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心理演变的阶段性特征及其预防

2017-12-19 00:59李姗姗
廉政文化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廉政腐败权力

李姗姗

(西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温江 611130)

腐败心理演变的阶段性特征及其预防

李姗姗

(西南财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温江 611130)

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对腐败心理问题的研究是创新反腐败研究的重要渠道。腐败心理的演变过程包含了三个阶段,即腐败心理的潜伏阶段、腐败心理的形成阶段、腐败心理的巩固阶段。腐败心理的潜伏阶段主要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腐败心理的形成阶段主要和主体自身信仰的异化、公权力的自蚀性相关,腐败心理的巩固阶段主要是制度缺失和监督缺位的原因。应根据腐败心理演变的不同阶段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即构建廉政文化教育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文化环境;加强对权力主体的执政道德建设,实现“四种形态”常态化;加大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等。

腐败心理;阶段性特征;权力主体

十八大以来由于持续的高压反腐,被立案审查的干部呈现出数量多、级别高、贪腐金额大、集团化、家族化等特征。为什么这些官员在手握权力之后会走上贪腐之路?这需要对他们腐败心理的形成进行深入研究。目前关于腐败心理的研究多注重对腐败心理的现象分析,一是将腐败心理分为群体腐败心理和个体腐败心理,如孙刚峰的《腐败现象心理原因及对策》,朱小宁的《权力腐败行为的社会心理透视》等;二是对腐败心理的表现进行描述性总结,如张彦君的《官员腐败的心理分析及其心理干预》,何开长的《腐败的心理分析与心理救治》,叶景山的《腐败现象的心理分析》等。本文的不同之处在于并非对腐败心理进行现象性的总结分析,而是对腐败心理发展的动态演化过程进行分析,根据演化过程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并根据每个演化阶段的形成原因而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一、腐败心理演变的阶段性特征

从权力腐败主体的角度看,若公权力的使用者有超出正常需求的欲望,且主体自身的信仰也已异化,当私欲与权力相结合,腐败成本较低加上制度监督的缺位,腐败心理就逐渐形成。权力主体腐败心理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即腐败心理的潜伏阶段、形成阶段、巩固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呈现出多维因素关联的动态发展状态(见表1)。

表1 权力主体腐败心理演变过程中多维因素关联的动态发展状态

(一)腐败心理的潜伏阶段:不合理需求

“潜腐败心理”是腐败心理形成前不明晰的、潜在存在的腐败心理阶段。这一阶段的形成主要是在不合理需求的驱使下和外界环境的刺激下,逐渐产生满足欲望的需求。“不合理需求”是主体产生与自身能力不符的存在冲突的需求,是腐败者最初的心理基础。弗洛伊德认为“人是永远有所需求的动物”,人的心理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层次。“本我”体现的是欲望的我的一面,“自我”体现的是社会的我的一面,而“超我”则体现的是精神的我的一面。[1]社会中的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约束主体的各种需求,体现自我和超我的一面。但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人有追求自我满足、追求各种不合理需求的一面,而这正是“本我”与“自我”和“超我”相冲突的地方。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也表明当需求结构超出自身条件时会造成需求结构的失衡,从而产生强烈的动机去采取行动满足不合理需求。

除了不合理需求,外界的不良环境也是导致潜腐败心理“发酵”的重要因素。德国心理学家温勒提出了心理学的“场”理论,并形成了著名的公式:B=f(P·E),这个公式代表了一个人的心理生活空间,其中B是行为,P是具体的个人,f是函数,即人的行为是个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函数关系,E是指全部的对心理场的解释环境,这个公式指的是行为随着人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腐败心理的形成与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有极大的关系。[2]39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官本位和特权文化的熏陶,以及人情社会礼尚往来的风俗等外界不良环境都对公权力使用者产生重大的腐败“暗示”。行为主体自身一方面有不合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刺激,因此会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外逐渐形成满足自身不合理需求的欲望。

腐败心理潜伏阶段是腐败心理演变链条的最初阶段,不合理需求作为腐败心理最初阶段中最不引人注意的起点,在外界不良的环境刺激下逐渐被激活,产生满足不合理需求的欲望。这个“激活”的过程就是行为主体的道德认知发生动摇的过程。但这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还在行为主体自身意志的可控范围内,所以此阶段也称为潜腐败心理阶段。

