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德思想看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建设

2017-08-10 19:12李清白君礼刘亚玲
新世纪图书馆 2017年7期
关键词:图书馆员

李清+白君礼+刘亚玲

摘 要 康德哲学的准则指行为的主观原则,是人的行动原则,是自由意志的体现,具有层次等级性。据此,论文反思和分析了目前图书馆职业伦理准则建设中存在的理论认识不足、层次体系不健全和贯彻落实不力等问题,认為要建立健全准则体系,重视掌握准则的精神实质,培养馆员运用准则解决职业伦理冲突的能力和遵守准则的自律德性。

关键词 康德哲学 图书馆员 伦理准则

分类号 G251.6

DOI 10.16810/j.cnki.1672-514X.2017.07.002

Abstract The code of Kants philosophy is the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behavior, which is the principle of human action, the embodiment of free will, and has the level of hierarchy. Accordingly, this paper rethinks profoundly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problems of librarian professional ethics code, including the lack of theoretical understanding, the imperfect level system and the ineffectiveness of implementation, and suggests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code system, pay attention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pirit of the code, cultivate the ability of librarians to use the code to solve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conflict and the self disciplined virtue to abide by the code.

Keywords Kants philosophy. Librarians. Code of ethics.

职业伦理准则是图书馆员职业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的依据,是职业伦理建设的重要部分。为适应网络信息时代的需要,国内外图书馆界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准则文件。笔者通过对康德哲学准则思想的研究解读,反思与分析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以期为我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建设提供参考。

1 康德的准则思想

1.1 康德关于准则的论述

康德非常重视准则问题,其关于准则与其他概念的关系论述,散见于著作中。

关于准则与规律的关系。在阐述定言命令时,康德这样论述:“命令是除了规律之外,还必然包含着与规律相符合的准则。”[1]30并解释说:“准则是行为的主观原则,必须和客观原则,也就是实践规律相区别。准则包括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规则,而更经常地是与主观的无知和爱好相符合,从而是主观行为所依从的基本命题。规律则是对一切有理性东西都适合的客观原则,它是行为所应该遵循的基本命题,也就是一个命令式。”[1]51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指出:“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这个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对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法则,亦可译为“规律”,但在实践问题上译“法则”为好,在自然科学上仍译“规律”。)[2]21

关于准则与意志自律。康德指出:“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也就是准则,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1]12-13他强调,当一个意志是以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来充当其法则的时候,这个意志才能被称之为“自由意志”[2]37。只有遵循能够成为规律的准则的意志才是自律的意志。意志自律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1]代序27-28。

1.2 康德准则思想解读

在康德整个哲学中,准则一是指纯粹主观的行为原则,二是指符合客观规律的实践规则。准则一词主要是强调原则的主观性,当它是单纯主观的时候,才与规律法则相对立。当准则彻底排除了无知和爱好等主观因素时就成为客观规律,实践法则,本文是基于此意义上进行探讨的。

1.2.1 准则是人的行动原则

康德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存在。在自然领域,人受自然法则的限制与约束,受制于自然因果律;在实践领域,由于理性具有自身的独立性而表现为理性自我立法、自我约束、自我限定,遵循自由因果律即道德律。虽然道德规律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但不能直接对人的行为起作用。因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他要按照自己对规律的意识和观念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原则。所以,人就要遵循两种原则,即主观的“准则”和客观的“法则”。人们根据自己对规律的表象而制定出的行为原则,被称为准则。如康德研究者H.J.帕通指出:准则就是我们行动所遵从的原则[1]77。

1.2.2 准则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

首先,准则表征人的自由。康德认为,只有人才有行为准则,准则体现出人超越自然物而获得的尊严和优越性。当意志自由地选择了某一准则作为行为原则时,该原则就具有了准则的品质。所以,选择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其次,准则向规律转化源自人的自由意志。康德认为,行为者通过自由意志,选择了准则与规律的一致,使准则上升为规律。同时,将作为主观原则的准则综合进普遍规律,从而使行为原则成为一种综合命题。在康德看来,这种“自由准则”也就是客观规律[3]。再次,准则依赖人的意志自律。规律都是人作为立法者为自身所设立的,对规律的服从实际上是对人自己意志的服从,也就是自律。只有遵循能够成为规律的准则的意志才是自律意志[3]。所谓具有意志,也就是具有按照原则行动的能力。唯独有理性的东西才具有这种功能,才具有坚持原则的力量。

