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熙正+叶欢+吴灿霞
摘要:当下,中国经济活跃,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现象普遍。可以说,以融资的方式集资贯穿于社会各行各业。矿业,这个历史久远,但又特殊的行业,因为其行业自身的独特性,加上矿业融资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在矿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矿业企业融资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旦并发,将对整个矿业项目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综上,就必须要求政府加强对矿业企业融资的监管,使矿业融资能够稳定,健康发展。本文以中小型矿业为主体,以数据和案例作为支撑,中小型矿业企业的应对措施为结论,找寻出一条适合中国矿业企业的发展新道路。
关键词:中小型矿产企业;融资风险;政府规制
一、我国中小型矿产企业现状分析及与政府规制的关系
(一)中小型矿产企业的定性
随着我国各地区经济不平衡的发展,对中小型企业划分的标准不一,为了方便研究,本文选用国家统计局官方发布的声明来界定中小型企业。声明指出,在工业企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二)中小型矿产企业融资现状及发展状况
截止2010年,我国已探明矿种171种,矿点共计20多万处,其中小型矿山占66%,中型矿山占23%。由此可见,我国矿山性质决定了中小型矿产企业是我国矿产企业的主体。据统计,我国矿产企业中,中小型矿企占比达到76%以上。中小型矿企尤其是小型矿企的数量如此庞大,主要是由于以前的国家政策导致的。这样催生的大量中小型矿企,面临极大的发展困境。但是进入21世纪以后国家,国家对地质类传统项目的扶持力度有所回暖。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型企业在自身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常寻求银行贷款,在银行实行紧缩政策时期,企业很难获得贷款,因此只好转向民间融资,但是这种融资模式成本较高,同时由于利润的不稳定,容易在企业发展中造成消极影响。这种融资的恶性循环,导致中小型矿企发展面临困境。
(三)政府规制与中小型矿业企业融资的关系分析
因为我国的矿业市场相较于西方,开放较晚,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是由政府所把持。所以才有了现在中国的矿业企业在市场开放以后存在很多要面临的如法律、安全、居民、市场,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和问题又以中小型矿业企业尤为突出。首先从矿业项目本身来说,其具有项目周期长,需要资金量大,牵扯的主体复杂多样的特征,再有,从中小型矿业企业来说,因为受制于公司规模的限制,在资金,人力,社会资源方面本就不够富足,甚至有些中小型矿业企业本身就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最后从中国市场融资大环境来说,中国的融资市场发展并不是特别健全,超额借贷,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基于以上几个方面,对中小型矿业企业而言,进行矿业融资,项目实施困难重重。它们就更需要政府在矿业市场上作出合理的规制,拿出具体,切实可行的规制措施,能够帮助到企业解决很多融资,项目进行中的困难。就我个人观点而言,政府规制与中小型矿业企业的关系可分为三层:
1、帮助与被帮助。政府拿出具体合理的成文的规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实实在在帮助到中小型企业解决项目上的问题,而中小型矿业企业因为有了政府的这些规制措施,项目进展可以更加顺利,减少障碍。从这一点来说,是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
2、引导与被引导。政府通过自有资源,合理规划和布局矿业的发展,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将这些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交由中小型矿业企业去具体运作。企业在接受政府引导后能实现项目最大的效益化。从这一点上将,是引导与被引导的关系。
3、监督与被监督。政府在形成各项规制措施的同时实际上对企业也可以有一个大致监督,因为中小型矿业企业的融资,项目运作必须在政府规制的限制范围内进行,从这一点来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二、国内矿业政府管理的现状分析及问题
相比较国外矿业管理体系,国内矿业管理体系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矿业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分配,而本文研究的主视角为政府,因此对相关利益者不做细分。据中国矿业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聚类表1(张宏亮,2015)所示,政府所处的地位是权威型的第一利益相关主体。其现实表现为不少地方政府在关于矿业管理方面存在较多越位、越权甚至与企业争夺直接利益的现象,这使得中小型矿业企业这些相比大型矿业企业不具绝对优势的直接利益相关者难以发展。近些年,有不少学者提出要将政府与市场一分为二,政府在矿业中的作用从“管制”向“治理”转变。然而,考虑到矿业这一行业的资金密集、高风险、投资回报期长及回报率不确定,但却属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的特殊性质,在国内矿业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前,政府将会长期处于一个“引导者”的角色。我们就从这一观点出发,分析政府在矿业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规制部门职能不明确
我国的矿业行业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地勘单位等多个部门分散管理,具有较强的不明确性。各个部门间相互隔离、缺乏配合与监督,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规制体系。因职能不明确造成政府在规制过程中有许多“逐利”现象,偏向于与项目运营相对稳定、投资回报相对可靠地大型企业达成共识,而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需求得不到解决。在中小型企业试图进入市场时,常面临难以获得矿业权、融资困难、资金链不稳定、技术落后等问题。这是国内中小型矿产企业生存空间小、存活期短、盈利不稳定的主导原因。