(二)腐败心理的形成阶段:腐败意图产生

从腐败心理潜伏阶段到腐败心理形成阶段的转化是行为主体产生腐败意图进而形成腐败心理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腐败意图是从“潜腐败心理”到“腐败心理”的标志性分界,主体自身信仰异化则是形成腐败意图的决定性因素,腐败意图滋生后腐败分子只要具备腐败条件,腐败心理很容易就形成了。因此主体自身的信仰缺失、人生观价值观的易位以及腐败条件(如手握权力、值得信任的“引路人”)的出现都是促使腐败心理形成的关键因素。

在行为主体自身出现满足不合理需求的欲望后,因受到自身道德信仰的克制,所以还未从腐败心理的潜从阶段发展到形成腐败意图。所以,关键是看外界不良环境对行为主体的“浸染”达到何种程度,满足欲望的强烈程度是否冲破人生道德信仰的堡垒。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的认知结构中的世界观、价值观并非一成不变,当已有的认知与新的环境信息造成的认知发生冲突时,需要主体通过选择保持自身内部的平衡。[3]在这一过程中意志异化是造成主体选择错误认知的主要因素,即从“满足欲望”到“腐败意图”的阶段中,行为主体的“意志异化”是造成人生信仰崩溃的主要因素。意志异化是指行为主体在不合理需求的刺激下,不再痛恨腐败,对腐败行为逐渐从反对到默许、顺从甚至附和的转变。权力腐败者在主体意志发生异化后,人生信仰和价值观都发生变化,腐败意图随之滋生。

在潜腐败心理向腐败心理转化时,行为主体的反腐意志异化为对腐败的认同,意志的异化直接使腐败文化内化为行为主体新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完成从“我要反腐”到“我要腐败”的转变,从而主体的人生信仰也发生转变。腐败意图滋生后,行为主体有腐败的内心需求,但如果没有足够的权力,主体就没有实施腐败的条件,而当行为主体拥有公权力以后,腐败的必要条件满足,腐败意图逐渐向腐败心理过渡。

(三)腐败心理的巩固阶段:实施腐败行为

从腐败心理产生到实施腐败行为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心理学中的“渐进定律”。腐败心理的形成是行为主体腐败意图明朗化后的心理表现,但此时腐败分子还处在“想腐败”和“不敢腐败”之间的冲突矛盾中,而第一次贪腐就开启了腐败的轨道,想要刹车就很难了。

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民主监督制度缺失和惩罚力度的缺乏都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力腐败分子提供了“侥幸心理”、“法不责众心理”,使之从腐败心理逐渐发展到实施腐败行为。腐败分子极为重视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尤其留意规章制度的边缘地带以及一些留有空白、责任不明晰的交叉地带。在寻找到制度的“留白处”和认识到某些领域的监督缺失后,权力腐败主体着手寻找已经成熟的腐败网络,拉拢身边人员协同腐败,遵守各种暗箱操作规矩,对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后实施腐败行为。

权力腐败分子实施首次腐败行为后并未被抓,腐败心理逐渐稳定。腐败心理的稳定是腐败行为发展变化的重要节点,是权力腐败分子进行再次腐败的心理依据。权力腐败分子尝到首次腐败的“甜头”,面对铤而走险获得的物质享受和心理快感,腐败心理得到稳定并再一次实施腐败行为。在经过多次、复杂的条件反射后,腐败行为使腐败心理得到强化,也使腐败分子对自身腐败行为的周密性进行多次改进,交易方式不断更新。在腐败心理不断强化的发展变化过程中,腐败分子逐渐产生对腐败的心理定势甚至腐败心理依赖,无目的为了腐败而腐败。

