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党的十三大首次提出“社会协商对话”到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社会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协商,其概念谱系与核心要义渐趋明晰,在实践中也逐步形成了多元主体平等协商、合作共治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治理模式。但是我国的社会协商治理突出地面临着价值认同约束、主体边界约束与制度供给约束等多重困境,应从涵养认同基础、重构主体边界、完善制度体系等多维路径入手,全面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中国特色社会协商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协商治理;概念谱系;制约因素;路径依赖;价值认同;主体边界;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7)04-0061-06
针对社会结构深刻变迁、利益格局显著调整、思想观念剧烈变化、社会风险日渐加大等多重治理挑战,强调政府一元管理,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控的传统治理模式已然无法应对新的社会形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社会治理”理念,并将“社会协商”置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加以考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中华优秀传统政治文化渊源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基础,是一种具有内生性、本土化与系统化特征的民主形式。在协商民主的完整體系中,尽管政治协商仍然是一项基本议题,但社会与大众的关注和参与已使其迈出了传统的政治学领域,也使其越出了以往由阶级范畴划定的边界,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中展示了前所未有的意涵 〔1 〕。社会协商成为社会多元主体力量平等参与、合作共治的重要协商治理范式,其一方面联系着党、国家和社会,另一方面协调着整个社会。这种縱横的结构,正是一个国家得以整合、实现稳定的关键支撑 〔2 〕。在实践中,社会协商嵌入社会治理与社会治理吸纳社会协商的双向互动逐渐建构起中国特色社会协商治理模式,这一变化全方位呈现出民主政治发展与治理现代化的协商转向。
一、中国特色社会协商治理的概念谱系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协商对话”概念,明确强调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一论述试图从国家、地方和基层等多个层次建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努力促使社会协商对话成为政治体制改革背景下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方式。此后,学界迅即形成了研究“社会协商对话”的理论热潮,如郑杭生认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是从社会利益协调的侧面推进我国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3 〕。基于党的十三大报告的表述,这一时期学者们聚焦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研究,尤为注重背景式的解读,集中反映了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党对解决社会矛盾与协调利益关系所作的整体性思考;普遍认同“平等”的协商原则,强调领导机关与群众的平等协商,凸显出党和国家致力于维护社会公正的价值考量;明确界定了社会协商主体的二元架构,倡导领导机关(领导)主体与人民群众主体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层面开展协商,试图建构各种意见与利益诉求的表达整合机制。客观来看,这一时期学界主要立足于协调多元利益与化解社会矛盾探索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其逻辑起点是满足政治建设与政治民主的内在需求,尚未能够深入研究社会协商制度化发展的具体路径;政府一元主导的社会管理体制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广大群众逐渐成为重要的主体力量与政府领导机关主体开展协商对话,但是其他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主体还没有实质性地参与进来,因此并未形成社会协商的多元主体架构。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重大理论,倡导开展广泛协商、多层协商与制度化协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协商民主中的社会协商内涵渐趋清晰,社会协商理论得以基本建构。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起源于政治协商,但是协商的主体、内容、渠道等正在不断地从政治领域向全社会范围延伸扩展。从协商本质来看,政治协商是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等政治力量采取代表参与的协商形式,其效用空间主要聚焦于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就此而言还不能归于日常性、直接参与型的民主政治生活。社会协商则是以社会民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协商为基本特征,是有效推进“政府—社会”沟通合作与基层社会自治的民主治理方式,是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独特探索,具有直接民主的性质。相对于党的十三大提出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概念,协商民主框架中的社会协商内涵进一步丰富了协商的主体与内容,凸显了协商的地位与价值。学界关于社会协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也形成了一些超越性的认识,赋予社会协商更加全面科学的解读。学者们一致认为,社会协商是国家和社会、政府和民众、民众和民众之间沟通、合作与民主协商的过程,直接区别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属于社会层面的协商,其“主体不是政治协商中的各政治与社会力量,它是执政党、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形成的协调与协商” 〔4 〕。社会协商突出了政府(广义上包括政党)、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地位;协商路径涵括了由国家力量主导与社会力量的协商、由社会力量发起与国家力量的协商以及社会力量内部的自治性协商等多个层次;社会协商坚持多元主体平等协商、合作共治的基本原则,基于公共理性在协调多元化利益和多向度诉求中达成共识并增进公共利益,且以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终极目标。
