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价值意蕴及其实现

2017-06-30 15:33吴玉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2017年5期
关键词:尊严平等

[摘要]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在现代社会,人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过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社会主义是追求平等的伟大事业,社会主义在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平等的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人们实质平等的实现。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确保规则平等和机会平等,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建设,使每個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维护与实现。

[关键词]平等;尊严;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实质平等

[作者简介]吴玉军,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哲学学院教授,北京市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基地研究员

本文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项目编号:2015MZD011)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SKZZY20014079)的阶段性成果。

引言

渴望受尊重,渴望得到平等地对待,是人的一种深层次需求。按照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低层次的需求获得满足后,高层次的需求就会出现,即人在满足了生理和安全等基本需求之后,渴望被尊重,希望人格与自身价值被认可的需求就提至重要的位置。受尊重的需要,作为人的一种基本需要构成了平等感的重要心理根源。“人的平等感的心理根源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挫折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了侵损的感觉。”① “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不平等对待在弱者身体所引发的剥夺感,会导致其不满、仇恨和反抗的心理与行为,进而危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社会主义对平等这一价值理念给予了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平等和公正作为根本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赋予其不同的内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就是要使中国人民站立起来,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获得与其他民族的平等资格,获得应有的民族尊严;就是要使广大穷苦大众翻身做主人,让每一个人获得做人的尊严。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一方面把“蛋糕做大”;另一方面,党和政府注重平等和公平,加强分配制度改革,把“蛋糕分好”。近年来,党和政府特别注重调节过高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橄榄形的分配格局。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建设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

一、基本权利平等

平等首先意味着每个人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每个人生而具有不证自明的基本权利,政府、国家和社会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障和实现这些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过程中,响亮地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在早期自然法思想家看来,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当中,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而平等的,享有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概括说来,这些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外在力量包括来自个人、国家和社会的力量不得任意干预。权利具有目的性价值,政府的组建、国家权力的行使,都要以保护个体权利为依据。无论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思想。基本权利的与生俱来性、平等性、普遍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为现代国家普遍认可,并被贯穿于政治制度和具体政策的制定之中。

现代社会对公民平等权的认可,体现了社会对作为个体的人的基本贡献的肯定。“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②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与构成社会的每个成员的贡献密不可分。每个社会成员,不管在现实生活中从事什么工作,作出了怎样的贡献,在其是构成社会的一分子、参与社会的缔结、生而为社会成员这一点上,就为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因为没有作为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可能有作为整体的社会的存在,因而也就无所谓作为种属的人的尊严的存在。“每个人因其最基本的贡献完全平等——同样是缔结社会的一个股东——而应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地享有人权。这就是基本权利平等原则,也就是‘人权原则。”③在此,人权原则突出了人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在人权理论中蕴含着抽象的、普遍的“人”的观念,它剔除了附着在个体上的差异性,不因个体的种族、性别、肤色、语言等差异而区别对待,相反,它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

对平等的基本权利的强调,凸显了现代社会对个体尊严的重视。众所周知,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据,人之所以为人,乃在于人有其作为人的尊严、地位和价值。一个人,因为是人,就具备了“人的尊严”的主体资格,这种资格不能因为其性别、种族、职业、国别而有所不同,也不能因为其对于社会贡献的差异而被区别对待。因此,尊严是与“人”本身附着的,即使是卑微的受难者,其做人的资格也无法被剥夺,其作为人的尊严也不能被否定。“不管每个人的个性如何,身心有无缺陷,也不管其对社会‘道义的价值有多大,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尊严。无论是尚未出生的胎儿,还是已经过世的死者,他们的尊严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④人的尊严感要以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为前提。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个人面临奴役、暴力、恐吓威胁,被随意拘禁,人必将感到无助和脆弱,会对未来充满绝望;如果财产被随意侵占或剥夺,个体将失去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依托;如果思想和言论自由被任意限制,人将不能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不能对不同意见提出质疑和反叛,其内心的思想情感将得不到有效表达;如果缺少社会福利权,弱者就会无依无靠,人格尊严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尊严表征着个体在基本权利方面一律平等,意味着每个人享有平等的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和社会福利权。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拥有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享有做人的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中应得的权利。与之相对应,尊重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捍卫人的尊严,是政府的神圣使命。“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进国民福祉,让公民有尊严地活着才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⑤现代国家应当平等地保障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杜绝一切歧视,消除违反人人平等的法律法规条款,从制度上保障权利平等的有效落实;应该在全社会倡导权利平等的理念,使全体社会成员从内心中认识到,人有贫富差别,职业有分工,但绝没有高低贵贱之分。endprint

