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刑事侦查应对“一对一”证据形态的方法与思路

2017-11-01 07:03
法制博览 2017年29期
关键词:一对一证言侦查人员

李 祥

青岛市公安局,山东 青岛 266555

新形势下刑事侦查应对“一对一”证据形态的方法与思路

李 祥

青岛市公安局,山东 青岛 266555

“一对一证据”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困扰司法人员的难题。本文站在刑事侦查的角度,提出侦查工作中有效破解一对一证据难题的方法,并辅之以实践案例对方法进行论证。最后,本文探讨了当下诉讼环境、嫌疑人法律意识和侦查技术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侦查人员应如何做出自身工作思的调整,以应对时代的挑战。

间接证据;品格证据;动机;无罪推定

“一对一证据”的破解历来是刑事侦查中的难题。本文从笔者多年的侦查经验出发,提出破解“一对一证据”难题的一些有效方法,并探讨侦查人员应如何应对新形势的挑战。

一、“一对一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对一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相互对立的两个,证据形式多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形成一对一证据的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多发生于隐蔽性场所。案发现场往往只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证人在场,无其他人员,常见于行贿、受贿案、强奸、贩毒等案。二是证据表现形式单一。一对一的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偶尔会有书证、电子证据等形式。三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存在无法统一的矛盾。如贩毒案中毒品的数量、受贿案中受贿数额、强奸案中有无违背妇女的意志等情节。

二、侦查中如何甄别“一对一证据”并进行定案

(一)从被害人或证人提供证言的动机判断

动机一词来源于心理学,指引起某人做某件事情并朝着既定目标努力的内心驱动力。证人或被害人的陈述不应夹杂任何主观好恶,如果故意做虚假陈述,必然怀有不正当的动机,或者是为了报复,或为保护,或是为了自身利益等。作为侦查人员,一要查明证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他们之间之前就认识或存在利害关系,那么证言虚假的可能性就较大,如果二人从不相识,那么陈述的可信度就较高;二要摸透被害人或者证人的心理活动,适当情况下可使用测谎的方法。案例:某受害人乙向公安机关控告甲盗窃其家中现金10000元。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后其供称仅盗窃现金2000元,而本案无其他证据。后经调查发现甲乙系邻居,两家存在恩怨。侦查人员怀疑乙的陈述存在虚假,对乙重新展开询问,后乙承认其因怀有报复甲的心理以及想引起公安机关对案件重视而谎称其被盗10000元的事实。

(二)从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内容的形成过程判断

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这两种证据形成为法定证据,至少涉及两个过程和一个主体(见图1),分别是客观事实被被害人、证人感知的过程和被害人、证人向司法机关陈述的过程。如果被害人、证人陈述内容并非直接来源于客观实际,而是来自于他人的陈述,那么形成证据就会至少涉及三个过程两个主体,从而使得这种证据成为了传闻证据。传闻证据至少涉及两个主体(图1中的“第三人”和证人、被害人)以及两个陈述环节(图1中第三人向证人陈述的环节和证人向法庭转述的环节)。[1]根据信息传递的规律,信息每经过一次传递过程就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失真,这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原理。据此,对于被害人、证人从第三人处闻听的内容,侦查人员不应轻信。如果是被害人、证人直接从客观实际情况处感知到的内容,侦查人员要注意从被害人或证人感知事实过程和向司法机关陈述过程这两个过程去审查。对于第一个过程,侦查人员要着重审查被害人或证人感知案件真实过程中是否会因距离、光线、音量等客观条件而发生感知不实的问题以及自身是否存在认知、记忆上的不准确的问题,[2]可借助侦查实验的方式来验证。对于第二个过程,侦查人员要尽量为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创造宽松、自由的且有利于他们回忆案情的环境,让他们出于真实意志陈述,避免暴力、威胁取证。询问可以反复进行以发现其中的矛盾点进而发现虚假成分。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在法庭严肃、庄重的氛围下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样的证言可信度比较高。

图1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形成过程

(三)利用“品格证据”破解

品格证据是指有关一个人品格优劣及是否具有特定品格的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品格证据因不具有证据之“关联性”而被排除于法庭证据体系之外。然而侦查中品格证据却具有较高“侦查价值”,它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增强侦查人员的内心判断和确信。被害人或证人的品质与人格会在一定程度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与可靠性[3]。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材料都会被列入到诉讼证据卷之中,尽管它并不能证明犯罪行为,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司法人员的内心判断,这是中“自由心证”制度的应有之义。因此品格证据运用恰当可以帮助侦查人员进行证据的认定和判断[4]。案例:某日被害人甲到公安机关报称在出租屋内被一名陌生男子强奸,经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未发现暴力痕迹。后经查该“被害人”有卖淫前科,经反复询问该女子承认其并未被强奸,而是因为嫖资纠纷而企图报复该男子。

