)
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的分类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
赵 爽,马 晶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江苏无锡214121)
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构成具体划分为单一构成和协同构成。单一构成主要包含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工;协同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农民工、地方政府和农民工、企业和农民工、地方政府和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五个方面。从利益相关者的分类研究入手,逐一分析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供给和需求。
农民工市民化;社会成本;利益相关者
农民工是我国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产物。由于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及相关管理体制的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实现了的非农化,但不能顺利过渡到市民,更无法享受到与城市人同等的福利待遇和公共服务。其根本原因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政府无法全额买单。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的构成和分担机制的研究是彻底解决农民工市民化承担巨额资金的核心难题。
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到底需要多少钱?政府难以全额买单的这笔钱真的是天文数字吗?农民工市民化已持续几十年,这笔费用是一成不变还是如滚雪球般壮大?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政治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自已及其家人的教育支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成本(周小刚,2009;胡桂兰,2013,等)。其次,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是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估算。张国胜(2008)主要是构建估算模型,包括生活成本、智力成本、城市住房成本、社会保障成本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等;申兵(2012)主要从政府和企业的角度进行估算,基本不涉及个人支出,具体包括权益维护、社会保障、子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条件改善等成本。由此可见,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核算缺乏统一口径和指标体系,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分配标准。
改革需要付出代价。农民工市民化有着预期收益,同时也要付出巨额成本。如何解决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问题,这也是农民工市民化的核心问题。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构成,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本。
(一)教育成本
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提高自身劳动力水平所支出的成本,该部分成本需求并非每位农民工支出一致,那是因为每个人对于受教育的程度诉求存在差异,岗位不同人力资本需求也不同。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子女接收义务教育所支出的成本,该部分成本也很难确认到每个农民工身上,义务教育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包括新建校舍,增加师资数量等。
(二)社会保障成本
社会保障成本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部分主要是指五种保险。由于社会保障项目繁多,各个地方政府差异较大、人员变动频繁,缴纳标准和保障水平档次较多,核算较复杂。该部分一般采用各地社会保险最低水平来核算,也就是基本要老保险、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而必须投入的最低资金量。
(三)住房保障成本
作为中国人的传统理念,有房子才有家,房子是农民工市民化中的一项巨额支出,也是现代大多数中国人的最大开销。住房保障方面除了上述的住房公积金以外,还包括其他保障措施,如为农民工直接提供专用公寓、农民工保障房,也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临时工作住房等等。无论提供何种住房,当地政府或企业都要进行先期投入,更好的解决办法还是以货币形式支付,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模式实现,企业和政府相对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四)个人生活成本
除了以上教育成本、社会保障成本、住房保障成本,还有一部分成本来自于农民工在大城市的生活成本。农民工原来习惯于农村几乎于零成本的生活,要重新适应大城市“高消费”的生活成本。
农民工市民化以后,农民工享受到与流入地市民均等的公共服务,改善了自身的福利,包括教育、医疗、生活环境等等,因此,农民工也应作为社会成本的分担主体。为了解决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各个成本,必须要寻找利益相关者化解教育成本、社会保障成本、住房保障成本和个人生活成本。农民工市民化过程的成本承担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以及农民工个人。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因遵循公平、高效、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进行。
(一)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是城乡二元分割户籍制度最初的缔造者,这一制度造就了农工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造就了城乡居民享有的公共服务费均等化,形成了大规模的农民工群体,沉淀了巨额的农民工成本。因此,中央政府应承担流入地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和中央层面社会保障的统筹协调。
(二)地方政府
该地方政府主要是农民工流入地的地方政府,它是农民工市民化所享有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农民工人口红利最直接的受益者,但也是农民工市民化风险和压力的最直接的承担者。地方政府所要负担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子女接收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体育、环境治理、公共卫生等各种显性和隐性成本。
(三)农民工所在企业
企业有义务将这部分不合理的“获利”返还给农民,并在法律框架内体现“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也有责任帮助他们提升社会地位和生活品质。
(四)农民工
农民工是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参与者,也是受益者和承担者。作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应把公共服务和福利待遇等“历史欠账”偿还给农民工;同时,农民工作为受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社会保障个人部分和城市租住住房的支出等等。
从以上的个体分担我们发现,有些成本很难具体划分到每一个承担个体身上,单一的承担主体完全承担某项成本力不从心,是否应将某些成本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间分配承担更有利于化解巨额成本难题。
(一)政府与市场协同分担
农民工市民化包括新增城镇人口需要支出的基础设施、文教体卫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投资,以及各种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支出。这些成本并不能理解为都是由农民工本人承担,而是应该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一定比例下来分担,既要避免夸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规模,也要避免向企业、个人甩包袱的倾向。
(二)中央与地方协同分担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福利保障的系统工程,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庞大的公共财政支出。该项庞大的公共财政支出,一方面根据公共支出的外溢化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摊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农民工群体跨地区性优化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健全与居民证人口数量挂钩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农民工社保、医疗、教育等民生需求覆盖,以专项补助资金形式加大农民工市民化的补贴。
(三)输入地与输出地协同分担
据统计,2015年,外出农民工为16 884万人,比上年增加63万人,增长0.4%,这是2009年以来的最低增速。其中,跨省流动农民工7 745万人,比上年减少122万人,下降1.5%。由以上数据可知,虽然跨省流动农民工数在下降,但是基量还是比较多的,特别是北上广、江浙沪等东部沿海地区都是主要的农民工输入地,而中西部等内陆地区都是农民工的主要输出地。一方面,输入地的政府负担了那些并未在本地创造价值农民工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作为再输入地打工的农民工并没有享受到输入地的各项公共支出待遇(由于二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所致)。如何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是使农民工真正融入输入地的关键。
(四)一次性成本与连续性成本协同分担
农民工市民化包括一次性投入和多次性连续性投入,其中一次性投入包括市政、医疗、学校等;多次连续性投入包括社保、教育、卫生保健等等。如何在二者间实现不同年份的平滑分摊,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促进一次性投入在较长时间内分摊;另一方面也要连续不断的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即需要建立可持续的财政保障机制,将农民工市民化的连续性公共支出项目纳入到中长期财政预算框架,打破地域限制,逐步做实社会统筹的个人账户。
综上所述,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在统计上的城镇化率稳步提升,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明显滞后,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处理好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分摊问题。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分摊既要考虑到各个利益主体的自行分担,又要考虑到各个利益主体间的协同分担和持续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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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鑫]
F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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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13X(2017)08-0017-02
2017-06-06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一般项目(2015SJB364);江苏省商业会计学会2016年度研究课题(2016JSSYKJ318)
赵 爽(1980-),女,山东淄博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管理;马 晶(1965-),女,吉林吉林人,教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