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燕屏,郭 跃
(安徽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院,合肥 230038)
【高等教育研究】
论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科学化
濮燕屏,郭 跃
(安徽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院,合肥 230038)
当前我国研究生培养面临着从提高数量向增强质量的转变,而科学化的培养方案则成为关键。培养方案的科学化首先要基于人本主义理念的基础与正当动机,同时应建立统一的体例,分类提出适度的科研论文要求并优化培养方案 “立法”的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培养方案科学化的实现,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高校制定与修改研究生培养方案应与研究生充分协商,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培养方案的内容不得违反理性和正义的价值。
研究生;培养方案;科学化;正当程序
研究生教育担负着培养创新型、领军型高层次人才的重任。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型”向“大众化”的迈进,我国研究生教育也面临着由提高数量向增强质量的转变。据统计,2015年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达64.74万人,其中博士生招生规模7.31万人,硕士生招生规模57.43万人,在学总数达170万人。作为研究生培养的基础与总体设计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便成为掌控和决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科学化引起了高度关注。
长期以来,立法科学化一直被视为我国立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作为制度形态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并不能与正当性等同,法便有了良法与恶法的传统划分。以制度为背景来厘清科学与正当的关系,科学性被誉为正当性的基础,正当性被称之为科学性的外衣。
研究生培养方案显然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范围,其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和狭隘性,生成程序与过程的开放性,调整效果的间接性并不能构成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科学化的逸脱理由。科学化应是所有规范应当承载的精神与实现的内容,更是基于科学性与正当性的“源与流”的关系,失去了科学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正当性便荡然无存。实质上,在法学的视域,并没有将研究生培养方案类规范进行调整遮蔽,软法因应了这种规范存在的需要。“公共组织不经过立法程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就是软法。”[1]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作用在于“保证研究生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研究生进行理论学习和科研实践的基本依据”[2]42。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手段,研究生培养目标因纲领性的表达而难以直接实施,必须通过培养方案的形式将培养目标落实并分解,培养目标因此也成为培养方案的当然内容和实质性控制。“制定有效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关键。”[3]研究生培养方案是事关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工作,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培养方案就有什么样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类别化、差异性的培养方案的正当性根源就在于适应专门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研究生培养方案架构起培养目标与培养结果之间的桥梁(见图1)。
图1 研究生培养目标与培养结果关系及主要影响因素关联图
培养目标与培养结果的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关键在于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及执行的严格性,而任何培养理想与培养结果的偏差都应当审视培养方案自身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培养方案及其执行并不能当然形成培养目标与培养结果的统一,这依赖于科学性的培养方案的前提。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及执行力决定了培养目标与培养结果的一致性及偏离程度。
科学性是一个全面的要求,是包含了研究生培养方案从理念、内容、程序到技术的不断趋于科学合理的立体性要求。科学化是一个动态的要求,研究生培养承载着培养目标与培养条件的衔接与缓冲,培养目标立足于国家建设与发展对高层次建设人才的需求。从发达国家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变迁可以察觉,研究生培养目标动态体现了社会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要求。
“理念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4]2培养方案的理念是培养方案生成与适用的指导思想,培养方案的理念决定了培养方案的价值取向,从而决定了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培养方案的科学化首先要求生成培养方案出于科学理念的指导和正当的动机。培养方案的理念在于生成与适用过程中的理论基础与主导价值观,它并不是一种虚幻的缥缈物,实则是贯穿始终并具有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而且决定了培养方案的基本品格。
“人是万物的尺度。”普罗泰格拉最早表达了人本主义的思想,从20世纪末以来,西方法学对人本主义进行了植入并不断诠释人本主义的内涵,表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马克思强调:“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5]73这与我国现在倡导的科学发展观有异曲同工之处。人本主义理念同时也受到批判,有学者认为人本主义的环境立法“甚至不惜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利益,因此人类给予自然的道德关注近乎于零”[6]。这种批判无疑制造了一起针对人本主义的“冤案”。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生成应秉承以生为本的理念,着力于以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和归宿。“大学管理以人为中心、以教职工为中心、以学生为中心。”[7]似有偏颇,教职工的价值在于学生的本位,没有学生,又何来教职工。
