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妇联代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12月8日,周某(女)向柳城县妇联反映其遭受了丈夫梁某的家庭暴力。周某称其和梁某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女儿,梁某平日好吃懒做,嗜酒成性,一喝醉就打她,为了两个女儿的成长,周某一直忍耐至今。2016年12月8日凌晨,梁某喝醉回家又殴打周某,此时刚好有一名女性打电话给梁某,询问梁某是否回到家。周某怀疑梁某出轨,忍无可忍,一气之下收拾包袱离家出走,来到柳城县妇联寻求帮助。柳城县妇联了解情况后,立即邀请法院派出家事调查员随同前往周某家中调查取证,并邀请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法官现场调解,结果调解没有成功。于是,柳城县妇联征求周某的意见,并代表周某向柳城县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梁某对周某实施家庭暴力。
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的情况符合保护条件,依法下发了由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法官特意向梁某釋明禁止再向周某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人身安全保护令为期六个月,若在此期间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等可以代为申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妇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在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是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起到了预防、震慑家庭暴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