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金柱
“意识形态话语权”概念的内涵剖析※
●董金柱
近年来,“意识形态话语权”的相关研究日趋升温,但对于“意识形态话语权”这一基本概念的内涵却缺乏一致的科学界定。学者们在使用它时各说各话,甚至自相矛盾,从而导致相关研究成果存在较大的纰漏和缺憾。对其进行科学的界定已势在必行。按照概念、理论推演的逻辑和现实中人们对“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多维实际理解与运用,可以将“意识形态话语权”较为合理地剖析界定为“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利”和“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力”两大层面及四个维度。
意识形态话语权;内涵;权利;权力
近年来,学界对“意识形态话语权”相关问题的研究日趋升温,相应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综观众多研究成果,却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是对于“意识形态话语权”这一最基本概念的理解、界定和运用较为混乱、模糊不清。
最让人堪忧的是,在诸多专题研究“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的学术成果中,有相当多的学者根本就没有分析、界定“话语权”的内涵,直接绕过了它而提出自己关于“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或建设的意见、对策。这样,在其所提出的对策、建议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相互交叠、交叉和含混不清的地方。
因此,对“意识形态话语权”这一基本概念进行较为科学的界定已势在必行。本文将结合概念、理论推演的逻辑和人们对“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多维现实理解,试图对“意识形态话语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深入剖析和科学界定。
如前所述,对“意识形态话语权”概念进行科学界定的核心是对“话语权”一词进行科学地界定和解读。
“话语权”一词是由“话语”和“权”两个词组合而成的合成词。“话语”,简单地讲就是言说和表达,它是思想观念借以展现和传递的载体。汉语中的“权”,一般来说,则有“权利”和“权力”两重含义或意指。关于“权利”,从其形成的源头上看,它形成于古代的罗马法。罗马法里的“权利”(Jus)意思是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它包含有法律、正义及义务等多重含义[1]。一般而言,“权利”主要是指一种与正当性相关的资格。而“权力”的英文“power”一词则来自法语的“pouvoir”,后者又源自拉丁文的“potestas”或“potentia”(两者都源自动词“potere”,即“能够”),意指“能力”。在罗马人看来,“potentia”是指一个人或物影响他人或他物的能力。“potestas”还有一个更狭隘的政治含义,是指人们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具有的特殊能力[2]。因而,“权力”主要是指一种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由此,综合起来讲,“话语权”可以在“话语”的“权利”和“权力”两个维度上,简单地界定为具有言说和表达的资格,以及通过言说和表达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其中,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努力追求的目标和结果。它们是话语权内涵的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的层面。
下面将进一步更加详细、深入地剖析和探讨话语权内涵的这两个层面。
话语权内涵的第一个层面,是具有言说和表达的资格或实现表达的权利,也就是要拥有言说和表达的渠道或途径,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而且,相较而言,表达能力应居于更加优先的地位。
1.表达能力
任何权利的行使或实现,都需要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相应能力。否则,权利只是潜在的,不具有实际意义。话语权作为一种“权利”时也不例外,它需要话语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
表达能力是指表达主体善于把自己的思想、情感、想法和意图等,用语言、文字、表情、动作、图形和一些象征符号等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来,并善于让他人理解、体会和把握。一个主体如果不具备表达能力,不能正确有效地表达和传递自己的意图和想法,即使拥有再充足的表达途径和渠道也是没有意义的。如同一个婴儿或智障人士,无论提供给他多么充足的表达途径和渠道,他也无法彰显其话语权。因此,具备表达能力是实现话语权的先决条件。表达能力对于话语权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表达能力,就不会拥有话语权。
