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飞琼
政策实施的成败主要看效果
□文/许飞琼
许飞琼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大病保险政策实施五年来,对其属性、实施方式及实施效果等的评论,在理论界、业界一直没有停止,是非曲直至今无定论。笔者认为,政策实施的成败主要看效果。大病保险政策实施效果,从社会效益而言是“赢”,从经济效益而言却是“输”。
社会效益的“赢”主要体现在老百姓对政策的认可或称颂。截止到2016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保险公司承办的大病保险业务覆盖人群达9.7亿人,累计支付赔款300.90亿元。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提升了13.85%,整体报销比例达到70%。仅仅从这些数据就可以看到,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制度报销之后,不用缴费而提高了十多个百分点。因此,享受过此政策的老百姓无不夸这一制度的好,因病返贫的现象也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遏制,这就是社会效益。
此外,因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老百姓在办理大病保险相关手续时又了解了商业健康险的一些知识与业务,相应地,商业健康险尤其是商业重疾险在这几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不能不归功于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使老百姓增强了对商业保险的认知能力与投保意识,这也可以说是间接达到的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的“输”则体现在该政策实施方式的错误。大病保险政策自2012年8月实施以来,各地“模式”层出不穷,甚至一个省都有好几个模式,而所有模式的本质只不过是基本医保的“第二次报销”而已,商业保险公司仅仅扮演了一个代理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如果将现有的基本医保报销水平直接提升至包括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水平,老百姓得到的实惠与实施大病保险政策是一致的,而对政府而言,在经济上却可以最少节省由保险公司从基本医保基金里提取4%的业务管理费。事实上,对于经办者保险公司而言,其目前也并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目标。对于盈利是企业经营的唯一目标而言,保险公司经办现有的大病保险业务是否能够善始善终是不能肯定的。可见,从实施方式而言,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是劳民伤财,政府与企业在经济效益上都是输家。
政策实施的完美效果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均赢。因此,唯有转变大病保险的实施方式,即在基本医保报销水平提高到包括现有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的前提下,将目前的“第二次报销”式大病保险变成商业性补充保险(居民个人自愿购买),同时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