坚持人本主义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理念,应坚决反对高校在研究生培养中呈现出的色彩各异、程度不同的功利主义理念影响,对地方高校的影响尤为明显。高校科研评价与排名具有十分显著的导向功能,然而不合理的高校科研排名计量指标,以及由之衍生出的不合理的学科排名及高校排名成为功利主义理念支配下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发生偏斜的本因。高校具有客观存在的“利益人”本性:妄图通过较为靠前的排名为争取优质生源和获得外部支持赢得条件,而科研成果无疑成为高校排名最重要的计量指标,高校将这种压力转嫁给了研究生和青年教师,衍生出各高校对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和青年教师过高的科研成果的要求,导致较多高校存在青年教师职称难评和博士毕业困难的境遇。这实则是高校功利主义的理念,理念错位是本源问题,导致功利主义培养方案的形成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更为糟糕的因功利主义的理念支配下形成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导致研究生功利主义的学术追求,出现诸如一稿多投、不当署名、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科学化不奢求全面,但应针对培养方案存在的现实问题符合科学化的基本要求。
(一)应建立统一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体例
基于差异性与类别化的研究生培养需要,《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授予了高校依据上位法及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权限与职责,而高校在制定与修改研究生培养方案时却存在较为严重的体例的滥觞,表现为应然模块的缺失及模块设置的随意性。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容,包括每一具体模块的内容因研究生培养目标及学科的差异性并不适合进行统一,但基于研究生培养的共性及培养目标及方向的一致性,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体例进行统一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是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基本要求的实现和克服部分高校生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加紧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教育部软法规范,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统一的体例模块的要求。
通过对现有高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文本考察,目前对培养方案形成的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应当包括学科简介、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制与年限、课程设置、论文要求等模块。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及促进培养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视角,应着力于从三个方面加强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完善:一是强化教学要求与教学考核的实施。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显著差别在于本科教育注重教学,研究生教育注重科研。然而注重研究生科研能力训练并不代表就降低了研究生教学的功能,教学仍是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与提升的基础。研究生教学存在随意压减学时、随意调停课、不遵守作息时间的乱象,研究生教学监管在很多学校基本上名存实亡。二是要强调实践环节及研究生综合素养的提升,并将其纳入研究生培养方案。如东南大学在研究生培养中建立的“选听人文与科学素养系列讲座”值得借鉴,作为1学分的要求,东南大学在各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中提出了“在中期考核前应选听人文与科学素养系列讲座至少8次”的要求,其中3次为必听,分别为法律、心理与学术道德,其他5次为选听。三是建议设置专业必读经典书目。研究本专业的经典书目既是科研能力训练的前提,也是专业化的基础。网络信息的便捷、泛滥及研究生功利主义的目的与诉求导致研究生缺乏对本专业基础理论的涉猎,与研究生美誉名不副实。而学科点无疑具有经典书目筛选的慧眼,河海大学在其现行适用的2014版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举了每个专业的推荐阅读的重要书目、专著和期刊,值得借鉴。具体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体例及篇目见表1所列内容。
表1 研究生培养方案体例及篇目
(二)应分类提出适度的科研论文要求
研究生的角色与身份要求以训练其科研能力为基础和核心,科研论文与研究生科研能力及研究生培养质量存在关联关系,适度的科研论文要求是训练研究生科研能力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然而科研能力为研究生应当训练和具有的基础能力并不代表应当具有的全部能力范围,研究生毕业从事非研究工作的比例也呈现增长的趋势。研究生科研论文要求与研究生科研能力存在相关关系但并非直接必然和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长期以来,在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培养中存在的重学术论文、轻学位论文的倾向也不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国内一些知名高校如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并不见在其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提出过高的学术论文的要求,但社会并没有质疑其研究生培养的整体质量。研究生并不具有刊发高规格学术论文的身份条件,期刊界迫于影响因子的收录条件往往更倾向于刊发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身份的作者成果,这无疑又会挤压研究生取得科研成果的学术空间。
