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费定价:制度基础、运行机理与模式再造

2017-12-01 01:57潘松剑
重庆高教研究 2017年6期
关键词:学费成本核算定价

潘松剑

(广西财经学院 会计与审计学院,南宁 530003)

■ 高教管理

高校学费定价:制度基础、运行机理与模式再造

潘松剑

(广西财经学院 会计与审计学院,南宁 530003)

我国高校实行典型的培养成本分担定价学费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成本分担”定价高校学费原则,从根本排除了其他基础定价模式。成本分担模式依赖于“确认分担项目、折算标准学生数、核算生均培养成本和确定学费定价比例”4个实施路径,但这一模式并非完美,一些学者对以培养成本为基础定价学费和25%的成本分担的理论依据、全口径培养成本核算和本科生与研究生培养成本核算系数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标准成本模式解决了必要分担项目与必要项目的必要分担额两个基本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控制非法低效培养成本膨胀和缓解公众对高校学费过快过高增长的不满提出了解决思路。

学费定价;制度基础;成本分担模式;模式再造

一、成本分担定价高校学费“三层次”制度基础

我国高校学费定价特色鲜明,采用的是典型的成本分担模式,并在法律层面加以确认,奠定了成本分担在高等教育收费中的核心地位,也排除了其他基础定价模式。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对高校学费定价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成本为基础定价,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法律授权予以保障,学费定价行为、学费收取行为和学费调整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对高校定价提出了约束与规范,高校没有自主定价权与学费自行调整权,政府部门在定价过程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高校必须严格依法收费。定价制度体系以法律为根本宗旨,进行顶层设计与原则性规定,配套行政法规做进一步阐释,最高层次的法律与配套的规章并行不悖,形成有机整体。从最高层次法律到具体的规章制度,构成了“成本分担”模式定价学费制度的基石,是理顺政府、家庭和社会三方分担关系的制度基础。“三层次”制度的相关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高校学费定价“三层次”制度基础

根据上表,第一层次的《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确定了“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等根本原则,成本分担定价模式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但这些规定仍是基本法律精神和初步原则性体现,缺乏可操作性,所以配套出台了第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第三层次的部门规章制度。高校学费定价实践的直接依据是《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审办法》)。其中,《暂行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是成本分担模式的核心指标,也是学费定价不可逾越的“红线”,而《监审办法》对培养成本构成、培养成本项目和培养成本核算做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监审办法》的主要作用是对学费的源头(培养成本)和生成过程(成本核算)进行规范,《暂行办法》对学费定价(家庭分担比例)划出红线,二者联合作用形成了当前学生与家庭承担的收费标准。

二、成本分担定价高校学费运行模式

在上文所述“三层次”法律法规约束与导向下,“成本分担”定价学费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机制,其运行建立在前后联系、逐步递进的4条路径基础上,构成了“培养成本核算→生均成本计算→培养成本分担→高校学费定价”的完整流程闭环,是当前高校学费定价运行的基本机制。

一是高等教育学费定价以“实际培养成本”为基础。我国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规定高校学费定价以培养成本为基础,这决定了我国高等教育学费定价是一种成本定价法,而不是其他基础定价法,如教育价格的供求关系(供求基础)[1]、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基础)[2]、受教育者预期收益(受益基础)等。具体来说,就是根据年度实际培养成本发生额计算生均培养成本进行分担,实际发生多少就分担多少,发生越多,分担越多。

二是“全部”培养成本项目纳入分担范围,即“全口径”培养成本核算。在现行成本分担模式下,将全部培养成本项目纳入分担范畴。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即一种“全部”核算口径(见表2)[3]。

表2 “全口径”培养成本分担项目

三是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标准学生折算系数计算,生均培养成本折算系数为1∶1.5∶2。当前高校财务实务中,研究生与本科生培养成本并没有独立核算、独立建账,而是混合在一起共享一个“成本池”。成本分担定价学费模式认为,培养1名研究生与本科生的成本并不相同,培养研究生需要更多先进的实验室和设备仪器等,需要配备优秀的导师等师资力量。另外,根据受益原则,研究生预期收益和发展前景被认为高于本科生。因此,培养1名硕士研究生相当于培养1.5个标准本科生,培养成本也相当于一个标准本科生的1.5倍,博士生培养成本依此类推。上述规定,明确见于《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5〕1008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办学条件指标测算办法”。

