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媒介传播作品版权授权的流程机制及困境*
——基于我国媒介IP改编市场的考察

2017-07-24 08:37□文│郝
中国出版 2017年16期
关键词:改编权媒介

□文│郝 婷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2003年,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亨利·詹金斯(Henry Jenkins)在其著作《融合文化》中首次提出了“跨媒介叙事”,意指同一内容利用不同媒介延伸故事文本框架,通过横跨不同的媒体平台调动内容传播以拓展潜在的商业市场,是媒体融合应运而生的一种文化生产新范式。[1]西方国家《黑客帝国》《卡萨布兰卡》等作品的出现掀起了媒介多平台协作叙事探索的商业狂潮。近年来,跨媒介IP化经营成为我国文化娱乐界商业实践热点,《蒙面歌王》借鉴《幸存者》生产模式,《中国达人秀》买下《美国偶像》版权,《芈月传》《琅琊榜》《鬼吹灯》等小说改编成影漫游等现象大致有了“跨媒介叙事”的雏形。我国跨媒介IP化经营强调作品的“改编”与“特许授权”,不同于“跨媒介叙事”故事内容的“延续性”与“协作性”,本文将基于IP改编的作品称为“跨媒介传播作品”。纵观我国IP市场,媒介IP在受到文化娱乐行业和资本市场追捧的同时,出现了IP拆分授权过多、交叉授权方式混乱、版权制授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版权授权问题不仅关涉到基于IP改编跨媒介作品的生产与传播,也影响着整个文化泛娱乐产业的顺利发展。基于此,本文将对我国跨媒介传播作品IP授权的流程机制及面临的困境做尝试性的探讨。

一、基于IP改编的跨媒介传播作品特征

IP(Intellectual Property),即知识产权,泛指在文学、影视剧、游戏、动漫等文化娱乐行业中具有一定粉丝基础、可重复开发的艺术作品(包括故事、肖像、角色、人物、情景等元素)。IP贯穿泛娱乐产业内容生产到最终变现的全过程,通过授权改编,实现文漫影游联动布局,产生持续性价值。基于IP改编的跨媒介传播作品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粉丝社群是基础

粉丝社群是基于IP改编的跨媒介传播作品的核心要素。“文化参与”的激励使得媒体内容不再专门由媒体制作者分配,而是消费者通过粉丝网站、社交媒体、互联网平台实现对内容的塑造、整合、重构、分享与传播。考察当下改编度最高、衍生层次最丰富的媒介IP——网文IP和动漫IP最初都来自于网络草根的创造。粉丝社群是通过忠诚度极高的消费者组织起来的,其动能往往来自于某种精神与情感皈依。根据情感经济学的逻辑,理想的消费者与媒体生产者关系应该是消费者(投入情感、社会关系广泛)积极活跃地参与到文化生产领域促进更广泛的消费行为,从而产生粉丝经济。[2]因此,拥有广泛粉丝基础的媒介IP可以节约IP化运作营销的成本,风险小,回报高,具有较高的经营价值和投资价值。

2.版权标识独占性

版权标识的独占性主要反映在两大方面:品牌化和独创性形象或情节等元素的版权可归属性。品牌化是指源IP版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国内如“鬼吹灯”“仙剑”系列等,国外如蜘蛛侠、美国队长、鸣人形象等,均具有品牌效应并拥有大量粉丝。独创性元素的版权可归属性指的是源IP元素的可版权性,源IP中的独创性元素如人物角色、动物、用语言或形态表现的虚拟形式或无生命角色等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将影响这些元素能够依据版权法寻求独立司法保护。从各国版权法合理使用演进的情况看,已从整个作品具有版权性,变成了“对作品的重新定义——即文学或图形创作中的每一个角色或相关元素都是有版权的”。[3]IP版权除了针对一部作品的整买整卖,IP拆分出售也越来越普遍。源IP元素在版权法领域中具有标识独占性并进行版权登记,必将大大降低IP改编所面临的版权归属风险。

3.衍生创造价值

IP具有泛娱乐开发价值,通过改编衍生创造价值和实现盈利。跨媒介传播作品衍生创造价值特性主要体现在其可开发、易变现及持续衍生性等方面。不同IP衍生价值考察的因素有所不同,如网文IP在开发衍生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因素是题材,题材决定了其IP衍生的广度与路径,根据《2016年中国IP市场白皮书》,玄幻、灵异及校园爱情三大题材是改编成功率较高的;综艺IP衍生潜力重点考虑其娱乐性、故事性、竞技性三大因素;影视剧IP衍生价值的判断基于两个方面:改编方向的价值(即某一类型影视作品适合改编的游戏类型所对应的市场前景)与设计的协同性(能够提供的素材是否丰富、玩家在玩游戏时是否能产生自然而然的代入感);动漫IP衍生潜力的判断则基于其剧情(人设的特征及反差、故事的场景、情节及三观)、画面、音乐三大要素。

