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2017-09-04 12:20魏丹
商情 2017年28期
关键词:相关性探讨

魏丹

【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络的全面发现和不断普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种网络交易不断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当中。这不仅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购物方式和购物习惯,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和电子贸易。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国家工信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必须全面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的研究,然后全面利用我国现行民商法保护用户的网络交易安全。本文首先分析了现阶段交易安全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行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过程当中的具体体现,最后分析了全面加强网络交易安全中的我国现行民商法保护的创新,希望能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我国现行民商法保护的相关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络交易安全;我国现行民商法保护;相关性;探讨

随着网络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习惯于使用互联网来完成各种交易和贸易,这也使得互联网络交易的商品的数量不断的增加。然而,由于我国的互联网络技术发展较为缓慢,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网络交易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全面地促进网络交易的发展,不断的提高我国用户网络交易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国家工信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需要加强对先进的互联网络技术的研究。然后在原有的基础上引进国外互联网络安全技术,并全面地利用我国现行民商法对互联网络交易活动的各种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交易双方的责任,能够最大限度地杜绝交易过程当中不良现象的出现,从而显著提升我国网络交易的整体安全性、可靠性、公平性。

一、现阶段交易安全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易风险不断增大

在实际的网络交易的过程当中,交易活动往往很容易受到各种确定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网络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这不仅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财产安全和交易活动安全,同时也对互联网络贸易的全面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在网络交易的过程当中,各种交易活动都具有较高的虚拟性,这就意味着交易双方必须承担相对较高的风险系数。由于缺乏专业的管理和法律制度的约束,从而使得交易过程当中不断的出现各种网络诈欺和诈骗现象,这严重地破坏了网络交易市场的秩序。但在人们已经习惯于使用网络交易来完成各种购物需求的情况之下,各种网络交易的数量并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的持续增加。基于此,国家工信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就必须要全面地加强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管理。不仅要全面的利用民法保护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要用刑法对网络交易过程当中的黑客攻击和诈骗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商法当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特别是对于网络交易过程当中的订单履行发货、客户转账、客户下单、客户信息上传等环节要进行全面的管理。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络交易能够公正、安全、公平的展开。

(二)信息的真实性降低

互联网络的普及使得人们更容易获得各种信息。在网络交易的过程当中,由于各种信息的渠道来源相对较多,而交易双方不需要面对面的完成交易活动,这就使得消费者对于卖家提供的产品信息的来源和渠道的了解受到一定的限制。另外,网络交易的快速发展有效地打破了传统贸易过程当中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这使得网络上流传的各种信息更加多样化。仅仅依靠简单的图片和文字描述,难以让客户更好地掌握商品的实际情况,而有的卖家甚至为了提高銷售额而上传虚假的信息和图片,这就使得网络交易过程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协作工作力度不足

我国的网络交易自从发展以来取得较好的成效,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当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特别是交易过程当中涉及的物流公司、客户、商家在进行商品传递的过程当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在实际的交易过程当中,普遍地存在着客户下单之后商家却过了很长时间才发货,而商家将货品打包之后交由快递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传送。商品在运输传送的过程当中,物流公司和快递公司的服务以及运输管理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甚至还有的商家没有严格的遵循合同的相关内容和条款,随意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重要信息。大约有67.3%的网络卖家的货品描述与实物存在较大差别,有29.7%的商家在客户下单之后延迟发货,23.4%的商家本身的商品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17.9%的卖家拒绝在合理的退换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退货和换货的服务,14.9%的卖家甚至出现无故拒绝销售已拍商品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严重的影响了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全面发展。因此,国家工信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必须加强对这些方面的研究,然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面的提升我国现行民商法对于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

二、我国现行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一)表示主义的具体应用

我国现行民商法当中详细地规定了交易过程必须能够客观的体现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当交易过程当中存在交易行为和交易意识不一致的现象,例如网络交易过程当中存在胁迫、欺诈、虚假信息等现象时,依据我国现行民商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就可以将网络交易判定为无效,然后可以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撤销交易过程当中的电子签名等网络交易行为确定等的操作。这就意味着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签名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受到我国现行民商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例如,现如今使用较为广泛的网上银行电子签名。这就是我国现行民商法当中的法律表示主义在网络交易过程当中的具体应用和体现。

(二)公信原则和公示主义

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互联网络的全面发现和不断普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种网络交易不断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当中。这不仅改变了人们传统的购物方式和购物习惯,同时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和电子贸易。在网络交易的过程当中,交易双方必须详细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交易的要求在相关的购物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登记。例如,在个人用户和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上以通知、呈报、登记、占有的形式向交易双方呈现我国现行民商法当中的公信原则和公示主义的相关内容。另外,网络交易过程当中的各种网络行为也必须要完成相应的注册和合同的签署,例如,商标注册、专利转让、产权变更、不动产变更等,这一系列的网络交易行为都受到我国现行民商法当中的公信原则和公示主义的保护。endprint

(三)严格责任主义的应用

在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的过程当中,我国现行民商法根据实际的情况严格地规定了交易过程当中的主体责任,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贸易公司的一系列活动和经营进行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例如,对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经理、公司董事等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向用户提供网络交易的网络公司。如果在网络交易的过程当中公司出现了虚假财务报表、诈欺等的现象,相关的责任主体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全面加强网络交易安全中的我国现行民商法保护的创新

(一)明确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

基于网络交易具有较强的虚拟性和特殊性,我国现行民商法必须严格地对交易过程当中的双方责任进行明确,并且要通过法律条款的形式承认虚拟交易主体与传统交易主体同样享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民商法也需要充分地考虑网络交易过程当中的虚拟交易到具体情况,对交易过程当中的数字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然并承认电子商务主体享有与传统交易主体同等的地位和权利,并详细地体现在法律条款当中。除此之外,还要对网络交易过程当中的电子身份进行具体的规定,交易平台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公开电子身份确认,并对其提供相应的我国现行民商法保护。还没有进行网络身份确认的交易双方,其交易行为将不受到任何法律的保护。

(二)综合调整交易的法律规范

为了确保互联网络交易能够顺利规范的展开,国家工信部、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必须要树立全新的网络交易安全管理意识,并且积极的引进各种先进的科技,替代传统的交易模式和管理模式。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国现行民商法需要根据網络交易的具体发展情况对其中的法律条款进行新的调整,有目的性的在我国现行民商法当中增加与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其他方面的情况推出具有较强约束力和管理能力的法律条款。例如,《电子签名商务法案》、《电子交易法令》等。除此之外,还要对我国现行民商法当中不适用于网络交易的条款进行一定的调整和修改。例如,传统的涉外交易和相关的合同当中必须以书面形式规定相关的交易内容和法律责任,而在网络交易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签订相关的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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