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反腐到大数据反腐:基于信息流建构的反腐模式创新

2017-12-19 00:59彭文龙李珍珍
廉政文化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举报者信息流腐败

彭文龙,李珍珍

(1.南昌大学 廉政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31;2.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从网络反腐到大数据反腐:基于信息流建构的反腐模式创新

彭文龙1,李珍珍2

(1.南昌大学 廉政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31;2.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信息及其流动过程是网络反腐模式与大数据反腐模式共同的核心要素。从信息流视角看,网络反腐模式在举报者的信息源、政府信息处置与分析等方面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发展困境。大数据反腐模式以大数据技术为核心,在信息源、信息处置流程、相关性分析与预测等方面实现了信息流建构的根本性变革,是对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反腐模式的创新与超越。当前深入推动大数据反腐模式创新需要进一步打通信息节点,保障公民与政府信息获取的数量,提高政府信息处理的技术能力,推进大数据反腐制度化建设,实现大数据与反腐实践的深度融合。

反腐模式;网络反腐;大数据反腐;信息流建构

“2008年由于发生了一系列网络反腐事件,网络反腐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研究成果逐渐丰富”[1],但是“关于网络反腐的研究大部分是从行政管理学、传播学、政治学的视角进行研究”,“研究视角比较狭隘、方法单一,须引入多视角、多方法展开深入研究”,如“从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网络传播学等多学科视角加以综合研究”[1]。“2014年以来大数据在国家治理与反腐败等层面的应用研究逐渐展开”[2]。目前对大数据反腐的研究主要是从行政管理的视角研究其理论意义,并逐步建构大数据反腐的技术模型。作为两种不同的反腐模式,网络反腐与大数据反腐具有相同的核心要素:信息及其流动过程。“网络反腐的实质是网络上腐败信息的传输与处置,即社会公众(网民、媒体等)的信息输出与政府信息输入及其互动模式。因此,可以从信息流角度来分析网络反腐的运行机制及其转变”[3]。大数据反腐则是着重于信息的收集、挖掘与开发利用。因而,从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储存、检索、分析、聚合、利用等流程即信息流的角度,检视网络反腐与大数据反腐,二者都不外乎是信息流在整个反腐流程中通过一定的渠道在不同的流程点发挥不同的作用,信息不管对于网络反腐而言,还是对于大数据反腐而言,都是其源头,有了信息才能保持反腐流程的继续。同时,通过对网络反腐与大数据反腐信息流建构的研究,可以更加可视化地分析这两者及其信息流在每个节点上可能面临的困境,也便于总结经验、界定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与现实困境

(一)网络反腐的发展历程

网络反腐是以社会为主体主动建构的依托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对现实中公职人员、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从而促使其廉政守法的一种手段和方法。[4]网络反腐发挥影响力的开端是2003年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创建“中国舆论监督网”,并因2004年“下跪副市长丑行录”[5]这篇文章的首次发表从而进入了大众的视野。此后,随着一些反腐网站与网络举报平台的逐步建立,逐渐形成了初期的以民间主体为主导的网络反腐行为模式及后期的以公共管理主体为主导的网络反腐行为模式。

1.民间主体主导下的网络反腐。在此阶段,民间主体主动发挥其作用,而公共管理主体则被动发挥其作用,整体行为模式呈现出民间主体主导、公共管理主体跟随的模式。[6]民间主体引导网络反腐事件的走向,而公共管理主体则顺应民间舆论形势采取对应的措施(见图1)。在民间主体主导下的网络反腐行为模式中,其信息流的方向是举报者—民间主体—媒体—公共管理主体,公共管理主体位于信息流的最末端,处于完全被动的情形之下,这对公共主体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图1 民间主体主导下的网络反腐行为模式

2.公共管理主体主导下的网络反腐。而当公共管理主体与民间主体之间的角色相互交换之后,网络反腐的行为模式也因此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逐渐变成了在公共管理主体主导下民间主体被动跟随的一种新的行为模式[6](见图2)。在此阶段,公共管理主体的行为从消极变为积极、从不透明变为公开、从被动采取措施变为主动采取措施,并最终掌控了网络反腐的主导权。而民间主体的行为模式也变为了跟随式,从旨在揭发腐败事件、表达处理诉求变成了旨在对公共管理主体反腐措施的推崇。此时,整个网络反腐运行模式的信息流也发生了变化,形成了举报者—公共管理主体—媒体—民间主体的信息流。公共管理主体处于信息流的第二位,占据了主导地位,很好地掌控了腐败信息的流动,防止了腐败舆论场的扩大,但同时网络反腐随着现实情况的发展也面临着发展瓶颈。

