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与上市企业资本性投资效率研究
——来自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返还的初步证据

2017-07-09 07:07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征管优惠税收

孙 刚

一、引言

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提高企业资本配置效率是提升经济增长质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微观基础,如何通过税收手段促进企业资本有效率配置则是理论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2008年1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从33%调整至25%。2009年1月,我国全面实施以消费型增值税为导向的增值税体制,这两项改革标志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启动。以结构性税制改革为先导,带动税收征管体系向低税率、强征管的方向改革过渡。不断推进税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税收方式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实现整体经济和财政收入的良性发展。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税收征管体系的互动能否促进企业资本有效配置,提高企业价值。这不仅包括拉动企业投资规模,更重要的是以税制改革为契机优化企业投资效率。

我国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确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享机制,同时也明确了以税收返还为特征的转移支付制度。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均不同程度上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辅以相对宽松的税收征管环境。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主要采用两种手段实现税收竞争,一是通过降税率;二是降低税收征管强度,如实施较为宽松的税收审计和稽查等。较之降低税率,后者在实际操作中更灵活、隐蔽,也较难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Cremer等,1997[1];范子英等,2013[2]),因而成为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税制改革的减税效应短期内给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财政压力。在现有地方政府政绩观和财政分权体制尚未彻底扭转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面对税改的理性反应应是巩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逐步向低税率、强征管的税收征管体系改革方向过渡(茅于轼,2003)。[3]从比较静态的角度,短期内税制改革减少了企业投资活动的税收负担,提升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万华林等,2012)。[4]但从长期和动态角度,在地方政府竞争背景下,探讨税收征管与政府行为的互动更有助于我们理解税收手段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进而抑制企业无效率投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税收征管首先要实现税收计划,即“应收尽收”,要求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做出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但吴联生等(2007)以地方政府制定的“先征后返”政策为例,指出中央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地方政府税收执行裁量权的影响。[5]另据国家审计署报告显示,受税收计划和地方政府干预的双重影响,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间,各地仅国税部门通过违规批准企业缓税、少预征税款、多退税款等方式造成税收流失近263亿元;同时违规提前征收、多预征税款、跨年度提前征税33.57亿元,且前者约为后者的近八倍。[6]

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的干预有违公平税负和公平竞争,实质上破坏了税收法定原则。本研究立足政府不当税收裁量权行使问题,探索地方政府干预和税收征管两者之间动态相互作用对企业资本配置决策的影响及其传导机制,实证考察了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影响,揭示了税收征管治理功能的制度环境,为税收征管影响企业价值的作用机理提供了微观证据。本文的主要发现和贡献有:(1)从上市企业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手工搜集和整理了企业获取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返还数额(以下简称:违规税收优惠或返还),量化了企业/年度接受的地方政府给予的一种形式的不当税收裁量权。(2)从动态角度检验了地方政府在给定税收征管环境下通过违规税收优惠或返还政策参与地区税收竞争策略的相互关系。研究发现,在地方政府干预较多地区,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返还的比例显著提高,指出了政府借助税收方式配置社会资源并实现税收竞争的一种途径。(3)进一步研究发现,仅对政府干预较少地区企业而言,税收征管能够显著提高其投资效率,具体表现在企业资本性投资价值相关性显著提高。本研究揭示了扭曲税收征管活动的政治经济动因,从资本配置角度拓展了税收征管治理功能的实现机制及其制度制约因素。

本文其他部分分为: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数据来源与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为稳健性测试;最后为研究结论与启发。

二、文献述评、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

(一)文献述评

考虑到税收因素在现代公司投融资决策中的重要作用(Graham,2003)[7],理论和实务界日益重视政府税收征管行为的经济后果。Desai等(2007)[8]指出,如果税收征管不利,提高税率有可能滋生更为严重的内部人利益侵占,并不一定能够增加政府税收收入。对于公司治理不完善的国家或地区企业,提高税率很有可能会增加公司内部人为了控制权私利而将本应属于政府的部分税收收入据为己有的概率,而税收征管能改善这种状况并提高公司价值。因此,税收征管的初衷虽在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但其客观上具备一种公司治理的功能。

