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事件频频发生,严重损害着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研究会计舞弊问题对规范和发展证券市场至关重要。本文从原因、主要手段的角度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会计舞弊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会计舞弊;舞弊原因;主要手段;舞弊防范
会计舞弊是行为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欺骗性手段故意故意扭曲财务事实,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从我国内地的银广厦、绿大地、紫鑫药业再到美国的安然 、施乐、世界通信 ,纵观国内外会计舞弊事件,不难发现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手段和方式更加趋于复杂和隐蔽,其舞弊行为对广大投资者的危害难以估量。因而,研究和防范会计舞弊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尤为必要。
一、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原因
1.内部控制不健全——会计舞弊的源头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效率,而且可以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然而,当企业内部控制薄弱、“一股独大”,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独断专行、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时,内部控制就会出现很多漏洞,给想要会计舞弊的人员可乘之机,不健全的内部控制便成为会计舞弊的源头。
2.巨额利益的驱动——会计舞弊的动机
通过分析会计舞弊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利益动机主要是以下几类:(1)为了获得上市资格,达到上市对于企业业绩的规定,争取高价发行公司股票,企业通常在公司IPO审计前实施会计舞弊行为;(2)为了“融资圈钱”,获得银行贷款或高价增发新股,从资本市场上套取资金,企业通常会粉饰财务报表,以达到融资对各项财务指标的要求;(3)避免因经营业绩不佳被ST、PT或者退市,企业通常采用虚增利润、变更会计准则、利用关联方交易等方式进行会计舞弊。
3.法律体制不完善、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会计舞弊的“保护伞”
国家的法律体制、社会监督体制的完善程度对防范会计舞弊至关重要。然而,薄弱的法律体制和监管体制给予了会计舞弊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会计舞弊“保护伞。
我国虽然颁布了《经济法》、《公司法》等相关的法律律法规,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法律体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惩处力度不够,舞弊成本过低。尤其是对会计舞弊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惩罚过低,会计舞弊处罚成本与舞弊利益相比极低。另一方面,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法律管理的作用,不少不法分子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钻法律的空子。
在我国,会计的社会监督主要是由民间审计者——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一方面,我国审计行业起步较晚,审计市场机制不健全,审计不能充分发挥其有效性。另一方面,在“买方市场”下,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维系客户、获得不恰当收益,包庇企业会计舞弊、甚至与其串通舞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健全社会监督体制,充分发审计的有效性,关闭会计舞弊的“保护伞”尤为必要。
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主要手段
上市公司实施会计舞弊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典型手段:
1.收入舞弊
上市公司为了粉饰财务报表、虚增利润,经常利用增大销售核算范围虚增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有问题的收入、通过财务报表合并技术虚增收入等手段进行收入舞弊。
2.费用舞弊
为了达到虚增利润或者偷税漏税的目的,费用舞弊也是上市公司进行会计舞弊的主要手段。费用舞弊主要表现为:﹙1﹚收益性支出资本化。上市公司通过将期间费用以及应当与本期收入相配比的营业成本填报为长期资产减少费用支出,虚增本期利润。﹙2﹚费用摊提目标化。上市公司通过人为变更会计政策等手段诸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研发支出等费用的计提或摊销比例、摊销期限等,来达到改变本期费用的目的。
3.非经营性损益操纵舞弊
上市公司常常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处置转让子公司等手段伪造非经营性收益,操纵虚假利润,并且凭借其交易的复杂性、隐蔽性,给注册会计师审计制造了障碍。
三、对上市公司会计弊行为的防范
1.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从源头防控会计舞弊
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对于防止、发现和纠正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会计舞弊行为有重要作用。为了防范会计舞弊,应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在源头上抑制会计舞弊的发生。
首先,要建立健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存货管理、财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度。其次,增强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其有效性。各级管理者应该明确责任,严格把控内部控制在各流程的执行情况,使其落实到位。最后,完善内部监管机制,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内部监督部门的责任。通过对内部控制的风险评估,揭露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通过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真实客观的向高层管理者反映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及需要改进之处。
2.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监督力度
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防范会计舞弊强有力的武器,严格的监督是制约舞弊行为的重要保证。因而,立法部门应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加大对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执法力度,营造“公开、透明、公正”的法律环境,使会计舞弊者闻“法”丧胆,不敢逾越法律的界限。同时,监督部门应该加强稽查范围和稽查力度,严格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大力惩处执法不严的“包庇”行为,加大对实施会计舞弊行为的公司及个人曝光度,切实做到执行到位、处罚严格、监督严密。
3.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民间审计的集合体,在发现和揭露会计舞弊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審计市场现状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不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甚至与上市公司冲通舞弊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因而,有关部门应该从以下方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其审计有效性:
(1)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民事责任
多数情况下,会计舞弊行为往往仅对上市公司的高管和公司进行处罚,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逃脱”法网,利益受损的股民对注册会计师的起诉也很难取得强有利的证据得到胜诉的结果。所以,应该加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合伙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其连带责任。如:限制审计、吊销执照、暂停执业等。
(2)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
为了增加审计独立性,应由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联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严格执行“审计轮聘”制度。同时,在与审计客户为亲属或发生过雇佣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等方面,严格监管独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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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少华.防范企业会计信息舞弊的综合对策研[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6-25
作者简介:
石天然,女,1994年9月,河北保定人,大学本科,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14级注册会计师专业,职称: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