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2017-09-04 00:24刘伯超
物流技术 2017年8期
关键词:质权动产商业银行

刘伯超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刘伯超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从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的内涵与法律关系入手,分析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法律风险的特征。以《物权法》、《担保法》为法律基础,结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质权的有效性风险、动产质权优先受偿性受阻的风险、质权实现的风险、质权人与监管人间法律关系不确定性的风险、质押物本身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等方面提出了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的法律风险,进而从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法规完善建议、实务操作层面的措施两个维度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供应链融资;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法律风险

1 我国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概述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是一种供应链上中小型企业用库存产品、生产资料等动产向商业银行质押而取得贷款的融资模式。一般来讲,相对于土地等不动产,商业银行不接受价值不易确定、不易保管的动产质押。但在供应链融资中,以供应链所有企业为一个整体,核心企业信用、经营水平为基础,企业间稳定交易关系为保障,增强了商业银行接受动产质押的可行性。这种融资模式主要是针对供应链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购买原材料、生产、制成产品,进而进行运输、销售整个过程中大量流动资金被占压的情况,将动产置换成流动资金,减少企业压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以质押物是否处于封存的状态来进行划分,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可分为:静态动产质押、动态动产质押(如图1)。

2 我国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核心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四方当事人在供应链动产质押融资中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签订多个相关合同,具体关系如图2所示。

图1 我国供应链融资中的动产质押分类

图2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图

2.1 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与中小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供应链上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经常表现为长期的购销合同,而这正是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开展的基础。商业银行通过验证合同来确认供应链成员之间关系的稳固性,为贷款发放提供基础。

2.2 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上中小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供应链上中小企业通过动产质押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商业银行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签订借贷合同(主合同),因此中小企业对商业银行有还款义务。商业银行为了使自己的债权更有保障,还要与中小企业签订动产质押合同(从合同)。当中小企业无法按时还款时,商业银行对质押物优先受偿。

2.3 商业银行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供应链上核心企业通常实力强、规模大,如果其愿意为供应链上中小企业担保,与商业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可以更大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进而提升供应链整体实力。

2.4 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上中小企业间的法律关系

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过程中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使第三方物流企业与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形成仓储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委托人)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受托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通常还会要求其协助对供应链上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质押物信息、价格、流向等进行监控。

3 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法律风险的特征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只占我国融资担保业务中很小的一部分,但其发展迅速,是未来融资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在供应链动产质押实践中,分析其法律风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3.1 标的物的特殊性

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质押物大多是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库存、生产资料等动产,而这些质押物价值评定十分困难,现实中一般都会高估其价值,而这样对商业银行带来了风险。同时,动产质押物的仓储保管、运输搬运都有较高的要求,在此过程中发生风险的概率比较大,从而可能造成质权受损或灭失。

3.2 风险的高度复杂性

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质押合同的签订、生效,质权的产生、有效性、有效时间、灭失、实现都会伴随着各种法律风险,其中有些风险是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商业银行、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操作不当造成的。

3.3 法律风险高导致融资成本提升

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由于法律风险较高,较为复杂,而且动产质押物价值波动较大,市场反应敏感,变现能力较差,储存要求较高,所以商业银行在开展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业务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只能提高贷款利率。同时,对质押物、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各相关方审查、监管费用也都较高,从而导致了供应链上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成本急剧上升,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经营状况,反而增加了商业银行质权实现的风险。

4 我国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由于具有如上特征,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由于法律层面、实践层面中各种原因,从签订质押合同到质权消灭或实现过程中,造成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押物价值变化、质权灭失等各种法律事实都可能造成其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4.1 质权的有效性风险

(1)质权取得时的有效性风险。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过程中,通常不是由商业银行来对质押物进行仓储保管,而是与供应链上融资中小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具体由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动产进行实际监管,而出质押物在静态动产质押时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中,在动态动产质押时甚至经常在中小企业自己仓库里。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出质动产应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出质动产时成立并生效。而在动产质押实践过程中无论是将动产储存于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库还是出质人自有仓库都会导致质权无法生效,进而引发法律风险。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指的是当事人不能创立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物权,物权设立方式与基本内容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都没有对动态动产质押做出相应的规定,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动态动产质押的质权在《物权法》中无效,质权人也就失去了质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风险显而易见。

(2)质权持续时的有效性风险。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仅对质押物的价格、质量、存放地点是否为指定地点等方面进行审核,而忽略了质押物在权利上是否有瑕疵,如是否具有处分权。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明确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是在所有权保留的设立、公示方法、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的竞合、所有权保留的权利义务等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动产所有权保留的审查往往也比较困难。

