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永福
摘要图书馆员伦理就是图书馆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的总和。图书馆员伦理属于职业伦理或专业伦理范畴。图书馆员伦理是一种责任伦理,图书馆员所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为他责任。责任伦理理论和为他责任理论应该成为新时期考察图书馆员伦理问题的新视角。
关键词图书馆员伦理责任伦理为他责任
在我国图书馆界,“图书馆员伦理”有多种称谓,如“图书馆伦理”、“图书馆职业伦理”、“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图书馆专业伦理”等,最广泛使用的是“图书馆伦理”一词。不过,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图书馆伦理”应该包括“图书馆集体伦理”(图书馆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行为准则,属于组织伦理范畴)和“图书馆员个体伦理”(图书馆员个人职责和行为准则,即图书馆员伦理)两方面。因此,在单指图书馆员个体伦理时,应该使用“图书馆员伦理”一词为宜。本文所称“图书馆员伦理”,就是在“图书馆员个体伦理”意义上使用的。需要指出的是,国外图书馆界一般把图书馆行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与行为准则称为“图书馆权利”(如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权利宣言》,而在日本图书馆界则叫“图书馆自由”),而不称其为集体意义上的“图书馆伦理”。这样,在图书馆界,“图书馆权利”和“图书馆员伦理”约定俗成分别指称“图书馆集体伦理”和“图书馆员个体伦理”。
1、图书馆员伦理的含义
图书馆员伦理,就是图书馆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规范的总和。图书馆员伦理属于职业伦理或专业伦理(Profession-al Ethic)范畴。图书馆员应该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的内容,主要由所属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公民的传统道德观念以及图书馆的社会使命共同决定。质言之,图书馆员伦理是图书馆员对图书馆职业价值的道德判断及其内化,它是图书馆员职业行为的道德向导,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图书馆员对知识、文献及用户的态度,如向用户提供的文献是否应该经过审查,用户的借阅记录是否可以公开,图书馆员是否应该对用户的文献选择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包括在阅读指导名义下进行的干预),如何对待主流文化产品和非主流文化产品等”。
图书馆员伦理与图书馆权利应该是“一体二维”的关系,即两者都是图书馆对社会的一种“誓约”,只不过图书馆员伦理是图书馆员对个人职责和行为准则的宣明,图书馆权利则是图书馆行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的宣明。这说明,图书馆权利和图书馆员伦理都属于“责任”范畴,前者表现为集体责任,后者表现为个体责任。另外,无论是图书馆权利还是图书馆员伦理都必须体现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最重要的图书馆社会价值,因此图书馆员伦理规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在表述上往往相互交叉、相互印证。如在欧、美、日、澳等国家或地区图书馆界发布的图书馆核心价值和图书馆员伦理规范文本中,大都同时强调维护知识自由、平等对待读者、保守读者秘密等原则性规范。
纵观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外图书馆界发布的图书馆员伦理规范,较为趋同的价值取向是突出强调维护公众平等地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权利。具体地说,图书馆员应该遵循的伦理规范主要包括:平等对待所有读者,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维护知识自由,保守读者秘密,抵制检查制度,尊重知识产权,团结同事,维护专业荣誉,等等。
2、图书馆员伦理的伦理学定位
图书馆员伦理作为一种职业伦理,其核心是对职业责任(职责)的确认与践履。可以说,图书馆员伦理是一种责任伦理,图书馆员所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为他责任。因此,可以从责任伦理和为他责任两方面来把握图书馆员伦理的实质内涵。
2.1责任伦理意义上的图书馆员伦理
“责任伦理”(ethics of responsibility)一词首先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Weber)提出。韦伯于1919年在《以政治为业》的演讲中做出了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区分。信念伦理强调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行动者的意图、动机和信念,只要意图、动机和信念是崇高的,那么行动者有理由拒绝对行动的后果负责。与此不同,责任伦理则强调伦理价值的根据在于个人行动的后果,它要求行动者为自己的行动后果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责任,前者注重的是行动者主观的“善良意志”,后者注重的是行动后果的价值和意义。
所谓责任伦理,实际上是一种以“尽己之责”作为基本道德准则的伦理,其判定道德主体之道德善恶的根本标准,在于看道德主体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是否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是则善,否则恶。而判断道德主体“是否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的最重要依据,则在于看其行为的后果是否其所肩负的责任所要求的应然后果——是,就是尽了应尽之责;否,就是未尽应尽之责。这里所说的“尽己之责”,显然是指自我责任,其逻辑起点是自我负责——对自己应承担的角色责任尽力完成,并对其后果负责(接受问责)。对自我角色责任的担当,是责任伦理的核心精神。因此,责任伦理也可称角色伦理。