(二)缺乏第三方监管机构
数据研究表明2009-2012年间,我国行业中政府违法所占的比率约为71%。除上述分析的职能部门相互独立、缺乏相互监管外,其原因还包括:矿业市场缺乏与矿业无直接相关利益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导致该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权权联合”“权钱联合”等现象,产生了严重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相较于国内会计等其他行业,缺乏第三方监管机构使政府在这一行业中的权威性十分高,市场处于混沌状态,中小型矿产的储量、品味、基础矿山资料等得不到保障。
(三)相应法律体系不完善
矿业发展过程中,国内尚未形成相应的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主要以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为主,在矿业发展过程中普遍问题的相应解决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为辅。在这些相应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极大的笼统性,且政策调整频率较高,导致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时无法可依,出现违法事件时权责界定不明确及矿业行业政策环境多变。从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在产业管理过程中十分常见,中小型矿产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因经验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因素引起的法律政策风险。
(四)人才培养意识不够
从行业一线劳动者的角度来说,矿业属于高压、高强度、工作环境恶劣的一个行业。据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平均两至三天就会发生一起矿难,平均每天就有4名矿工死亡。面对如此高的死亡率,除要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监管外,还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力度。从业人员及相关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相关专业知识匮乏以及人员监管机构的缺乏等因素提高了矿难发生的几率。对于中小型矿产企业而言,安全事故的发生将会带来群众干预加大的现象,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宣布破产的结局。
三、矿业政府管理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法律的约束是一个行业能够取得长足稳定发展的根本。尤其是对对矿业融资,其因为涉及融资方,承包方,甚至第三方中介,等多个主体,再加上矿业项目本身周期较长,受主观客观因素制约多,投资回报期长,所以风险很大。这就需要政府加强管理,从勘探,开采,生产,各个环节严格把关,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上对矿业项目和矿业行为作出可为和不可为的界定,矿业融资才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进行,也可以达到降低风险,实现双赢乃至多赢的效果。
(二)建立以政府为背景,独立管理的矿业公司和政府规制机构
现如今,政府管理矿业融资,获取矿产勘探权审批的机构是矿业局。具体负责划定矿业勘探区,对进入开矿区探矿,采矿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权力下放,此外,政府还可建立以政府为背景的,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由政府统筹的矿业管理公司,用于在矿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把关,此外,成立专门的矿业规制和核算机构,核查矿业企业的财务,资金状况。通过分散和细化政府职能,降低风险,保证矿业融资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产业内交易,规范矿业市场交易行为
由于缺乏相关的明文规定,现如今国内矿业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灰色地带。例如,行业中普遍存在的以探矿权作为抵押进行抵押贷款,并筹取资金的现象。这一行为在市场中颇受争议,但在那些缺乏资金链、拥有探矿权的中小型矿产企业运营过程中却十分普遍。因此,对于产业内交易行为的规范,将会大大提高矿产企业运营效率,同时,使中小型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找到更加合理、合法的途径。
四、结论
由此可见,造成中国中小型矿业企业如今融资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中小型企业自身的实力限制外,其面临的中国经济的大环境局限也为企业融资增加了风险。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对中小型矿业企业的引导和扶持力度上也还有待提高,这是中小型矿业企业融资成败的重要一环。政府应拿出更多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帮助矿业企业将风险降到最低。就规制而言,政府应将着力点放在体系完善,建立独立的矿业融资管理机构,和相关负责人员素质培养三大方面。只有政府健全了合理的规制机制,中小型矿业企业才能真正相对减少融资风险。(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中小型矿业企业的产业聚集话发展研究》——王春梅
[3]《地质勘探费用投入及其效用分析》——方敏、文志岳
[4]国家统计局数据查询
[5]《国外融资实例》——搜狐
[6]张宏亮.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中国矿业治理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博士学位论文,2015.
[7]王简辞.矿业政府规制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8]车孝涛.我国中小型矿业企业投融资问题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