此外,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质押物大多是生产资料、库存产品等流动性高、安全性低的动产,如果发生毁损、灭失,质权也随之消失。如果出质人在质押前已经对质押物投保,并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则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是第三人,而非质权人。

4.2 动产质权优先受偿性受阻的风险

(1)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竞合。动产留置权优先受偿的效力在《担保法》、《物权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对当动产质权与抵押权发生竞合时应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在《担保法解释》中第七十九条提到:“同一财产法定等级抵押权与质权同时存在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也就是说标的物两种权利发生竞合的时候,应先确定标的物是否已经进行抵押权等级,如果没有登记则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但是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过程中,质押物所有权人仍然是出质人,其仍可对质押物进行处分,包括登记抵押权。这就很容易造成质押权、抵押权先后经过公示,即使质押权在先,抵押权在后,根据《担保法解释》登记过的抵押权优于质押权,进而造成质押权优先性受阻。

(2)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竞合。在供应链融资静态动产质押过程中,供应链上融资的中小企业(出质人)与商业银行委托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存在仓储合同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保管质押物并收取仓储费。《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并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如果质押人不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仓储保管费用,那么第三方物流企业可以对质押物采取留置措施,行使留置权。此时质押物上就产生留置权与质权竞合的情况,且物流企业的留置权优先于质权人的质权,这对质权人质权的实现将产生法律风险。

4.3 质权实现的风险

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如果供应链核心企业不与商业银行签订《回购协议》,商业银行在实现其质押权时可能会碰到如下法律风险:

(1)质押物协议处分时间上的风险。我国法律中对质权人与出质人达成质押物处分时间没有明确界定,即对于是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履行之中、还是期满时达成协议没有明确说明。而且对于处分方式也仅有折价、变卖、拍卖几种方式的规定,对于其他方式是否禁止也没有说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质权人只能通过法院来主张权利的实现,这对质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2)质押物处置方式选择的风险。我国《担保法》对于质权人、出质人双方就质权实现的规定中说明可为变卖、折价、拍卖等方式,但对于是否可以使用其他方式没有说明。因此,在现实操作中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就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而另一种观点认为除了以上三种方式并没有说明其他方式,因此只能在这三种方式中选择处置方式,这种分歧为质权的实现带来了障碍。

(3)通过法院主张质权实现而带来的风险。关于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银行如果无法与债务人达成质押物处分协议时,银行无权处分质押物。而此种情况下,《物权法》规定只能通过法院来主张权利。但是无论是向法院起诉确定质押权方式,还是起诉请求拍卖质押物,从起诉到审理、执行平均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这对于质押动产来说风险不言而喻。

4.4 质权人(商业银行)与监管人(第三方物流企业)间法律关系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动产进行监管,从法律关系来说这是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但是现实操作中除了对动产进行保管、监管外可能还会涉及到对质押动产的评估、监督、信息及时反馈等诸多内容,这就造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而在我国法律中尚无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文。因此,当商业银行、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间发生纠纷时,对于责任归属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

4.5 质押物本身价值不确定性的风险

在进行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时,商业银行对于质押动产必然要进行评估,评定其是否符合质押要求,价值大小等,进而决定是否进行贷款及贷款额度。但是动产质押中质押物为动产,随着时间的流逝往往会出现贬值,而贬值之后就会出现质押物的价值与贷款额度不匹配的情况,导致质权受损。在市场瞬息万变的今天,这种价值的变化也是不可能完全预测与评估的,一旦动产质押开始就要不可避免的面对这种风险,为质权人带来法律风险。

5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5.1 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法规完善建议

(1)构建完善的登记公示系统。通过公示使社会各界随时可以查询统一的、公开的、法定的信息,使物权变动被可能的利益相关方及时掌握。此系统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动产质押等商业活动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措施,推动包括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在内的各种金融业务的开展。在构建完善的登记公示系统过程中,政府承担建立统一登记机关,构建统一登记平台的职责,积极推行物权变动统一登记制度、规范统一登记程序、树立统一登记效力。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构建全国网络化动产担保登记平台,使商业活动各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动产担保的统一法定信息,从而尽可能的规避风险、保障交易安全进行,推动我国金融实践的发展。

(2)建立动产质权实现快捷绿色通道。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动产质权,

请求用特定的质押物清偿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能否方便的、顺利的行使质权,是确保其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质权启动与实现效率,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实现质权的时间、方式;设计当协议无法达成时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简易司法程序。当然,为了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允许其提出异议。

