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跨境担保政策释疑
文/刘毅 编辑/靖立坤
Q:某国有企业对境外子公司境外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非主要担保责任,是否需要到外汇局登记?
A: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下文称“29号文”)的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实行登记管理。该规定并不以担保人是否承担主要担保责任为条件。
Q:某公司计划由境外子公司在境外贷款,并由该公司与境外放款单位签订代偿协议,若境外子公司违约,则由该公司使用境内资金进行代偿。该代偿协议是否需要在外汇局登记?登记后是否可以正常履行代偿协议?
A:需要登记。该代偿协议属于内保外贷。根据29号文的规定,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实行登记管理。代偿协议需要履约的,该公司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的购付汇。
Q: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境内某国有银行一笔债权,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愿为其债务重组提供保证。此情形是否属于需要办理外保内贷登记的情形?
A: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的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后新发生的跨境担保,按照现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而该业务满足了29号文关于外保内贷的定义,即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也符合29号文规定的外保内贷业务的条件:(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3)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4)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规定。因此,该业务属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外保内贷业务。
Q:某公司计划通过境内银行担保获得的境外贷款以收购境外机构股权。根据29号文操作指引的规定,通过内保外贷资金获得境外机构股权的,“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既要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也要办理境外投资登记?
[释疑]
A:需要办理境外投资登记,但无须办理内保外贷登记。该笔担保业务的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境内,根据29号文的规定,该业务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但是该公司的行为实质是境外投资行为,因而必须要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登记。
Q:某公司计划通过内保外贷收购一家由境内公司100%持股的境外公司股权。在29号文操作指引的内保外贷资金用途负面清单中包括“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而根据标的公司最新的境外审计报告,其50%以上资产在境外。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A: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因此,29号文操作指引的该项规定已失效。
Q:某中资企业向境内银行离岸部借了一笔外汇贷款,境内兄弟公司计划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请问是否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A:不需办理担保登记,但须办理外债登记。该笔担保业务的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境内。根据29号文的规定,该业务属于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但是该笔外汇贷款属于外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的要求,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作者单位:外汇局福建省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