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大为 李香花 陈曦 编辑/靖立坤
韩国提高居民外汇兑换便利性的启示
文/刘大为 李香花 陈曦 编辑/靖立坤
2016年8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发布《提高居民外汇交易便利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来提高居民外汇兑换的便利性,并预防外汇交易违规行为的发生。其主要做法对我国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是建立银行间网络外汇兑换手续费折扣率比较系统。韩国各银行根据不同的货币种类、客户贡献度及兑换额度,对兑换手续费采用20%—90%的折扣率。《方案》出台后,将在银行联合会网站上公示各银行的折扣率及可兑换的货币种类,客户可根据公示情况选择最有利的银行进行网络兑换交易,扩大了其可选择的范围。
二是扩大居民兑换币种和兑换渠道。《方案》扩大了线上和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兑换的外币种类,还扩大了在机场银行网点可兑换领取的外国货币种类。居民通过银行网站线上申请成功后,也可在该银行机场营业网点领取。
三是取消了100万韩元以下小额兑换的认证步骤。客户过去通过银行网站等渠道申请兑换时,大部分银行需对客户本人身份进行认证,非网银客户或其他银行的客户无法通过网上办理兑换申请。《方案》出台后,客户在办理100万韩元兑换小额时,可不经过认证步骤在任何一家银行办理兑换。
四是扩大了外国硬币兑换银行的范围。此前,韩国只有韩亚银行可以兑换国外旅游后剩余的外国硬币。《方案》追加新韩、友利、国民银行3家银行的全部营业网点。
一是建立综合性外汇交易法规介绍的网站。《方案》围绕国外投资、境外贷款等违规现象较多的业务,在银行联合会网站上,建立了介绍外汇交易法规的综合性子网站,并逐步推进移动网络的建设工作。针对国外投资等需要事后管理的领域,将各家银行外汇网站做链接搜索,由指定交易的外汇银行介绍具体事项。
二是针对外汇交易者对需履行报告义务等事后程序理解不足,频频发生违反外汇交易法规的问题,完善了对国外投资外汇交易事后程序的指南。《方案》阶段性地扩大了短信指南服务内容(如规定事后报告义务期到期之前向交易者发送指南文字等),并要求银行加强对职员的相关培训与教育工作。
三是明确外汇交易违规行为的制裁时效。此前的《外汇交易法》未明确规定对警告和停止交易等处罚措施的制裁时效,《方案》采取制裁时效制度,对超过5年的违规行为予以解除处罚,并提议金融监督院将该条决议体现在外汇交易法修订案中。
一是国内银行以实时牌价确定各种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价格。国内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中间价,结合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制定各种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价格。银行通过外汇卖出价与买入价的价差获得利润,不另收手续费。各家银行的外汇牌价略有差别,居民可通过查询各银行的汇率,选择最合适的银行进行兑换。为给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汇兑服务,并减轻窗口柜员的兑换工作量,完善居民汇兑模式,各银行纷纷推出网上银行本外币汇兑服务,并提供一定程度的优惠,但与柜台兑换区别不大。
二是各银行可兑换的币种数量不尽相同。目前,国内不同银行可兑换的币种有所不同。从各家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看,目前工商银行可兑换的币种最多,为28种,中国银行为27种。但有些银行外币兑换种类和兑换量较小,仅在某些地区提供兑换服务。如一些地方性银行货币兑换业务规模有限,仅提供美元、日元、欧元等少数币种的兑换服务;某些城市只有特定的网点才能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三是外币代兑服务仍不健全。2003年以来,我国的外币代兑服务逐步完善,在机场、口岸、星级酒店等设立了外币代兑点,提供外币兑人民币的单向兑换服务。外汇局选择在部分省市实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提供本外币双向兑换服务。但由于外币定价、现钞调运、配钞、存储等条件尚不完备,致使外币代兑机构数量和兑换币种较少。
四是国内银行无法兑换外国硬币。由于国内缺乏外币硬币的投放渠道、国内银行跨境调运硬币成本较高,以及外币硬币真伪难辨等原因,国内银行不开展外国硬币兑换业务。
一是利用互联网提高外汇交易的便利性。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联合信息网等居民常用网站上建立银行间外汇牌价比较系统,公示各银行可兑换的外币种类及外汇手续费,并实时更新,使客户可根据公示情况有选择地进行交易,为居民提供交易便利,改善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也可根据居民的交易额、交易频率等,对居民进行评级,再按照评级给予相应的抵扣、减免、折让等优惠政策。
二是完善银行外国硬币的兑换服务。建议引导银行完善外国硬币的兑换服务,有针对性地加强主要国家硬币防伪知识培训,积极引进和开发外国硬币的防伪鉴别仪器,提高商业银行主要网点柜台识别常用硬币真伪的能力。鼓励银行在机场、港口等出入境口岸设立集中兑换点,以有效满足出境人员对外币硬币的兑换需求,实现外币硬币低成本双向流动。
三是研究建设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证券、房地产等)事前审核和事后登记制度。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和境内居民个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外投资房地产、证券等个人境外投资需求不断增强。目前我国尚未放开个人项下境外投资业务,部分个人通过分拆购付汇、地下钱庄等渠道达到境外投资的目的。建议逐步放开个人境外投资业务,明确个人境外投资的责任和义务,并实施事前审核及事后登记制度,引导个人资金通过银行等合法渠道汇出境外。
作者单位:外汇局吉林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