图2 公共管理主体主导下的网络反腐行为模式

(二)网络反腐面临的现实困境

从信息流的角度分析,网络反腐的运行主要有三个重要节点:举报者的信息获取与输出、舆论场的形成与扩大、政府的信息输入及处理。而在现阶段,这三个信息流的关键节点中真正对网络反腐实施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是:举报者的信息获取与输出、政府的信息输入及处理,而这也正是网络反腐面临现实困境的两个重要方面。

1.举报者的信息获取与输出困境

(1)举报者的信息获取困境。伴随着网络反腐进程的不断发展,腐败行为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对举报者获取有效的腐败信息产生了较大影响,使举报者陷入了信息获取的困境。现行腐败行为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腐败智能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发展区域内的腐败行为变得越来越智能化,而这些腐败行为主要出现在金融行业的操作部门,其中的腐败行为主要有职员利用手中的职权通过后台操作获取不法利益、私自更改账目的数据信息私吞公款、盗取客户的信息吞没客户的财产、私自使用资金进行牟利活动或与外界不法分子联合起来作假骗取钱款等等。二是腐败隐蔽化与长期性。目前,有许多的腐败行为很难被马上发现,而且不法分子会趁机采取补救措施来逃避监察,这使得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腐败分子通过资本跨越区域、跨越国境、跨越行业流动的手段,同不法分子联手在国外将资本进行转移与交易,以此避开纪检监察人员的视线,使得腐败行为更加难以被发现。正是由于现行腐败行为智能化、隐蔽化与长期性特征,导致以社会为主动力量构建的网络反腐获取腐败信息的源头和渠道越来越少,举报者陷入了信息获取的困境。

(2)举报者的信息输出困境。举报者的输出困境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网民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网络平台作为网络兴起后一种重要的参政议政工具以及其巨大的信息包容量,吸引了大量网民群体的涌入,但是网民群体存在自身素质差异与其意愿表达的非理性风险两方面的局限性。网民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使得网络反腐的信息在输出时容易失去真实性与有效性。二是网络反腐存在“空白区”。“空白区”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一是有网络覆盖但是不会使用网络的人的集合,这部分人口大部分是老年人,这对于正处在人口老龄化时期的中国,这部分人口所占的比例还是相对较大的。其二是没有被网络覆盖到位的地区的人的集合,该集合的人们即使了解网络举报在网络反腐中的巨大作用,但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也会显得力不从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网络反腐的本质其实是“信息反腐”。网络反腐始于反腐信息的披露,其产生效能的重点在于反腐信息是否能把“蝴蝶效应”引出以及完成信息的有效反馈。信息是初始点,因此信息的质量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网络反腐对输出信息的真实性要求很高,如果信息输出在源头上就失真,那整个反腐流程对反腐工作不但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造成一些负面事件的扩大化。而“空白区”的存在使得网络反腐的输出力量被削弱,导致举报者的信息输出陷入困境。

2.政府的信息输入及处理困境

政府的信息输入及处理主要的流程涉及四点:一是通过政府网络举报平台获取腐败信息,二是政府对举报信息的甄别,三是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处理,四是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反馈。其中最主要的三个困境则是政府通过网络举报平台获取腐败信息、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处理以及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反馈利用。

(1)政府通过网络举报平台获取腐败信息的困境。虽然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政府网站在线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政民互动得到普及并富有成效。但仅仅通过举报者这一源头获取腐败信息的网络反腐并不足以满足我国对腐败治理的要求,现行网络反腐单一的信息获取方式容易导致举报渠道不通畅,存在“空野敲锣鼓不见回音”的尴尬。