之后的学者从不同角度探索税收征管发挥治理功能的途径。相关文献研究发现,加强税收征管能够抑制企业避税活动(Hoopes等,2012),[9]增加上市企业正向盈利管理的税收成本(叶康涛等,2011),[10]抑制管理者盈利操纵机会主义行为(Hanlon等,2007),[11]从而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更好地协助外部投资者监督企业管理者的资源配置决策(Biddle等,2006;[12]Biddle等,2009;[13]Chen等,2011[14]),并准确反映企业投资机会,引导企业内部管理者将资源投入到那些更具投资价值的项目中(Zhang,2000);[15]此外,税收征管还有助于减轻内部人利益侵占等代理问题(游家兴等,2007;[16]曾亚敏等,2008;[17]Desai等,2009[18]),及时释放企业管理者极力掩盖的负面信息,避免企业股价暴跌风险(江轩宇,2013)。[19]最后,税收征管还有助于降低企业股权融资(Ghoul等,2011)[20]和债权融资成本(Guedhami等,2008),[21]缓解企业融资约束。

综上,这些文献分别从税收征管遏制逃避税,减少内部人利益侵占,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及降低融资成本等不同角度分析了税收征管提升资本配置效率的治理功能及其实现路径。并且,这些文献为我国目前推动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发,即:降低税率未必一定会减少政府税收收入,增强税收征管,不仅有利于做到“应收则收”,保障政府税收收入,而且还与改善公司治理具有互为补充的作用。低税率、强征管的税制体系改革方向将更有利于从社会资源配置和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两个方面发挥提升企业资本有效配置的治理功能。

(二)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

在我国“强政府”的背景下,经济转型时期,政府拥有较多的政治和经济权力,掌握着诸多资源的配置权。因此,理解我国税收征管的经济后果,有必要从政府代理问题的视角,结合政府因素来分析。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安排,在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注入“强心剂”的同时,也带来激励扭曲,即政府代理问题。

以分税制改革为例,1994年开始中央与地方分享原地方企业的主体税种。并通过垂直管理机制,分设国税和地税部门对中央和地方分享税种进行税收管理。但是,这种垂直管理的税收征管体系并没有能够避免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活动的干预。在财政分权和分税制的财税管理体系下,地方政府具有强烈动机通过扶持当地企业获取支持公共产品投入的税收收入(Qian等,1993;[22]陶然等,2009[23]),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获取财政收入增长为自身带来的政治和经济收益,促使其有意变通税收征管权力(金太军等,2011),[24]甚至会动用资源干预税收征管行为,影响税收征管的独立性,使得税务部门屈从于地方政府的权威(王立彦等,2004)。[25]

吴联生等(2007)以我国企业“先征后返”税收政策执行效果为例,指出税收政策的有效性会受到地方政府自由税收裁量权的影响。[5]在税法以及税收政策执行中,个别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弹性和可操作余地,地方税务部门享有较大的行政认定裁量权限,这使得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更容易获取税收优惠(吴文锋等,2009;[26]李维安等,2013[27])。甚至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出台一些税收土政策,出发点主要是为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乃至推动更多公司上市,但这种做法对于其他地区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同业公司来说,有失公平,违背了市场经济的理念。而且,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实施的企业税收优惠或返还政策实际上是没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属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违规行为①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拟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必须规范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包括上市公司收到的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是指不具备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应在取得税收批文时,上市公司须判断批文的税务机关是否有审批权限或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必要时应咨询相关律师的法律意见;如无法判断,上市公司应按照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处理。可见,判断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项目是否属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主体是上市公司。只有符合税法的明文规定,且由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才能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其与一般意义上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从目前的税收征管实践看,税务部门要做到违规税收返还,越权提供税收优惠,成本比较高。因此,企业获得更多的是地方政府以税收优惠名义给予的财政返还。换言之,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的执行主体主要在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现实背景下,宽松的税收征管和地方财政违规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实质上演变成地方政府实现税收竞争,攫取稳定税收剩余的重要手段。面对税收计划压力,在税收征管不宽松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等方式有目的地补贴地方企业的动机会更为强烈。