比较来看,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主张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社会协商在精神实质上是一致的,但二者也有较为显著的区别。前者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求在国家、地方、基层三个层次开展协商对话,起到扩大群众参与、沟通民意、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而后者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强调在协商民主框架中广泛开展社会协商,既有助于提升党的执政合法性与政治有效性,又能够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协商民主中的社会协商内涵更加深刻,主体更加明晰,渠道更加多样,价值更加丰富。社会协商内在包含的多元主体共治理念、基于平等的协商原则以及“善治”的基本价值诉求共同促生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协商治理方式,这是一种“采用协商方式对于政治组织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进行调适,达成国是商定、政策决定、事务解决、矛盾化解、权利保障和利益实现的活动和机制” 〔5 〕。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行动的共同参与过程中,通过民主对话、平等协商、共同分析和探讨,达成相互宽容和理解、彼此认可和让与,在实践上获得最大限度共同认可的社会正义 〔6 〕。社会协商治理内在蕴含的法治、善治、理治的价值理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化、公平化、有序化的总体要求高度契合。
二、现阶段推进社会协商治理的制约因素
社会协商治理所应对的是充满现代性、流动性特征且高度分化、异质化的社会结构,以及多元利益分化引致的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危机。采取强制性公共权力措施和诉诸“交往理性”的协商对话是两种最重要的治理方式。强制性公共权力是诉诸法治裁处违法行为的直接有效方式,社会协商治理则是弥补公权失灵、避免矛盾激化、消弭社会分歧、化解信任危机的重要方式。但是,推进社会协商治理还突出地面临着价值认同、主体边界与制度供给等多重因素的制约。
(一)社会协商治理的价值认同约束
我国古代即有尧舜召集“四岳群牧”商定国事,封建王朝统治者多采用朝议、谏言、庶民议政等方式维系社会统治,民间则广泛存有基于家族组织力量的族老议事、寨老议事及乡绅议事等传统自治方式。江州义门陈氏由唐至宋“聚族三千口天下第一,同居五百年世上无双”的内部自主性社会协商治理模式比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社会构想早了600多年。历史上诸多传统协商实践蕴含着重要的协商价值,古代传统文化中“和合”思想、中庸思想、民本思想、天下为公思想中也内含着丰富的协商理念。可以说,中国具有内生性的协商文化传统与协商实践积累。文化与治理的关系是交织互融的,离开文化的认同型塑、理念传承与價值承载,治理就缺乏最基本的精神支柱。同样,治理的有效运行对于群体与个体的行为模式、理性认知与文化心理也产生着重要影响。社会协商治理的现实推进需要经由协商基本价值的确立到广泛的协商文化认同再到深度的协商实践的过程。社会协商的基本价值包括以利益关系协调为基础的社会整合,针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控制与制衡,促进党和政府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培育基于公民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与公共理性的公民精神和公民美德等。协商的价值效用首先应当成为社会共同体共有的价值认同,并在制度化实践中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构建协商民主体系的顶层设计中高度肯定了协商的重要价值,但在现实治理实践中,作为社会协商治理主导力量的政府却囿于协商机制的不完备、协商程序的复杂化以及协商成本的高企化等因素,无论是政府内部的行政协商还是政府与社会、民众的协商,均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唯领导意志的“选择性协商”。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力量的社会组织却面临先天发育不足、后天成长缓滞的困境,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应当承载的资源集聚、公民动员、社会服务与中介引导等功能并未得以有效发挥。公民主体的公民意识与政治参与意识还无法适应和满足协商治理的基本要求,走向社会层面的协商治理亟待解决好社会主体的价值认同问题,并建构起社会协商治理的文化基础。
(二)社会协商治理的主体边界约束
协商治理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社会—个人”互构型塑规律的客观反映。社会协商治理致力于由政府一元管理向多元协商共治的转向,摒弃单向管治倡导双向互动。在权力运行的向度上,社会协商治理的权力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 〔7 〕。社会协商治理基于公共利益的最终达成,在推进多元主体互动、提升政治参与意愿、满足主体利益需求等方面,成为具有显著累积效应的民主治理形式。无论是政府主体主导下与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力量的协商,还是社会主体力量与政府主体力量的协商,以及社会主体内部自主性、自治性协商,多重协商渠道共同构成了社会协商的完整系统。社会协商推进的治理范式改革表达了传统治理走向现代治理的迫切需求,民主的协商转向正在消弭传统民主缺陷与促进公民政治参与过程中沿循“集权管治—民主管理—协商治理”的逻辑进路展开。事实上,社会协商治理还面临着相当复杂的主体失衡困境,主要表现在主体地位失衡、主体权力分散与主体边界模糊等方面。尽管推进政府职能改革的进程已经加快,但是政府作为社会协商治理的主导力量究竟如何与社会多元主体力量保持平衡合作的协同治理关系还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时代命题已出,但市场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的有效规约机制仍然储备不足。尽管各类社会组织蓬勃發展,社会民众参与协商的热情高涨,但是社会主体力量的协商参与能力还十分有限,社会组织与广大民众在社会协商治理中的平等参与权利亟待得到保障。总之,服务型、有效型政府的主体权力限定以及市场组织主体的权利配置应当与社会主体力量的赋权相协调。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公民的协商治理关系,要以制度化的方式重构现代政府职能,规约市场力量空间,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民众参与能力,加快形成平衡稳定的多元主体协商治理结构。
(三)社会协商治理的制度供给约束
