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志齐
人教版五年级下册“最大公因数”一课安排了这样一道习题(如图所示)。
学生用列举方法解答后,我在讲解时进行了这样的处理———
学生汇报,教师板书:
(4,8)=4(12,36)=12(1,7)=1
(8,9)=1(12,35)=1
师:仔细观察4和8、12和36,你们有没有什么想说的?
生1:我发现8是4的2倍,36是12的3倍。
师:也就是说每组数中的两个数是倍数关系,那现在你们有什么发现吗?
生2:当两个数之间是倍数关系时,它们的最大公因数是较小的那个数。
师:如果这两个数是其他倍数关系时,也有这样的规律吗?可以怎样验证?
生3:可以举几个例子看看。
师:举例子是一个好方法。
学生举例验证后,发现两个数成倍数关系时,它们的最大公因数都是其中较小的数。
师:当我们想证明某个结论是否成立时,可以通过列举多个相关的例子来验证,这种方法叫列举法,在数学中经常用到。仔细观察1和7,它们的最大公因数是1。老师突然有个问题:1和9的最大公因数是几?1和999的最大公因数是几?1和1000呢?1和其他数呢?你能得出什么结论?
生4:我发现1和任何自然數的最大公因数都是1。
师:同学们再看看8和9,又有什么发现?
生5:它们是相邻的数,最大公因数是1。
师(故作惊讶):我不相信这位同学的发现,怎么办?
生6:可以用列举法进行验证。
师:那就试试吧!
学生举例验证,师生共同得出:相邻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是1。
师:再看最后一组数12和35,你们有没有什么想说的?
生7:两个不同的合数,它们的最大公因数是1。
师:你们觉得他说的对吗?请试着验证他的说法。
生8:老师,我发现他的说法不对。12和10是两个合数,但它们的最大公因数是2,不是1。
师:要证明一个结论成立,需要举很多例子,而要说明一个结论不成立,只需要举一个反例。若把这句话改成“两个不同的质数,最大公因数是1”,这个结论正确吗?
多数学生点头,认为这个结论正确。还有学生马上用列举法验证,发现结论正确。最后师生共同得出:两个不同的质数,它们的最大公因数是1。
师:谁能对我们刚才的发现作个归纳小结?
生:……
师:当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是1时,我们就说这两个数是互质数,它们的关系叫互质关系。倍数关系、互质关系是两种特殊情况,故我们把这种找最大公因数的方法称为特殊法。用特殊法找最大公因数比列举法要快。
……
反思:对这道习题,如果在学生做完后汇报各自的发现就结束的话,只是典型的授之以鱼的模式。教师的做法却是,先让学生用一般方法求最大公因数,再引导学生发现规律,不断质疑,多次举例,不断验证,让规律来得更“艰难”一些,让教学之路更曲折一点。在这个过程中,教师注重学习方法的指导与渗透,让学生充分体验列举法的作用,并且能够运用它。这种既关注结果,又关注过程与方法的教学就是“授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过自己的经历与体验,掌握了“观察发现—举例验证—得出结论”的学习方法,这就是“学渔”。学生在自主“学渔”的过程中掌握规律,积累活动经验。在课堂中,教师要“授渔”,学生要“学渔”。两“渔”兼得,教学才有后劲。
(作者单位:耒阳市实验小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