(2)政府对举报案件处理的困境。本文所讲的政府对举报案件的处理,主要指的是在政府对信息进行甄别的流程结束后筛选出的真实性举报案件的处理,而在对真实性举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是证据搜集与追赃追逃。通过网络反腐模式,一方面政府面对的举报案件可能只是获取了腐败的线索,而无法取得腐败分子的腐败证据,因此接受腐败举报后还需一段证据收集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反腐无法获得腐败分子的贪赃数额及其藏匿的地点,因此就算掌握了其腐败行为的证据,但找不到腐败分子与腐败资金,反腐行动仍然是失败的,而且还可能会因网络传播泄露反腐机密而“打草惊蛇”,使得腐败分子有了逃脱的时间和机会,一旦让腐败分子出逃国外,将其抓获的难度会大幅增加。

(3)政府对举报案件反馈利用的困境。对于网络反腐来说,其对举报案件的反馈就是在举报案件处理结束后,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布。但是,这样的反馈并没有把整个反腐流程获取的有效信息进行充分利用,而且对于我国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来说,仅仅是治标意义上的网络反腐存在无法治理腐败本质的困境。

二、大数据反腐模式的信息流建构创新

(一)基于信息流建构的大数据反腐运行机制

从2012年《纽约时报》刊文宣告“大数据时代己经到来”与《大数据时代》前瞻性地指出“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变革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7]28开始,大数据技术以其强大的信息收集与处理的优势在反腐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并且被逐渐运用到反腐进程中来,形成了大数据反腐这一极具发展潜力的反腐模式。大数据反腐是以社会和国家为主体主动建构的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预测,促使政府行为透明化、公开化的一种新型反腐运行模式。从信息流的角度来看,大数据反腐的核心是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数据分析系统,其本质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涉腐信息进行全方位收集、深度挖掘、流程重构和信息聚合,克服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实现公权力运行的全域感知,揭示腐败活动规律并进行预测,从而架构起一个更加深入和开放的公共治理平台。因此,与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反腐相比,大数据技术在反腐中的运用实现了信息流建构的根本性变革,是反腐实践在网络反腐模式基础上的新发展(见图3)。

图3 大数据反腐的运行机制

(二)信息流视角下大数据反腐模式创新的具体表现

在大数据反腐流程中,其信息流很多都是双向的,是信息在公民—政府—非政府组织这三大主体中的流动。大数据反腐的信息源与信息渠道非常丰富,同时因为大数据技术的利用,突破了原有网络反腐的发展困境,实现了反腐模式的创新。

1.创新信息源的建构。一是实现了涉腐信息获取的创新。大数据反腐拓展了信息获取的信息源与信息渠道,能解决网络反腐信息获取障碍的问题。大数据反腐过程中通过各平台产生的检举、揭发、投诉信息,公开传播的涉腐线索、新闻、文章、报告和舆论以及隐匿在各类登记、申报、统计、审计、交易、消费乃至上网行为、出入境行为等记录形成巨大的数据库。近些年来,反腐机构与网民开始大量地使用新技术监督政府行为,曝光了大量的贪污腐败案件,让腐败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大数据反腐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网络反腐因腐败行为的新变化产生的信息获取问题。二是实现了对混杂涉腐信息的容纳。大数据反腐模式允许不精确,接受混杂[8],能解决网络反腐举报者的信息输出困境。对于网络反腐在信息精度方面的缺陷,即由网民自身缺陷所带来的腐败信息失真问题,对大数据反腐来说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大数据关注的是所有数据,而不是依靠少量的数据样本,并且遵循“样本=总体”的全数据思维,因此大数据反腐可以容纳由于部分网民自身缺陷所带来的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腐败信息,不会因为这些失真信息而导致腐败流程的失效。