1.2.3 准则具有层次等级性

关于准则的层次等级性,康德没有明确论述,但是准则的层次等级性是康德道德哲学应有之意。我们仍然能从中捕捉到一些思想,如阿利森认为,存在着两种准则:一种是行为者实际上据以行动的准则,另一种是暗含在这一运作准则之中的、作为其“背景条件”的更为一般的原则,而这种作为“背景条件”的原则也是一种准则,可以说它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准则,更一般的准则[4]133。“这种等级性的准则观是由康德的意向概念和根本恶概念所预设的前提,而这些概念所依赖的假设就是,假定有一个基本准则作为选择那些较为特定的准则的前提”[4]134。

2 由康德准则思想反思分析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建设问题

图书馆职业群体是人类社会中特定行为主体,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是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反映,并结合本职业群体对该职业所倾注的崇敬与热爱之情所形成的共同的行为规则和价值理想,旨在维护读者权益,实现图书馆员和谐服务。它是本职业行为规律的形式化法则,是包含客观必然性的主观表达,反映该群体的自由意志。所以,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作为实践法则,属于康德准则范畴,反映和体现其基本思想,从中获得启示并反思实践中的问题与不足,有利于推进准则建设。

2.1 基于职业准则本身在局限

就准则本身而言,以《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5](以下简称《准则》)为例,存在着表达力弱和认识局限。康德准则的涵义告诉我们,准则是实践活动方式的依据。直接对人的意志起作用的,是主观准则而不是客观规律,或者说是已经变成准则的客观规律。所以说,准则是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被理解和接受的程度,即有效性,取决于其与客观规律的一致程度。所谓“场合”就是准则形成的现实环境条件,主观经验及偏好等因素对准则的形成有影响,要使图书馆职业伦理准则与规律相符合或不断接近,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及有效性。

我们对《准则》进行分析。首先,作为职业群体行动原则的图书馆职业伦理准则,是对图书馆职业道德规律的主观形式表达。这种主观形式表达的是否精准、到位、详简适中,是馆员能否认知、接受的前提,也关乎其作用的效果。从《准则》的条文看,仅有工整对称的10条,120字。这种口号式表达,颇显笼统,又缺少明确、具体的解释。其中一些重要的概念得不到说明,容易产生歧义。馆员在职业活动中难以把握,仍然不知应如何去做。同时,对读者用户来说,准则作为监督服务、维护权益的依据,也不具备充分明确的可操作性。再比如馆员的范围,包括馆长和工作人员,二者的职责義务有交叉,又各有侧重。馆长的职责不仅包括一般馆员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对馆员职业生涯、图书馆发展和决策负责。就馆员而言,既负有社会职责,又承担岗位职责。再进一步说,如读者信息素养培养、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平等利用权利等等,准则对这些都没有明确界定。这种过于模糊的表述,在认知上,得不到充分理解和掌握,难以保证准则对馆员的职业行为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这种过于笼统的概括表述,反映了对准则作为职业行为规则的性质与目的认识不够。

其次,作为职业群体行动原则依据的图书馆职业伦理准则,是对图书馆职业道德规律的总结反映。准则的客观性、全面性、真实性如何,决定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准则》的内容,如知识自由在图书馆员职业道德中的体现。从理论上说,知识的发现和创造以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接受、自由交流为前提,即所谓“获知权利是使思想自由和获取良知的前提”[6]。“图书馆是一个获取信息和交流思想的场所,因此,图书馆员理应确立在职务活动中捍卫知识自由的行为准则。”而“重要者如知识自由,已成为世界普遍共识的价值原则,本应作为图书馆员职业活动所应遵循和捍卫的行为准则,却没有在《准则》中明确具体表达”[7],这与国际普遍认同的维护读者自由平等权利的理念相脱节。再如,《准则》侧重图书馆员的义务,完全忽略或不重视图书馆员的权利[8]。馆员履行义务是以权益保障为前提的,而保障图书馆员的权益是馆长的职责,这方面内容却没有写进准则中。因此,馆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条件下,对准则的接受与履行意愿会大打折扣。总之,这些不足反映了“由于中国的图书馆实践活动还没有积累出足够的事实、经验,制约了理论探索与概括的空间”[7]。对当代图书馆职业所处的客观历史现实认识不够全面,对图书馆职业道德规律的反映可谓“是初步的、有限的”,不能满足馆员的职业行为需要。尽管业界已经对读者自由平等、馆员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进行理论呼吁和实践努力,但《准则》的内容缺失与观念滞后,仍然说明其脱离实际,即康德所谓的“场合”“与主观的无知和爱好相符合”,按照康德准则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纯粹的主观原则,而不是客观规律的转化形式,所以其客观必然性、普遍有效性不足,必然难以为职业群体所普遍接受、认同并作为行动意志,达到自律目的。