仅从语言的角度来看,表达能力是对语言文字的熟练掌握与运用,但它又不仅仅是语言文字的简单熟练掌握和运用,它与表达者的智力和驾驭语言文字的能力或技巧也密切相关。如同政治学界一些比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制和西方议会制度的代议制的学者们所指出的我国代表制存在的一个局限:代表制不同于代议制注重议员的议事能力,而只是强调代表的身份或出身,因而,似乎工人的利益只能由一线的工人来代表,同理,农民、知识分子阶级、阶层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利益,也只能由其群体出身的代表来代表,但却无关其议事能力。如此造成的结果却是,这些人大代表仅仅是其所代表群体的象征而已,实际上却并不能真正有效地代表或维护其所本应代表的群体利益。究其原因,则是他们缺乏实实在在的“代表”或“代议”能力,也即是他们缺乏作为代表应有的议事技巧或表达能力,从而,他们也就根本不具有实际的话语权。所以,从这一角度来讲,话语权的大小是与表达能力成正比的。在同样条件下,一个善于表达的人将比一个不善于表达的人拥有更大的话语权;而同一主题内容,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表达也将获得不同的话语权。
2.表达平台
没有表达,就没有话语权。话语权要经由表达来实现,而话语的表达需要借助一定的渠道或途径。话语表达的渠道或途径就构成了表达平台或话语平台。话语的表达平台主要是由各种媒体所构成,也包括能够传播信息、资讯的各种机构、团体、组织、会议和人们相互之间的各类交流活动。
各类媒体是话语表达的主平台。因此,任何意识形态要想掌握话语权就必须首先掌握媒体或媒体平台。
各种媒体在历史上先后出现,不同媒体所发挥的作用也各不相同。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媒体的重要性地位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根据媒体的发展变迁把媒体分为传统媒体(旧媒体)和新媒体(新兴媒体、新型媒体)。当然,这种区分是一种相对性区分,“新”和“传统”是相对而言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它们有着不同的内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就无法加以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区分了。一般认为,美国媒体理论家保罗·莱文森(PaulLevinson)将在互联网以前就已存在的媒体称为旧媒体,而把在互联网以后诞生的媒体称为新媒体,也即,新媒体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生成的各种媒体,这是受到较为广泛认可的关于新旧媒体的区分及对新媒体的定义。依此界定,旧媒体或传统媒体最主要的是报纸、广播和电视三大类。
自从20世纪中后期以计算机的发明和网络技术的应用为基础和主要标志的新媒体出现后,新媒体即以其信息传播的即时性、非线性、互动性、开放性、去中心化、个性化以及信息的无限性和数字技术带来的高品质等传统媒体无法比肩的优势迅速发展壮大,在短短的时间里就超越了传统媒体的影响力,处于一马当先的地位,在新闻传播领域拥有着绝对的优势。所以,有人说,20世纪60年代之前,谁掌控了纸质媒体,谁就拥有了话语权;20世纪90年代之前,谁掌控了电视媒体,谁就拥有了更多话语权;而进入21世纪后,谁掌控了互联网,谁才拥有最大的话语权。
除了媒体平台之外,意识形态的表达平台或话语平台,还包括一些能够传播信息、资讯的各种机构、团体、组织、会议和人们相互之间的各类交流活动。它们对于话语权的掌握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在国际舞台上,一些大国就是通过掌控一些国际组织和操控一些国际会议的议程来掌握话语主动权,从而赢得国际话语权的优势地位的。
话语权内涵第二个层面,是通过言说和表达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这是话语权所追求的目标和落脚点。
权力是一种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而权力的影响方式从西方政治学理论上来看可以明确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向度。第一个向度可以界定为以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等人的权力理论为代表的强制和胁迫性影响,即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3],同样,罗伯特·达尔也认为权力就是使其他人做其不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4]。他们对权力的界定也最为人们所广泛认可,其特征是权力的受动者因受到权力施动者的强制和胁迫而屈从于权力的施动者。权力影响方式的第二个向度则可以界定为以美国政治学家约瑟夫·奈的权力理论为代表的吸引或同化性影响。约瑟夫·奈把权力区分为“硬权力”和“软权力”(或软力量)。他认为,“软权力”发挥作用的机制就是“吸引”或“同化”。他说:“软力量是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5]“如果在没有任何明显威胁或交易存在的情况下,我被你说服并跟从你的目标——简而言之,如果我的行为受控于一种可知而不可即的吸引力——那么你的软力量就发挥功效了”[5]。这种权力的影响方式显然是不同于强制和胁迫性影响的,甚至与之截然相反,其表现为权力的受动者是因受到权力施动者的吸引而心甘情愿地主动服从于权力的施动者。由此,我们也可以把作为“权力”的话语权的影响作用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面向,即胁迫与吸引。
1.胁迫
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告诉我们,话语的背后潜藏着权力的影子,话语者都在试图通过话语影响他人以达成自己的目的。话语权作为一种“权力”,在发挥作用时自然有其胁迫和强制性的一面。
