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研究

2017-06-15 10:39尹晓丹
商情 2017年15期
关键词:完善策略

尹晓丹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犯罪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呈现多样化态势,由此对刑法的稳定性也形成了挑战。面对着不断波动的经济犯罪形式,刑事立法完善也不断提上日程,通过持续的立法完善,来满足经济犯罪的立法要求。本文通过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进行分析,以期更好的满足经济犯罪处理要求。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完善策略

立法是适用法律的起点,通过确定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有助于从整体上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把握,以为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提供基础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种信息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应用,使得经济犯罪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由此也就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形成了巨大影响,只有对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完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才能够采取有效的立法完善措施,以满足立法需求。

一、经济犯罪概述

经济犯罪这一概念是英国学者希尔于1872年《犯罪的资本家》一文中首次提出。20世纪后,美国和德国的学者也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界定,相比较,我国的经济犯罪概念出现的时间较晚,起步也较晚,自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决定中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概念后,经济犯罪才正式在我国被重视,并在之后的几年对其罪名和罪状进行了细化。

我国的学者对于经济犯罪的概念主要分为两类:广义的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内容包含了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财产以及贪污受贿;狭义的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单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当前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对所有的犯罪行为进行统一的立法方式

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只有知道了哪些行为会构成犯罪才能对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在采取行动前衡量好相应的罪责和惩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选择,这是发挥刑法行为规制职能的有效方式,能够有效的减少相应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在我国,经济犯罪的法律条文众多,但是真正對经济犯罪进行刑法罪责的规定的却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进行了宣示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量刑规定,这仅仅表明了国家对其追究责任的态度,并没有对其进行刑事上的划分和规定,没有明确的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这样的做法不利于对犯罪进行预防。简而言之,就是我国的相关经济部门越来越细分,部门法的分工也越来越细,内容越来越复杂,但是当前我国的立法机构人才还是普遍使用的通用性人才,但是紧急犯罪作为专业性强的犯罪模式,想要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就要有专业人才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的制定,从专业角度进行刑事法律的制定,防止刑事法律与相关法规之间界限的模糊,便于刑法法律的执行,从而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制约和规范,起到防范的作用。

(二)同类罪名的排列轻重失序

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在进行刑法干预时也是有限制的,不能够对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投入相同力度的资源,刑事政策不可能对所有的犯罪行为等同视之要根据其影响进行轻重的分类。

在进行刑法干预时,往往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和对基本伦理的违反程度进行关注程度的选择,这是刑法对犯罪程度划分的主要依据,也是刑法立法合理性的重要体现。但是我国的经济犯罪相关罪名和犯罪事实的排列失当,不符合相关的立法理念。

(三)经济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不够严厉

我国的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大,和其本身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匹配,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其中的所有量刑都比较轻,对犯罪者起不到足够的恫吓作用。虽然全国人大已经对相应条文进行了若干修改,但是在对贪污犯罪、受贿犯罪等罪名的量刑上,和同等数额的盗窃、诈骗罪的出发力度相比,要轻得多。

三、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措施

想要对经济犯罪进行惩戒打击,就要对立法进行相关完善,使刑事网越加紧密。具体措施如下。

(一)增加经济犯罪的犯罪类型

自从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提高,而且当前我国还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经济发展出现了很多的新现象和新问题,相应的经济犯罪形式、内容也越来越多变,所以想要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混乱问题,保证经济运行的秩序,就要加大经济犯罪行为的包含范围,增加罪名和犯罪类型,尽快将出现的新问题纳入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之中,使经济犯罪的刑事网更加紧密。

(二)放宽犯罪成立条件,入罪范围扩大

对犯罪构成的认定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很多的公司在进行经济违法行为时都会对其进行一定的粉饰和掩饰,且方式越来越多样,使对其进行犯罪认定时产生困难,所以要降低相应的入罪门槛,加大经济犯罪的入罪范围。增加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不能只在公司和企业,也要增加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减少主观条件,在认定犯罪时,不能根据其是否为了牟利而改变犯罪认定;改变犯罪形态,其他的相关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也存在经济犯罪的行为,要对其进行补充。

(三)采用推定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减少犯罪证立的难度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的态度,这是为了贯彻我国法律自由主义和责任主义的原则。但是在经济犯罪上,实行该原则会对罪名的确立产生混乱,因为主观因素往往难以进行证明,所以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根据既定事实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这样提高了诉讼效率。

四、结束语

在刑法规制的范围内,经济是较为特殊的领域,这主要是由于经济不断发展,要求自由和效率,由此难以与刑法所要求的强制属性相适用所导致的。因此,对于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也就面临着重重问题。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刑事立法政策,才能够通过制裁经济法嘴,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怡澄.论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以新加坡刑事法律比较研究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02):35-40

[2]龙兴盛.论刑法干预市场经济之市民刑法观——以经济犯罪的刑事审判为视角[J].长沙大学学报,2013,(03):57-59

[3]刘晶晶.当前我国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问题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1):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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