2.2 基于职业准则层次体系建设的局限

从准则层次体系建设看,基层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不健全。康德关于准则的层次等级性表明,特定行为主体的准则是有限普遍的,其背后还可能隐含着更为一般的行为准则。前者以后者为前提根据,并反映和表达后者。这种普遍有效性程度不同的准则构成了准则体系。据此可知,作为职业主体的行动原则,职业伦理准则体系性构建是前提基础,否则会影响其整体效力。

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地域广大,区域差距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整体不平衡,图书馆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国际准则和全国性的准则原则指导性强,适用范围大,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加之馆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受主观因素所局限,对准则的理解程度不同。所以,国际准则和全国性准则的贯彻落实,关键在基层准则的制定和执行。因为它是准则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贴近实际,告诉馆员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各地各馆制定出适合自己的职业道德准则,作为对高层次准则的实施细则,共同为馆员群体提供层次有序、原则性与操作性兼具的准则体系,规范其职业行为,是非常必要的。但各地各馆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职业道德准则,还没有引起普遍的重视。根据笔者对陕西地区图书馆抽样调查,58%的图书馆没有制定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公约等服务规范,65%的图书馆没有对国际国内有关准则进行宣传。另外,从馆员认知的角度也证实了这一点:有学者通过随机访谈进行调查,结果表明一部分馆员对《准则》知道,其中多数仅是听说过,而对《(IFLA)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知道的人寥寥无几[9]。尽管不能用这个结论以点带面,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地方图书馆界对职业伦理准则建设重视不够。

目前,这种高层次准则宣传不够、基层准则不健全的现状,一方面导致馆员实践规则缺失,甚至不知所措,职业行为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够;另一方面使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国际国内准则流于形式。总之,高层次准则起不到引领职业理念,塑造职业道德品质,规范职业行为的作用。馆员职业行为有一定的自由放任、无所适从的状态。职业信仰不足,对职业倦怠,服务质量难以提高,道德失范时有发生,社会形象受到影响,职业社会价值不能充分发挥。

2.3 基于职业准则宣传的局限

从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的宣传现状看,不重视学习领会准则的精神实质,以致不善于分析处理各种冲突问题。“任何人为制度的设计者都不可能完全掌握一个复杂组织的所有事实”[10]。图书馆员职业伦理准则,在遵守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如特殊服务需要与劳动纪律冲突、个性化服务不符合业务制度要求、以读者为中心影响到馆员个人利益,资源保护与利用相矛盾等等。实际工作中,面对各种突发事件,个别冲突,临时情况,往往依赖馆员个人道德素质状况,或者机械教条地遵守准则制度,或者自行裁量,自我决断,随意性大,甚至会以自己利益为中心,不顾或牺牲读者的权益和需求。结果可能导致读者不满意,发生冲突事件,服务关系不和谐。这些矛盾冲突问题,实际上反映了图书馆对准则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让馆员掌握准则的精神实质,不知道如何在两难中,分析判断,权衡利益主体,划分主次,分清先后,选择恰当的行为方式。最重要的问题是馆员常常只看到制度准则之间形式上的对立,而不明白其实准则、制度的初衷,出发点是一致的,即保障读者权益,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各种准则、制度均以最普遍的职业伦理原则为前提,不存在根本冲突。应懂得具体准则制度背后的一些最基本的准则应是最高准则,最终依据,如以人为本、读者第一、服务最大化等。掌握了这些,就能以不变应万变,不致陷入职业困惑。然而,目前基层图书馆对馆员进行准则宣传学习和如何操作、如何处理问题等落实工作还很不够。

