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四)

2017-12-06 23:23杨晓峰
长江蔬菜 2017年19期
关键词:调解书承包经营人民法院

杨晓峰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四)

杨晓峰

湖北咸宁市张先生问,本村与邻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应该怎样处理?广西南宁市郝先生等读者问,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怎样“打官司”?由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具有相关性,也由于该类纠纷的处理在形式上具有类似性,故我把这些问题及回答放在一起作为一组专题来对待,以期有好的问答效果。

本组专题由5个问答组成,本文为第4个问答,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该规则是“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官司”的必要法律知识准备,要掌握仲裁规则,才可能用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这部法律武器。

特约律师:杨晓峰具有蔬菜、政治经济学、工业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司总经理执业经历。为湖北省和武汉市部分涉农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是湖北省涉农方面的知名法律专家。主要从事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农业机械化推广法、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擅长农业法律实践、农业政策和农业管理疑难问题研究;商务合作伙伴经济实力、履约能力和信用水准在法律层面上的甄别;合同履行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条款拟定和谈判;体现一定意志的法人内部资源合法化整合;民商事纠纷的斡旋和调停等。

“在线律师”:

本问答主要讨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总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常见主体组织的调解方法。下面简要介绍之。

1 总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均可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予以解决: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③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④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⑤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⑥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2 调解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通过调解,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好手段。

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法定调解主体组织的调解

①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②为有效化解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调解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调解或者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商事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④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委派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再依法及时立案。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

调解结束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对于已经立案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在人民法院的法庭或者其他办公场所进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法院以外的场所进行。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判。

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调解后形成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

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等行为的,调解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终止调解。当事人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事调解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就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

对于当事人已向仲裁庭提出了的仲裁申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2 调解书的效力

对于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589号大武汉1911写字楼A座9楼,430022,电话:13907178953,传真:027-59625789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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