按照韦伯的责任伦理界定,图书馆员伦理的核心内涵是:图书馆员对自己的职业角色“尽己之责”的伦理精神。其“尽己之责”的判断标准,从其具体承担的岗位职责来说就是其完成职责任务的量与质状况,并接受问责;从其承担的社会职业角色来说,就是其对职业精神或职业价值的践履状况,并接受问责。韦伯说过,从事政治职业的人必须“意识到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他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做到一定的时候,他说:‘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动的表现……才构成一个真正的人——个能够担当‘政治使命的人”。韦伯的这句话虽然是针对从事政治职业的人而说的,但对图书馆职业人员也完全适用。尤其是“这就是我的立场,我只能如此”一句,对图书馆职业人员的警示意义不可小视。其中的“我只能如此”改换为“我必须如此”也未尝不可。如果图书馆职业人员能够时常反思自己是否按照“必须如此”的伦理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伦理责任,而且当发现自己离“必须如此”尚有距离而感到羞愧或自我谴责时,我们说他或她具有了责任伦理意识。这里的“必须如此”,显然是指图书馆职业使命或职业精神所昭示的伦理责任。
2.2为他责任意义上的图书馆员伦理
为他责任(responsibilit to others)理论,是由法国当代犹太哲学家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首先提出来的伦理学说。为他责任说,首先假设了他者之“在”,假设了“我”与“他”的责任关系。在此关系中,他者高于“我”,超越于“我”。“我”与“他”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关系。这个关系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揭示了一种为他的责任关系。
为他责任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由“我”主动发起的责任,“我”主动担当起为他的责任,想竭
力帮助“他”。不管是出于善良意志、美德,还是出于功利的算计,作为责任者的“我”是主动的。第二种是由他者启动的责任命令,“我”是被动地承受这个命令,进而承担起为他的责任。简言之,是他者命令“我”担负起为他的责任。可见,“我”的道德性品格不是由自我意志或普遍意志构筑的,而是由他者的伦理命令建构起来的。这是列维纳斯为他责任的基本意思。
列维纳斯的为他责任理论,至少给人们以五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在“我”与他者的关系中,他者具有优先性。在“我”之外还有他人存在,而且他人优先于“我”。“他者以他的超越性主宰我,他者是陌生人、寡妇和孤儿,我对他负有义务”。他人具有优先性。“我”有能力和义务首先为他人担负责任,他人的需求是第一位的,“我”是第二位的。
第二,“我”与他者是一种共在关系。人是在与他者的交往中长大的。交往关系首先是责任关系。他者命令“我”为“他”负责,“我”践履责任的过程就是一个伦理主体性的建构过程。“我”调动“我”所有的资源,发挥“我”所有的能力,为他者担责。在极端的意义上,“我”的这种担责完全是为他的,而且是无限的,似乎是被他者困住了,就好像“我”成为了“他”的“人质”(hoatage)一般”。“我”的善性、伦理性是在这样的过程中被锤炼出来的。因此,列维纳斯说:“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并且这种‘为他者必须敏锐地进行反思。”
第三,必须保持对他者的敬畏和对他人的尊重。列维纳斯曾经说出颇具警示意义的口号:“上帝是他者”。在伦理的意义上,对他人的尊重如同对上帝的尊重一样。对他者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折射出对上帝的责任、对上帝的敬畏。正是通过这种超越的敬畏与无限的责任,人才能时刻保持自己的谦逊,保持自己的良知与自知之明,才能学会对他者的尊重从而也学会对自我的尊重,学会对生命的敬畏。犹如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施韦泽(Alben schweitz-er)所说:“敬畏生命绝不允许个人放弃对世界的关怀。敬畏生命始终促使个人同其周围的所有生命交往,并感受到对他们负有责任。”他者是另一个独特的生命,为他者负责就是为生命负责,为自己负责。
第四,“我”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来说,要圆满地履行责任,首先要有责任意识——“我”是独一无二的、不可替代的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在责任面前要做到“舍我其谁”,“我”应该从自己做起,主动地、心甘情愿地为他者负责任,而不能被动地等待别人负责任(搭便车),更不能把责任推卸给别人,对此,列维纳斯有一段精彩的话:“做人意味着过似乎与存在之中的存在不一样的生活……是我维持着他者,是我应当为他者负责……我的责任是不可转移的,没有人能够代替我。事实上,就是说我作为人的身份开始于我的责任……责任是我单独负有的,是我在人类的范围内所不能拒绝的。这种责任是唯一的最高的尊严。在唯一的标准上,我是我,这个标准就是:我是负责任的,不可替换的我,我能够用我自己代替任何人,但是没有人能够用他自己代替我。”
第五,为他责任不具有互惠性。为他责任是一种单向的道德倾向——只是为他者负责而不图他者的回报,尽管客观上为他可能给自己带来自我实现的快感。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不具有互惠性。“责任是一种非交互的关系,即非对等的关系;责任并非奠定在对等、相互的关系之上,所谓担负责任是指:为某人或某事负责而并不要求有所回报”。