此外,税务和财政部门均为地方政府部门,一些地方财政税务合署办公,甚至连国税部门基本办公条件的提供也依赖于地方政府,受到一定的政府干预在所避免。在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将会扭曲税收征管治理功能。一种情况是本文前述提到的地方政府的有形干预,即: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地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或返还,破坏了公平税负和公平竞争原则,实质上损害了税收法定原则,其执行主体主要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

除了有形干预外,还有一些相对比较隐蔽或间接的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活动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企业上市、银行贷款、高科技认定等决定资源配置的重要决策均要将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纳税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以IPO为例,企业为达到或美化上市融资的业绩要求并通过补税的方式获得地方税务部门的合法纳税意见,曾引发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地方政府锦标赛和证券资源争夺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有极大的动力推动更多的本地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实质上造成地方政府及其税务部门对企业过往虚假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睁一眼闭一眼”,为地方企业上市融资提供税务“包装”。税务部门虽不可能开具虚假的纳税证明,但允许企业补税。只要企业补足欠缴的税款,税务部门就可以为企业出具合法纳税意见,这相当于变相地对部分企业逃避税“原罪”视而不见,其中围绕税收问题,地方政府和拟上市企业形成了IPO市场的利益共同体。只需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出具拟上市企业补税的说明性文件,陈述补税的合理化依据,即可通过合法纳税意见的形式将税务“包装”过的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地方政府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的“扶持之手”却最终演变为资本市场的“掠夺之手”,不仅会导致证券资源错误配置,同时也扭曲了税收征管的治理功能。

从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可以看出,这种干预实质上形成了政府偏袒,鼓励了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和规模,进一步导致更为严重的企业产能过剩和资本配置效率低下(侯青川等,2015),[28]从而形成了一方面部分企业面临融资难,另一方面部分“僵尸企业”朽而不死的怪现象。在政府干预较多的地区,税收征管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干扰,本身应有的改善资本配置效率的治理效果受到削弱或破坏,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正向促进作用弱化,具体表现为税收征管对企业投资价值相关性的正向促进作用弱化;而在政府干预少的地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地方政府干预影响较少,税收征管治理效果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加强税收征管将显著提高这些地区企业的资本配置效率,具体表现为税收征管对企业投资价值相关性的正向促进作用显著增强。于是,本文提出三组研究假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下:

假说H1a:在地方政府干预较少地区的企业中,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获得的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返还比例显著减少或两者不存在显著统计关系。

假说H1b:在地方政府干预较多地区的企业中,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获得的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返还比例显著增加。

假说H2:在地方政府干预较少地区的企业中,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资本性投资价值相关性显著提高。

假说H3:在地方政府干预较多地区的企业中,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企业资本性投资价值相关性并没有显著提高或显著弱化。

三、数据来源、研究问题与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1—2012年间A股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基础财务数据均来自深圳国泰安公司出版的《中国资本市场会计与财务研究数据库(2013年版)》(CSMAR),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数据则由作者手工收集于各公司年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财务报表中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包括一些偶尔的、不经常发生且持续性较差的损益项目,除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外,还包括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和企业重组损益、委托投资损益等。

反映地方市场化进程的指数指标取自樊纲、王小鲁《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2011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政府干预企业活动子指数。[29]该报告披露了1997—2009年我国各地区的政府干预企业活动指数,本文利用该指数衡量地区政府干预程度。本文抽取该指数在2001—2009年披露的政府干预企业活动子指数。由于樊纲、王小鲁的报告仅披露了截至2009年的各地区市场化程度指数及其子指数,本文采用移动平均法模拟2010—2012年度各地区政府干预企业活动指数,即:2010年各地区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程度为2009年、2008年、2007年连续三年该地区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程度指数的算术均值,2011年和2012年同理。度量地区税收征管强度相关数据指标采集于CSMAR数据库《中国进出口数据库》、《中国区域经济研究数据库》和各年《中国统计年鉴》。

