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璇
近年来,以滴滴、摩拜、ofo、airbnb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始迅速崛起,凭借他们独特的运营模式、创新的交易方式和有效利用闲置产能的业务能力,对传统企业造成巨大的冲击。共享型平台企业能够合理地融合各主体的资源与力量,有效利用闲置资源,从中获取收益,是目前炙手可热的商业模式之一。但同时,共享经济的发展也面临着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监管不严等问题,如何冲破这些阻碍,进而更好地发展共享经济,是平台型企业进行商业模式创新时需要突破的关键点。
根据以往文献的研究和分析,结合当前共享平台企业的发展状况,对共享经济下的平台型企业的驱动因素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给出了相关的可行建议,以期为共享型平台企业日后的发展提供启示。
有关共享型平台企业的相关文献研究中,Black&Lynch(2004)认为移动设备和平台的发展是促进共享商业模式发展的技术基础,网络通信技术和智能移动设备的迅速发展和普及极大地降低了信息获取和共享的成本;Constantinides&Fountain(2008)的研究发现,社交网络的普及为共享经济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具有公信力的社交平台,陌生个体之间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进行供需匹配,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且可以实现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有限转让。综合以往学者的成果,指出共享型平台企业发展的驱动因素为以下三点。
第一,移动互联网、智能设备等的发展为共享经济的出现提供了技术基础和设备支撑。基于通讯技术和云计算、云存储技术的不断革新,信息的获取和存储越来越便捷,所需的成本也越来越低廉;同时,社交网络的普及,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可靠且具有公信力的平台进行交易,方便陌生个体之间进行快速的供需匹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崛起也是促成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快捷、可靠、易操作、保密性高的支付系统和结算功能,能够获取用户的信任,提高共享平台的使用效率。
第二,人口密度的集中、交通系统的压力和社会信任匮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大家对资源共享的需求,驱动着共享经济这一商业模式的产生。
第三,金融危机引发的产能过剩、收入不平等等经济问题也不断驱动着人们将闲置资产变现,或者寻找更便宜的替代品。共享平台的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满足了自己的需求,供应商也通过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有限转让从中受益,参与平台的双方都能从中受益。
(一)单边优惠的盈利模式
近年来,交通出行领域(滴滴打车、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在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迅猛发展,离不开在平台发展初期投入的巨额补贴,这些企业大多依靠巨额的市场融资,在投入市场初期为平台使用者提供“免费”的服务,从而吸引大量的平台受众和黏性使用者,并迅速占领市场。
在取消补贴以后,平台依靠已经获得的超级流量来实现成本的回笼和盈利。目前主要的两部分收入来源集中在线上的平台推广费用和提供增值服务带来的利润。平台线上推广也就是开放平台的广告位,收取广告投放商相应的费用,利用平台掌握的海量客群信息,进行高效的广告投放和精准营销,平台企业从中获利。同时,平台掌握着消费者大量的个人信息和线上活动的痕迹,通过流量进行消费者行为的大数据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后续的增值服务。
(二)信用机制下链接利益相关者的运营模式
传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多方的客户群体,但客群彼此并不存在交叉网络效应,而在共享型平台企业的经营理念下,由于平台系统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共享型平台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陌生个体之间的,目前大多数平台企业的用户一般通过已有的社交网络账户或通信账户登陆,从而可以使平台轻松的获取个人社交信息;另一方面,平台用户可以在社交平台对平台企业给予评价或进行推荐,从而形成良好的双向互动评分机制。
(三)利用社交平台进行价值推广
传统的电商平台在为客户提供完产品和服务后,很少会和平台用户形成互动机制,用户和平台之间的互动交流还是相对匮乏和闭塞的。而基于共享理念下的平台型企业,用户使用自己的社交账号登录,在体验完平台的服务后,可以方便快捷地将个人使用感受转移到社交圈中。一方面,用户借助庞大的社区网络对服务或产品进行评价和心得分享,对平台企业而言能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用户不仅可以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同时也能通过口碑营销帮助平台吸引大量新用户去注册。另一方面,透过用户的评价,平台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和分析用户需求,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精准和贴心的服务。
(一)共享模式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匹配
首先,以现有的法规而言,平台企业这种新创企业缺乏相应的监管,已有的市场制度并不能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管制,共享型平台企业的“合法性”一度受到质疑;同时,第三方平台较低的准入门槛,致使部分平台对于用户的资格审查不够严格,交易中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不仅容易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也在平台企业为客户提供保障服务时埋下了安全隐患。分享经济型平台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对现有的法律条文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如何创建新的监管方式以适应共享经济下企业的发展,是中国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信用体系有待完善
共享型平台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是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然而,目前中国国家层面的信用体系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全社会的信用环境和信用氛围也有待提高,公民信用意识不足和信用缺失的行为仍屡见不鲜。此外,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中国依旧处于落后的阶段,一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另一方面,中国各个信用机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信用衡量标准,对公民个人信用的记录也没有统一的渠道进行规范的管理,这不仅不利于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民的个人权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利用较低的违法成本侵害公民的信用信息,而对这种行为进行威慑和制约的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
(三)信息安全问题
共享型平台企业的有效运营离不开海量的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共享型企业通过各种信息技术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解读,有效获取平台用户的需求和消费习惯,从而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来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的产品营销和高质量的服务体验,进而吸引更多用户进入平台生态圈。然而,如果平台没有对手中所掌握的大量用户信息进行有效的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防范,那么这些信息一旦泄露,会给平台用户带来巨大的困扰和损失,万一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平台客户很有可能会蒙受资金和人身的双重损失,并从此失去对平台的信任和忠诚度。因此,信息安全建设在共享平台企业的运营过程中是至关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一)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通过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三方协同创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政府部门立法监督、行业协会分级管理、监管部门依法问责。对于出现不合法行为的平台企业坚决追究其责任,监管部门应强制平台推出详细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并确保企业严格执行。
(二)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和失信惩罚机制
目前国内有关个人信用的法律条文还比较稀少,失信成本也相对较小,因此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信息共享将失信行为进行广泛曝光,提高失信成本。另一方面,相应的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应对公民的信用信息进行评级和管理。
(三)加强共享平台企业信息安全管理
众所周知,共享型平台企业主要依靠平台用户海量的数据信息进行客户挖掘和需求匹配,平台运营商的数据库中包含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消费偏好和支付信息等众多敏感数据,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不仅需要各监管部门建立网络安全应急机制,严密对网络机密数据进行监管,同时也需要国家发展出统一、规范的信息安全标准和评价指标,方便对平台企业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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