科研论文的要求,包括论文层次及数量的设置既要考虑对研究生科研能力训练的要求,也要考虑能切实为研究生减负,并且寻找到二者最佳的平衡点。如若出现大多数学生因未能达到学术论文刊发的要求而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毕业,学校就必须反思学术论文设置条件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而很多地方性院校并不具有这样自省的胸襟和情怀,使很多研究生苦不堪言。科研论文要求须考虑到:一是学校的功能定位,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并不是具有统一的科研基础、科研条件与学科团队,因而设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论文要求尤其是学术论文要求就必须要考虑学校的整体性功能定位,是科研型、教学型或是教学科研型院校。二是学科的类别。学科专业的性质不同,其收录论文数据库的难度也不同,就文科和理科两大普遍受到认可期刊收录数据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而言,二者的难易程度并不相同,而很多高校把这两种收录数据库同等对待作为对研究生学术论文的要求,这样针对整个群体普遍性要求看似公平却忽略了CSSCI与CSCD因难易程度不同的差异形成的基础不平衡,实质上侵害了文科研究生的利益。三是专业的特征。期刊收录数据库有局限性和不平衡性,衡量研究生科研成果需以期刊收录数据库为基础,但不能唯收录数据库是从。就行政法学学科而言,2014—2015年CSSCI来源期刊目录并没有收录《行政法学研究》,但在行政法学界《行政法学研究》的声誉与影响力不亚于绝大多数的收录期刊,宗教类的《佛学研究》境遇也是如此。高校在建立以依据期刊收录数据库为基础的科研成果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作出以专业和学科为背景的适度的学术论文要求的调整。四是应依据学术性硕士与专业硕士的培养目标差异,建立差别化的学术论文要求。同为硕士,学术性硕士侧重于培养科研人才,专业性硕士侧重于实践应用。这种培养目标的差异性要求学术性硕士的科研论文要求应高于专业性硕士,并探索更符合专业性硕士培养目标的考核方式,但目前多数高校忽视了这种差异性而采取了“一刀切”的简易统一要求。五是硕士生与博士生的培养差异。应针对硕士与博士适用层次化学术论文要求,在此不再赘述。
(三)应优化研究生培养方案“立法”的资源配置和综合利用
对高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滥觞的忧虑,引发对高校生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质量的关切和担忧,隐于之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立法”资源受到关注,其构成了对研究生培养方案质量影响的直接变量。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资源是指高校制定、修改、废止研究生培养方案过程中一切现实和可能的人、财、物、技术、信息等资源条件。
研究生培养方案生成的资源配置和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缺乏专门的经费支持。培养方案对研究生的利害关系可谓影响至深,其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学位申请条件和能否顺利毕业。基于审慎的态度应当进行充分调研、深入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要走访兄弟院校了解经验与教训,这不仅耗时耗力,而且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二是接受职务委托起草和主导形成的机构和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性基础。基于职能与管理的实际,多数学校授权研究生院(部)会同各专业学位点共同负责起草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生培养方案要在国家整体法律及政策规范之下,遵循研究生培养规律而生成。研究生培养方案必须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软法规范为依据,因而不可任意妄为,这不仅需要有专业管理经验与知识,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这在很多学校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学校并不具有这样的人员条件。
如何优化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资源配置和利用:第一,学校要高度重视,提供人、财、物多方面的支持,必须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角度来认识培养方案的重要性,不能通过简单的拿来主义敷衍了事。第二,要善于调动校内人力资源条件参与制定来保证培养方案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即使是对于诸如医学类高度专业性院校,在其马克思主义学院也有具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才资源,培养方案的制定不能闭门造车,变成学科点与研究生院两家之事,而是要举全校之力而为。第三,在培养方案起草过程中要进行反复的专家咨询,包括向研究生培养方面的专家、法律专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咨询,避免出现发布以后的培养方案存在违法条款的低级错误。第四,要善于运用立法技术来增进培养方案质量。庞德认为技术是法的三大构成要素之一,对研究生培养方案生成技术关注体现了培养方案自身的工具理性,包括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容的确定、语言表述及完善发展的技术三个方面。
如何防止高校生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权力的恣意和滥用,进而实现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正当程序原则具有防偏斜的保障功效。正当程序又称正当法律程序,其起源于英国法的自然正义,在美国法中获得了广泛应用和发扬光大,成为英美法的一个核心概念。“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为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8]1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软法属性及正当程序的工具性价值产生了培养方案适用正当程序的可能性,应遵循程序性与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
(一)程序性正当要求培养方案生成应与研究生充分协商
程序性正当包含较为丰富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公开性、中立性、参与与协商、可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反观研究生培养方案生成的程序特点,研究生参与性不足导致高校未与研究生协商形成单方立法的问题较为普遍。高校在形成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往往是学科点组织有关人员起草,起草后征求教师与学生的意见,再进行修改、补充以后报研究生院(部),由研究生院(部)进行审核并报学校讨论和审批,学校也会适当安排通过网络等方式征求意见,最后学校以文件形式下发。培养方案这种较为行政化的生成方式存在的问题有:研究生参与培养方案生成环节往往较为缺失或形式主义;学校在与研究生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即便研究生提出质疑或不同想法,往往也难以形成对培养方案后期修改的实质性制约;协商的形式也较为单一,主要是征求意见会的形式。
“作为私人的法权主体,若他自己不通过对其政治自主的共同运用而澄清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就哪些相关方面的平等者应该受平等对待,不同者应该受不同对待达成一致,是无法充分享受平等的主观自由的。”[9]7高校在生成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坚持与研究生协商是依法治校、民主理校的要求,是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通过与研究生协商生成培养方案,能有效吸收研究生的合理建议,避免学校存在管理立场的局限,从而使培养方案更加全面和科学;通过与研究生协商生成培养方案有助于学校充分听取研究生的意见与要求,反映研究生意愿和呼声,广大研究生因参与生成过程而取得了培养方案的主人翁地位,可以消解因单方立法而形成主观抗拒,必然更有利于培养方案的实施。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作为类似“立法性”行为应通过正式听证的方式进行有拘束力的协商。在操作技术上,不适宜由研究生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否则有违主持人中立的听证原则,由学校办公室作为听证主持人具有一定程度中立的立场;培养方案生成的听证要着重吸收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这两大基本利害关系主体的参加并保证不低于参与听证人数比例的60%;确保听证结果对培养方案修改与完善的拘束力,不能出现听证一套、方案一套,你听你的、我定我的,听证结果对修改培养方案草案形成不了拘束力,听证的价值就不复存在。