本文对样本数据做了剔除处理:(1)经营业务范畴特殊的金融类(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上市企业样本;(2)营业收入为负数以及资不抵债等无法正常经营的样本;(3)公司简称前被ST,PT,∗ST,S∗ST,SST标注的样本;(4)财务数据有缺失的样本。为避免数据中的异常值,所有连续变量均在1%~5%和95%~100%分位数处做了缩尾处理(WINSORIZE)。

(二)研究问题与研究设计

1.研究问题。

本文拟考察在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制度背景下,税收征管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的影响机理。研究过程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量化不当税收裁量权。本文提出两种不当税收裁量权的表现形式,只有第一种能够在微观企业层面获得证据并被量化,即:利用手工搜集到的企业获得有关地方政府越权审批和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合计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来反映不当税收裁量权,这也是作者从上市企业年报中所能搜集到的最直接的量化地方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活动的证据。

目前解决第一种形式的不当税收裁量权问题受到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切。2014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全面清理各地方针对企业的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标志着向税负公平迈进了一步。本文将第一种形式的不当税收裁量权作为直接研究对象,通过对该问题的检验,能够为验证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活动提供直接证据。

而对于本文提到的第二种情况的不当税收裁量权,如税务部门出具合法纳税意见,则属于地方政府对税收征管活动的无形干预。由于几乎无法从企业层面获得干预结果的“证据”。因此,未将其作为本文重点研究对象。

第二步,宽松的税收征管环境与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是地方政府实现税收竞争的重要手段,本文考察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与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比例两者之间的动态关系及这一关系在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程度不同地区的差异性,从动态角度验证地方政府在给定税收征管努力程度的情况下通过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政策参与地区税收竞争、干预税收征管策略的相互关系,检验假说H1a和H1b。

第三步,在获取地方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活动的直接证据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性投资效率的影响,具体表现为: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性投资价值相关性的影响。从地方政府干预诱发不当税收裁量权的视角,指出税收征管影响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一条路径,检验假说H2和H3。

2.研究设计。

首先,税收征管强度的估算。

借鉴Mertens(2003)[30]和Xu(2010)[31]的研究模型估算我国各地区预期税收收入水平,并参考曾亚敏等(2009)[17]、叶康涛等(2011)[10]的做法,经适当调整,采用各省份实际税收收入与估算的预期税收收入水平之比衡量各地区税收征管强度,具体估算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下标i代表省份,t代表年度。Tax/Gdp表示各省份当年末实际税收收入除以年末该地区的Gdp。上式中各省份实际税收收入来源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包括关税。Indu1表示各省份年末第一产业总值;Indu2表示各省份年末第二产业总值;Indu3表示各省份年末第三产业总值;Ex_import表示各省份年末进出口额总值,以外币标价的,则按照当年末的实际汇率折算成本位币人民币。将上述变量带入上式,估算出各省份预期税收收入,利用各省份实际税收收入与预期税收收入之比衡量各省份的税收征管强度(Taxenforce),该变量数值越大,表明该省份税收征管强度越高。关于税收征管强度指标(Taxenforce)的几点解释:

第一,本文将税收征管视为一项政府治理的重要方式,既然是政府治理就有“好”和“坏”的治理,而不仅仅是多征N元税(或企业规避N元税),企业价值就减少N元(或企业价值就增加N元)这样的机械关系。从税收征管这个指标的构建中我们不能判断是“好”还是“坏”,它仅仅反映了一个省份的税收征管强度,它是各省实际税负超过预期的部分占比,每个省份都有必须完成的税收计划,各税务部门都宁肯“超”也不能达不到税收计划,本文预期Taxenforce的均值应该大于1。税收征管指标更应该是反映了一个地区税务部门为实现税收计划的努力过程。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和《税收稽查年鉴》的定义,这个过程可以描述为“税收征管为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税法规定,包括对税收工作实施管理、征收和检查(稽查)。并且,税务(检查)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一环,由专门的税务稽查局负责,包括重点税源检查、税收专项调查、重大涉税案件督办、涉税案件举报和协查等工作,是减少公司偷漏税行为,加强公司税收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可见,从过程和动态角度看,税收征管强度指标并不完全代表微观企业层面的税收负担(或实际税率)。

第二,税收征管指标本身并不能反映“好”还是“坏”的治理,须将这种税收征管行为放到税收治理和地方政府行为的统一制度框架内展开分析。究竟什么样的税收征管是“好”的?或者税收征管行为原本是“中性”的,但是政府干预却使得其“中性”特征发生了负面调整。本文认为有三个主要评价标准:一是,税收征管不应严重影响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不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让企业既承担必要的税收责任,同时也能够积存必要的资源进行投资(注:投资是驱动企业价值的最重要因素,投资未必一定就会提高企业价值)。二是,税收征管对企业通过避税“粉饰”业绩活动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减少由此衍生而来的直接和间接代理成本,更好地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并使企业从股东那里募集到的资本得到合理配置,增加企业价值。三是,保证税收征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地方政府过多干预,例如一手钱收上去(税收收入),一手钱又返还给了企业(主要指违规税收优惠或返还部分),避免企业之间由于税负不公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偏误。

第三,税收征管指标的构建实际上从全税种角度综合评价了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强度,反映的是为了实现税收计划,地方税务部门付出的超额税收征管努力。这里的税收收入包括流转税和直接税(但不包括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税种,如关税)。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税收收入结构中流转税比例较高,而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比例偏低。我国结构性税制改革的目标即是朝着降低流转税,增加直接税的方向努力。由于流转税税基较容易确定,税务部门对企业偷逃税款通常也会给予严厉的监督,例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税部门通过开展多期“金税工程”项目不断加强以发票管理为核心的流转税征管,这也是相当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征管举措。

其次,税收征管与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

这部分主要考察税收征管对上市企业获取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水平的影响,提供了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活动的直接和初步证据。宽松的税收征管与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政策同是地方政府实现税收竞争的重要手段,但是两者的执行主体又有所不同,分别是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①税收征管的执行主体是税务部门,但是地方税务部门受到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的双重领导,税务部门还要完成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计划。。从厘清地方政府两个税收竞争手段的动态关系入手,才能判断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活动的机制安排。

作为一种有形的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活动的形式,本文利用企业当年获取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等非经常性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加以衡量。当然,其他干预形式还应包括税务部门违规提前征收、多预征的税款,即:包括违规提前征收(或多预征)的那部分“不应收却收”的税款,但这部分金额要远远少于企业当年获取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

此外,税务部门违规出具合法纳税意见也应认定为政府干预税收征管的一种途径。但是,由于获取税务部门违规提前征收(或多预征)税款的具体金额、判断是否属于违规出具合法纳税意见等均较为困难且涉及主观判断,因此,本文讨论的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活动的形式和途径主要是针对能够量化的且最具政府干预色彩的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即: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部分。

从对税收征管强度的定义来看,税收征管努力强度越高的地区,企业面对的税收征管环境就越严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将资源引入本区域的目的,就会在给予本地企业更多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这种方式上做文章,从而实现地方税收竞争。于是,本文选取樊纲、王小鲁出版的《中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2011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我国各省份市场化进程中反映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程度子指数评价各地区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设置二元变量Gov,处于高于政府干预企业活动子指数中位数水平的样本为政府干预较少地区企业组,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本文采用式(1)分析税收征管对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比例的影响,交乘项Taxenforce×Gov的回归系数反映了随着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的减少,加强税收征管与企业获得的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比例之间的动态关系。本文重点考察交乘项回归系数α2的回归系数。

