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红
(湖南工程学院 经济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4)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经济影响分析
郑晓红
(湖南工程学院 经济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4)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激烈经济竞争越来越多地聚焦于知识产权争夺和科学技术的竞争。作为决定企业、国家和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安排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发展历程、现状、国别差异的基础上,分析其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来源、制度作用,突出其对经济发展产生的激励保障创新、提供法律保障、运作商业策略、营造经营方式等等经济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理论来源;经济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激烈经济竞争越来越多地聚焦于知识产权争夺和科学技术的竞争。发达国家纷纷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本在2002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口号,并且颁布《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以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防御外部知识产权威胁。在2002年美国发布一份《21世纪战略纲要》,以规范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展成为一个以质量为核心,工作效率高,对市场反应灵敏的组织,以支持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主要国家积极抢占新一轮发展的战略制高点,越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着力对海外市场本国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调整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加强防御外部知识产权威胁。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从法理上旨在激励知识产权所有者继续加强创新,促进知识的生产、有效传播和推动社会的进步;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说,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知识产权保护就会体现不同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影响到某国国内的创新能力,而且直接影响跨国集团对外直接投资、跨国技术转移以及进出口贸易活动。
现代经济的增长主要依赖一定要素投入下能够有更多的产出,这种更多的产出又来自于人力资本、研发强度、市场竞争和法律制度环境等要素效率的提高,这些都与人们科技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而科技水平的提高关键是知识的获取。知识作为经济增长的最终源泉,需要有利于知识生产和吸收的制度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成了决定企业、国家和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安排。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源于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1883年巴黎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供给非本国居民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国民待遇,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瑞士签署,版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和程序得以建立,1891年在西班牙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先后于1925年签署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57年签署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8年签署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61 年签署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同盟(UPOV) 、1970年签署的《专利合作条约》、1989年签署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予以深刻体现。
为了推进全世界来保护知识产权,加深各个国家与全球各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来自于“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集聚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于1967年7月14日共同缔结合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12月,该组织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20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着手开始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出台并开始实施,在加入全球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于1985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于1990年12月成立。中美两国政府于1992年1月17日共同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到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呼吁并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2008年6月,中国制定出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战略政策形式对知识产权保护予以规定。
在知识产权三大支柱体系——专利、版权和商标制度成形的基础上,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电子软件、植物新品种、生物技术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队伍,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进一步将当代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推进到更高的高度和更阔的广度。将技术创新战略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提升到国家的发展战略高度,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和种类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审批时间缩短、保护期限延长、侵权处罚力度加大,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得到下放,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样式即标准与专利结合构成技术壁垒,使得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知识产权保护演化成商业经营行为,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形式更加多样化。
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中曾指出:今日,各种形式的知识在经济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无形资产投资的速度远快于对有形资产的投资,拥有更多知识的人获得更多报酬的工作,拥有更多知识的企业是市场竞争中的赢家,拥有更多知识的国家拥有更高的产出。基于此,知识产权在全球不断升值,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关注,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都不断扩大和加强。
吉纳特和帕克(Ginarte-Park)[2]1997年提出了一个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此种方法将专利保护分为参加相关国际专利协议的状况、专利保护的覆盖范围、权利丧失的保护问题、执法措施和保护期限(通常为20年)等五个方面,并对决定五个方面强度的多因素予以评分,最终相加的总和得到一个“0”到“5”级的国家评分(简称GP指数)。GP指数方法通常被认为是测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最典型的计量方法,根据Ginarte-Park 方法对中国1985-2010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统计(见表一)。
为了明确展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与欧美及亚洲部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间存在的差距,列出了亚洲部分国家及欧美一些国家1960-2010年的GP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数(见表二)。
表一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时间序列1985-2010(Ginarte-Park 方法测算)①
表二 欧美及亚洲部分国家1960-2010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GP指数)②