二、跨媒介传播作品版权授权的流程机制

跨媒介传播作品IP授权流程机制包含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授权模式,在版权确权基础上,作者本人或成立自己的工作室,直接与需获得改编权的媒体商进行洽谈许可,获得IP改编的全部收入,如知名网络作家或工作室包括唐家三少、天蚕土豆、风凌天下、唐七公子、顾漫、桐华、柳暗花溪、Fresh果果等,草根网络写手与阅读论坛(百度贴吧、网易、天涯社区、豆瓣、微博、知乎、新闻事件),直接授权虽能较好地避免侵权风险,且回报高,但许可成本和交易成本均过高。另一种是间接授权,主要包括第三方代理授权、委托授权两种模式。第三方代理授权由相关版权代理机构进行授权,委托授权主要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大型内容媒体商(如网文IP生产平台阅文集团、百度文学、阿里文学、网易云阅读、纵横中文网、创世中文网,动漫IP生产平台奥飞、互动娱乐、美盛文化等)进行。目前,基于跨媒介传播作品授权模式主要是基于确权、集权、售权、用权和督权五大环节的间接授权,如图1所示。

图1 跨媒介传播作品版权授权的流程机制

1.确权

确权是实现跨媒介传播作品版权授权机制运行的基本前提。版权确权即版权归属确认,版权交易之前需明确作品的各项版权权利归属情况。权利调查内容一般包括作品类型、作品版权人、作品是否处于公有领域、作品的法律寿命、作品权利束包含的内容、作品中所含角色、人物、场景等元素的可版权性等。只有明确了源IP版权归属,才能较为有效地避免版权在授权之后出现纠纷的情况。当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实行“选择登记制”。

2.集权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平台上海量作品的授权成为最棘手的问题,版权交易成本高成为不争的事实。版权的集中许可是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有效方法,这些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结算组织和一站式许可)代表权利人进行许可谈判、监督使用情况并收取版权使用费。基于IP改编的跨媒介传播作品版权集中管理的组织主要包括大型内容媒体商(如网文IP集权的大型内容媒体商包括了传统出版社和网文平台/网站)以及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代理机构等。

3.售权

售权主要依赖市场机制进行,IP售权主体包括版权交易平台和大型内容媒体商。版权交易平台有着制度化的版权登记及公示项、明晰化的作品使用报酬、人性化的咨询服务、合理化的互动空间、权威化的监督机制以及效率化的投诉机制,我国的版权交易平台主要有博览会或展览会、版权交易网站、常态化版权交易中心这三种主要形式。当前,还出现了专门针对媒介IP进行交易的平台如,阿里鱼IP交易平台、新原创内容交易IP电商平台、知汛网IP服务交易平台等。大型内容媒体商通过自身的IP挑选与孵化机制,与泛娱乐行业主体进行IP售权变现、实现IP化经营生态战略。此外,IP价值的评估是售权交易实现的依据。IP价值评估机构或第三方平台如百度IP魔方、中国超级IP排行榜、中国IP市场白皮书等都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我国媒介IP市场上的作品按品类进行了基本价值评估,但目前尚缺乏具有议价能力、公信力或权威的IP评估机构。

4.用权

用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媒体商和海量消费者两大群体。第一群体是媒体商,在源IP版权所有人出售改编权之后,媒体商根据改编权的不同进行影视剧改编、电影改编、动漫动画改编、游戏改编、出版物改编、角色改编、基于场景的改编、基于情节的改编亦或是基于衍生作品进行二次授权。另一个群体是海量消费者,新媒体技术的易操作、智能终端的普及以及网络环境的隐匿性为个人侵权行为创造了条件,在媒介IP价值被深度挖掘的同时,盗版屡禁不止。

5.督权

一方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执法力量(如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和司法力量对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配合行政部门监管,在维护会员权益和推动版权监督创新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市场力量(包括版权联盟和作者个人)积极开展自我维权和自我救济,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凸显,如阅文集团与中国版权协会连同其他多家业界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中国网络文学版权联盟”,为行业侵权盗版维权提供了一个平台。

三、跨媒介传播作品版权授权面临的困境

从当前基于IP改编的产业实践来看,跨媒介传播作品版权授权面临的困境在版权确权、售权、用权、督权环节,表现为版权权利归属复杂、市场交易标准缺乏、衍生品授权混乱、侵权盗版问题严重、契约制度不健全等。

1.版权确权难度大,权利归属错综复杂

第一,新媒体技术使得媒体充裕且降低了内容制作成本,使得媒体主导性话语权力逐步向草根分配的新范式迁移。媒体充裕与数字化创造了社会大众参与文化的大环境,内容生产由PGC专业模式转化为UCG(用户自创)+PGC相结合的模式,互联网虚拟环境下权利人数量增多、权利束构成复杂、权利利用形式多元化以及权利范围的多样性增加了确权的难度。如网文IP,以文学网站、贴吧、天涯社区、知乎、微博、微信、豆瓣等代表的内容创造与传播平台不断扩增,使得互联网虚拟开放空间对权利人身份的界定变得极为困难。第二,IP改编市场涉及的文化泛娱乐产业利益链条较多,IP拆分授权过多、交叉授权方式凌乱等无序的IP转售导致IP市场的版权归属错综复杂。如《鬼吹灯》系列小说版权方与改编创作方经过多次分割,形成了作品电影改编权、网剧改编权、游戏改编权、漫画改编权等权利内容。IP及关键词重复度过高,版权归属纠纷频发。第三,我国作品登记采用自愿原则,这就意味着部分作品是没有经过版权登记的,且规定的通过将作品公之于众并署名的公示方式在进行版权授权时可参考性并不强,版权的自动产生只针对于作品的原始作者,在原始作者进行权力转让后,权利的继受主体会随之变化,极有可能产生新的衍生作品权利归属问题。