四是高校学费学生分担比例为生均培养成本的25%。根据成本分担理论,高校学费定价学生(家庭)既不是分担全部培养成本,也不是高于培养成本,而是培养成本的一部分,分担比例为25%。如上文法规所述,2015年6月发布的《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教办〔2015〕6号)和1996年12月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明确规定“高校学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不高于生均培养成本25%核定”。25%培养成本分担比例是有严格法律依据的,也是政府现实主导定价过程必须遵循的限额。

三、现行成本分担运行模式的缺陷

每一轮高校学费上涨总容易触发公众神经,当下提高学费标准更被称为限涨令过后的“报复性”增长。一方面,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的批判质疑声不断;另一方面,高校抱怨培养成本逐年增加,学费入不敷出。高校培养成本究竟是怎么核算的成了一本“糊涂账”,成了一个难解之“谜”。究其本源,成本分担模式赖以运行的基础(实施路径)存在严重缺陷,缺乏科学合理性,不能从根本上回应公众质疑。

一是以培养成本为基础定价学费,缺乏理论依据说明,没有阐释为什么以成本为基础而不是以其他为基础,以培养成本为基础有什么优势。纵观世界各国,大多数国家并不是以培养成本为基础定价学费。另外,以培养成本实际发生额核算,缺乏对成本本身的控制与监督,公众不禁要问是否实际发生的成本都合理,是否都应当分担。高校培养成本控制的缺失,培养成本信息披露的不充分甚至零披露,特别是学费支付方——家庭监督的缺失导致当前高校培养成本发生与核算是一个“黑箱”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培养成本膨胀,进而引致学费上涨。

二是全口径培养成本核算,即将全部培养成本项目纳入核算范围进行分担是否合理受到质疑。从表2可以看出,如离退休人员开支、抚恤和生活补助等一些项目,明显不具有教育成本属性,将其纳入核算范围进行分担,争议非常大,亦是公众对培养成本核算的诟病之处。培养成本核算并不是对专属培养学生发生成本的核算,而是将全部支出纳入成本,简单地对支出进行汇总。实际上,所有开支并不都具备教育成本属性,所有费用也不能都纳入培养成本进行分担。当务之急是厘清培养成本核算口径,哪些支出应纳入成本,哪些应予剔除,从全部的费用支出到应分担的培养成本都进行科学筛选,建立“干净”的成本科目确认与计量标准,编制报表予以披露。

三是本科生与研究生培养成本折算系数具有主观性,可靠性较差。高校财务实务中研究生与本科生培养成本并没有独立核算,二者难以严格划分。另外,学者对于研究生是否比本科生培养成本更高的看法分歧颇大。一些学者反对将科研成本列入教育成本[4-6],如袁连生虽认为科研支出原则上与教学有关的应计入教育成本,但也承认执行方案较难确定[7]。研究生培养成本究竟是高于还是低于本科生培养成本,到底哪些成本应该列入分担范畴无法明确回答,因而1∶1.5∶2的折算系数主观成分较大。

四是25%成本分担比例既无理论依据,也缺乏实践支持。成本分担方不禁要问为什么是1/4而不是1/5或者1/2?通常说法是国际惯例为25%,但却不能准确回答是哪国惯例。实际上,各国的分担比例并不相同[8],培养成本核算口径也千差万别。即使25%分担比例是准确的,“也只具有参考价值,因为国情不同”[9]。

四、基于标准成本法的分担模式再造

当前高等教育学费定价的本质是实际成本分担,其核心在于将全部成本项目纳入分担范畴,并确定一个固定的比例进行分担,但此机制如上文所述存在众多缺陷,广受学者与公众批评。以成本为基础定价,在会计理论与实务中除实际成本法外,还有标准成本定价法。标准成本法以客观、科学的标准或定额为核心进行成本核算,突出成本的控制、考核与分析,其与实际成本法有本质区别。