从以上数据可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短短的十多年时间内就实现了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转变,不仅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国际环境(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需要与国际接轨),而且也源于自身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从而使得自身完成了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从中国标准到国际标准的过渡,而没有经历发达国家所经历的漫长过渡期。
余长林的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分为立法强度指标和执法强度指标,立法强度指标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和其他法律,执法强度指标包括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和国际环境。据相应度量标准测算出中国各地区1997-2010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见表三)。
表三 中国各地区1997-2010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算结果③
表三显示中国各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天津、上海及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高于西部内陆不发达地区,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差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也不竟相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呈现“东高西低”的趋势。
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知识产权是垄断的具有私有权的属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易逝性特征和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决定了它属于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知识产权的相对垄断性使专有权人获得某种合法的市场垄断权,并倚靠这种权利获取经济利益并阻止他人与自己展开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知识产品界定为私有的形式,使得生产者得以控制信息的外溢效应并得到成本补偿,刺激私人生产知识产品的积极性。规定知识产权的期限就使得知识产权在法定时间内得以保护,而在规定的期限外解除保护使得资源得以社会共享。解决知识产权所有人借垄断权索取高价阻止产品的使用和没有合法的垄断刺激不了新信息生产的两难困境。
知识产权保护(IPR)是尊重有创新性的智力劳动和激励创造革新的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及诚信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温家宝总理于2010年11月5日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重点提到“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历史文化背景各异,因而为各国法律所认可的知识产品范围和和受保护程度也不相同,对待知识产权的态度各国差异很大。目前世界技术革新主要是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主要是消费技术革新时期。先进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技术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向都不一样,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不同的力度和选择。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最大程度保障知识产权排他性,以维持其在知识产权生产上面的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技术发展都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主要是着力于公共作用。[3]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主要在于WIPO和Trips协定的关系、公共利益的概念问题、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和权利的平衡等问题上。具体是:(1)在WIPO和Trips协定的关系上,发达国家单方面认为Trips协定应以WIPO或其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定没有办法来保护的事宜为基础来讨论,而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不属于GATT管理事项,应该和WIPO协同探索。(2)对知识产权中公共利益概念上,发达国家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讨论,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将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为主要关注对象,并且要求要有充分的时间。(3)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方面,发达国认为以TRIPs协定为主要议题,发展中国家主张附加和权利对应的义务,认为应该用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制必要的独占竞争限制。(4)发达国家更看重推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则更多认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自己不利,所以在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发展中国家相对保守。[4]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提倡所有国家,无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一律实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原因:促进经济增长,国际贸易收入增加、增进私人投资和技术转让,鼓励社会创新国民的创新意识),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知识是人类共同的财富,而不是某人或某个企业的专有权利。综合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优势,他们是主要供给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是处于知识产权需求的角度。从长期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的技术发展和革新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的专利必定有垄断性质,发明专利的保护即这种垄断的保护,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是否高于垄断的无效率或浪费。这也是跨国公司在海外经营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企业经济效应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理论来源
所谓制度指的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蕴含着社会价值,彰显社会运行秩序的规则或运作模式。制度是对个体或组织行动的社会规范。[5]
产权经济学兴起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主要研究所有权与激励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6]按照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假设,在给定信息费用和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经济学企图揭示产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以及对社会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的作用问题。
产权经济学提出了以下更为合理的经济假设,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分析提供有力的经济解释:
第一,承认产权制度的存在并且决定和规范市场个体行为。按照传统理论,经济活动的组织和协调都源于“看不见的手”——市场的完全竞争源于自然调节,忽略了其它协调与组织经济活动的制度和组织机构,假定市场是完全无摩擦的市场。但相反,如果不考虑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交易的过程本身就难以得到理解。任何一项交易的达成,都需要经历合约的商定、监督、执行、讨价还价以及了解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需求信息等。这些费用不仅实际存在,而且有时高到无法达成交易,正是由于这些费用的存在,才产生降低费用的制度安排。
第二,不完全的私有产权制度。在完全竞争的数学模型中都假定私有产权是完全界定的,事实上这只不过是一种理论期望。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观察,某个国家某个时期的产权结构往往是多重性的,从动态角度看,还会发生权力的重组和产权安排的变化。对于具有公共性的知识产权而言,更加难以界定。但是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来看,产权的合理界定是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
第三,全面的理性人假设。尽管在经济分析中假定人是理性的,但已经用效用最大化替代传统的利润最大化假定,仅仅用利润最大化来考虑制度的决策对国家、行业、企业等的影响是不够的,但可将其纳入全面理性的假设中。理性被理解为人能根据相应的约束条件做出反映期望与偏好的选择,同时也可以解释如道德、意识、经验等非经济因素。
