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的农产品物流外包道德风险防范研究

2017-11-04 07:30朱文娟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报酬契约

朱文娟

(福州理工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2)

基于委托代理的农产品物流外包道德风险防范研究

朱文娟

(福州理工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2)

针对农产品物流外包后的道德风险,在合同报酬设计中引入了激励与监控机制,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风险厌恶、物流外包产出分享份额以及农产品企业的监控信息纳入报酬合同契约中。分析得出,激励与监控机制能有效地激发第三方物流企业努力程度,且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努力程度、产出分享份额以及按监控信号支付报酬系数都与成本系数负相关,因此农产品物流外包时,尽量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有效降低道德风险。

农产品物流;物流外包;道德风险;激励与监控

一、引言

由于农产品品种多,具有保鲜性、季节性、易腐性、绿色性等特点、农产品产地分布分散,加之有些地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不够齐全,导致农产品物流运作难度大、要求和成本高。这对规模不大或核心竞争力不在物流这块的农产品企业来说,自营物流运营成本高且效率效果并不一定理想。于是不少农产品企业选择物流外包,期望实现缩短农产品到终端客户的时间、降低比自己运作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服务质量。

农产品企业把物流外包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后,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和非对称性,极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农产品物流外包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农产品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达成契约合作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产品企业很难掌握到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这个外包服务采取的行为,或者由于外部物流环境的变化仅被第三方物流企业所观察到,于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在有契约保障的条件下隐藏某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而采取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一些行动,如不使用其最先进的物流技术和最新的物流设施设备、配送不及时、泄露客户信息、对物流服务投入不够、没按标准要求储存运输、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偷懒行为等,从而给农产品企业带来物流成本上升、配送不及时、储存标准不达标、客户满意度下降等风险。为了防止或减少第三方物流企业由于道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农产品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基于此,在合同报酬支付方案设计中引入了激励与监控机制,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风险厌恶、物流服务外包产出分享份额以及农产品企业的监控信息纳入报酬合同契约中,尽量减少道德风险。

二、信息不对称下的最优激励与监控模型

农产品企业将物流外包给专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后,彼此之间就建立了契约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第三方物流企业总是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但在现实中,契约达成后,农产品企业很难观测到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否有为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顾客满意度努力过,只能观测到物流外包的产出。因此,农产品企业不可能使用强制性报酬契约来使第三方物流企业选择农产品企业期望的行为和结果。为了降低道德风险,达到农产品企业预期的物流外包目标,在报酬支付合同设计中引入了激励与监控机制。

物流外包产出函数应该是努力水平的对数函数,这样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但为方便计算,假定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产出为线性函数[1],即:

其中,b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努力水平,b值越大,表明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提高物流服务所付出的努力越高。θ表示不受农产品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影响的外生变量,如国家政策、道路交通、天气气候等。θ满足均值为0,方差为σ2的正态分布,σ2则反应了物流外包外生变量的风险。

由于农产品自身的季节性、保鲜性、易腐性等特点,对物流服务要求较高,因此农产品企业需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与监控。农产品企业的监控措施k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提高物流服务的努力有关,用线性函数表示为:

其中η是均值为0,方差为δ2的正态分布随机变量,反应了农产品企业的监控能力的准确度。θ和 η 是相互独立,则协方差Coν(θ,η)=0。

假设支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服务外包报酬函数R(π)是线性的[2],在有监控措施情况下,农产品企业所给出的报酬支付方案既依赖于物流外包服务产出水平又依赖于农产品企业所监控到的信息,所以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报酬函数为:

参数F,α,β,决定了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所得收益支付方案,其中F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固定物流服务收益,α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分享农产品企业物流外包服务产出的份额 (0≤α≤1),β反映了以农产品企业所观察到的监控信息为依据的支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报酬系数。

根据公式(4)可得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收益w会随b变动而具有不确定性,在扣除风险因素的影响后,第三方物流企业得到确定的物流服务收益等于期收益与风险溢价之差,即u(b,R)=E(w)-风险溢价可表示为风险厌恶p与方差Var(w)乘积的一半[3],于是第三方物流企业得到的确定性收益函数可表示为:(5)

假定农产品企业为风险中性[4],则农产品企业获得的收入为:

假定第三方物流企业是风险中性,根据公式(1),(2),(3)和(4)可得到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报酬收入为:

根据公式(5)和(7)可得第三方物流企业能获得确定的物流外包服务收益为:

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信息非对称下,会做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决策,即对u中的求b导得:可得最优一阶导数条件为:

根据公式(6),利用(1)、(2)、(9)和(10),可得到农产品企业获得的收益为:

农产品企业在信息非对称下,也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对公式(11)中的和分别求导,得到最优一阶条件为:

整理公式(12)和(13),得:

三、模型分析

根据上面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四、结语

农产品物流外包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风险,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通过在合同报酬设计中引入激励与监控机制来规避道德风险。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风险厌恶、产出分享份额以及农产品企业的监控信息纳入报酬合同契约中,并根据模型分析结果得出,与固定报酬相比,激励与监控机制能有效地激发第三方物流企业努力水平,而且产出分享份额系数和农产品企业监控能力水平在支付报酬合同设计中是相互补充的。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努力水平会受成本系数的影响,同时,成本系数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激励与监控机制作用所产生的效果。因此,农产品企业在规避物流外包道德风险时,除了引入激励与监控机制,在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时,尽量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实现双赢。

[1]朱文娟,研发外包风险分析与控制策略研究[D],厦门大学,2009,53-54.

[2]Aubert.B.A.,Patry.M.,Rivard.S.Assessing the risk of IT outsourcing[J].Proceedings of The Thirty-First Hawai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System Sciences(HICSS-31),1998.6,685-692.

[3]Bambeng.G.,Spremann.K.Implications ofconstantrisk aversion[J].Operations Research,1981,(25):205-206.

[4]Garen.I.E.,Executive compensation and principal-agent theory[J].Journal of Politicial Economy,1994,(102):1175-1199.

Based On the Principal-agent Research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 Logistics Outsourcing Moral Hazard Prevention Research

ZHU Wenjuan
(F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Fuzhou Fujian 350012)

Aiming at the moral hazard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logistics outsourcing,this paper idesigns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the monitoring mechanism on the rewarding contract,establishes a model of the optimal incentive and monitoring in the situation of asymmetric information by combining rewarding contracts with the agent’s risk aversion,the share of output,and the signal monitoring.It is concluded that incentive and monitoring mechanism can effectively stimulate the efforts of third-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s,and the third-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s'effort level,share share of output and payment coefficient of monitoring signal are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cost coefficient,so When the logistics outsourc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as far as possible to choose a good reputation,the large size of 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enterprises that can effectively reduce the risk of moral hazard.

Agricultural product logistics;Logistics Outsourcing;Moral Hazard;Incentive and Monitoring

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327(2017)-05-0056-04

朱文娟(1984-),女,江西九江人,福州理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中级物流师,经济师,研究方向: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2015福建省中青年教师教育科研项目(JAS150735),2016中国物流学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课题(2016CSLKT3-055)。

编辑: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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