二、腐败心理演变阶段性形成的主要原因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权力主体腐败心理的形成历经了潜伏阶段、形成阶段、巩固阶段。从整个腐败心理演化过程的分析中可以得知,外界不良社会文化环境是权力主体腐败心理潜伏阶段的主要原因,自身信仰的异化和公权力本身的自蚀性是权力主体腐败心理形成阶段的主要原因,制度缺失和监督的缺位是权力主体腐败心理巩固阶段的主要原因。当然,权力主体的腐败心理在每个阶段都有其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在这里我们探讨的是促使三个阶段形成发展的主要因素,这些主要因素在其他阶段也同样存在,但是对其他两个阶段的形成发展并未起到主要的推动作用。下面对权力主体腐败心理演变过程中三个阶段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简要说明。

(一)腐败心理潜伏阶段的主要成因

从权力腐败主体产生“不合理需求”到“满足欲望”的发展转变是潜腐败心理阶段形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外界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对腐败主体的心理发展演变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外界不良文化环境主要受到传统文化、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以及当下社会腐败文化的影响。

第一,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思想对权力主体的消极影响。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跨越了资本主义社会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对封建思想残余进行了大量的清除,但是封建思想在中国并未被彻底根除,它们仍然在腐蚀人们的思想,如“官本位”思想、“情本位”以及人治思想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了浓厚的“官本位”思想,中国古代“在法律的内容上,将礼教所主张的尊尊、亲亲、贵贵的原则直接渗透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4]。对于特权阶层以及一些贵族子弟的犯罪行为,法律上明文给予了优待。与“官本位”思想密切相关的是古代广大民众的“顺民”意识,长期以来“尊卑、贵贱”的差别使广大人民养成逆来顺受的情结,而这种“顺民”情结客观上助长了古代官吏的横行霸道,藐视法律。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位”思想和特权心理在一些腐败分子中根深蒂固,如“刑不上大夫”、“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江西省万载县朱潭镇原党委书记晏某在因受贿罪被判刑后不思悔改,认为自己是父母官,有人送钱孝敬父母官是理所当然,由此可见,其官本位特权思想有多严重。[2]48“官本位”思想的心理动机导致官员不正确的思想认知,这样的思想影响下不可避免带来权力谋私的运作和腐败的滋生。“情本位”思想是中国人情文化的简要概括,政治上表现出来就是任人唯亲,讲人情的社会风气造就了不良的社会文化环境,所谓的“干爹”现象的盛行就是变相的人为编织关系网。“情本位”使执法的效用大打折扣,很多贪腐分子在亲友违法时,会选择帮助亲友打法律、政策的擦边球,甚至是利用职权帮助亲友逃避处罚,“情本位”思想对权力腐败的影响极大。古代社会由封建君主统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长期的人治代替了法治,传统的人治思想成为今天法治建设的历史包袱,很多官员深受其影响而少有现代社会的法治观念。

第二,市场经济制度下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迅速变革往往造成腐败的高发,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对此作了详细介绍,比如18世纪的英国和19世纪的美国。[5]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上世纪九十年代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负面影响,比如功利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虚无主义等。改革开放使得西方资本主义思想涌入国内,功利思想盛行,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即用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价值,权力就是现成的可供市场交换的最低成本的资源,用权力可以在市场经济下进行交换从而换取相应的利益。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滋生腐蚀了少数领导干部艰苦奋斗的精神,他(她)们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看到少数人的暴富而产生不平衡心态,进而滋生满足欲望的心理。中铁集装箱运输集团原董事长罗某深受功利主义、消费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担任乌鲁木齐铁路局局长期间,利用市场经济搞权钱交易,在铁路招投标过程中先后非法受贿4700余万元。[2]46