纵观人类历史,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诸多思想和意识形态通过胁迫和强制来发挥作用的例子。其中,较为典型和常见的是历史和现实社会中的一些陋习恶俗。它们在“传统”和“礼俗”的旗号下胁迫和操控着人们的思想头脑,使人们在面对明知其结果有害或不利于自身的习俗时,尽管没有直接外力的强制,也不敢反抗,从而在一种默认的状态中受其伤害。比如我国古代妇女的缠足行为,在长期缠足致畸的过程中,缠足这一痛苦的残虐行为主要是由受害者本人亲自对自己自觉、有意地实施的,而并无太多直接外力的强制或强迫。这种自残自虐式的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就是受害妇女们的思想被陋俗的传统所强制或胁迫的结果。被鲁迅先生抨击为“吃人的礼教”的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礼”,在“吃人”或戕害人的时候,并不是由外在强制力来实施的,而主要是通过习惯、习俗或文化传统胁迫或操控人的思想心灵来实现的。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思想文化或意识形态对人的胁迫或强制。
这种思想胁迫现象也并不仅仅是发生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或“礼治”社会。它在近现代和当代也有体现。如二战后西方政治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曾激烈批判的极权主义思想和当今社会中恐怖分子所奉行的极端主义思想可以视为其典型。著名的极权主义理论家汉娜·阿伦特(又译作汉娜·鄂兰)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立宪政府和自由言论的条件下,为夺取政权而奋斗的极权主义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使用暴力,并与其它政党共同获得必要的坚定支持者,巧言取悦公众。”[6]取悦公众的方式就是宣传。“在阿伦特那里,极权主义是依靠宣传和恐怖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的一种全新的、史无前例的统治形式”[5]。阿伦特说:“凡在极权主义拥有绝对控制权的地方,它就用灌输(indoctrination)来代替宣传,使用暴力与其说是恐吓民众(只有在初期阶段,当政治反对派仍然存在时,才这样做),不如说是为了经常实现其意识形态教条和谎言。在相反的事实面前,极权主义不会满足于宣称不存在失业现象;它会废除失业者的福利,作为它的一部分宣传。同样重要的是,拒绝承认失业——尽管是以一种相当出人意料的方式——实现了古老的社会原则:不劳动者不得食”[7]。阿伦特指出,极权主义的宣传和广告宣传一样,“宣传者充满想像的夸张中有某种暴力成分,例如小姐们如果不用这种牌子的肥皂,就会一辈子长粉刺,找不到丈夫,这种说法的背后是垄断欲望的胡思乱想,梦想有朝一日,这位‘惟一预防粉刺的肥皂’制造商会有力量剥夺所有不用这种肥皂的小姐们获得丈夫的权利。商业广告宣传和极权主义宣传这两者都明显地只是一种权力追求。”[6]很显然,在阿伦特的眼中,极权主义的宣传是很具有威胁性或胁迫性的。通过宣传,“极权统治者依靠强迫力(compulsion),使我们能够强迫自己,为了有限动员那些统治者仍然需要的群众;这种内在的强迫力是逻辑性的暴政(tyranny of logicality)……逻辑性的暴政开始于思维服从逻辑这一个永不终止的过程,人依靠这个过程,产生他的思想。由于这种服从,在他向外在的暴君低头,放弃他的行动自由时,也放弃了自己的内心自由”[6]。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通过具有思想胁迫性的宣传,实现了对群众的思想进行操控的目的。结果是造成了人们心灵的麻木,“人们也失去了经验和思想的能力。极权主义统治的理想主体不是忠诚的纳粹或忠诚的共产党人,而是民众,对于他们来说,事实与虚构(即经验的真实)之间的区别,真与伪(即思想的标准)之间的区别已不复存在”[6],最终“有罪和无罪变成了毫无意义的概念;‘有罪’就是阻挡对‘劣等种族’、对‘不适宜生存’的个人、对‘垂死阶级和没落民族’进行审判的自然进程或历史进程。恐怖执行这些审判,在其法庭前,一切有关的人主观上都是无罪的:被杀者并没有做任何反对这个制度的事情,杀人者并非真正谋杀,而是执行某种更高法庭宣判的死刑命令。统治者并不自称公正或聪明,而只是执行历史的或自然的法则;他们并不运用法则,而只是根据内在法则进行一场运动”[6]。总之,在极权主义意识形态的胁迫和掌控下,人们已经完全丧失了独立、自由思考的能力,而变成了一个个任由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所宰制的、无灵魂的空壳躯体。当今恐怖主义所推行的极端主义思想对追随者的思想掌控也基本如此。甚至,我国社会上的一些非法传销组织对其成员的“洗脑”行为也同样具有着类似的思想胁迫和强制。
2.吸引
话语权作为一种影响他人行为的权力,它不仅具有一般权力理论所强调的胁迫和强制性,它还具有约瑟夫·奈所说的“软权力”(或“软力量”、“软实力”)所具有的吸引或同化性。约瑟夫·奈说:“有些人对力量的认识很狭隘,仅局限在发号施令和威胁强迫上”,“然而,有时我们用不着发号施令就能影响他人的行为而得到预期的结果。如果你相信我的目的是合法合理的,我就能说服你为我做事,而不用威胁或者诱惑的手段”[5]。这种不用发号施令、不用威胁或诱惑手段就能影响他人行为而得到预期结果的能力就是约瑟夫·奈所说的“软权力”——“如果在没有任何明显威胁或交易存在的情况下,我被你说服并跟从你的目标——简而言之,如果我的行为受控于一种可知而不可即的吸引力——那么你的软力量就发挥功效了。”[5]吸引力是软权力发挥作用的机制——“软力量是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5]因此,吸引是权力发挥作用的第二个向度或约瑟夫·奈说的“权力的第二张面孔”[4]。约瑟夫·奈认为:“权力的这一方面——即使他国期望你所期望的可被称为间接或同化权力行为。它与使他国做你期望的事情的命令性权力行为形成鲜明的对照。”[4]