2.创新信息处置流程和分析利用。一是主动实现多渠道信息建构。大数据反腐丰富的信息来源解决了政府通过网络举报平台获取腐败信息的困境。目前,我国的反腐败形势复杂,腐败行为隐蔽性较高,而网络反腐模式中举报者的信息输入作为政府信息输入的单一来源,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对腐败治理的要求。但是,大数据反腐的信息来源包括公民、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信息覆盖面更广更全面,有利于政府在反腐过程中收集到更多贪污腐败的线索。二是建立全新的反腐数据分析系统。大数据反腐强大的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技术相对于网络反腐来说,更便于收集腐败证据和进行追赃追逃。大数据反腐可以充分地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收集并分析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的各项行为记录,追踪到其贪污腐败的轨迹、数额及其藏匿的地点,及时将腐败分子抓获并查获赃款。三是强化腐败案件相关性分析及预测功能。在大数据反腐流程中,当一个反腐案件结束后,反腐过程中的有效信息又被输入回大数据系统并作为其他腐败案件的材料,解决了政府对腐败案件反馈利用的困境。从前几年发生的几个具有较大影响的网络反腐典型案例来看,一个有效的网络反腐过程通常由以下基本环节组成,即反腐信息披露—网络热议—媒体追踪—事件放大—反腐机关介入—信息甄别—实施调查—腐败行为追究及惩处—信息反馈,其中网络反腐信息的披露是实施网络反腐的起点。[9]因此,网络反腐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通过对腐败行为暴露出腐败信息的追查而进行的反腐模式,这种模式最多只能治标而无法治本,但是大数据反腐则与其不同。大数据反腐是建立在相关关系上的预测,即大数据反腐是通过对大数据信息的分析处理得出相关关系,并以此作为依据预测腐败行为的反腐模式,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断腐败行为的发生。另外大数据反腐由于数据的公开,使政府的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加强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腐败行为。

3.数据驱动实现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腐败。在大数据反腐流程中,信息的流动是双向的,能加强公共组织、公民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互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全民反腐的积极性与参与度。网络反腐从以社会力量反腐为主导的全民运动式阶段发展成在政府主导下社会反腐力量被动跟随的阶段。政府的行为虽然从被动变为了主动、从消极变为了积极,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府行为的透明化与公开化,但社会力量的行为却变为了被动跟随式,这样的反腐模式仅仅将反腐败作为党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了民意,但并没有实现公民的参与,也没有实现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14]因此,网络反腐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对立性与不信任的表象上的合作模式。而大数据反腐的运行模式是公民、公共组织、非公共组织三者之间多向互动的反腐模式,其致力于打破“数据孤岛”之间的壁垒,打通信息互通的渠道,在拓展公众获取腐败信息源的同时使得政府运作更加透明化公开化,既能增强全民反腐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三、打通信息节点深入推进大数据反腐模式纵深发展

(一)保障公民与政府信息获取的数量

信息输入的数量作为大数据反腐模式的首要环节,其作用不可小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腐数据共享,保证公民与政府的信息输入数量显得尤为重要。在反腐数据库的建设中,政府首先要在大数据反腐模式的要求下设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大数据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分享。不但要把政府从中央到地方的信息资源连接起来,也要把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巨大的数据网。其次,将政府与银行、企业打通,收集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新媒体关于反腐败的数据及官方网络举报平台的数据,同时各个部门之间要相互协作,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掌握官员的一举一动,更大地发挥大数据反腐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的功效。最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逐步完善以及反腐数据的共享,政府行为将被置放于公众的视野之下,有利于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打造阳光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并对腐败行为形成威慑。

(二)提高政府信息处理的技术能力

如果没有大数据技术,大数据反腐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0]大数据反腐的一切运作都需要以技术为基础,因此提高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能力是发挥大数据反腐效能的关键。而且随着政府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能有效帮助反腐机构收集所需证据,从海量的数据中挖掘反腐信息,寻找腐败规律以及运用反腐数据追逃追赃等。这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大数据基础网络建设,为信息数据的互通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引进大数据的专业人才,大数据现在还属于一个新兴的学科,这方面的人才储备处于极度缺乏的状态,但目前反腐工作对这方面的人才又有较高的需求,因此要极力引进、培养大数据相关人才。除此之外,大数据反腐还需要官企合作,对于政府部门不擅长的领域,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服务外包方式与优秀企业进行合作,这样在获得满意服务的同时,也能降低反腐机构的工作压力,有力提高反腐的效率。