2.4 基于职业准则贯彻落实的局限

从准则的贯彻落实看,目前许多图书馆不重视对馆员职业德性培养,也缺乏职业德行的良好氛围,进而影响准则的作用效果。康德关于准则与自由意志的关系告诉我们:准则是意志与规律之间联系的中介,对准则的自律就是对规律的尊重和遵循。再结合康德的全部德性论,是以自主性开始,以自律性告终。德性的力量,德性的自主性来自意志的自律性,来自意志自由[1]代序28。可以说,对准则的自律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成就德性的途徑。自律与德性互为表征。自律就是主体纯粹出于义务,从自身出发,自觉自愿地依据准则行动,从而获得尊严和自由。从直观上看,人的自律性是主体内在意志力,其实是长期培养提升的德性作用。

首先,图书馆在准则落实中,没有从认知上为馆员树立起正确的伦理准则观念。一般对准则宣传的做法是挂在墙上,印制手册、集中宣讲、搞讲座等,有些形式化、走过程,“说教”味浓,馆员内化效果不明显。其实,自律来自德性意志,而德性是一种内在动力,具有综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点。德性能够受自由意志所支配,自我调动、自我命令、长期地、自觉地对伦理准则进行选择并付诸行动。如果要把外在形式上的他律准则,内化为主观道德自律意志,就需要有辩证的、高度的认识,即准则是一种行为规范或标准,内涵着职业理念、职业精神、职业原则,表现为职业情感、职业品德、职业行为习惯。它不仅仅是约束人,还在鼓励人,提升人。践履准则目的不仅在于图书馆的生存和发展,使图书馆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还是塑造馆员的职业人格,实现职业价值与理想,达至职业自由的过程。也就是说,践履准则不仅是服务和成就他人,也是在成就和实现自我,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不仅是消极被动,更是积极主动的自为活动。如果把准则融入图书馆实践过程,使馆员将职业精神、价值原则等内化成职业德性,就为职业德行奠定了主观上的前提基础。目前,将准则内化为德性的教育培养在实践中较为薄弱,以致馆员的职业精神缺乏、职业信念不强。

其次,图书馆没有构建起长期有效的培养机制,为优良职业德行创造健康的环境氛围,准则的遵循缺少主体的主观基础。在规范——德性——德行的实践动态伦理体系中,关联着规范和德行的中介——德性系统,既涉及规范之构建,又依联着行为之情境[11],情境就是环境氛围,运作机制,是优良德行的鼓励支持条件。但目前的现状并不理想。还以笔者对陕西地区图书馆抽样调查为例:调查结果是70%没有本馆的文化象征符号;60%没有优秀模范活动,曾经有的也没有持续做;73%没有将职业道德规范纳入日常管理;48%没有对新入职人员进行培训;80%没有对职业道德考核或不严格执行;63%没有设立道德监管渠道;仅有17%做读者满意度调查。这些数据反映了多数图书馆在文化氛围、模范引领、入职资格、职业教育、监管监督诸多方面都很薄弱,在馆员职业道德培养方面,随意性大、不稳定,人治管理模式较重。缺乏持久有效的道德建设运行机制,不利于馆员对优良职业德行的选择,甚至还起到挫伤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使准则形同虚设,对馆员来说既非行为标准,也未能代表其主观意志。

3 康德准则思想对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建设的启示

3.1 建立健全准则体系并及时修订完善

依据康德准则思想,准则是行动的依据,是包含必然的应然,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主观与客观、有限与无限的统一。准则符合客观必然性才能被建构、认知、认同、履行。由于人的主观认识有局限,客观社会环境在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准则》要健全并不断修改完善。我们要注意,一方面,对人的有限理性有自知之明,不可妄自尊大,将所制定的准则推向绝对或极端,导致僵化教条;另一方面,制定不同层次的准则,要兼顾原则性与可操作性,各有侧重。既要使馆员明白职业精神和职业理念,还要懂得如何去做。高层次的要体现原则指导性,兼顾可操作性;低层次的要依据各自的具体特点,突出可操作性。高低层次相互照应,相辅相成。最后,发挥人的自由意志力量,尽可能摆脱主观性因素的支配,使准则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普遍适用性。重视预见性、概括性、包容性、发展性等,立足当代社会科技发展水平,依据当代人对文化信息需求的特点,并结合我国社会的具体现实,使其最大程度地反映图书馆职业道德需要,符合图书馆职业伦理发展规律及现状,在其应然与必然达到统一的基础上,成为馆员群体行为的实践法则,发挥作用。