二、机会平等

资源从来都是稀缺的,正是因为稀缺性的存在,才会有竞争,从而使社会充满活力。问题的关键在于要保障机会平等,让人人都拥有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不因其家庭背景、自然禀赋等起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要让社会职位向全体成员平等开放。机会平等强调个人努力在发展中的重要性:一个人只要肯努力,就有获得成功的机会。无疑,机会平等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了众多选择的可能和广阔的发展空间,点燃人们成功的希望,激发其潜能。

激发市场活力,点燃人们创新创业的激情,机会平等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机会不平等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阶层板结。所谓阶层板结,是指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日渐减少,尤其是由下向上的流动受到阻碍,阶层的差异有世袭化倾向。当下,社会中流行的“官二代”“富二代”“穷二代”等“二代”概念就是阶层板结的突出反映;一些流行的词汇如“名爹”“拼爹”等就是典型表现。这些现象的存在反映了人们对通过自身努力改变命运的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会使一些人变得意志消沉,缺乏奋斗的信心和勇气,而且容易造成“仇富”“仇官”的情绪,甚至对整个体制产生绝望和排斥心理,从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诱因。人生来不一,这是自然规律,这种不平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即使通过个人努力,也看不到改变不平等境况的希望。相反,如果社会能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让人们从中看到通过个人努力改变不平等的机会与可能,就会相互竞争,在竞争中形成促进个人与社会共同成長和进步的良性局面。纾解民众内心的焦虑和不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机会平等是必不可少的一剂良药。因为,没有机会平等,竞争就失去意义,机会便成为空谈,一切期望和努力随之化为泡影。

保障机会平等,首先需要做到起点平等,即具有类似潜力的人,应该有相同的起点,以便获得大致相同的前景;同时,还要确保规则平等,即所有人都应遵循同样的规则,在同一个规则下展开竞技,任何人不得有例外。为此,需要营造公开、公正的环境,让竞争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拒绝一切形式的暗箱操作。不管是起点平等,还是规则平等,都必须消除竞争中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这些非正常因素中,最值得警惕和关注的是特权问题。特权,顾名思义,就是拥有与别人不同的、高于他人的特殊权力。很显然,这与平等原则严重违背。特权冲击着公平正义的底线,引发强烈民愤,危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当你生在一个能够肆意使用权利、地位等‘特权优势的家里,先天禀赋了阶层优势,动员权力资源的成本比别人低得多的时候,凭借这样的‘先天禀赋优势,再添上后天获得财产的优势、获得考学的优势、获得出国的优势。那么这时候,其余人群的羡慕很可能就指向嫉妒,当这种动员权力达到毫无节制的地步的时候,就会变为恨。因为人们对这样不平等事情的容忍指数是较低的”⑥。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⑦ 。

反对特权,必须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每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可能。“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⑧ “只要条件允许,每个人都喜欢得到更多的权力,并且没有任何人愿意投票赞成通过一项旨在要求个人自我克制的条例。”⑨不受限制的权力是社会中最肆无忌惮的力量。为保障机会平等,维护规则公正,必须加强对公共权力的规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权力按照法治的轨道运行;要建立健全权力监督体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拥有者在社会监督下工作。这是建立和维护公正、平等的竞争规则,确保人人获得平等竞争机会的关键。