为了保证分析的稳健性,本文还将企业注册地政府干预企业活动指数按样本中该变量的中位数水平分为两组,执行式(2),观察不同样本组中变量Taxenforce的回归系数,检验在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程度不同的企业样本组中,税收征管对企业获得的政府违规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比例影响方向和显著性程度。本文预期变量Taxenforce的回归系数在政府干预较多(较少)地区企业样本中应显著为正数(或显著为负数或不显著)。

由于式(1)中涉及的交乘项和诸多行业、年度二元变量,为了控制潜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采用在总样本中设置交乘项和进行样本分组回归两种方法加以控制。如果两种回归方法取得一致结果,则更能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说H1a或H1b。

式(1)和(2)的因变量为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占利润总额的比重(Taxdiscre),即:被量化后的前文提到的第一种形式的地方政府干预税收征管的代理变量,解释变量为税收征管强度(Taxenforce)或税收征管强度与地方政府干预程度的交乘项(Taxenforce×Gov)。

此外还控制了一些影响因素,如公司资产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资产报酬率(Roa)、国有股比例(Stateshare)、产权性质(Owner)。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变量Stpt表示被ST,PT,∗ST,S∗ST,SST的公司样本,之所以保留这部分样本是基于如下考虑:对于连续亏损被提示交易和退市风险的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通过违规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改善企业会计业绩,顺利“保牌”。此外,还包括了当年首次公开发行股权(Ipo)和股权融资或再融资(Re_fin)的企业样本,并设定了相应变量加以表示。

再次,税收征管与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研究。

本文从企业资本性投资效率角度考察税收征管治理的资本配置功能。式(3)的因为经行业调整后的托宾Q值,利用该变量反映企业价值,解释变量为交乘项Taxenforce_dum×Outcap,该交乘项的回归系数反映了随着地区税收征管强度的提高,企业资本性投资效率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解释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性投资效率的影响,这里的税收征管变量Taxenforce_dum为变量Taxenforce按其所在样本的中位数水平设置的二元哑变量,处于高于税收征管强度指数中位数水平的企业样本组,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本文预期该交乘项系数应显著为正数。

由于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税收征管活动的中立性和权威性无法得到不折不扣的实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地区,税收征管扭曲问题较为严重。因此,式(4)中的三阶交乘项Taxenforce_dum×Outcapm×Gov反映了在地方政府干预程度不同地区,税收征管强度对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的影响。另外,本文还将变量Gov作为分组变量,按政府干预企业活动指数的中位数水平将样本划分为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程度高、低地区企业组,重新执行式(3)。

同样,由于回归模型中涉及交乘项和诸多行业、年度二元变量,为了控制潜在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采用在总样本中设置交乘项以及进行样本分组回归两种方法加以控制。如两种回归方法取得一致结果,则更能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说H2或H3。最后,本文控制了影响托宾Q值的可观测企业特征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企业规模、系统风险、公司业绩、财务风险、股利收益率、股权结构,以及一些随时变且可观测治理因素,如机构投资者持股和第一大股东持股,从多个维度控制影响企业价值的特征因素。相关变量定义详见表1。

表1 变量定义表

续前表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分析

检验第一组假说的样本为838个,该样本旨在考察税收征管对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比例的影响。由于并不是所有上市企业都有获得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或者企业管理者将其所获得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定义为违规税收优惠或返还,该样本中仅包括了那些明确披露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金额这一项目的公司样本。对于在企业非经常性损益中没有提到该项目的样本则作为缺失值予以剔除,因此样本量是838个企业/年。

企业接受的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均值为8.6%,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67%,标准差为16.8%,表明不同企业接受的地方政府违规给予的各类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截面差异较大。