(一)实行以“标准培养成本”为基础的分担模式

当前高校学费定价本质是一种“实际培养成本”分担模式。实际成本法指对实际发生多少进行分担,发生得多,分担得多。实际成本法存在两个根本缺陷:一是将用于学费定价的成本混同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将全部费用纳入分担项目,并对全部发生额进行分担;二是样本选取可能不当。在学费调整窗口期,政府定价主管部门通常选取省内几所高校进行培养成本监审,一般是综合类、理工类、艺术类和医学类院校各选一所作为样本,然后依据样本高校三年培养成本数据计算生均培养成本为定价基础,这种选样方式能否代表全省高校真实成本水平颇受质疑。若采用全样本铺开式对省内所有高校进行成本监审,成本数据繁琐,监审量巨大,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相较于“实际成本”分担模式定价学费,“标准成本”分担模式在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上存在明显优势。标准成本法强调“应该”发生多少或“必要”发生多少进行分担。标准成本是依据一定客观、科学标准,按照必要额度,通过会计核算方法,在高校实际支出基础上排除不合法合规支出、低效闲置浪费支出、不具有教育属性也不利于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支出后,剩余的保障学生培养质量与高校正常运行的必要支出[10-11]。

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以成本为基础定价学费符合价值决定价格基本规律。同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把学费视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价格,那么学费价格的确定就不应以个别或几个高校的实际成本为基础。此外,这种支出应是必要支出,是不以人的意志(不合法合规、低效浪费行为)为转移的客观标准支出。在定价实践中,选取某几个高校为样本进行培养成本监审,既不能保证选样的代表性,也违背了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规律。

(二)对“标准”或“必要”培养成本实行核算

“标准成本”模式并不天然地假定高校全部项目和全部支出都是合理的,都应纳入成本分担范畴定价学费。

首先,标准成本模式在分担项目选取上并不认为全部项目都是合理的,都应纳入分担范畴。那些明显不具备教育属性,也不使学生直接受益的项目应首先予以剔除,如招待费、抚恤和生活补助等。

其次,标准成本法排除高校违法违规支出。一些高校存在基建腐败、套取科研经费、采购违规等违法违规支出行为,这些行为造成的相关成本和损失不应纳入分担范畴,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罚没惩处,进行相应补偿,并将导致的虚假成本从分担中剥离。

再次,那些明显具有教育属性,直接用于教育学生或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支出,标准成本法也不天然地假定实际发生额应全部纳入分担范畴,即并不是实际发生多少分担多少,发生越多分担越多。标准成本法分担的是保障学生教育质量与高校正常运转的“必要”支出,它是成本控制、成本绩效后的“纯粹”成本或“干净”成本,“多多益善”恰恰是标准成本模式不予采用的原则。例如,核算教师工资成本时并不以教师的实际人数和实际财务工资支出为基础,而是根据客观、科学的生师比和教师工资标准为基础。当生师比较低,没有达到基本办学条件,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时,应增加教师成本投入与分担;当生师比较高,教师配置超过标准,但并没有取得相应教学与科研成果,表明教师冗余,“人浮于事”,应减少教师成本分担额。

(三)标准成本模式“标准”的选择

首先应当说明一个问题,当前高校并不进行成本核算[12]。学术界或官方文件(如前文“三层次”法规)多使用“培养成本”或“教育成本”等类似概念用以研究学费定价或规定高校收费标准,但严格来说高校财会制度中并没有“成本”这一概念,也没有进行成本核算,通常使用的是“支出”或“费用”概念。《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规定的是“支出”会计要素,使用的是“支出类”会计科目,编制的是“收入支出表”。当前高校成本核算仅是一种简单统计,将支出平移加总即为成本,从全部支出到应分担的成本没有进行合理甄别与筛选[13]。