三、实质平等

机会平等突出了自致性因素在竞争中的重要性。按照这一原则,一个人只要有发展潜质,并且肯于努力,竞争的大门就应该向其开启。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⑩。无疑,相比起封建等级制度下的身份社会,机会平等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它使得凡是有才能的人都拥有出人头地的机会,并且这些有才能的人除了自己取得成功以外,也会惠及他人,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但我们需要认识到,机会平等所强调的“有才能者”,更多的是一种现实的有才能者。一个潜在的有才能的人,其成功会受外在社会环境的影响。家庭条件、受教育水平等会对一个人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对于这些社会性因素之于个体潜在能力转换为现实能力的意义与价值,一个公正的社会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不仅如此,在现实中,有些人因为生理性因素如身体残疾、智力水平较低等原因,也很难与他人同台竞争。对于这些人,社会条件的支持往往难以保证他们在竞争中取胜。对于个体而言,从道德的观点看,家庭出身、受教育条件等社会性因素的存在是偶然性的,绝非个人所能左右,与个人的后天努力并无必然关联。因此,机会平等之于这些群体的意义是打折扣的。“正像没有理由允许通过历史和社会的运气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一样,也没有理由让天资的分布来确定这种分配。”{11} 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的各种职位不仅要在形式意义上对全体成员平等开放,而且要保证所有人有现实的公平机会争取到。基于此,社会政策在遵循程序正义、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应该予以不平等安排使得利益分配向社会处境不利者倾斜,以便保障其获得最大利益。在此,我们不仅要重视机会平等,也应该重视实质平等。也就是说,社会的发展不仅要重视每个公民拥有平等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实际参与能力和竞争能力,使得他们获得实实在在的发展机会。

“一个社会成功与否,主要应根据该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实质性自由来评价。”{12}在此,实质平等突出了国家的功能定位问题。现代国家不仅仅是“守夜人”意义上的最弱国家,它除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外在任意力量侵犯之外,还应该承担缩小贫富差别、改善贫穷阶层的生活条件,增进社会福利的职责。这一点与那种将国家职能仅仅限定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证契约履行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有明显区别。“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的守夜人式国家,其功能局限于保护它的所有公民免于暴力、盗窃、欺诈以及强制履行契约等等,这种国家看起来是再分配的。”{13} 任何旨在通过国家的力量将一部分资源从富有者转移给社会弱势群体的做法,都被认为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的确,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但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并不等于否定通过再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等于否定通过增进社会福利提升全体成员追求自己认可的生活方式的能力。自由不应该仅仅是一种不受干预的被动状态,还应该有其积极主动的向度,应该“包含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基本的可行能力,以及能够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14}。在经济运行的四个环节,即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当中,分配环节是比较特殊的环节。严格说来,分配问题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公共政策,不是国家不能干预的领地,相反,是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加以调节干预的领域。endprint

人类社会不是机器,不是众多个体通过外在制度装配起来的机械装置。相反,它是有着内在生机与活力的生命有机体。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有赖于每个人财富的增长,但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建立在不同个体间有机协调增长基础上的。按照有机论的观点看,当少部分人的财富增长迅速,其他大多数人的财富增长缓慢甚至是负增长的时候,整个社会的财富尽管在增长,但这种增长模式难以长久维系,相反,却潜藏着巨大危机。正如身体某个器官增长迅速而其他部分增长迟缓导致身体不协调乃至病变一样,如果社会贫富分化严重,这个社会将是一个病态的社会,最终也会危及富有者的利益。因此,单纯依据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不能判定该发展模式是合理的。相反,社会的发展应该充分考虑每个个体的成长和进步。无论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基于个体利益,保障弱者财富增长和社会地位改善的实质平等,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从有机论的观点看,实质平等的实现不仅对弱势群体有利,对社会强者同样有利,因为随着社会有机性的日益发展,“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一个不得不正视的基本事实。

