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产地证

2017-12-09 11:08王世勇编辑白琳
中国外汇 2017年15期
关键词:原产地受益人单据

文/王世勇 编辑/白琳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产地证

文/王世勇 编辑/白琳

有关产地证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产地证是否满足了其基本功能,另一类则是关于产地证其他方面的纠纷,并不涉及货物产地本身的问题。

作为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单据之一,原产地证书主要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方便进口商进行通关操作和享受关税优惠。从功能上看,产地证的实现方式相对简单,即证明所出口货物的产地即可;但在实务中,围绕原产地证产生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

在笔者看来,原产地证之所以屡屡“受伤”,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出具方的多元性。产地证的出具主体包括受益人和商会、协会、海关等机构,出具方的多元化及由此延伸的签署等问题,导致了争议的可能性。二是在自由贸易协定等框架下设定的固定格式的产地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典型案例

Rabobank H.K.VS BOC Zhejiang信用证纠纷案

浙江省中行作为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由马来西亚商会出具的一式三份的原产地证,而受益人提交的是出口商声明,声明中有商会的签字与盖章确认。开证行拒付,随后交单行向国际商会发起咨询,要求其出具官方意见。国际商会最终认定产地证相符。

国际商会案例TA.864rev

在最近国际商会会议上通过的TA.864rev意见中,受益人提交了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下确定的固定格式的产地证,但开证行以“产地证未显示货物的产地”为由拒付。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认为,案例中固定格式产地证相关栏位的措辞具有模糊性,不是确切的国家名字;对于适用上述贸易协定的产地证,信用证对此应规定允许产地标准显示为产地证中出现的术语,因此不符点成立。

星展银行的产地证拒付案

作为开证行的星展银行以发票中的CIF金额与产地证中的FOB价格一致为理由,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拒付。双方围绕产地证是否相符为焦点展开了争论,并由受益人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星展银行败诉,依据是:开证行将不同种类的数据进行比较,违反了UCP600关于同类数据比较的审单规则;开证行无权审查涉案货物FOB价格的适当性。

具体分析

案例简评

Rabobank H.K.VS BOC Zhejiang纠纷案的背景发生在UCP500框架下。当时,无论是惯例还是审单规则,由于对产地证的审核均没有具体标准,开证行对于产地证的出具或签署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出现理解上的差异。在向国际商会咨询的过程中,交单行甚至还取得了马来西亚商会的书面确认,以证实声明中有关产地的真实性和正式性。但即使以当前UCP600和ISBP745的标准来看此案例,如果排除签署和出具的不同规定和要求的前提,该案中的声明基本也可以满足产地证的要求。而国际商会在没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做出相符的判定,则体现了单据审核应重内容、轻形式的思路和标准。

TA.864rev项下的产地证作为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固定格式,对于进出口商和海关等机构来说具有使用上的强制性,无法对产地证上的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在产地证出具和流通等方面安排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将因被动型接受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强加于不存在过错一方,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

星展银行案中,如撇开发票中的CIF金额与产地证中的FOB价格一致是否构成不符点这个争议焦点,案件中所提交的产地证符合有关产地证用于证实货物产地这一核心功能;因单据中与上述核心功能看似不是十分紧密相关的数据之间差异而产生的争议,似乎已经超出了基础交易或贸易结算的一般性范畴。

争议类型分析

从对上述三个案例的简析可以看出,有关产地证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产地证是否满足了其基本功能,即是否从单据表面证实了货物的产地;另一类是与货物产地本身无关的其他方面的纠纷,如产地证的出具、签署或形式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产地证中的相关数据与其他单据或信用证条款之间的数据是否一致等。

关于货物产地本身的争议。根据ISBP745 L1的规定,原产地证应当证实货物原产地,这是对于产地证的最基本要求。如果信用证规定单据由受益人出具,原产地证没有注明产地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因为单据上的明显缺陷交单行一般会给予善意的提醒,受益人对不符单据的修正也不存在操作上的难度。若产地证为特定格式,如TA.864rev项下的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产地证,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对于作为受益人的出口商来说,这种带有强制性质类型的产地证格式是不能够更改的。尽管大多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的产地证格式均会在预先印就的固定栏位注明货物产地,但不排除部分产地证格式因各种原因,甚至包括政府部门在协议或者单据格式安排过程中的疏忽等,导致对产地的表述不符合信用证规则中关于明示产地的具体要求;同时,因货物产地的认定是一个繁琐而复杂的技术活,即使注明了货物产地为某一具体国家,但产地的具体表述方法可能也需要通过特定术语来表达,这在实务中也并非罕见。在上述情况下,出口商或进口商如果对信用证条款不加以约束,而开证行又采取唯规则论是非的话,在笔者看来,固定格式带来的后果与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没有多大差别。