第三,当下不良社会风气滋生的腐败文化。权力腐败分子深受“礼尚往来”思想的影响。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的人际圈子像水波一样是一层层荡出去的,所以人际关系以亲朋好友为主,而亲朋好友之间的“礼尚往来”又成为“名为礼实为贿”的权力变异帮凶。心理学上的“从众”心理在权力腐败中同样适用,从众心理经常产生“上行下效”的腐败风气,“查处一案,扯出一串,带出一片”,如2013年至2014年山西政界腐败窝案,省委、政协和政府“三套班子”一齐腐败;2013年查处的中石油腐败窝案,从国企高管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牵出能源系统腐败窝案;2015年四川广元查处的疾控系统腐败窝案等。这些腐败窝案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腐败文化已经形成。腐败文化是社会主流文化的反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在一定的区域腐败文化有可能变化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群体性腐败或者集团性腐败的形成就是在共同私利的驱使下,逐渐使公权力蜕变为谋取集团利益的工具,形成集团内部相互掩护的机制,它的群体性特征是腐败文化形成的重要催化剂。当贪污腐败行为被社会群体认为是掌权者的常态时,腐败文化就逐渐被社会群体所接受。民众对于贪腐行为的认同使腐败文化日渐成为一个社会的主流风气,而健康、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心态逐渐被腐蚀,社会群体羡慕腐败者,梦想着有朝一日拥有权力时也要对之前“无能力贪腐”进行补偿。当腐败成为一种文化时,它就会像瘟疫一样迅速扩散,潜移默化地内化为公众内心的潜规则,这种文化氛围中权力主体极易滋生腐败意图。

(二)腐败心理形成阶段的主要成因

从权力腐败主体产生“满足欲望”的心理后,腐败意图滋生,加上适当的条件,腐败心理产生。在这一阶段中,对于腐败心理形成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权力腐败主体自身的信仰异化以及权力本身的自蚀性。

第一,主体自身信仰的异化。在权力主体腐败心理的形成过程中,权力腐败分子自身信仰的异化是导致腐败心理形成的内因。如果一个人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道德情操高尚,纵然给他足够大的权力,他也会自觉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而信仰发生异化则代表主体廉政道德和信念的缺失,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易位。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违反法制的代价换来的,握有公权力者通过市场交换得到经济利益和物质享受,而市场竞争者则通过市场将物质财富换取稀缺性资源从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在社会整体信仰缺失的氛围中,权力主体自身长期缺乏廉政思想的教化,逐渐放松自身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权力主体自身的信仰日益由反腐到羡腐,从认为腐败是可耻行为到认为腐败者是能人,“笑廉不笑贪”。权力主体信仰的异化使其不知不觉放弃了共产主义的高尚信仰,丧失了远大的理想和目标,最终突破自身的信仰堡垒从潜腐败心理阶段而最终跨越到腐败心理阶段。

第二,权力的自蚀性。“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处理权-责任制,也就是说当官员享有垄断权和自由处理权而又无须对权力的行使承担必要的责任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6]权力是腐败的必要条件,有权力就有腐败的可能,权力本身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握有权力便掌握了权力范围内的资源支配权,可以使掌权者获得权力以外的其他资源。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权力会导致腐败。有权者才能实施腐败,无权者只能臆想腐败。腐败的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公权力具有自蚀性,公权力自蚀性的奥秘在于控制了公权力便控制了权力范围内那部分社会资源,而这部分社会资源就成为权力主体进行交换而增值的资本。[7]因此,权力主体拥有公权力便拥有了一种获取稀有物质的力量,与其他主体之间具有了不平等性,但这种不平等源于公权力的力量,而非行为主体自身的力量,这种不平等的支配资源的权力便导致掌权者享受特殊的利益和外界强大的诱惑。当公权力从行为主体中分割出来,它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可以作为交换对象进行交换,因此,公权力作为一种交换物就演化成一种资本,实现权力与物质、金钱的互换。权力的大小及集中程度与腐败的概率呈正相关关系,权力越大越集中,可支配的社会资源越多,腐败的概率越高。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当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谋取个人私利时公权力就走向了异化。

(三)腐败心理巩固阶段的主要成因

腐败心理的巩固阶段的直接影响因素是制度的缺失和有效民主监督的缺位。在当前制度留白的区域很容易成为权力腐败分子“钻空子”的惯常地带,但健全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制度腐败”,有效的民主监督的缺乏也是造成腐败分子选择腐败行为的重要原因。

