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干部破格提拔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017-12-09 11:09郑迦元
重庆行政 2017年4期
关键词:破格提拔青年干部用人

□郑迦元

青年干部破格提拔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郑迦元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选人用人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的成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伟大的斗争,宏伟的事业,需要高素质的干部。”[1]党政领导人才中最具有生气和创造力的则是青年干部,他们的素质从源头上影响着党和国家事业的整体发展。破格提拔作为选拔党政青年干部的重要手段,打破了从前按资历辈分决定级别的用人约束,让大批青年干部更快地走上了更高领导岗位。但是,由于破格提拔破了常规之“格”,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察青年干部的破格提拔方式和制度,找出其中的问题,探讨其存在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促进党的干部人事工作能稳步向前。

一、青年干部破格提拔存在的问题

尽管破格提拔是遴选优秀青年干部的一种有效方法,对我国的干部年轻化建设有着巨大的贡献,但在其具体进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近几年,网络上不断曝出关于破格提拔青年干部的负面新闻,让破格提拔工作备受争议。从这些破格提拔事件中可以看出,被提拔的青年干部最突出的两个特点:破格提拔时年龄均在30岁以下,任下一层级职位前工作时间非常短。这些特点都会导致公众不自觉地去思考,他们是否具备了青年干部破格提拔的资格。

对青年干部的选拔任用实行破格提拔制度,本意是想让这些青年英才能更快地为我党的伟大事业做出贡献,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问题:第一,破格提拔的干部实绩不足。破格提拔的干部实绩应从多方面进行考察,用“实绩”的尺子丈量青年干部的整体能力。第二,提拔过程的违规操作。例如,科员韩某仅在三年内就当选了某镇镇长,这意味着他仅花了两年半的时间,就从科员升到了正科级。但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因此,他的破格晋升明显违反了规章制度。[2]第三,事后责任追究不够及时。如,某县副县长徐某破格提拔事件引起公众舆论热议后,当地有关部门才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其违规破格提拔进行调查。最终,对涉及此案件的六名相关干部未严格履行推荐和考察程序进行了责任追究。可见,及时落实青年干部破格提拔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面前的公信力。

二、青年人才的破格提拔存在问题的原因

培养造就青年干部人才有助于党和国家事业的稳步发展,但从近年破格提拔案例中,仍发现其中存在着问题。因此,我们须探究背后的原因,以保障我国青年干部破格提拔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破格提拔信息隐瞒

信息公开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化的关键措施,是提高干部选拔过程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从这些违规提拔事件中,不难发现他们都具备一个相同的特征,即注重破格提拔的结果公开,而对整个提拔工作的过程进行了隐瞒。党政机关和公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样的现象造成了公众对被提拔干部的工作能力实绩突出与否、买官卖官现象是否存在等行为的猜忌。因此,正是因为“破格提拔”存在特殊性,相关部门更要加大力度进行信息的全面公开。不仅要公开说明破格提拔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还要公布拟任者的个人学历、道德素质、工作实绩等。[3]做到在阳光下破格提拔,在公众的监督下破格提拔。

(二)破格标准程序模糊

青年干部的破格提拔标准是制度规范行为的方式,破格不是出格更不是破例,只有在相关制度约束和规范之下,破格提拔才能公平公正。在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之前,对“破格提拔”的标准规定模糊,仅用“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此规定笼统,导致存在了两方面的缺陷:一方面,对提拔者规定的模糊。“特别优秀”和“特殊需要”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具体的破格提拔标准,这就模糊了提拔者应具备哪些能力的概念;其二,对于破格提拔的程序提出“另行规定”。中央至今尚未明确出台统一的破格提拔程序规定,只有四川、云南等省份遵照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部分相关的试行性文件。这一制度的模糊性,实际上为地方政府部门或拥有权力的个人提供了自由裁量权,最终把提拔人选赋予了个别领导的个人意志。

(三)责任追究执行乏力

在选人用人工作过程中,拥有破格用人权力的人,理应承担其用人后产生一切后果。中共中央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由此可见,并不是没有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责任追究进行规定,而是在实际执行中没有落实到位。责任追究执行的乏力是造成选拔任用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原因,它不仅增加了破格提拔的随意性,也让权力变成了利益输送的工具。

三、准确任用青年人才的策略

准确任用青年人才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提拔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制度规定、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彻底杜绝破格提拔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推进党的干部队伍建设顺利发展。

(一)加强破格提拔信息公开,落实群众权利

公众屡次对青年干部的破格提拔产生质疑,其原因在于公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首先,完善公开内容。在青年干部破格提拔的工作中,注重把握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了涉密的政策法规及重要干部人事工作部署外,应逐步扩大信息公□的范围,做到破格提拔前、提拔中、提拔后的信息全方位公开。其次,明确公开手段。着力推进以“互联网+”为载体,交流模式的创新。借助新媒体发布政务信息,打造政府网站,使人民群众更及时地与政府进行沟通交流。最后,弥补公开不足。利用党委和组织部门在干部考察识别上的权力,理清责任并实施追究倒查。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便公开的部分内容,如考察对象、拟任人选等,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应规定否决性指标,通过这种上下级制衡和约束的关系,来弥补群众无法监督的缺陷。[5]

(二)完善破格提拔制度规定,规范破格提拔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也在试着制定相应的破格提拔制度,但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的行为还并未完全杜绝,可见,破格提拔政策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破格提拔“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的用人标准进行了界定,但为了提升用人公信力,在优秀青年干部提拔标准方面还可进一步精细化,针对“特别优秀”可细化为以下标准:第一,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评优的公务员或在三次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获得优秀票数超过总票数的五分之三者;第二,获得过省直机关工委、市(州)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者或在当地教育、卫生、医疗等惠及民生的工作中实绩突出者。第三,在群众中拥有良好的口碑,数次获得群众授予的表彰锦旗者。此外,对于“工作特殊需要”的界定,还可增加一条:被派送到国外、国内高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三)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权责统一

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使青年干部破格提拔制度更加公平公正。首先,民主推荐阶段,明确推荐主体责任。单位党组推荐的干部,由党组负责人负主要推荐责任;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推荐的人选,由该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领导个人推荐的人选,领导个人就是推荐的责任主体。所有的责任主体或相关主体都要在推荐表中签字署名,并填写相应的提名理由。其次,组织考察阶段,落实考察人员责任。参与考察的主体包括:党委或组织部、考察组的员工干部、考察对象、相关谈话人员等。[6]最后,讨论裁决阶段,明确负责人责任。会议主持者承担言论责任,投票者承担计票责任,唱票人员承担监督责任。

[1]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7-01.

[2]冯振广.论建立破格用人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2 (8):40-41.

[3]郭姗.破格提拔干部要“有理有据”[J].领导科学,2013 (6):48.

[4]笪素林.“越级”晋升:官场筹码之辨[J].人民论坛,2011 (16):42-44.

[5]王文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6.

[6]颜亮.破格任用干部要有度、有序、有责[J].领导科学, 2015(15):43-44.

作者单位:重庆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责任编辑: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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