(三)保障公民与政府获取信息的数据安全及其隐私安全

信息数据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一旦被泄露出来,政府的信息安全与公众的隐私安全很可能会因此而面临威胁,给国家与公众造成无法预料的伤害。因此,为了保障公民与政府获取信息的数据安全及其隐私安全,需要加强对数据的安全化管理,建立并完善各项数据的保护措施。一是采用分级化的数据管理方法,把反腐大数据根据涉密级别与安全级别进行划分,对涉及国家机密及官员隐私的数据进行专门立项化的管理,并采取分级化相应的查看与使用权限等级的措施。二是建立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保障隐私安全和网络信息数据安全的法律制度,弥补关于数据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切实保障反腐数据库中政府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安全不出疏漏。三是提高安全技术管理手段,不断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技术,提升安全管理技术的安全指数,为数据安全提供保护屏障。四是明晰收集数据的目的,数据在被收集时要将其收集的目的清晰明确地列入信息收集的程序中来,避免因隐藏文件与非授权的追踪而引发系列问题。

(四)推进大数据反腐制度化建设

目前大数据反腐还处于初步尝试阶段,其管理体系与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为了充分发挥大数据在腐败治理中的效用与优势,我们有必要采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并建立相应的保障体系。首先,建立大数据反腐管理机构。大数据反腐所涉及的部门、人员、程序较为复杂,并且其本身也具有较高价值,因此亟需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其次,构建大数据反腐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化的约束,将反腐数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化,以提高反腐行为的效能。最后,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大数据反腐的顺利执行。一方面为大数据反腐机构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保障,规定大数据反腐涉及的各个政府机构、部门的义务和责任,为共同打击腐败犯罪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填补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漏洞,切实保障反腐数据库中政府的信息安全与公众的隐私安全,为大数据在腐败治理中得到有效运用提供法律保障。

腐败是世界性的难题,反腐工作任重而道远。网络反腐是以社会为主体主动建构的反腐模式,而大数据反腐则是以政府与社会为主体主动建构的反腐模式,是反腐模式创新的重要表现。政府给社会提供了充足的信息源与信息渠道,使公职人员、国家行为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这也是政府与社会走向合作公治的有力表现。但是,要在保证信息数据安全以及个人隐私安全的情况下建成公开透明化的公共治理型政府,仍然需要社会力量与政府的共同努力。大数据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只是参考答案。[7]247这也提醒我们大数据反腐不能简单地以对公职人员、国家行为的监督及震慑作为腐败的治理方法,而更多地应该通过利用大数据分析找到腐败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1]肖扬伟.中国网络反腐研究综述[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6):34-38.

[2]李后强,李贤彬.大数据时代腐败防治机制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15(1):29-36.

[3]彭文龙,郑智斌.走向公共治理:网络反腐的实践与启示[J].理论月刊,2015(4):161-166.

[4]陈宇洁.网络反腐与遏制谣言的良性互动[J].党政干部学刊,2014(5):48-51.

[5]邹庆国.网络反腐:兴起缘由、价值解读与风险防范[J].理论导刊,2012(4):8-11.

[6]彭文龙,郑智斌.国家治理能力建设视野下的网络反腐三题[J].理论导刊,2015(6):32-35.

[7]维克托·迈克·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

[8]潘楚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海关廉政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探[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4(2):57-60.

[9]李斌,张轶炳.论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规范性[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2):41-46.

[10]杜治洲,常金萍.大数据时代中国反腐败面临的机遇和挑战[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21-27.

From InternettoBigData:Innovation with theModeof Anti-Corruption Based on Information Flow

PENG Wenlong1,LI Zhenzhen2(1.Nanchang University,Center for Anti-Corruption Studies,Nanchang 330031,Jiangxi,China;2.Nanchang University,School of Public Policy&Manaqement,Nanchang 330031,Jiangxi,China)

Information and its flow is the common core elements between network anti-corruption model and big data anti-corruption model.From the view of information flow,network anti-corruption mode is caught in the insurmountable development dilemma found in information source,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posal and analysis.Big data anti-corruption model,with big data analysis technology at the core,achieves a fundamental chang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flow in the information source,information processing process,correlation analysis and forecasting.At present,deepening the innovation of big data anti-corruption model requires further opening up of information nodes to realize deep integration of big data and anti-corruption practice.

anti-corruption mode;network anti-corruption;big data anti-corruption;construction of information flow

D630.9

A

1674-9170(2017)05-0017-07

2017-05-27

彭文龙(1982-),男,山东枣庄人,南昌大学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李珍珍(1994-),女,江西吉安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XW034)

责任编校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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