(四)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的补强作用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是可以间接地证明案件某些事实情节,多个间接证据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可以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正所谓“尺有所长,寸有所短”,直接证据可以发挥“长”的作用,而间接证据则可以发挥“短”的作用。美国一位证据法学家曾比喻:直接证据只是冰山暴露在上的一角,而大量的间接证据才是冰山下面的主体部分。间接证据作用有三:一是相互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对于一些案件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动机、预备过程则需要间接证据来进行补充,以达到“印证”的目的;二是用于辨别言词证据之真伪。即使整个案件用直接证据来定案,仍然存在直接证据的可靠性问题,这就需要借助间接证据来进行验证[5]。事实证明,间接证据是攻击犯罪嫌疑人沉默或做虚假供述的有力武器。三是弥补言词证据不稳定、可信度不高的短板。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易变性等特点,极易随着环境、人的心理变化而发生变化,如果仅凭言词证据定案,一旦双方改变自身证言,那么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将“土崩瓦解”。案例:某吸毒人员乙向公安机关陈述:其曾于某时于某地以10000元向甲购买冰毒50克。甲到案后拒不承认贩毒事实,民警遂调取了甲的车辆轨迹及银行卡交易记录,发现甲的行使轨迹与乙供述的时间、地点完全吻合,当日向自己银行卡中存入现金10000元,且甲的尿检呈阳性。在这一系列间接证据面前,甲终于供述了其贩毒的事实。

三、侦查人员应如何应对新形势的挑战

何谓“新形势”?本文所称之“新”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改,诉讼构造逐渐从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转变,侦查的地位在逐渐弱化。二是当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和自我诉权保护的意识均有所提高,嫌疑人选择沉默或进行辩护的情形越来越多,今后“一对一”甚至“零对一”的证据形态将越来越多。三是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随着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应用于侦查实践中,司法机关发现案件事实、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以及追诉犯罪的能力在不断提高。面对新形势,侦查人员应如何应对“一对一证据”形态?

(一)开拓侦查思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收集更多的间接证据

侦查活动与审判活动虽同属司法行为,但思路和方向大有不同。侦查带有明显的“行政性”特征,侦查活动的展开应具有明显的主动性,而审判活动则应完全是被动的,侦查人员思路要“广”,要将一切可能成为证据范围的事实材料纳入侦查的视野;而审判人员的思路要“窄”,目光只能仅仅局限于提供到法庭之上的证据材料。当前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技术手段逐步应用到侦查之中,作为侦查员应该善于运用视频技术、信息技术和刑事科学技术这三大技术,广泛搜寻更多、更隐蔽的证据,拓展思路。例如可以借助最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公安天网工程、测谎技术、针对通信网络痕迹的侦查等方式,搜集种类丰富、形式多样的间接证据,发挥其补强作用。

(二)树立正确的证据观念,打破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思路

口供是一把“双刃剑”,其优势和劣势都是非常鲜明的。我国侦查实践中形成了“无口供不定案”的惯例,口供一直被视为“证据之王”。新的形势下侦查人员应辩证地看待口供的作用,既要打破“口供至上”的思维,也要避免“零口供”的局面。一方面,口供可以迅速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因而不能忽视口供的重要作用,但要善用讯问技巧,做到合法取证;另一方面,要改变过度依赖口供的方式,逐步摒弃以往“由供到证”的侦查思路,逐渐开辟和适应“由证到供”的模式[6]。要善于借助客观证据和间接证据来验证、甄别口供的真伪并打开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局面,将案件的证据做牢、做实。

(三)打破“先入为主”的习惯,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

经济发展的进步带来的侦查技术以及国家追诉犯罪的能力的提高,进一步引起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嬗变,最终要落实于司法人员观念的转变,这是司法文明前进的规律。当前我国司法人员思维方式尚未发生全面的转变,“有罪推定”的思想仍根深蒂固,刑讯逼供行为仍屡禁不止。侦查人员应全面建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彻底根除有罪推定的思维,善于用先进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来搜集固定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倒逼作用,促使侦查人员减轻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全面促进侦查水平和证明水平的提高。

[1]陈光中.证据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侯聘建.“一对一”证据的审查运用[J].国家检察官学报,2002,10(6):85-86.

[3]刘万奇.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4]田智中.“一对一”证据的审查和破解[J].法制博览,2014(07):159-160.

[5]阮堂辉,王晖.“孤证”或证据“一对一”的困境及其出路破解[J].湖北社会科学,2008(05):145-146.

[6]许予洋,李武峰.口供在“一对一”贿赂案件侦查中的价值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05):94-95.

D918

A

2095-4379-(2017)29-0095-02

李祥,男,山东济南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在职人民警察,现任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侦查员,副主任科员,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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