3.2 培养馆员运用准则解决职业伦理冲突的能力

根据康德准则层次性思想,特定主体的具体行为准则背后,隐含着更普遍有效性的准则。这为我们解决职业实践中的伦理冲突提供了判断和选择的方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文化教育需求日益丰富,价值多元化,权利意识、信息公平意识逐渐增强。图书馆应加强培养馆员在应对各种冲突的能力,学会掌握准则背后所蕴含的更普遍的准则和价值原则,作为最高判据。运用准则所蕴含的精神宗旨有效灵活地指导职业活动,避免准则陷入僵化或矛盾之中。目前,最高层次的准则依据有世界性的《世界人权宣言》《公共图书馆宣言》《(IFLA)图书馆员及其他信息工作者的伦理准则》等,国内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图书馆服务宣言》等。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原则如自由、平等、不受伤害等是我们判断选择的最高标准。在当代中国,奉行以人为本,知识信息资源服务最大化等价值原则,还应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前提。同时,我们更应重视学习参考实践中的优秀案例,提高实际应对冲突的能力与水平。如“国图事件”[12]“苏图事件”[13]最终以维护读者阅读权、以读者为中心、藏用并重、资源利用最大化等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为最终依据,纠正了为制度而执行制度却忽视了“以人为本”原则的教条主义,妥善解决了藏与用、制度与伦理冲突等难题。再如,“杭图事件”[14]面对读者与乞丐和拾荒者之间冲突时,以最基本的读者权利为抉择接纳了后者,其做法也为业界树立了榜样,我们可从中获得启发和借鉴。

3.3 重视培养馆员职业自律德性,为履行准则提供主观基础

依据康德的德性论,道德理性是人的本质,自律意志是人性特征。人之所以拥有尊严和崇高就源于人的德性。“德性始于规范,规范止于德性;规范是德性的手段,德性是规范的目的”[15]。当今社会,技术理性对人文理性造成挤压,功利主义流行,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失衡,个人意识膨胀。在“伦理实体意识蜕变,伦理意义祛魅,伦理信用匮乏”“精神隐退”[16]的社会大背景下,康德“道德理性”思想对道德律这种“绝对命令”的强调,无疑需要大力倡导和弘扬,来矫正当代社会价值理性。首先,在当前图书馆界各种法规制度和管理机制不尽完善的现实条件下,职业伦理准则贯彻落实对馆员德性自律的需要尤为迫切。所以,在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让馆员认识到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就是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是培养职业德性的应然,也是必然和必须。应根据各馆的特性,勇于创新,探索有效的教育培养方式,如推介优秀案例、举办主题沙龙等具有感染力的方式,激发馆员的职业情感,将准则的精神实质内化为馆员的职业精神,职业意志,职业信念,从而抵御市场经济环境下馆员沦为“没有精神的专业人员”和“没有心灵的感觉主义者”[17]的倾向。其次,在职业道德建设中从制度准则的制定、执行、监管、赏罚、文化引领等多方面形成公平公正的运作机制,为职业德性的养成营造积极向上的环境氛围,使职业德行得到激励和保护。总之,准则制度,有可能从结果上遏制道德失范,不破道德底线,而德性才能保证德行持久稳固,使服务达到卓越。具有了优良的职业德性,馆员才可能将职业道德准则作为心中的道德律令,把“为用户提供公平、快捷、经济而且有效的信息获取”[18]作为职业目标,达到“我自己服从自己的立法,服从自己的理性”[19]的自律境界,塑造职业人格,树立职业尊严,获得职业自由。同时,也成就读者获得尊严和自由,走向“人是目的”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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