从权利的角度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当我们提及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将其仅仅作消极的理解。“自由绝不仅仅意味着每个人享有某些抽象的自由权利,而且还意味着个人有能力、有资源享受这种权利。”{15}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受外在力量的任意干涉,并不等于他是真正自由的。我们还应该将自由与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對于这一点,英国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先驱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就指出:“当我们提及自由时,我们应该谨慎地考虑它的含义。我们所谓的自由并不仅仅是不受强制的自由。自由并不仅仅意味着我们可以做我们喜欢做的事,而不管我们喜欢做的事是什么。自由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或一些人可以享受以其他人的损失为代价的自由。我们言及自由指的是一种积极的权力或能力,从而可以做或享受某种值得做或享受的事,而这些事也是我们和其他人共同做或享受的事”{16}。积极权利的实现,并不是依靠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让国家停留在守夜人的位置上,相反,要有赖于国家权力的必要扩张、功能的不断完善,即国家在不侵犯个体消极权利的前提下,为每个人的发展创造实实在在的良好条件。在此,通过对富人受众征税,改善社会弱者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是国家应有的职责。

一个社会的发展不能仅仅关注强者的能力是否得到了发挥,同时要密切关注每个成员,特别是弱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维护与实现。使每一个人而不是一部分人享受发展的成果,才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是弱者而非强者更能体会到生计的艰辛,社会的剧烈变动往往会给弱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带来重要影响。社会不是一个弱肉强食的场所,不能遵守“丛林法则”:优胜劣汰,强者越来越强,弱者越来越弱。“无恻隐之心,非人也。”{17} “丛林法则”不符合人类的基本道义,我们不能让弱者在竞争中自生自灭。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并不是看这个社会对强者的态度,而是要看它对待弱者的态度。对强者献媚的社会是落后的社会,尊重弱者的社会才是文明的社会。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人在从这个体系中获利时,必须为这一体系承担合作所造就的负担,天资聪慧、竞争胜出者理应对社会的弱势者作出补偿。在这一点上,罗尔斯的观点具有很强的启发性。在他看来,“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deserve),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布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18}。

在保障公民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使每个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发展机会,不因自身生理条件的弱势或社会条件的匮乏而掉队,是现代国家努力的基本方向。正因如此,在当代国家中,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往往也是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社会。现代国家一方面应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富有进取心、有才能者都有机会参与竞争,使市场在竞争中充满活力,让每个竞争者在竞争中充分展示自己的创造性和发展潜力,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每个人特别是弱势群体获得安全感与尊严感。我们很难期望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就能让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自然而然地得到保障和实现。市场追求的是效率,它就是要让那些现实的有才能的人出人头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和价值,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护弱者,是政府而非市场的责任和义务。市场能做的事情,让市场去做;市场不能做的事情,政府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来,并且要做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政府要发挥保基本、兜底线的作用。改革应该让社会全体成员拥有获得感,弱者应该享有与他人一样的平等权利,他们的人格尊严、社会权利需要得到切实地尊重、保护和实现。唯有如此,才能彰显社会的正义与进步;也唯有如此,改革才能得到人们的真心拥护与支持。

注释:

①[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1.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

③王海明.平等新论[J].中国社会科学,1998(5).

④[美]乔治·恩德勒主编,王淼洋等译.经济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24.

⑤石佑启、曾鹏.论保护人的尊严与现代行政法任务的变迁[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4).

⑥曹和平.身份平等与机会平等[J].中国经济和信息化,2013(7).

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6.

⑧[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85.

⑨[英]阿克顿著,侯健、范亚峰译.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3.

⑩{11}{18}[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修订版)[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56,57,78.

{12}{14}[印度]阿玛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3,30.

{13}[美]罗伯特·诺齐克著,姚大志译.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2.

{15}{16}李强.自由主义[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172,109.

{17}孟子白话今译[M].北京:中国书店,1992:74.

责任编辑:陈艳华

(本文发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杂志2016年第3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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