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在EPC合同中的纳税筹划

2017-12-09 15:49李妙娟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21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价款筹划

李妙娟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在EPC合同中的纳税筹划

李妙娟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EPC合同方面,为避免由于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可能导致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从拆分EPC合同和调整EPC合同中不同业务价款两种方式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以期最大化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

“营改增”;纳税筹划;建筑企业;EPC

引言

营业税改收增值税(简称为“营改增”)的改革脚步遵循“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指示有条不紊向前推进,我国各个行业将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推行并彻底完成“营改增”,而建筑业的改革序幕也已在2015年拉开,2016年营业税已被增值税全面取代。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合同是指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合同在建筑企业混业销售中最具有代表性,使用非常广泛,对EPC合同进行合理的拆分和调整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有着重要影响。

一、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括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等等,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EPC合同中并没有将设计、施工、设备的价款分开列示,只列示了合同的总价;有的EPC合同虽列示了设计、设备、施工的清单量,但并未分别列示价款,只有一个合同总价。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EPC合同中的全部项目都按3%税率交付营业税。“营改增”后设计、施工、设备业务的适用税率分别为6%、17%、11%。对于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单一EPC合同,含有以上两种或三种不同税率的业务,应该对每种业务单独进行核算。若不如此的话,有可能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的发生。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项目总承包方在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之后,将EPC合同分成税率不同的三个合同(分别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分别签订。

拥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在EPC项目核算下分别对以上三种业务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按照6%、17%及11%税率对设计价款、设备价款、工程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EPC三种项目的收入和销项税。

案例1:拥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公司X与业主签订金额为1亿元的EPC合同,而当中设的设计项目金额为2 000万元、设备项目为4 500万元、工程项目为3 500万元。

方案一,未分开核算。X公司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0 000*17%=1 700万元。

方案二,分开核算。X公司在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之后,分别签订三个不同合同。如此,EPC项目核算下分别对三种业务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按照6%、17%及11%税率对设计价款、设备价款、工程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EPC三种项目的收入和销项税。A公司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 000×6%+4 500×17%+3 500×11%=1 270万元。

经过上面的计算,显然分开核算比未分开核算降低了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金额,为1 700-1 270=430万元。

二、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前面已经提到EPC项目的三种不同业务的适用税率大小也各不相同,因而建筑承包商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时可以合理运用上述提到的税率的差别。具体做法为在分开核算时,合理划分设计、采购、施工三部分的款项,可适当增加税率低的业务的款项,减少税率高的业务的款项,以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案例2:B公司是拥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与业主签订总金额为1亿元的EPC合同,而当中设的设计项目金额为2 000万元、设备项目为4 500万元、工程项目为3 500万元。

方案一,未分开核算。B公司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0 000×17%=1 700万元。

方案二,分开核算。B公司在与业主进行沟通协商之后,分别签订三个不同合同。如此,EPC项目核算下分别对三种业务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按照6%、17%及11%税率对设计价款、设备价款、工程价款进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EPC三种项目的收入和销项税。A公司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 000×6%+4 500×17%+3 500×11%=1 270万元。

方案三,B公司在与业主进行商议后,做出如下调整:减少设备项目金额500万元,与此同时增加设计项目金额500万元,即EPC合同变为设计项目金额为2 500万元、设备项目为款4 000万元、工程款价款3 500万元,并分别进行核算。

B公司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2 500×6%+4 000×17%+3 500×11%=1 215万元。

很明显,经过调整后相比方案二,方案三可以减少B公司增值税销项税的金额,为1 270-1 215=55万元。

结语

EPC合同在建筑企业混业经营中具有代表性,使用非常广泛。本文从纳税筹划的理论依据着手,对建筑企业EPC合同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归纳及实例分析,科学地运用企业纳税筹划的一般技术和方法,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分析已经实行“营改增”行业的政策,从微观角度为建筑企业运营提供了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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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丹丹]

F275

A

1673-291X(2017)21-0064-02

2017-02-07

李妙娟(1979-),女,陕西咸阳人,讲师,从事财务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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