我为啥骗你呢?最近的事。王鲶鱼是个败顶的老头,像个秃鹫似的。我和俺叔两个人,给他捻船。这老熊,小媳妇好几个哩。

检验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的样本为14 533个。衡量企业价值的托宾Q均值水平为1.614,最大值为3.503,公司市值最高相当于资产账面价值的近4倍。税收征管强度衡量的是各地区实际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与预期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两者之比,该指标均值为1.109,中位数水平为1.065,地区实际税收收入普遍高于预期税收收入。

样本企业年度资本性投资支出占总资产的比例均值为6.2%,中位数水平为4.6%,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接近20%。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38.7%,最大值67%。在样本周期内,股权可流动性差和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现象还呈常态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均值为24.4%,最大值为71.9%,一定程度上说明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上市企业股权结构中日益重要的力量。民营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占比分别为37.6%和62.4%。

表2 描述性统计①回归模型中有一些共用变量,在报告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时,这些共用变量仅报告最大样本组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

续前表

(二)多元统计分析

1.税收征管与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初步证据。

表3各列报告了采用Petersen(2009)[32]提出的企业/年度双维聚类的回归结果,该方法有助于减少由于多元统计分析对回归系数T值的高估而产生的误受风险。因此,在本文各表的回归分析中如无特别说明,则均为采用双维聚类回归分析方法的结果。该表各列报告了执行式(1)和(2)的回归分析结果,旨在为税收征管与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两者之间的关系提供初步证据。回归分析的因变量为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重点关注变量Taxenforce(第1至3列)和Taxenforce×Gov(第4列)回归系数。

第(1)列中变量Taxenforce的回归系数为正数,但不显著。第(2)列和第(3)列将样本分为政府干预较多和政府干预较少地区企业样本组进行回归分析,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比例两者间的显著正相关关系仅存在于地方政府干预较多地区的企业样本中(第2列)。该发现验证了当税收征管环境越严苛,税收征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会受到地方政府干预的影响越强,地方政府通过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参与区域税收竞争的力度就越大,为假说H1a和H1b提供了支持性证据。

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资产规模较大和企业资产报酬率较高的企业,其接受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占利润总额比重较少,企业国有股权占比以及是否为国有企业对企业获取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并不构成显著影响。

其他诸如企业当年是否IPO、是否权益融资以及是否有“保牌”的动机也均无显著影响,这里可能有几个原因:一方面政府违规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通常都发生在IPO之前,而IPO之前的观测值没有包含进本样本;2005年以来,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实现权益再融资越来越成为权益再融资的最主要形式,而监管部门对这种权益融资方式并没有规定如公开增发那样较为严格的会计业绩条件,企业获取各类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实现“业绩包装”动机不再强烈;被ST,PT,∗ST,S∗ST,SST等“戴帽”公司样本所接受的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也并没有表现出显著多于其他非“戴帽”企业的特征。

表3 税收征管与地方政府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

2.税收征管与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分析。

表4报告了式(3)的分析结果,旨在分析税收征管强度对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的影响。第(1)列中交乘项Taxenforce_dum×Outcap旨在考察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决策价值相关性的影响方向及程度,该交乘项的回归系数为0.169,且在10%水平显著,表明较高的税收征管强度有利于增进企业资本性投资效率,具体表现为: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更高。进而,本文将企业托宾Q值按行业均值调整后作为因变量执行相同的回归分析。变量Taxenforce_dum×Outcap的回归系数类似于第(1)列,也为正数,且在10%水平显著。

表4 税收征管与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价值相关性①资本性投资(Outcap)对企业价值(Tobins'Q)的回归系数未必一定是正数,投资可以促进价值也可以摧毁价值,当存在过度投资或无效率投资的问题较为严重时,资本性投资对企业价值就会有负面作用。作者检验了方差膨胀因子(VIF)分析,所有回归分析的VIF值都小于10,多重共线性并不十分严重。此外,本文各表同时采用分组回归和交互乘项回归,也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对多重共线性问题的担忧。