第一,制度缺失。制度缺失使得腐败主体在产生腐败心理后“安全”地钻制度的空子,心安理得的实施腐败行为。权力腐败分子总是心存侥幸,千方百计寻找制度不健全之处,利用政策漏洞大钻空子,侵吞公款收受贿赂。由此可见,仅仅依靠权力主体自身的道德自律是不够的,必须依靠制度规范和民主的监督。因此,制度的缺失给权力腐败分子提供了腐败的机会。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存在各种缺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多次政治和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但是这种改革是不全面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孙立平教授所说的“改革陷阱”[8],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当前市场经济制度下,利益驱动机制、调控机制的不完善,而政府权力在市场运作方面的过多干预和介入,使公权力出现新的制度性腐败。制度性腐败不易引起他人的注意,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

第二,缺乏民主监督。缺乏民主监督制度是腐败心理逐渐稳定并再次实施腐败行为的外部“助力”因素。权力过于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最容易出现的弊端,权力过分集中使得官员把控相当大的物资分配权和人事管理权,过大的权力容易膨胀个人的欲望。权力过大过于集中都会导致权力主体寻租,从而导致权力的滥用。邓小平对这种现象进行过分析:“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9]因此,对于个人的授权不宜过大,即不能形成一人独揽大权,要将权力的界限划分清楚,保证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分散。河南省交通厅16年间四任厅长“前腐后继”,原因在于交通厅长权力过于集中,交通厅既是国家的投资方,又全程参与公路建设的招投标,公路建成后的管理、运营等“四位一体”都由交通厅负责。[2]63十八大以来查处落马的多个省部级乃至副国级贪污腐败分子的共同的特征就是身居高位,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由此可知,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容易招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针对腐败心理演变阶段性特征的预防对策

通过对权力主体腐败心理演变过程的分析可以得知,腐败心理从潜伏阶段到形成、巩固阶段的过程中主体、客体和环境以及制度因素是造成腐败心理形成的原因。“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x(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的满足感。也就是说,当贿赂之所得减去从事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带来的道德满足之时,官员就会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6]因此,在权力主体腐败心理发展演化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重点预防对策,但这些预防对策并非是固定于某个特定的阶段,因为仅仅针对某个阶段实行某个对策不会取得整合的效果,重点对策和辅助对策需形成一整套的相互衔接的体系才能形成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在“打虎、拍蝇、猎狐”的大规模反腐过程中形成了新时期“标本协治”的反腐战略,此处针对权力主体腐败心理的演化分析而提出的基本预防对策中,构建廉政文化教育体系、加强心理观察、实现“四种形态”常态化、建立健全党外监督体系、优化制度设计均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即通过思想教育、制度完善以及权力监督等方面实现对权力的约束,而加大反腐力度,出台《反腐败法》,实行“阳光法案”,公示官员财产制度的措施是反腐败的“治标”之策。在腐败心理的潜伏阶段和腐败心理形成阶段实行“治本”之策,而在腐败心理巩固阶段实行“治标”之策,在整个腐败心理发展过程中实施“标本协治”。治标是为治本赢取时间的手段,而治本是为更好地治标,减少整体性的腐败问题的发生,因此整个腐败心理形成过程中的预防对策就是从治本之策到治标之策最后还是要回到治本之策,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体,共同构成新时期的反腐败的惩防体系,使权力主体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的转换。

(一)腐败心理潜伏阶段的基本预防对策

腐败心理潜伏阶段的预防对策主要是构建廉政文化教育体系。在全社会建设廉政文化并使之成为主流文化是抵抗腐败文化侵蚀的最好的方式。构建廉政文化教育体系是在全社会培养廉政意识,实现“有贪必反有腐必惩”的良好社会风气。“在全社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促使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廉洁的良好风尚。”[10]廉政文化教育体系的构建可以消解当前的腐败文化,扭转社会风气,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文化氛围,使权力主体确立“不想腐”的思想认知。构建廉政文化教育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权力主体的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廉政文化教育体系的构建就是为了培养权力主体的廉洁自律意识,使其将廉政规范内化为廉政意识。构建廉政文化教育体系要求权力主体加强廉政理论的学习,指导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党的一系列廉政理论和法律法规,廉政理论的学习是从思想上解决广大党员干部的价值观世界观问题,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增强权力主体的遵纪守法观念,树立起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感和自觉形成腐败可耻廉洁光荣的道德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培育秉公执纪的党性原则,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自觉抵制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和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将腐败动机扼杀在萌芽中。