对生活在群体中的每一个个体人来说,责任首先属于伦理范畴,但是,为了警戒或惩罚严重故意失责的个体人,这种伦理责任就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责任。图书馆员就是生活于特定的组织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人,这种“关系”环境,决定了图书馆员必须对处于同一关系网中的其他个体人负有伦理责任。图书馆员伦理应该属于为他责任伦理。这里的他者包括读者、同事以及其他相关人。其中最重要的是读者。图书馆员伦理的“为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图书馆员与读者的关系中,读者具有优先性。图书馆员与读者之间是一种责任关系——图书馆员有责任为读者提供服务。而且两者之间处于不平等关系(当然,在人格意义上是平等关系),读者有权“命令”图书馆员,即读者有资格要求图书馆员提供相关服务。尤其是当图书馆、图书馆员利益和读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维护读者利益。正如《美国图书馆协会的伦理守则》所言:“不能牺牲图书馆的读者、同事或任职机构的权益,而为自己谋取私人的利益”。《英国图书馆协会专业行为准则》也指出:“本会会员必须尽其最大能力履行对雇主的契约。但是当大众的利益或专业的声誉与雇主狭窄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假若两者间的差异无法获得协调,则大众的利益与维护专业的标准必须优先考虑”。这就表明,图书馆员在认知和践履自己的伦理责任时,应当对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行为要有所约束和控制,因为“职责,我们把它看作是人们之间的约束,首先是我们自己对自己的约束”(柏格森语);“为了负起道德上的责任,一个人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控制他的行为”。
第二,图书馆员与读者之间是共在的关系。读者的在,是图书馆员存在的价值前提,即因为读者的需要存在,所以图书馆员才有存在的必要。相反,如果读者不在,图书馆员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一句话,图书馆员在,是因为读者在。正因为图书馆员的在取决于读者的在,所以,图书馆员必须尊敬乃至敬重读者,全身心地为满足读者的需要而“尽己之责”。如果图书馆员未能“尽己之责”而未得到读者的认可,那么图书馆员的存在在责任伦理意义上等于“无”或“不在场”。可见,图书馆员的价值完全是由其“尽己之责”的责任伦理所赋予和评价的。
第三,图书馆员与读者之间是主体间性关系。在为他责任中,他者不是集体;他者是单数,不是复数。“我”与他者之间的责任关系是主体间的关系,是个别对个别的关系,不是成员与集体的关系。所以,为他责任不同于自我责任或集体责任。读者对图书馆员来说是一种主体性存在,而不是客体性存在,即读者是以权利主体、意志主体(自由主体)、价值主体(选择主体、评价主体)等个体性主体身份出现在图书馆员面前的。所以,图书馆员为读者负责,首先是对一个个读者个体负责,而不是为图书馆集体负责(当然,为读者负责在客观上带来为图书馆负责的效果,从而达到为读者负责和为图书馆负责的统一)。把读者视为主体而为其负责,其实质是把读者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第四,每一个图书馆员都是不可替代的责任主体。因为图书馆员的在取决于读者的在,所以在个体意义上每一个图书馆员在满足读者需要、维护读者权利方面是“舍我其谁”的、独一无二的责任主体。要做到真正的责任主体,首先要意识到“我”不
是“我们”,“我”是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一个人当他撇开那些‘我们、我们的豪言壮语,直观地看待自己作为一个孤独的人(我)的行为时,他就会开始萌生一种真正的、由自己个人负责的责任心。……真正的责任心蕴藏在孤独意识本身之中,那些尚未把自己与别人、与群体区别开来的人,那些还在群体的襁褓中昏睡不醒的人,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心”。一方面,每个图书馆员应尽的职责无人能够替代,自己的角色自己“主演”,必须自己履行自己的伦理责任。另一方面,每一个图书馆员都有责任从“我”做起,主动担当和践履自己的伦理责任,而不受其他同事是否履行责任的影响,即不等靠“搭便车”、不搞机会主义。一句话,自己的责任自己负。
第五,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不具有互惠性。图书馆员在“尽己之责”时,不能指望读者或同事给予任何回报。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是超功利性的,因为超功利性和不图回报,是为他责任的基本要义。这种超功利性和不图回报,说明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是以职业信念或道德良心为驱动力的主动律己,而不是某种功利目的驱使的被动服从。对为他责任的非互惠性的明确认知,是图书馆员把外在的职业责任规范内化为行为自觉的必要前提。
第六,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尽管以自觉性、自律性为基本要求,但并非不具有强制性。自律是主体认识到社会规范的合理性之后的自我约束,是主体的一种自我立法。为他责任具有道德法律性质,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其实是图书馆员自己为自己“立法”的表现。既然是一种“立法”,就必然具有他律性,就要求相关成员必须遵守,否则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责任的要义之一是“应尽的义务或者分内应做之事”,要义之二是“未做成或未做好分内应做之事所应承担的谴责和制裁”。在图书馆员伦理规范一旦成为图书馆员共同体一致承诺的“道德命令”时,这种“道德命令”就有可能也有必要转化为“行政命令”(道德制度化),即:如果图书馆员“未做成或未做好分内应做之事”,自然难免遭到“谴责和制裁”。这种“谴责和制裁”既可以是读者或同事的道德谴责或鄙视,也可以是上司的批评教育、责令检讨、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可以是调离原岗位、调离单位乃至开除。可见,图书馆员的为他责任是一种自律性与他律性兼具的伦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