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健
银行资本监管和巴塞尔协议的发展
万健
文章结合现有文献探讨了银行的职能、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了《巴塞尔协议》自颁布以来随金融市场变化而调整的监管模式,对于中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协议III》的措施进行了简要回顾。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监管;银行监管
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如何通过合理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其稳健运行是数十年来引发热烈讨论的问题。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的确立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在危机中反思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巴塞尔协议》对于世界金融监管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社会实践和大量研究表明,银行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有重要的影响。现代理论主要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论证银行的本质功能,从提供流动性的角度来说,银行能够从投资者处吸收流动性强的小额存款并转换为筹资者处流动性差的大额资金,节省双方的信息发掘成本。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关于银行职能的另一个解释是监督代理。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面临两个问题,即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对借款人道德风险的监督。而单个存款人由于投资金额较小、监督成本较高,缺乏对于借款人进行监督的动机,由此产生的搭便车行为进一步恶化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投资风险,而Ramakrishnan和Thankor(1984)证明了由于存在规模经济,银行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代替投资人对于借款者进行监督。
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职能使得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银行业的稳定性决定了整个经济系统是否能够完善的运行。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银行业中普遍存在着系统性风险,银行系统本身是脆弱的,而由于银行恐慌本身的顺周期性,银行倒闭在经济危机时会进一步加剧危机的程度,造成严重危害。
1.系统性风险
创造流动性是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但由于资产负债表“借短贷长”的特性,银行暴露于挤兑风险中。挤兑具有传染性,经营不善的银行破产能够危及到基本面良好的银行,从而引发全面的银行业危机。关于银行系统的脆弱性,许多经济学家都做出过理论解释。Diamond与Dybvig(1983)认为,银行具有多元化消费冲击从而提供流动性保险的职能,但如果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所有存款人都产生了提前提款的欲望,银行由于资产流动性较差,将无法完全满足所有需求,其“先到先得”的服务准则使得所有存款者的最佳策略是提款,于是产生了针对该银行的挤兑。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理性预期使得挤兑产生传染性进而发生非理性的银行恐慌。Gordon(1985)认为存款者只能通过其观察到的经济系统的信息来判断其存款行的信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由于无法获得银行的经营信息,最佳的反应就是提前取款,最终导致经济下行时针对所有银行业的挤兑;此外,Bhattacharya和Gale(1987)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的存在自道德风险角度论证了挤兑传染的必然性。
2.代理问题
银行由于具有规模效应能够以较低成本监督借款者,但随之诞生的银行与存款人的新的代理关系使得存款人有必要对银行进行监督。Dewatripont和Tirole(1993a,1993b)指出,由于银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从事高风险活动失败时,银行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相较于债权人股东缺乏对银行经营进行监管的动力;而银行债权人即存款者的资金具有小额、分散的特性,由他们对银行监督是困难且成本巨大的。由此产生了对存款代理人的需求,即需要第三方来对银行的风险行为进行监督以保护债权人利益。
由于银行存在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系统常常面临挤兑危机,而代理问题使得债权人权益难以受到保护,对银行业进行监管是保证银行系统平稳运行、经济活动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
巴塞尔协议自1988年颁布以来的三十年间内容不断完善,建立起了以资本要求为核心,市场监管、流动性监管等为辅助工具的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全方位监管体系。目前世界正处于巴塞尔协议III的全面实施阶段,各国在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国内情况出台了针对本国银行的监管要求。图1简要概括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过程:
图1 巴塞尔协议发展时间轴
1.出台背景
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后,世界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银行竞争日趋激烈,银行业经营风险明显加大。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使得国际市场一度陷入停顿,外汇市场的结算风险由一家银行蔓延到了整个外汇市场,并且在国际范围内引发了系统性问题。1975年2月,来自比利时、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十国的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颁布了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巴塞尔协议I》对从事跨国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监管的原则。
2.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仅仅考虑了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按照银行资本的特性将其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权资本、公开储备等面临风险时缓冲能力比较强的资本成分,而附属资本只能在有限时间内吸收损失,它包括未公开的储备和混合性债务资本等。巴塞尔协议对于资本内部的要求是核心资本占整个资本比例不得少于50%,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巴塞尔协议I》的突出贡献在于它规定了统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即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不低于4%。对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
资本充足率=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由于《1988巴塞尔协议》仅考虑信用风险,而忽视了银行在国际市场中交易面临的市场风险,很快就难以应对更加活跃和复杂的金融市场情况,对于最低资本金的要求没有能够在防范银行风险方面给予足够的保证。
3.《1996市场风险修正案》
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经常发生,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巴林银行破产事件使得《1988巴塞尔协议》备受质疑。《1996市场风险修正案》改变了《1988巴塞尔协议》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按照单项资产特性计量市场风险的办法,即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VaR)。但由于当时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这两种方法没有被普遍使用。