(二)实质性正当要求培养方案不得违反正义的要求
“正当程序禁止专横的政府行为,即剥夺(明显损害)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或者同等重要的东西或者必要的附属物。”[10]73实质性正当程序经由美国法院判例确立,包含契约自由与隐私权的原初实体正当内容。后实质性正当程序要求立法必须保障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衡量培养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重要参数。公平正义应体现在培养方案生成全过程及贯穿培养方案内容的始终。首先,高校要建立与研究生相对平等的地位关系。基于高校与学生存在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关系属性,尤其是高校获得授权的培养方案的制定和适用具有浓厚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色彩,寻求平等的法律地位较为困难,应秉承相对平等的理念。当前不平等的地位是形成高校培养方案生成“单方立法”的根源,克服研究生“被立法”的窘态,急切需要建立与校方相对平等的地位。“无论是在学生入学前、求学中,还是在学生毕业时,基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单方面设立学生相关的各项规定。”[11]其次,培养方案适用的规则避免不当和模糊,必须清晰确定。尤其是对于论文要求、必修课程等设置的规则必须明确,包括较为虚化的培养目标应尽量用较为可操作性的语言进行表达。同时就培养方案内容的理解出现争议应当作出对研究生“有利解释”的选择。最后,坚持对培养方案审查的严格理性检验标准。在外部审查的疆域,并没有将培养方案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但是随着对行政诉讼立案范围的厘清,围绕学校不予授予学位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多,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合法性以及以培养方案为参考依据审视高校行为的合法性便是法院审查的常态。一方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内容与生成培养方案的目的之间有理性关系;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对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如对学术论文刊发要求的规定等必须有正当理由,进行修改和完善研究生培养方案时要有紧迫或重大的利益需要。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科学化是一个从内容到形式,从制定到适用的全方位科学化,科学化的培养方案成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础和关键,也必将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提供保障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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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静】
OntheScientificationofPostgraduateTrainingProgram
PU Yan-ping, GUO Yue
(Graduate School, Anhu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Hefei 230038, China)
At present, the training of graduate students in China is facing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increasing quantity to enhancing quality, and the scientific training scheme becomes the key. The training program must first scientific and proper motivation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humanism, and should establish a unified classification system, put forward appropriate scientific papers and optimize training program “legislative”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protection training program of scientific, procedu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formulation and revision of postgraduate training program should be in full consultation with the graduate college,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requir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tent of the program which shall not violate the value of justice and rationality.
graduate student; training program; scientific; due process
2017-03-13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治理规范体系的构建(SK2017A0228)
濮燕屏(1983—),女,安徽铜陵人,安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讲师,医学硕士,主要从事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研究;郭跃(1979—),男,安徽肥西人,安徽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G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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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128(2017)18-00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