5.2 实务操作层面的措施

(1)完善质押物转移占有手续。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如果质押物(出质的动产)不能实现转移占有,商业银行的质权可能就会面临不能成立的风险,对其带来不可估量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对质押物的占有主要有两种形式:①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对质押物进行实际占有并对其监管,即要求出质人(供应链上融资中小企业)将质押物交给银行指定的监管企业进行监管。这种情况下当质押物(质押动产)移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时,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填写质押物清单、签发仓单交给质权人(商业银行),从此时起视为质权人对质押物占有。②由于出质人(供应链上融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质押物(质押动产)存放于出质人自有仓库里,商业银行只是派人对其进行监控。这种情况下对于质押物应在其仓库的特定区域进行存放,将其与其他动产严格区分并贴上专门标志,以便于监管人员监督与管理。办理好相关手续即可向质权人(商业银行)填写质押物清单、签发仓单,此时视为质押物被商业银行占有,其质权开始生效。

(2)通过合同特别条款规避法律风险。①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质权人(商业银行)与出质人(供应链上融资中小企业)签订质押合同时应该对质押物(质押动产)名称、数量、质量、品质、规格、价值、折旧计算方式、是否投保等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记录,而不是简单的笼统说明。特别是在进行供应链融资动态动产质押实践中,对于质押物质权人(商业银行)处理与出质人(供应链上融资中小企业)合同中详细记录上述事宜,并在与实际监管人(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协议中予以详细说明。同时规定当质押物出现需要出入库、更换、折旧等情况时进行及时记录,并要求出质人签字确认,形成原质押合同的附件,及时送交质权人确认、存档,以保障质权人的利益。②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动态动产质押由于质押物流动性较大,且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质押物经常在出质人(供应链上融资中小企业)仓库中进行保管,出于对质权人(商业银行)质权的保护,双方可以约定出质人不能对流动中的质押物设定抵押等物权变动,以防止其利用质押物流动性大,不利于监管等特点进行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如果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出现恶意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或私自处分质押物时应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强化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资质与行为的管理。①在供应链融资动态动产质押实践中,商业银行经常需要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动产进行监管。委托人(商业银行)要对受托人(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严格审核与管理,对其经营能力、整体实力、设施设备、规章制度、信息化水平等进行考查,以确保其有能力、有条件完成此项委托业务。同时还要定期对其经营状况、质押物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动态监控,确保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状况及质押物状况符合要求,如发现其信用、资质、合同履行等方面有问题应及时终止合同,并对其进行索赔。这也是质权人(商业银行)对自身利益的保障。②在供应链融资动态动产质押实践中,质权人(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动产进行监管,在供应链质押监管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标准作业流程,各个环节、各种情况下责任如何划分,订立违约条款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使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制度化的质押监管合同约束其行为,确立其作业规范,最大程度上规避法律风险。

(4)加强主体资格的适格性、标的物的合理性、合同有效性的审查。①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商业银行要对融资合同涉及到的融资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各利益主体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验证其是否是适格主体,避免出现主体不适格而造成合同无效。②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质押物的审查,以确定质押物属于银行可以接受的品种,不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可质押动产。同时要对质押物的权属、保险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确保质押合同对质押人、质押物的约束作用,确保报销受益人为质权人。③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实践中,商业银行要加强对质押业务中各个合同的有效性的审查,明确各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业流程与标准。确保质押物转移占有方式、手续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对商业银行内部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1]宗峻麒,胡晨旭.供应链融资模式及风险控制研究—基于动产质押模式的分析[J].中国市场,2015,(16).

[2]黄歆.浅析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监管方的风险及控制措施[J].海峡科学,2014,(9).

[3]陈双,朱传波,王卫彬.基于动产质押的供应链融资模式及风险控制[J].统计与管理,2014,(4).

Preventive Measures for Legal Risks in Chattel Pledge in Supply Chain Financing

Liu Bochao
(School of Economics&Management,Changzhou Institute of Mechatronic Technology,Changzhou 213164,China)

In this paper,starting with the connotation and legal relations in chattel pledge in supply chain financing,we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legal risks,then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specified the legal risks arising out of the chattel pledge in supply chain financing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validity of pledge,priority of compensation,enforcement,and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ledgee and the supervisor,etc.,and at the end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counter these legal risks.

supply chain financing;commercial bank;chattel pledge;legal risk

F274;F272.35

A

1005-152X(2017)08-0131-05

2017-07-01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助

刘伯超(1980-),男,副教授,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物流管理教学团队主任,中国物流学会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doi∶10.3969/j.issn.1005-152X.2017.0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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