2.市场交易不规范,价值评估机制尚缺乏

IP价值评估机制缺乏是售权环境面临的主要困境。当前,IP售权交易不规范,IP交易呈现出越来越复杂、没有行业标准的状态。按照《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作为无形资产的著作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但区别于著作权注重的内容属性与作者权益,当前泛娱乐产业语境下的IP则强调商品属性与经营开发,著作权价值评估方法不适应媒介IP价值的评估。目前行业各界都在积极探索IP价值评估方法,如百度IP魔方推出了IP价值五维评估体系,包括了原生品类成绩、热度指标、粉丝属性、衍生潜力与创作团队;易观(互联网市场的大数据分析公司)推出了网文IP价值评估体系,包括IP内容价值(内容传阅度、作品热度、作品表现力、生命力指数)和IP改编潜力(大众关联度、题材独特性、用户匹配度、可行性)两大方面。此外,国内尚缺乏具有公信力或权威的IP交易平台、拍卖机构及中介组织,权利人参与度不高,独立的IP版权经纪人体系匮乏,都将不利于我国IP改编授权以及后续用权的顺利进行。

3.二次改编侵权突出,衍生品授权凌乱

用权环节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二次改编侵权问题突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在实际商业操作中,却出现了诸多与原权利人的版权纠纷。如“《鬼吹灯》游戏改编侵权案”中,城漫漫画有限公司在获得原版权所有人阅文集团的游戏改编权授权之后,将此改编权授权给了游趣公司,原小说版权人以侵犯改编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城漫败诉;再如“《九层妖塔》改编侵权案”中,原版权人“天下霸唱”以改编作品中未署名原作者以及电影情节与小说内容改动范围过大将中国电影股份公司和电影导演陆川诉至法院,该案以“天下霸唱”胜诉告终。二是衍生品授权凌乱,IP关键词重复度过高,演绎作品自成IP,改编方以此进行衍生品授权而产生与原权利人之间诸多的版权纠纷。大神圈与网易游戏之间因《微微一笑很倾城》的版权矛盾就是其中一个案例,大神圈取得了小说作者顾漫开发小说衍生品(包括游戏)的授权,网易游戏开发的手游“倩女幽魂”与作者授权推出的同名电视剧进行合作,手游里使用了“微微一笑很倾城”的关键词以及“一笑倾城”的副本,并提前发布,导致大神圈准备上架的官方手游处于不利的地位,其提起诉讼也在预料之中。再如,唐人影视在取得《仙剑奇侠传》版权方大宇资讯的电视剧改编权之后,将其出品的电视剧《仙剑云之凡》游戏改编权授权给了“紫龙互娱”《御剑情缘》,衍生品自成IP再授权必然会涉及三方的版权矛盾。

4.侵权盗版仍然存在,产业链各环节忽视

督权环节面临的困境主要是侵权盗版问题,虽然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从2015年就提出针对网络侵权盗版“分类监管、分步监管”的工作思路,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责令网络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等,在“剑网行动”中也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侵权盗版问题依然突出。如网文IP的抄袭问题,互联网环境下侵权成本低,举证维权难度大,版权认证困难,加之IP商业价值的经营开发,泛娱乐产业链各环节对抄袭选择性忽视,如于正《宫锁联盟》被判抄袭琼瑶《梅花烙》,《三生三世》被指抄袭《桃花债》,《锦绣未央》被11位作者联盟起诉抄袭小说209部等,源IP版权瑕疵必然会影响授权改编后的第三方作品版权的正当性。《微微一笑很倾城》《爵迹》《芈月传》《老九门》《余罪》等IP改编热剧也都未逃脱被盗版的命运,影视剧盗版组织通过微信号、微博的评论向网络分享网盘侵权链接并从中获利。治理网络环境中侵权盗版问题,除了要发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还需借助行业协会、版权联盟、作者个人、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广大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泛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平台。

此外,从版权的本质属性来看,版权作为私法,遵循私法自治与契约精神,关联交易和复杂企业事实上构成了现代版权交易的特征。[4]在跨媒介传播作品版权授权过程中必须重视契约制度的执行,授权契约需明确版权许可期限、委托创作或版权改编、改编权范围(网剧、电视剧、电影、形象改编、衍生品开发、游戏开发等)等必然条款,[5]引入授权期合同降低契约或然条款的不确定性。契约的完备性将会极大地降低版权授权交易后纠纷的发生。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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