知识产权保护的产权理论基础从制度上起到了激励、约束、协调的作用。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明晰界定经济主体行为的责、权、利关系,减少外部性,使其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从而实现对经济主体的有效激励。从一般营销合同中针对销售额增长到一定规模而实施价格优惠或提高酬金的条款,到专利法中保护发明创新成果的规定等等,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制度的激励功能。其形成的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使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处于有序的竞争之中,使行为主体不得不抑制自己固有的机会主义本能,养成共存互利的习惯,履行自己作出的既有承诺。[7]其协调功能具有协调行为主体(个人、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减少摩擦成本和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化解风险,形成协同力等重要作用。约束功能形成社会、市场和企业运行的秩序机制,起着维系行为主体有序竞争的作用;激励功能形成社会、市场和企业运行的动力机制,起着激发行为主体活力的作用;协调功能形成社会、市场和企业运行的平衡机制,起着协调行为主体利益关系的作用。[8]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经济影响
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不确定性、减少负的外部性、减少交易风险等具体功能就是在制度的约束功能基础上产生的,是制度的约束机制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外部利益内部化、激发创新潜力、提高主体工作积极性等具体功能就是在制度的激励功能基础上产生的,是制度的激励机制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协调主体间利益关系、创造合作条件、提供公共品(服务)、减少摩擦成本等具体功能就是在制度的协调功能基础上产生的,是制度的协调机制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行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具体功能就是在制度的约束、激励与协调三大功能基础上产生的,是制度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与协调机制共同作用的表现形式。[9]
知识作为一种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如发明创造的传播、意义深刻著作的学习不仅能给发明人和著作者本身带来财富和名誉收益,而且对社会效率的提高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产生积极影响。由于知识的外部性,如果个体的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个体生产者所愿意生产的知识产品就会少于社会需求,为了诱使知识生产者生产出令社会满意的知识数量,赋予知识以私有产权性质,从法理上保护知识生产者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地位,使知识生产着能够通过向学习者、模仿者出售增加收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起到显著的影响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赋予所有者智力劳动成果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利,激励创新行为,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10]
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关键在于它所产生的合法保护权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否可取,需要对其社会收益和社会成本进行权衡。毕竟在确认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时,要以某种程度上的自由竞争的牺牲作为代价,这种代价或牺牲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可能会提高某些行业的集中程度;[11]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例,获得专利的发明者实行的垄断高价(这也是专利的经济学实质——对知识或信息给与排他性权利造成的)造成的资源配置失当仍构成专利的社会成本的主要部分,甚至可能抵消创新活动给社会带来的收益。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追求相同的终极目标的同时,又确实存在着确认垄断的规则与维持竞争的规则之间的冲突,所以,必须协调好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毕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设计理念是在鼓励投资创新与促进新信息传播使用之间实现平衡。[1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主要原因是创新市场的失灵,包括创新的不确定性和创新后被模仿的可能性。[13]法律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侵权模仿限制技术创新获取应得的经济效益。创新市场的失灵使得技术创新丧失市场竞争优势,无法突出或维持本国商品(服务或技术)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侵权模仿的行为必须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约束。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通过法治原则的实施营造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赋予创新者一定的权力补偿其进行创新活动的人力资本和研发投入,保护其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差异又一定程度影响各地区创新能力和外国直接投资吸引力以及经营模式的变化。因为担心竞争的增加及当地合作伙伴声誉的不足, 跨国公司往往采取独资而非合资方式在东道国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在FDI中成为重要的制度因素,决定企业跨国经营模式的选择。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突出作用
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保护未来人们的最主要财产,激励人类知识创新和技术改造,确保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有效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激励和保障知识的创新,为发达国家占领国际市场提供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增加市场定价的能力(Market-power effect),导致外国公司减少对该市场的出口,从而提高价格;扩大市场(Market-expansion effect),通过减少本地市场的仿制品,扩大有效的市场需求;降低维权成本(Cost-reduction effect), 即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主动维权的成本。
经济发达国家往往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他们主要是通过依托核心技术专利来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优势,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最大化自身的经济收益。知识和技术的创新依赖长线巨额投资,因而也必须有巨额回报收益作为激励。创新的知识和技术通常较易复制和模仿,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实质就是维护和确保市场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发挥鼓励和促进知识和技术创新的作用。
随着先进国家的制造业向国际转移,发达国家采用多种手段来保障自身核心技术对国际市场的占有率:通过技术许可协议等方式,将专利视为商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专利、商标等的使用权转让给技术接收方,收取较为可观的费用,成为企业利润获取的主要来源;依靠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把专利产品、商标产品等打入国际市场;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来降低获取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的成本,提高收益。保护知识产权,占领国际市场,获取更大收益已经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优势所在。
第二,知识产权协议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随着全球一体化发展,以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署为标志,将在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地位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以法律文字规范各国的知识产权义务,并且以不断提高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目的。实施国际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措施和法规,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国先进技术以多种形式进入国内(进口,FDI,技术许可等)。如果东道国没有或者只有很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外国先进技术拥有人尽量避免向这些国家提供这些技术。东道国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起到强化区位优势,巩固跨国公司所有权优势的作用,进而促使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活动。Trips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最惠国待遇惠及所有成员国,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上的垄断地位,由技术独占转化为垄断市场。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就是垄断技术占领市场,国外企业通过拥有的多项专利抬高技术引进成本,通过技术垄断限制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技术研发。