本文继续在区分企业所处地区的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税收征管与资本性投资效率发生作用机理。表5报告了采用式(4)的分析结果,第(1)列中,交乘项Taxenforce_dum×Outcap×Gov回归系数为0.830,且在5%水平显著,表明在政府干预企业活动较少地区,随着税收征管强度的提高,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价值相关性显著提高,企业资本投资效率显著提升。

第(2)和第(3)组报告了按照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程度高、低后的分组回归结果,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性投资决策价值相关性的正向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干预企业活动较少地区的企业组中(第2列,Taxenforce_dum×Outcap的回归系数为0.560,且在5%水平显著),而在政府干预企业活动较多地区,税收征管对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决策价值相关性的影响并不显著,该变量Taxenforce_dum×Outcap的回归系数为-0.231,但不显著,上述发现与研究假说H2和H3是基本一致的。

表6则报告了按照行业均值调整后的Tobins'Q值为因变量重新执行表5各列回归分析的结果,基本结论与前述分析基本一致,这里不再赘述。

表5 政府干预、税收征管与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价值相关性

续前表

表6 政府干预、税收征管与资本性投资支出的价值相关性:基于行业调整Tobins'Q值

五、稳健性测试

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执行了如下一些敏感性测试:

1.借鉴Bai等(2004)[33]、王鹏等(2006)[34]等的研究,本文还采用另外两种刻画公司价值方法,分别为,方法A:(流通股市值+非流通股市值×20%+债务面值)/期末资产面值;方法B:(流通股市值+非流通股市值×30%+债务面值)/期末资产面值。

2.采用另外两种方法衡量企业投资支出,方法A: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现金流出/期末资产账面值;方法B:(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期末资产账面值。

3.改变回归分析方法。采用普通最小二乘回归(OLS),稳健标准误调整的稳健回归分析,固定效应回归三种方法重新执行前述的回归分析。其中:固定效应回归模型回归在于控制与内生变量相关且随时间变化较小的不可观测变量。

4.王小鲁等(2017)延续了樊纲(2011)的研究工作,报告了2008年至2014年的“市场化进程”指数,但他们特别指出,由于相关数据可获得性原因,导致该报告与樊纲等(2011)存在统计口径差异。[35]因此,王小鲁等(2017)与樊纲等(2011)所报告的地区市场化进程指数及其相关子指数不完全具有可比性。因此,考虑到两组报告的指数统计口径不同,本文利用樊纲等(2011)和王小鲁等(2017)的报告,依据样本中各年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子指数的中位数水平进行分组,设置二元哑变量Gov,将样本按照各指数的高、低分为两组,从而避免了不同年度各指数不可比的问题。

1、2、3和4的敏感性测试均未实质上影响前述分析结果。

六、研究结论与启发

在现有地方政府政绩观驱动下,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分权体系尚未彻底扭转的背景决定着各级地方政府面对税改的理性反应应是:一是巩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二是继续加强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而违规给予企业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是政府干预企业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和“缩影”。本文具有以下几点理论和实践意义:

理论方面,本文从上市企业披露的非经营性损益项目中手工搜集涉及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文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金额,较为直接地将不同企业/年份的不当税收裁量权予以量化,考察并揭示了不当税收裁量权的影响因素,提供了政府干预税收征管活动的直接证据。进而,本文从上市企业资本性投资支出决策角度分析了税收征管的治理功能与企业资本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政府干预对税收征管活动扭曲及其制度环境基础,为评价税收征管对资本配置效率影响效果提供了证据。作为政府治理的一种形式,税收征管作为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及其效果会受到地方政府干预行为的影响,本研究是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经济后果在税收治理层面的延伸,丰富了政府干预、政治关系与企业资本配置效率的相关文献。

实践方面,2014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全面清理各地方针对企业的违规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可以说是向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迈出了重要一步。本研究为更好地理解税收征管活动的资本配置机理,加强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促进税负公平、竞争公平的财税环境提供来自微观企业的证据。同时,对稳妥地推动结构性减税进程,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政策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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