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永新
中小企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石,为我国贡献了过半的税收、超60%的GDP,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但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存在且愈演愈烈,近日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于欢故意伤害案”再次将隐藏在事件背后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凸显在国人面前。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许多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空前增大,产能过剩、劳动力成本上升、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开始凸显。大量中小企业由于条件不够无法直接融资,只能借助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进行间接融资。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贷款贷前信息收集难、贷中信用监督难、贷后违约风险高,财务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甚至对银行和税务“两套账”,导致银行逢贷必押,逢贷必保。大多数银行在放款时,以预留利息名义扣除部分贷款本金,中小企业实际得到的贷款只有本金的80%。不断上浮的贷款利率再加上担保费、企业保证金等,使得企业贷款的实际利率远超一般中小企业的盈利水平。即使这样,中小企业仍然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在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中,只有46%能够获得银行贷款,11.6%的申请被拒,还有42.4%未申请。中小企业只好寻求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大多数都具有高利贷性质,不少中小企业则深陷高利贷破产倒闭。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与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政策和办法。中小企业的融资比例每年都有上升。当前在人民币企业贷款六十多万亿的总量下,基本实现了贷款余额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各占三分之一。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却仍然困扰和阻碍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受到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国外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研究主要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和制度困境,而采取的对策是对“关系型贷款”的运用及征信体系的完善。国内学界也普遍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在于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多数学者将降低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突破口,比较有代表性的建议包括:发展关系型融资技术、发展中小银行、金融机构要更多地面向中型企业、小微企业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和规范发展、发展P2P网络借贷等。笔者也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在于银企信息不对称,由此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慎贷。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建设,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与获得融资的可能性;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及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总之,有助于解决信贷中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信用风险,推进信贷配给均衡点的动态上移。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简化贷款调查手续,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明显滞后
当前信用立法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与市场要求相距甚远。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外,专门为中小企业制定的法律不足,导致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建设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征信法规大多是由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制定的。2013年1月首次以国务院令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虽已出台,但其尚未对中小企业征信作出特别规定。在实践中仍存在着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职能定位不明确等问题,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要求各省出台联合惩戒办法和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办法,由于没有上位法支撑,落实难度很大。法律的不完善使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对中小企业失信惩戒的动力,加之社会监督体系软弱,一些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加剧了整个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
(二)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机制有待健全
一方面,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和数据要分门别类地报送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此外,中小企业的信息和数据还分散在银行、电力、电信、保险、邮政等多个非政府部门。由于中小企业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存续时间短,缺少主动配合上报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的意愿。另一方面,由于信息量大,收集信息的协调成本较高,在统一协调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此外,我国部门分割的现象较为严重,各相关部门考虑到信息安全和责任,对所拥有的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护,导致信息割据现象严重,“信息孤岛”问题突出。这使得信用信息的全面采集及共享难度很大。
(三)信用评级存在困难
作为征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用评级应具有风险提示、投资导向、价格发现和奖优罚劣的功能。但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大多是基于大型企业而设计,还没有形成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评级体系与评级指标,反映不出中小企业的经营实际和发展前景。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信息获取难度较大,中小企业提供的信息存在失真现象,在评级时需要仔细甄别,才能得到较为准确的评级结果。中小企业发展较快、波动较大、不确定因素多,评级频度也应不断加大。
(四)征信机构发展缓慢
我国的企业征信起步较晚,发展程度各异,且分布较不平衡。央行企业征信系统中数据主要是银行信贷数据,未能有效采集较少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分布在工商、税务、公安、法院、公用事业等部门的信息采集就更少。央行征信系统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严重不足,导致针对中小企业的征信产品严重不足。截至2015年10月,除央行征信分支机构外,全国仅有143家企业征信机构获得了人民银行的备案。目前我国政府对于征信机构的扶持政策很少,加上征信机构本身的收益不高,在没有渠道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征信机构生存举步维艰。
(五)中小企业征信监管效率不高
征信行业的监管主体涉及人民银行、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众多部门,但是其权限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各部门主体的监管限于本系统内部,造成中小企业征信行业的多头监管、条块分割,监管效率低下。一些政府部门本身失信现象较严重,比如政策易变,或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纵容、助长不规范的征信行为,使政府公信受损,自我削弱了对中小企业征信行为和市场的监管力度。
(一)健全中小企业征信相关法律法规
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信用法》的出台,可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为各部门、行业和地区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虽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但其中对于中小企业征信没有具体的规范说明。因此我国应及早对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方式进行设计,着手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信贷的相关法律,其中应包括规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使用、共享、保护等内容。继续推动有关部门加快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的立法工作,让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有法可依。
(二)完善央行征信平台,发展民营征信机构
我国应继续将央行的征信系统作为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设施,同时使各地区的征信系统与全国征信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力争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大数据库覆盖面,提高数据库服务水平。另外,各级政府应协调工商、财政、税务、质监、司法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联合建立数据齐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查询便捷、透明公开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大力扶持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培育形成一批具有一定市场认同度和影响力的企业机构,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条件发展新业态征信机构,促进征信市场多元化发展。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信用评级系统
规范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完善信用评级标准。结合当地中小企业的特点和信息分布情况,确定采集指标体系;采取数据报送、直接征集、信息系统联网共享等多种方式征集信息,实现信息的持续更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要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利用中小企业数据库,建立符合当地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分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守信中小企业给予倾斜支持。互联网信息化背景下的电子商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行为公开透明、所有数据都被记载。可以尝试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建立一套科学、严密、合理的中小企业互联网征信系统。
(四)加快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
进一步形成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司法、银行、保险、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失信企业公示制度等信用监管制度。对诚信企业在融资授信、证照年检、招投标、产品广告投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那些有不良信用、屡次失信的企业实行部门间联网查询备案,并定期予以披露。同时,政府部门也要根据这些不良记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或划扣资金;限制高端消费;阻止被执行人出境;在企业评级、工程招标以及其它商务活动中给予限制处理等。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引导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联合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征信机构,多渠道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宣传,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引导中小企业提高对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性。把诚信守信当作中小企业的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予以培养,提高企业的守信意识;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采购销售、产品质量、法务人事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六)加强中小企业征信行业监管
一是加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沟通,突出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业监管主体地位,以防止对中小企业征信行业的多头重复监管和避免监管真空。二是对中小企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定期向社会公告征信机构名单、对征信业务活动进行常规管理,构建征信监管框架。三是加强中小企业征信行业自律,维护征信行业的有序竞争。成立企业征信行业协会,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加强业内从业人员培训、资格认定及执业规则的制定等。
[1] 刘尧飞,沈 杰.基于系统分析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6(1):47-54.
[2] 王仁厚,韩雨霏.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的思考[J].征信,2016(1):46-48.
[3] 马文霄.我国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实践与改进建议[J].征信,2015(1):43-48.
[4] 民建湖北省委员会.加快推进湖北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J].世纪行,20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