社会协商治理的“制度供给”既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增强政治合法性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尽管协商治理的方式和手段更多的是对话式的柔性约束,但是社会协商治理的建构仍需要“制度供给”的强力支撑。社会协商治理的制度设计除了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正式制度,还可以涵盖诸多价值理念、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社会协商治理致力于制度安排、经济社会发展与民主政治进步的交互建构,旨在培育和提升社会公共理性与公民参与意识,健全完善社会协商话语的规范性条件与具体实施路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协商制度文化体系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当前,无论是规制社会治理的正式制度抑或是非正式制度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供给不足”问题,社会治理主体职能边界不清、主体权利交叠混杂、运行机制建设滞后等问题成为制约社会协商治理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亨廷顿提出,“政治稳定依赖制度化和参与之间的比率。如果要想保持政治稳定,当政治参与提高时,社会政治制度的复杂性、自治性、适应性和凝聚性也必须随之提高” 〔8 〕。社会协商聚焦于协调多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冲突、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等治理实践,倡导平等对话、理性协商、尊重差异、妥协让与的基本原则,引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常规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协商活动,进而创设公共协商的现代规范。社会协商治理的制度供给已然成为衡量社会治理水平与程度的关键因素,因此建构一整套系统的社会协商治理制度体系显得极为迫切。与政治协商(或是政治层面的协商)相较而言,社会协商更多地表现为动员程度低、参与积极性差且示范带动效应弱等方面,协商制度性权威的缺失是其主要症结所在。相比政治协商制度的规范化、程序化、系统化建设,社会协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协商的制度依据、法律规范与政策保障的“缺场”确证了社会协商实践的偶发性与形式化特征,既有的协商行动多流于形式,社会协商实践的广泛推进遭遇了突出的制度瓶颈。
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协商治理的路径选择
治理现代化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统一,治理体系主要由制度体系、文化体系和实践体系共同构成,“共同的政治认同、合作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应的制度基础是协商政治运作的基本前提” 〔9 〕。推进社会协商治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形成多元主体统一的协商价值认识,涵养社会协商的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并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其次要在“国家—社会—个人”关系视域中重构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的治理边界,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也要大力培育社会主体力量,提升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协商治理的能力。再次,协商制度体系是协商治理的生命线,也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要在基本制度指导下建立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进而构建社会协商治理的“刚性规范”系统。
(一)涵养社会协商治理的认同基础
社会协商“善治”目标的实现是利益关系有效协调的结果,社会协商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利益,前端处置的协商机制将矛盾冲突化解于萌芽状态,有效避免与合理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障社会和谐安定,这正是社会协商治理“柔性约束”的价值诉求。推进社会协商治理首先需要形成多元主体统一的协商价值认识,涵养社会协商的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并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协商文化是推进治理现代化的灵魂与精神支撑,主要包含协商的制度文化、协商的传统文化与协商的价值文化等要素,现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要做到制度为本。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存在,文化软实力根源于制度软实力,协商制度建设具有丰富的协商文化内涵,构建协商法律制度与协商运行机制集中反映了协商制度文化的基本要求。二要做到传统为根。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孔子诞辰2 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指出,中国人民的理想和奋斗,中国人民的价值观和精神世界,是始终深深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沃土之中的。中国优秀传统思想文化最核心的内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要重视总结凝练传统协商文化的思想内容,不断涵养提升其现代治理价值。三要做到价值为魂。遵循宪法法律至上、倡导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基于公平正义的平等参与、充分尊重公民权利是协商价值文化的主要内容,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协商价值文化建设,使之成为社会多元主体协商治理的基本价值导向与遵循。
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10 〕。遵循这一重要认同逻辑,社会协商治理合理的认同逻辑序列应当是:以文化认同为逻辑起点,整合文化认同的纽带和中介作用,以公民意识培育为重点,提升公民的社会协商和政治参与能力,促进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贯通融合。社会协商治理还应置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制度,广泛推进各民族平等参与协商治理,建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和谐关系,力避民族“自我”与国家“他者”的拒斥分离,摒弃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零和博弈的“冲突论”思想,倡导二者内在统一、相互融通的“和谐论”主基调。在多元一体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开展社会协商治理实践,要打牢各民族“文化—政治”认同互构、“民族—国家”认同统一的“大认同观”思想根基。国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通过公共利益凝聚统一各成员间的多元化利益和多向度诉求。同时,“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11 〕。国家认同在本质上建基于政治认同的共识凝聚,是一种集合政治有效性与政治合法性的意识形态的认同场域。问题的关键是,以政治认同为核心诉求的国家认同的实现,需要顺应文化认同的内在发展趋势,探求以文化为实质的认同生成路径,“个体成员对文化模式的承认、认可和遵從决定了社会秩序的形成和政治制度的构建” 〔12 〕。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重点突出协商制度文化、传统文化与价值文化的基础性作用,把多样化的文化基因激活为共有的社会协商文化认同,并凝聚上升到诉诸社会协商治理实践的政治认同,最终形成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国家认同。社会协商治理以包容超越差異、以共治替代管治、以协商达致共识,通过激活治理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的共同协商资源,拓展多样化协商渠道,建构一整套协调主体异质性与社会统一性要素的协商治理文化体系,促进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的融合,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统一,这也是强化多元社会主体认同的动力之源。
