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规制研究

2017-10-21 12:48疏爽
山西农经 2017年18期
关键词:政府规制市场失灵食品安全

疏爽

摘 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稳定的重要问题。在当今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格局中,以政府为主体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要。本文将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从政府规制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探索当前规制的困境以及未来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市场失灵

文章编号:1004-7026(2017)18-0023-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03;F426.82 文献标志码:A

1 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政府规制的现状

1.1 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1.1 市场失灵。它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分为条件性市场失灵和原生性市场失灵,而条件性市场失灵主要指的是基于不完全竞争、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交易成本、偏好不合理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食品安全问题的问题更多是由条件性市场失灵导致。

1.1.2 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市场规则的制定尚未规范。食品行业是种类繁多,很难进行完整和规范的划分,管理起来也是十分困难。大型的食品生产可以进行产品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且实行严格的管控制度。但是对于路边摊和一些街边的小店却难以面面俱到,对于進入有些食品制作行业相对比较容易,市场对此没有过多的约束力。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管控相当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

1.1.3 道德风险。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不同和事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对所交易的对象拥有不对等的信息,一般来说,交易的提供者比另一方掌握更多的信息。因此才会选择追逐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在食品市场上,生产者和销售者拥有更多的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只能通过广告或者销售者了解部分信息,这就会导致消费者受到欺骗。而外表、口感相似的产品,消费者一般会选择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与自己的预计价格存在一定的差距,消费者认为自己的选择正确,并且获得了消费者剩余。但是这进一步造成优质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占据一定地位,或者说优质食品反而会被劣质食品所取代,并且可能为了生存而选择采用劣质食材进行加工。

1.2 政府规制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生产多样化,分工精细化。一般在监管过程中加大了监督和控制的难度,政策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造成政府规制存在问题。

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完全落实。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较不完善,而相关法规却很多。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政府各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部门之间的协调性较差,没能实现良好的合作以及遵守共同的法律标准。同时市场上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钻法律的漏洞,进行不规范生产,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还有就是市场进入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对于食品行业的进入比较容易,比如说在街边进行摆摊做小吃生意,一般是没有相关的执法部门对我进行管理与监督,那食品安全和卫生都是得不到保障,这也是问题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惩罚力度较弱,管理相对比较松散。在香港,食品安全合格率高达99.7%,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香港法律严格,犯错成本高。食品安全中心采用的是“从农场到餐桌”的策略,香港明确规定,任何人士售卖不适宜人类使用的食品即属犯罪,由司法系统来处理。同时也有行政处罚,严重者取消牌照。而在中国,人情主义严重,且惩罚力度比较弱,并不能影响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利润,犯错成本之低使得很多生产者和销售者愿意去冒风险,这也可以看出管理的松散和不严格造成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对混乱,部门之间的交叉与错位严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到工商、卫生、农业、药监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的联系较弱,并且彼此的管理模式不相同。在问题出现时,相互之间推诿,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更多依赖媒体曝光后才能引起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从源头发现,问题需要提早解决。往往在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才能进行治理和监督,这也是政府规制出现失灵,政府部门职责的缺位和失位。

3 政府规制的对策

3.1 借鉴国外成功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我们可以吸取外国成功的食品安全的经验教训,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进行改进与完善。美国食品安全规制历史较为悠久,并且美国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风险控制,如美国进行质量认证和标准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进入市场的产品,并在生产中推行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而对于爱尔兰的牛羊肉采用的是“从农场到餐桌”的策略,每头牛羊均会进行编号,出栏以后一旦发生任何问题,将会追溯到源头,并且很容易找到安全问题的根源。这些方法在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均值得中国进行学习借鉴,从而降低食品安全问题发生频率。

3.2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于违规生产以及假冒产品的惩处力度

借鉴西方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于生产者以及销售者进行惩处,严重者进行司法处置,并且处以高额罚款。我国制定覆盖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生产周期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好一个核心体系后,地方政府将依据该法律体系进行制定相关法律细则。

3.3 规范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撤销重复交叉部门,实行问责制,使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

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政府经常出现缺位和失位现象,因此简化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十分必要。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实行“分段规制为主,品种规制为辅”的环节管理,这就造成在规制过程中存在多个机构但又各自为政的局面,带来管辖权的混乱和重叠,从而难以形成规制效果好运转效率高的规制机制。这也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责,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使得消费者蒙受精神和身体伤害。实行问责制,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实行监管追踪,严惩生产者,更要处置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

3.4 提高食品安全标准,采用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严格控制市场准入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却又很难监测出问题,就是我国的监测技术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需要聘请相关技术人员,对一些问题高发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和随机调查。而对于小作坊和路边摊,则由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进行規范,降低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事件发生频率。严格控制市场准入,进入市场生产的生产者应该在网络系统中进行报备,进入过程和标准更加严格化,控制食品产业的生产与经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为了保证认证机构认证机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必须加强对认证机制的规制。政府主要规制机构应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认证业务、工作程序、认证标准、认证结果等全面的审核与监督,并对其认证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

食品安全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一旦出现问题后,市场无法起到调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并可能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因此就必须要求政府规制者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就对政府的规制提出了新要求与新挑战,我国政府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更加需要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个环节的细节抓起,监督生产商的生产过程,鼓励媒体的曝光,实行举报激励措施,让企业、政府、公民三大主体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与质量。

参考文献:

[1]许金梁.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地方政府规制研究[D].苏州大学,2009.

[2]刘宁.我国食品安全社会规制的经济学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6(05).

[3]来凌.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管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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