约瑟夫·奈认为权力依靠吸引发挥作用比依靠强迫发挥作用会更好。他说:“软实力是通过议程设置、说服和吸引等同化手段得到想要的结果的能力。政策制定者常常只关注硬性的命令式权力,强迫他人违背最初的偏好行事,而忽视源自偏好形成的软实力。但当同化手段可行时,政策制定者既可以节省胡萝卜,也可以节省大棒。”[8]因此,他进一步强调,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应该首先考虑争取通过偏好形成和议程设定来塑造环境,而不是一开始就试图运用第一个层面的命令式权力,并且,如果只是注重第一个层面的权力就会遗漏21世纪日益重要的权力层面[8]。靠吸引而不是强制或胁迫发挥作用是“软权力”区别于“硬权力”最显著的特征。“软权力”的资源主要是文化、政治价值观和外交政策[5]。而这些“软权力”的资源实际上都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它们或者是意识形态的重要载体或者是意识形态的核心组成部分。因而,我们可以说吸引是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重要机制,甚至是最为重要的机制。因为,毕竟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思想意识是通过作用于人的思想而发挥作用的。毛泽东说:“解决思想问题,不能用专制、武断、压制的办法,要人服,就要说服,而不能压服”[7];“对于思想问题采取粗暴的办法、压制的办法,那是有害无益的……要人家服,只能说服,不能压服。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7]采取高压强制手段逼人就范的压服,只能营造一时的表面服从,且遗害无穷。正如美国社会学家彼德·布劳所说:“我们不能强迫别人赞同我们,不管我们对他们有多少权力,因为强制他们表达的感激或赞扬将使这些表达毫无价值。‘行动可以被强迫,但情感的被迫表现仅仅是一场戏’。”[8]前苏联的斯大林时期,在铁腕的高压统治之下,奉行强制“灌输”政策的苏联意识形态工作只是营造了社会一种表面服从的假象,但却造就了无数人格分裂的“夜间人”,为其后来的覆灭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通过吸引而征服人心,会让被征服者心甘情愿地主动追随或服从。它能让被征服者自身源源不断地产生主动追从的力量。因而,对于权力的拥有者来说,他也就具有了更大、更持久的权力,且代价低廉。如约瑟夫·奈所说:“如果你能让他人仰慕你的观念,想你所想,你就用不着大张旗鼓地用胡萝卜加大棒驱使他们朝着你的方向前进。诱惑往往比强迫更有效”[5];“如果领袖代表着他人愿意追从的价值观,领导起来就省事多了”[5]。在社会越来越文明开化,人们的理性程度也越来越高的当今及未来时代里,胁迫或强制性的权力显然将会日益受限而萎缩弱化,但吸引或同化性的权力则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意识形态的话语权问题上更是如此。
本文按照概念、理论推演的逻辑和现实中人们对“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多维实际理解与运用,对“意识形态话语权”概念的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剖析。据此,可以将“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内涵归结如下:“意识形态话语权”可以在“权”所具有的“权利”和“权力”两重含义的基础上,界定为“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利”和“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力”两个层面。“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利”是指意识形态的言说和表达资格,其中内含意识形态表达的能力和意识形态表达的平台两个方面,而“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力”是指通过意识形态的言说和表达去影响他人言行的能力,其中按照意识形态影响力的不同作用机制又可分为胁迫性影响和吸引性影响两个不同的向度。“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利”是“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力”的前提和基础,而“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力”是“意识形态话语的权利”所努力追求的目标和结果。它们是“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内涵中既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的两个基本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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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947(2017)06-0062-05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媒体场域中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建构研究”(17BKS136)、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2017年度调研课题“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话语权研究”(SKL-2017-223)的阶段性成果。
董金柱,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政治学。(河南 郑州 450008)
2017-10-21
责任编辑 谢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