第二,培育良好的公民文化,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之一就是公民,公民文化的根本价值在于平等的自由的参与政治建设,即权力属于人民,这也是任何一个权力主体都必须信奉的价值,没有公民社会的参与,廉政文化建设无从谈起。培育良好的公民文化,拓宽廉政文化建设的覆盖范围,能在全社会形成崇洁尚廉的文化价值氛围。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客观上都促进了公民文化的塑造和培育,而新时期的廉政文化建设要求执政者提供良好的廉政制度设计,并形成稳定运行的廉政机制,在良好公民文化的作用下,使制度和机制得以有效运行。

第三,促进廉政文化教育创新,构建廉政文化教育的长效机制。新时期面对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以及任务的加重,客观上要求廉政文化教育必须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廉政文化教育的理论,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反腐形势的新变化以开拓的精神创新廉政文化教育的思想观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利用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分析工具创新廉政文化教育,不断吸收各门学科的理论知识,通过新的实践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及时准确地把脉领导干部思想动态,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创新廉政文化教育内容,增强廉政文化教育的吸引力、渗透力和感染力,根据被教育对象的知识体系、权力大小、生活成长背景、任职情况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选择廉政文化教育的内容,使廉政文化教育获得最佳效果;创新廉政文化教育形式和教育载体。在采用传统形式的同时要实现多层次、多渠道的加强受教育者的廉洁文化意识,比如进行廉政法规知识竞赛、网络廉政征文、廉政文化汇演,组织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去听警示报告等,充分发挥报刊、影视、广播、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教育宣传作用,建设警钟长鸣教育基地,达到“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乡村,使广大群众增强廉洁意识。塑造良好的廉政社会风气,使全社会自觉反对、抵制、举报各种腐败行为,在强大舆论压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肃清腐败心理产生的各种外界不良环境,营造良好的廉政社会风气。

第四,构建廉政文化教育的考评体系,确保廉政文化教育成效。廉政教育体系的构建需要思想道德教育,也应该重视对其进行适度的考评,评估廉政文化教育的成效。廉政文化教育的评估对廉政文化教育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也是推动廉政文化教育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本着公平、客观、系统、规范、简便等原则,可以分为领导干部和普通公众两个对象,对党员干部重点进行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精神文明素养等方面的评估,对普通公众重点进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以及家庭美德方面的评估。廉政文化教育考核评估的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走访谈话、民主测评、随机抽样等,考核的标准也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形式,总之,构建科学的考评评估体系,确保廉政文化教育的实施成效,使“软性”的廉政文化教育有“硬性”的标准制度。

(二)腐败心理形成阶段的基本预防对策

腐败心理形成阶段的主要预防对策是先加强对权力主体的心理观察和分析,明确权力主体的心理状况,从而对症下药;其次在腐败意图到腐败心理转化过程中要加强对权力主体的执政道德建设,以道德和信仰的力量防范腐败心理的转化;第三,实现“四种形态”常态化,强化党内监督,完善党外监督机制,优化制度设计,层层把关,使权力主体“不敢腐”。

第一,加强对权力主体心理的观察和分析。从权力主体形成不合理的需求到腐败心理的转化过程要密切关注腐败心理的发展动向。虽然心理行为是内在的发展变化,难以捉摸,但是表情、语言、行为等外在的举动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腐败主体的心理变化。尤其是当其产生不合理需求后,内心“想腐败”的心理变化与信仰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在语言上会流露出对腐败分子奢侈生活的羡慕等。从多方面对其内在心理的发展变化进行观察和分析,遏制不良心理势头的发展,保持良好的健康的心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加强与权力主体的沟通和交流,多提问题,多进行劝导等。或者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为一些官员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尤其是手握重权的官员和即将退休的官员,缓解其压力,消除其困惑,加强健康心理的引导,树立其合理的需求观,遏制腐败意图的滋生。