1.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
1997年东亚国家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造成世界范围的金融市场动荡。危机起源于泰国,金融自由化之后信贷激增导致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恶化是危机产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国际社会意识到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并不是单一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而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相互交织形成的综合性风险,仅仅依靠个别指标以及银行业自身约束无法有效避免危机的发生,2004年《巴塞尔协议II》中引入的三大支柱就体现了这种反思。
2.《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II》的最低资本要求部分延续了《巴塞尔协议I》的理念和形式,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的充足率为4%。但对于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更加细化,相较于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割裂开来单独考虑的《巴塞尔协议I》,又引入了操作风险,结合操作风险的一定倍数纳入最低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重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导致的银行危机,更加严格的对银行的风险控制进行要求。《巴塞尔协议II》对于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所需资本)×12.5]
在信用风险的度量方面,《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其中标准法对不同交易对象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以确定风险权重,而内部评级法则需要银行分别估计债务人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以计算风险权重函数。这两种方法使得《巴塞尔协议II》框架下对于信用风险的度量更加系统化、客观化、精细化,克服了之前协议过于笼统的缺陷。
(2)检查审理程序
《巴塞尔协议II》中引入了对于监管当局参与到银行业风险控制中的要求。检查审理程序要求监管当局也要具备风险评估的能力,提出了“压力测试”的概念,即需要监管者估计在极端情况下银行需要进一步增加多少资本,在此基础上要求银行在运行正常时持有超额资本,这种理念在之后的《巴塞尔协议III》的流动性监管中也有所体现。
(3)市场自律机制
尽管银行业危机是由市场失灵导致的,但是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以辅助监管银行业仍然不失有效性。要取得市场对于银行的监控要求银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以至少一年一次的频率披露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市场判断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
3.《巴塞尔协议II》的缺陷
《巴塞尔协议II》过度依赖外部评级和风险权重评估的做法使得金融机构为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满足资本要求产生利用复杂的操作降低资产风险权重、进行监管套利的动机。银行纷纷通过资产证券化以规避最低资本要求,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得CDS等衍生金融产品杠杆不断加大,风险骤增,最终导致了2009年次贷危机的爆发。
1.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于进入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资产进行了更严格的划分。除了在总体上将资本充足率要求由4%提升至6%以外,强调资本的质量,将与证券化交易有关的盈余等不能有效缓冲风险的成分从合格资本中剔除以防范通过这些方式进行监管套利的手段。
《巴塞尔协议III》中还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缓冲的概念。资本留存缓冲要求达到2.5%,当资本留存缓冲被使用后,银行只能通过减少股利支付、减少股份回购以及减少对员工奖金的发放等以补充这一缓冲。而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银行在经济上行期计提超额资本,在经济下行期用于吸收损失。
由于一些银行规模大、复杂程度高、发生风险会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概念。对于这些银行进行1%的附加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增强其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2.风险中性的杠杆比率
资本充足率的重要特性就是计算时其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这就导致无论如何严格控制权重分配都有被利用进行监管套利的可能性。经过次贷危机的反思后,新的巴塞尔协议引入了杠杆比率的要求,杠杆比率是符合要求的合格资本与表内外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同时衍生金融资产也要计入分母当中,由此计算的杠杆比率相对于资本充足率来说是风险中性的,二者结合能够更有效的规范银行的风险行为。
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相较于世界来说起步较晚,直到1993年人民银行才第一次公布了资本充足率的测算标准。但由于对《巴塞尔协议》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我国早期对于资本监管的实践流于形式。2004年《巴塞尔协议II》出台后,银监会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于银行资本的监管才走上正轨。到《巴塞尔协议III》出台并实施时,对于资本标准的测算和规范已经达到了较为系统的水平。
由于中国银监会对于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限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为7%,国内资本充足率基本满足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合格资本要求更为严格、新增的逆周期资本和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要求,国内银行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本。考虑到近年来中国的信贷扩张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披露的数据,陆静(2011)估计了未来商业银行的资金缺口,在没有调整加权风险资产的条件下推算到2019年,中国银行业的一级资本缺口将达到3.86万亿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国银行的潜在不良贷款问题。我国银行贷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流向了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来自于银行的资金达到约60%,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银行将难以收回贷款本息,从而产生巨大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目前《巴塞尔协议III》尚未进入全面实施的阶段,各国对于协议的实践也在调整中进行,但可以预期的是协议将使得全球银行业在满足要求的同时保持合理的盈利水平并进行融资活动,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
《巴塞尔协议III》尽管已经非常全面,但是其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尚没有出台正式的修订案。巴塞尔协议的发展是在问题中不断修正的过程,为了充分防范未来可能会产生的新的银行业风险,银行和监管部门都应当保持警惕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世界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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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7)11-117-03
万健,南京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