第三,知识产权法律诉讼成为企业运作的商业策略。
当前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诉讼作为商业策略已经是国际贸易中一种有效的打压对手、占领市场、谋取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国际跨国公司对很多企业索要专利费用、围绕知识产权展开诉讼,打击竞争对手,成为跨国公司有效的商业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公开的商业策略,用什么方式、什么时间来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主要是取决于各方面利益博弈的需要。为了降低开拓市场的成本和风险,很多跨国公司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在初期并不强调知识产权保护,而是放任对手侵权生产产品、销售、打通市场,等到市场达到一定成熟度和逐渐稳定的时候,拥有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会各方面搜集证据以法律诉讼的方式索取高额的专利费用。或者当竞争对手做大做强之时,利用知识产权独占性的特点来抢夺市场。
第四,知识产权贸易成为一种新的国际经营方式。
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和策略,特别是专利技术对企业占领国际市场起着关键作用。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国际经营方式。在过去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采用的是“大吃小、强吃弱”的贸易方式,主要是技术先进型企业兼并技术落后型企业,在企业兼并过程中技术转让或者贸易成分极少。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当前国际企业兼并主要体现在技术先进企业的强强联合兼并技术落后企业,伴随这种现象出现的是更多的知识产权转让和知识产权贸易。传统的知识产权贸易方式主要是许可贸易、特许贸易、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随着科技一体化,信息化、技术化得到高速发展和应用,新的如电子商务等贸易方式逐渐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形式。
第五,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有助于知识产权的重视、保护和管理。
以德国西门子(Siemens)公司为例,在全球设有12个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400名,管理该公司的各类知识产权约150 000项。荷兰飞利浦(Philips)公司在全球设有10个知识产权办公室,也有约1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管理该公司的65 000个专利,21 000个商标和6 000个外观设计,知识产权办公室的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对部门进行考核。芬兰诺基亚(Nokia)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共有工作人员约180人。至于日本的一些跨国公司日立、松下、索尼等更是如此。[14-15]
第六,促进国际间技术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知识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为知识成果的国际交流合作提供良好机遇。知识经济时代,国际间的多双边知识成果的技术交流合作,必须更加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自身的权益,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着力提高品牌的技术附加值和质量水平,[16]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的标准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30年,高新技术等领域标准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作为衡量一国生产能力的主要指标,标准在引导技术发展、规范质量水平上作用突出,无好的标准就不会有好的产品。标准本身就是一种产品,它是市场营销的制高点,谁拥有标准谁就能在市场占据主导。可见,无论是从国民经济的发展层面,还是从企业自身的发展角度看,提高标准的生产力已经刻不容缓。事实证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也是决定发达国家是否投资和采取何种方式投资的关键因素,特别是那些容易模仿的制造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可以减少国外的技术提供方转让方对侵权的忧虑。
综观世界各国发展历史,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发展史,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都明显地促进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从1623年英国颁布《垄断法规》,着手创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经济创新活动就一直保持着持久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制度的设立确保了自然人或法人在无形资产投入上的可收益性。当今社会,发达国家掌握了科技制高点后,更是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到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17]美国、日本等国都把知识产权作为延续其在科技、经贸、军事等领域已有优势的一种重要策略。欧盟各成员国、亚洲、拉美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也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把对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的经济发展动力和生产力,已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注释:
①③资料来源:部分数据援引自余长林《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② 资料来源:J.C.Ginarte and W.G,Park,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A Cross-national Study.Research Policy,1997.Walter G.Park,International Patent Protection:1960-2010.Research Policy,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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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Economic Impac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ZHENG Xiaohong
(School of Economics, 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Xiangtan 411104,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integr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fierce economic competition between countries is increasingly focused on the struggl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competi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PP) system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to determine the growth of enterprises, countries and the world economy.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ment course and differences among countries, this paper deals with the theoretical source of th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 system function and its economic impact on innovation security encouragement, legal protection provision, business operation strategies and business approach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theoretical origin; economic impact
2016-07-11
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对湖南工程机械行业国际化的影响效应研究”(湘财企指〔2015〕85号,2015ZK3044)。
郑晓红(1972-),女,湖南常德人,博士,讲师; 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国际化。
D923.4
A
1671-1181(2017)02-00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