第二,加强执政道德建设。权力主体的道德信仰缺失会直接造成腐败心理的形成,因此,加强权力主体的执政道德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执政道德作为领导干部依法开展执政活动的重要精神支撑和向导,能够促使权力主体廉政意识的形成,调整自身的不合理需求,抵制外界的各种名利诱惑。加强权力主体的执政道德建设,需要加强马列主义思想理论的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同时权力主体自身也要不断地实施自我教育。在教育与自我教育的基础上加强自身执政道德建设,形成遏制腐败心理的坚固防线,让权力主体“不想腐”。首先,加强马列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权力主体的理论素养。权力主体腐败心理的形成很重要的方面是因为缺乏理论学习,这同时也凸显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缺位。因此,需要将思想政治教育提到治国理政的高度,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武装权力主体头脑的重要武器,从政治上思想上改造权力主体的心理。其次,自我教育同样对于权力主体的执政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权力主体要根据党和国家的各种规定不断地寻找自身的差距,向先进的领导干部看齐,以先进的典型人物为自身学习的榜样,不断地对自我进行反思和教育,时刻以更高的领导干部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的道德鉴别力。

第三,实现“四种形态”常态化,强化党内监督。2015年9月24至26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期间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在2016年中纪委六次全会上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实践好“四种形态”。“四种形态”可以这样理解:第一种形态指的是批评教育,轻度的、提醒式的批评教育就是“咬耳扯袖”,正式的批评教育就是“红脸出汗”;第二种形态是纪律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以及轻度职务调整等;第三种形态就是纪律重处分,包括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第四种形态就是“双规”审查,有可能会“双开”。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根据多年的治党实践可以得知,对党员执行的纪律主要以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为主,监督执纪的手段也主要是“双规”审查,当被追究时就是大案要案,因此造成“好同志”和“阶下囚”两种分类,如果从党员干部刚一滋生腐败苗头时就加以批评和轻处分,那么“阶下囚”就会少很多。王岐山书记所提出的“四种形态”正是对这一实践探索出的问题最好的解答,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所有不当行为都实现了全范围覆盖,在相邻的两种形态之间也实现了无缝对接,当然这四种形态之间的界限连接紧密并且清晰是在定性上的,在定量上还有待细化。“四种形态”的有效实施操作离不开理论的分析,即“四种形态”的主体、手段以及程序问题。监督执纪的主体是谁,各主体的责任是什么,四种形态也是监督执纪的四种手段,这四种手段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即每种手段相对应的党员干部的行为必须加以细分,如果不进行细分会出现自由裁量空间的过大或过小,而各种不当行为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也需要进行鉴别分析,在执行的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公平正义,要重视与其相配套的机制建设有没有跟进。因此,实现“四种形态”的常态化,加强党内监督,需要通过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对四种形态的标准进行细化,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推进四种形态的运用,比如问责机制、评估考核机制等。

第四,完善党外监督制约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监督”,中国的监督机制看似完整坚固,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并未起到整体合力的作用。首先,加强民主监督,加强人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通过民主评议对其形成有效的约束,加强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度。其次,保障民众的监督权利。调动民众积极参与政治的热情,动员群众勇敢揭发腐败分子,充分发挥媒体网络的民主监督作用,将政府官员纳入到人民大众汪洋大海的监督之中,将腐败心理扼杀在群众监督之下。再次,权力运作机制要完善,即政府官员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廉政述职报告要纳入民众的监督范围内。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坚决反对暗箱操作。政府官员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听取民众的意见,了解民众的需求,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最后,加强“八小时”外的监督。建立对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外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必要时设立社区廉政监督员。

第五,优化制度设计,加强执行力度。腐败问题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制度设计不完善是其中重要方面,比如由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定性指标居多,定量指标过少,相应的考核制度也缺乏规范量化的评价机制,这些都会造成制度执行的含糊不清,敷衍了事。在优化制度设计的同时要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加强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择优选优机制,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廉政制度体系就是体现廉政要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总和,廉政制度体系的构建是对廉政教育成果的巩固和支撑,因此,廉政制度建设要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全过程。

(三)腐败心理巩固阶段的基本预防对策

在腐败心理的巩固阶段中权力腐败分子已经有了初次腐败行为或是多次腐败行为,其腐败心理处于稳定甚至是强化状态,因此,在此阶段的主要预防对策是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提高腐败成本,加强腐败分子的心理压力,用严格的惩罚方式打断腐败的恶性循环。将反腐肃贪成为常态化,不留法律漏洞,严格执行法律,警钟长鸣,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力。“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依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11]