关于产地证上其他数据的争议。实务中,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固定格式的产地证除了显示了货物产地之外,一般需显示其他必要的额外信息,如进出口商的名称地址、货物运输路线、货物描述和价值、发票日期和号码等。这些信息构成了产地证的完整要素,一般被特定机构(如海关)用于进出口贸易中报关、统计等用途。实务中,这些数据与其他单据的数据之间有可能出现不匹配以及审核标准方面的争议。问题的关键是,这些额外数据与货物产地之间是否紧密相关,其对产地证本身功能的影响有多大,额外数据之间的不匹配或者不一致乃至矛盾又是否使整个产地证丧失了证实产地的基本功能等。上述问题预计今后还会继续引发不小的争议。而争议的根源则在于额外的数据和信息被主观或客观地引用到产地证中,特别是其中的一些额外数据,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如用于辨识货物的运输唛头。

操作实务

对规则的态度

随着实务的发展,有关产地证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在不断完善,基本能够满足各方对于产地证审核的基本要求。针对诸如Rabobank H.K.VS BOC Zhejiang中有关产地证出具等方面的争议,规则均做了修订,反映了规则在跟随贸易实务的发展而更新。

首先,信用证当事各方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规则,严格遵守包括ISBP745 L有关产地证部分确定的标准实务和UCP600有关单据的审核标准在内的规定,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其次,如业务操作过程中出现与所提及案例中的类似情形,或因提交固定格式的产地证而无法满足相关惯例或标准,各方不应过多苛求规则的更新或对规则做过度解读和坚持,更多地应从贸易的客观和实际角度出发寻求争端解决的方法,以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

操作实务建议

一是对于进出口方。进出口双方应就产地证的出具人、具体格式和细节等内容达成一致,在允许受益人或商会等第三方出具产地证且不影响双方享受关税优惠安排等情况下,建议以受益人出具优先,以降低产地证的出具成本和提高单据修正或替换的方便性;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出口商或制造商在出具产地证时应尽量避免过多地加注与产地无关的额外数据或信息。如需要使用商会等机构出具的固定格式的产地证,双方应审核产地证的数据内容在操作上的可行性,以及在基本功能上是否符合规则。如不能满足证实产地的基本功能,双方应通过协商,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进行适当调整。

二是对于银行。对开证行而言,在开证阶段应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尽量避免在产地证条款中加注过多细节;在到单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应坚持独立审核的原则。对交单行来说,应对不符点做好提示,以保障受益人换单的权利。

三是对于有关政府机构、商会等产地证格式的制定方。建议产地证的固定格式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栏位,从根源上降低争议发生的风险;或采用商会出具独立的额外产地声明附加商业发票的形式替代。在后一种出具方式下,如果原始商业发票有错误,受益人可自行变更,不需要修改商会声明的相关内容,处理起来相对灵活。这种证实货物产地的方式,在贸易实务中出现过并达到了较好的操作效果。

四是对于信用证各当事方,特别是出口方应注意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注意相关数据和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如星展银行拒付案中,暂且不论是否可归为打字错误或不符,发票中的CIF金额与产地证中的FOB价格一致,属于典型的操作失误。而此类操作风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只要受益人或交单行稍微留点心或加强双人审核,上述差异就不会出现。因操作失误而引发信用证纠纷的案例不少,结果往往都会使相关方遭受资金上的损失,得不偿失,教训深刻。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广州单证中心

猜你喜欢
原产地受益人单据
多页单据审核标准辨析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及规避
汇票在信用证项下单据融资中的作用
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比例剖析
运输单据必备性探究
天津企业享受原产地证书关税减免1.1亿美元
月报
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受益人缺失保险金如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