标准成本模式的关键在于如何制定与获取一套客观、科学、合理的标准,这套标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保障高校教学科研质量与行政正常运转。标准成本法的“标准”选择应遵循4个标准:以权威性最强、层次最高的法律法规为标准;以政府目标导向和上级监管部门要求为标准;以绩效审计的经济、效率和效果性为标准;以教育领域权威专家意见及国外高校教育收费实践为参照标准。

就具体标准的选取来说,为了与现行高校财会制度相衔接,构建真正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核算科目体系,标准仍可参考《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的四部分培养成本和明细成本项目,但需要甄别与筛选,剔除不具备教育属性项目。确定应分担的成本科目后,对于成本发生额标准可以参照教育部2004年8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和2004年1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分担科目及其明细必要发生额亦可参考其相应指标。需说明的是,标准成本模式定价学费,解决了应分担哪些项目(必要项目)和纳入分担项目的标准发生额(必要分担额)两个核心问题,但在定价实践中仍需解决标准学生折算系数转换问题,学费为成本多少分担比例问题。这些问题学者仍有很大争议,吴海泉指出了“生均成本与学费增长存在非线性规律”[14],但高校学费占生均成本多少比例仍需研究论证。

五、结语

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呈现普遍的全球化趋势。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就是高等教育成本由政府(纳税人)、家庭(家长和学生)和捐助者共同进行分担。我国高校实行典型的培养成本分担定价学费制度,国家从立法高度确定了高校学费定价以培养成本分担为基础,进行培养成本核算,不同层级、配套的法律制度对分担哪些项目、分担多大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质上形成了“固化培养成本定价基础、确认培养成本分担项目、折算标准学生系数、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确定学费定价比例”的培养成本分担定价高校学费运行机制。但是,成本分担定价学费模式并非尽善尽美。“标准成本”模式并不是将所有培养成本项目都应纳入分担范畴,也并不是纳入分担范畴的成本项目全部发生额都应分担,只有具备教育属性、保障教学科研质量与高校正常运转的必要项目与必要发生额才应进行分担,那些不合法合规支出、低效浪费支出与非教育属性支出应排除在外。

[1] 吴开俊,范先佐.高校学费依据教育培养成本收取的悖论[J].高等教育研究,2007(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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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潘松剑.高校培养成本核算与学费定价研究——以广西5所高校为例[J].教育财会研究,2015(3):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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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伍海泉,段庆茹.学费视域下高等教育成本增长的系统动力学分析[J].教育与经济,2016(5):30-35.

The Pricing of Higher Education:Institutional Background,Operating Mechanism and Mode Reengineering

PAN Songjian
(School of Accounting and Auditing,Gu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ning 530003,China)

China is a typical country to charge tuition for higher education based on cost-sharing.China’s law clearly stipulates the basis of“cost-sharing”principle of pricing college tuition,which fundamentally excludes the other pricing model.The cost-sharing mechanism depends on the four implementation paths:confirmation of the sharing of items,conversion of the standard number of students,accounting for the average cost and to determine the proportion of tuition fees.But the cost-sharing model is not“perfect”,some scholars have questione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25%cost sharing based on the cost based training,the cost accounting of overall training,and the rationality of undergraduate and graduate training cost accounting coefficients.The standard cost model solves the two basic problems of the“necessary sharing project”and the“necessary share”,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 of controlling the illegal and inefficient cost expansion and alleviating the public’s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high tuition.

tuition pricing of higher education;institutional background;cost-sharing mode;mode reengineering

G467.2

A

1673-8012(2017)06-0074-06

10.15998/j.cnki.issn1673-8012.2017.06.009

2017-03-03

广西财经学院校级课题“高校教育成本核算与学费定价机制研究”(2014A001)

潘松剑(1985—),男,河北承德人,广西财经学院讲师,博士,主要从事财务会计与教育经济研究。

潘松剑.高校学费定价:制度基础、运行机理与模式再造[J].重庆高教研究,2017,5(6):74-79.

format:PAN Songjian.The pricing of higher education:institutional background,operating mechanism and mode reengineering[J].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2017,5(6):74-79.

(责任编辑 杨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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