出台《反腐败法》,构建反腐败的法制体系,以法律的刚性支撑推动反腐倡廉建设。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实现了较大的突破,但是廉政法制建设相对其他领域仍显滞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为重要议事日程,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强调构建完善的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反腐败立法是对当前廉政制度法制化的延伸,因此,构建反腐败的法制体系,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形成遏制、根除腐败的预防、惩治、保障机制。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不能对反腐败工作形成统筹协调,反腐败法律体系还停留在对权力的静态、宏观层面的约束,缺乏对权力动态运作过程的探讨。当前腐败现象仍在蔓延的重要原因是腐败成本低,对于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权力腐败分子存有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因此,反腐必须要充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苍蝇”“老虎”一起打,“上山虎”和“下山虎”一起抓,无论官职大小、无论在位与否都不放过,逢贪必抓,逢腐必肃,在全社会形成不敢腐败的震慑心理,不给腐败分子任何放松喘息的机会。香港从贪贿之城到廉洁之都用了40年的时间,就是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2012年,香港廉政公署甚至直接调查它的顶头上司曾荫权,真正做到了只认制度不认人。

公示官员财产清单,建立健全“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体现“终端反腐”理念的一项重要措施。[12]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开展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试点工作,但是至今并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在当前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反腐败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反腐败已经成为中国各阶层的共识的情况下,推行财产公开制度具有稳固的群众基础和共识基础。当前推行干部财产公开制度是为了降低“腐败增量”,所以我们也不应以过于理想化的态度看待这一问题,至于推进的思路可以进行探索,是从顶层开始的“上行下效”还是从基层开始的“由下而上”,都可以进行理论分析和经验探索。世界上许多国家早已对官员的个人及其家庭财产进行申报,这种做法对于遏制贪污腐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探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建立领导干部的诚信档案对于反腐败斗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反腐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社会的腐败问题,社会由个体组成,减少社会腐败问题的着力点是要放在消除权力主体的腐败行为上。因此,把握权力主体腐败心理的演化过程是创新反腐败思路的重要举措。权力主体腐败心理的潜伏阶段、形成阶段、巩固阶段的演化过程、形成原因及其预防对策都会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可以用来制定更有效的预防手段治理腐败,降低“腐败黑数”,更好地贯彻执行“标本协治”的反腐败战略。

[1]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心理哲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1-20.

[2]刘纪舟.落马贪官的腐败心理——腐败心理学研究[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

[3]汪新建.西方心理学史[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1:238-240.

[4]薛明扬.中国传统文化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36.

[5](美)萨缪尔森·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9:53.

[6]何增科.美国学者克利特加谈发展中国家的反腐败斗争[J].国外理论动态,1993(30):1-5.

[7]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76.

[8]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8.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28-32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33.

[1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B/OL].(2014-10-29)[2017-06-09].http://cpc.people.com.cn/n/2014/1029/c64387-25927606.html.

[12]王明高.制度反腐败突破口:财产申报与金融实名[J].人民论坛,2010(2):28-30.

Segmental Qualities of Corruption Psychology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LI Shanshan(Institute of Marxism,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Wenjiang 611130,Sichuan,China)

Corruption is called “political cancer”and research into the psychology of corruption is an important channel innovative anti-corruption researches.Development of corruption psychology goes through three stages:latency,formation,and consolidation.The latent is mainly influenced by unfavorable external environment,the formation mainly related to alienation of faith and the corruptive effects of public power,and consolidation related to missing mechanisms and supervision.Preventative measures are to be taken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tages of evolution of corruption psychology,respectively constructing an educating mechanism for integrity culture to nurture a social environment that is righteous and clean,strengthening morality of the subjects holding power to realize the normalization of the“four patterns”and increasing punishments with enhanced legislation and mechanisms.

corrupt psychology;segmental features;subjects holding powers

D630.9

A

1674-9170(2017)05-0041-10

2017-07-08

李姗姗(1986-),女,河北辛集人,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JBK1507071)

责任编校 王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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