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对外贸新业态跨境收支监测的有效性

2017-12-09 11:08苏莹张志刚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15期
关键词:资金流外汇跨境

文/苏莹 张志刚 编辑/靖立坤

提高对外贸新业态跨境收支监测的有效性

文/苏莹 张志刚 编辑/靖立坤

外贸新业态(本文指旅游购物商品出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和跨境电子商务,下同)近年来发展迅速、业务量大幅攀升。鉴于其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原则所形成的越来越大的挑战,需要尽快推出与之相适应的对策,以提高对其跨境收支监测的有效性。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

货物流与资金流的主体不一致。一是主体对象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一方面是由交易模式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如相当部分的交易(典型的市场采购、跨境电商小批件零售)采用了货物集中报关、资金分散结算的模式;另一方面,则是由行业历史积习和交易主体的避税动机所导致,其中旅购出口模式最甚。虽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旅购出口免于核销的相关法规已废止,但当前绝大多数代理报关的企业仍只代理旅购出口商品的集中报关,不负责货款资金的代收结算,导致旅购出口企业仍延续了其“出口不收汇”特征。二是主体地区不一致。此类不一致表现为货物代理报关主体与资金结算货主分别属于不同地区。这给货物贸易属地管理模式带来挑战,贸易外汇收支与交易背景的对应关系无法直接监测。

全面的信息数据采集较难。一是旅购出口货源追溯和货款回流情况无法有效掌握。外汇局只能通过系统监测到登记名录的代理报关公司的货物流数据,对于货源的追溯和货款回流结算渠道等信息和数据,均无法有效采集掌握,因此交易真实性和结算方式监测受阻。二是市场采购联网信息平台对资金流信息的全面采集仍需改进。三是跨境电商面临货物流和资金流双重数据问题。一方面由于部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没有纳入海关监管范畴,还有部分跨境电子商务数据没有纳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统计范畴,导致货物流数据难取得;另一方面,资金流数据也采集不完整。四是存在部分资金通过可监测之外的灰色渠道跨境结算。由于历史因素和政策沿革,存在部分资金通过监测范畴之外渠道跨境结算的现象,尤其典型地表现在旅购出口和跨境电商方面。

在便利化、合规合法政策渠道放开的情况下,以上三种外贸新业态的“出口不收汇、少收汇”状况并未得到改善,大量货款资金仍未通过合规途径正常回流,常游离于银行结算渠道和外汇局可监测范围之外。外汇资金滞留境外、黑市交易或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动的风险因此不断累积,一种典型的方式为境内货主将其境外的贸易外汇收入直接交付地下钱庄的境外账户、地下钱庄则在境内直接向境内货主支付等值的人民币资金。这种“境外存外汇、境内收人民币”的“两头在外”的操作是导致外贸新业态 “出口不收汇、少收汇”表象特征的重要原因之一。又因为该模式下资金结算无法监测,还可能隐匿“价格虚报、交易不实”的问题。此外,这种“两头在外”的地下钱庄交易还为境内部分“灰色资金”通过相反方向等量外流提供了对冲渠道。因此,外贸新业态的“出口不收汇、少收汇”不但成为货物流与资金流偏离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扰乱了外贸的正常秩序,埋下了逃税、洗钱和资金外流的风险。

有效监测需多方联动增强适应性

外贸新业态的兴起对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等各相关监管部门都带来了挑战,需通过多部门联合监管和制度创新来更好地适应。此三种模式不同于传统贸易方式,突破了现有贸易外汇管理“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以及属地管理原则。同时,统计数据不全,还导致监管信息的外部化。外汇管理作为最后收/付汇环节的监管,需要协同各管理部门(海关、工商、商检等)进行制度改革。

市场采购的监管模式相对成熟,旅购出口和跨境电商全面监管也应大力加强市场主体备案登记、货物资金信息共享和交易行为可追溯的“单一窗口”建设。基于“单一窗口”对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体,下同)、货物流、资金流数据的全面统计,外汇局方能在便利化支付结算的同时,提高贸易收支真实性管理效率。

搭建“单一窗口”平台

加快“单一窗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单一窗口”的功能体系。所有参与业务的市场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平台进行信息完备的登记备案。建立商品溯源数据库,汇聚生产、交易、通关、物流、支付、结算及评价等综合信息,实现商品进出口全流程可视化跟踪和交易商品的“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打通“关”“税”“汇”“检”“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增强数据开发、大数据服务等功能,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旅购出口企业或个体、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的共享互换、协同作业,建立政府部门间的联合执法新模式。

全面采集数据与实施主体监管

一是建立主体数据库。基于对市场参与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收支、结售汇行为的分析而进行数据采集,建立主体档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与“单一窗口”数据传输,将经过“单一窗口”注册的企业自动纳入货物贸易名录;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增设“旅购出口企业”“电商企业”特殊标识,实行区别于一般贸易企业的管理。将经过“单一窗口”注册的个人,自动纳入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管理,并加贴“旅购出口”“电商”特殊标识;个人跨境电商交易全部通过个人结算账户收支。

二是细化申报,提高信息可甄别性。旅购出口、跨境电商不同于一般的贸易,具有其特殊的交易模式,因此规范其数据采集标准,有利于提高数据分析的效果。对于经海关报关的旅购出口、跨境电商进出口,银行通过“单一窗口”平台办理跨境收付汇时,应在国际收支申报附言注明“LG”“DS”。对于通过旅购出口的跨境收入,创设货物贸易项下独立细化国际收支申报科目,并申报在其下;对于通过邮包快递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外汇收支,应统一申报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并统一申报交易附言设置,格式为“DS+第三方交易平台简称”。

三是动态持续监测分析。通过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定期分别采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旅购出口或电商进出口数据、外汇收支数据、结售汇数据,各自汇总其货物、资金规模,再通过各主体类别整体汇总的方式,对货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总量统计、分析和监测。由于主体的行为会不断地更新、变化,外汇局对其数据的采集、监测、分析也应随其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异常的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涉嫌违规的移交检查部门。具体监测可按以下思路开展:其一是抓企业主体监测。企业所有涉及的进出口业务全部由“单一窗口”平台报关进出口时,外汇局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平台获得旅购出口或跨境电商企业进出口报关的物流数据,并与银行国际收支申报对应的“LG”“DS”收付汇数据进行比对。当地区旅购出口或跨境电商物流数据与收付汇资金流数据存在明显偏离时,外汇局可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筛选资金流与物流异常的企业,对偏离度较大的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核查,必要时可采取约谈法人代表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对违规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企业移交检查部门并实施处罚。其二是抓个人主体监测。按照“放得开、说得清、管得住”的思路,选取针对个人的监管指标,实施动态监测,准确查找违规个人和代理企业,纳入个人负面清单管理或企业分类管理。可设置如下四个监测预警条件:个人收汇或付汇总量前10位、单季度收汇或付汇额超过一定规模(如5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超过50%、单笔收汇或付汇金额超过一定金额(如100万美元),个人旅购出口或跨境电商业务的代理企业的总量差额率在[-30%,30%]之外。其中:三项个人直接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考虑纳入个人“关注对象”管理。对符合总量差额率指标超标的代理企业,开展重点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纳入贸易项下分类管理。

优化外贸新业态的税务管理

建议加强同税务部门的联合监管,对旅购出口、跨境电商境内货主的税务开展摸底调研,特别是针对小额纳税人的税务进行优化管理;探索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推行在线申报、在线退缴税、实时退缴税等税收便利化管理措施;试行“有票退税、无票免税”出口退税政策;探索试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与一般贸易统一税制政策。

作者单位:外汇局广东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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