(二)重构社会协商治理的主体边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规制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命题,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同时,还要协调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治理权限与治理边界,促进社会力量“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在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的积极作用和自治功能的基础上重构现代政府职能。为此,既要发挥“政府治理”的政治有效性,也要凸显“社会治理”的政治合法性,在有效性中不断累积合法性。同时,还要努力实现从科层制到扁平化的政府管理转向,在推进有效型、法治型和服务型政府职能改革中建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格局。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要避免盲目扩延政府职能边界与忽视弱化政府主导功能的两种错误倾向。在“国家—社会—个人”关系视域中重构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的治理边界,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要大力培育社会主体力量,提升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协商治理的能力。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也是公民参与的重要平台载体。社会协商治理亟需各类社会组织的深度参与,关键在于不断激发各类型、各层次社会组织的治理活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打破政府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一元供给地位,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主体的社会组织亟需主动参与到治理体系中,切实承担起提供与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建构起政府主体与社会组织主体之间的协同、协作与协商治理格局。为此,国家要在《宪法》与《民法通则》的制度框架内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法》的立法程序,进一步修订完善社会组织的有关规范、服务、保障规章条例,规范各类型、各层次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协商治理。需要强调的是,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政府要以中立、客观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基本价值立场,更好地协调推进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商,使公共决策获得更加深厚的合法性基础 〔13 〕。可以说,社会组织的中介功能在有效整合政府与民众、民众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方面发挥着独有的治理优势,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治理的主体职能是激发社会治理活力的关键所在,有助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协商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发展。
目前,“人类生存共同体的两个侧面——社会与国家——的高度结合,社会运行的‘国家化与国家管理的‘社会化和‘公共化趋势” 〔14 〕已经相当明显,社会协商治理尤为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参与及公民内部事务参与等,“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拥有同样的机会来发表见解和采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采取的表达方式;每个人也必须拥有进行辩论和商讨相关领域问题的权利,并在决策的过程中拥有同等的地位和机会” 〔15 〕。近些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根本保障,广大民众已成为社会协商治理的关键要素和重要推动力量。民众参与社会协商治理的首要前提是权利意识的觉醒,这里的权利意识既包含了自身的生存权、发展权,也包括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以及参与公共决策等社会权利的主张,由此也产生了公众的主体自觉,即公众对于政治参与的欲求。现阶段推进社会协商治理重在强化公众的主体自觉,因此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载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民众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的培育,筑牢民众参与协商治理的思想基础。
(三)完善社会协商治理的制度体系
社会协商治理的制度化发展是以一种“路径依赖”的方式加以推进的,当我们主张制度“驱动”、“赋权”、“建构”治理主体时,在某种意义上专指制度有助于为行动者的行动提供指导,制度实践的过程即是制度在治理场域中扩散的过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和建设时期创造性地建立了一整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可以纳入上层“政治协商”系统,具有间接民主的性质。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则归于中层和基层的“社会协商”场域,具有直接民主的特征,从而成为社会协商治理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的常规化、程序化、有效化开展,还必须在基本制度设计指导下建立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共同构成协商治理的“刚性规范”系统。社会协商治理的制度化诉求旨在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科学规制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地位,确保社会协商治理在法治化进程中实现现代化目标。
制度体系是社会协商治理的生命线,也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社会协商治理制度体系是由协商基本制度和协商运行机制共同构成的。其中,协商基本制度属于制度和规范层面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多元主体在治理中的地位、角色、职能、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根本指导与制度安排。尽管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经明确界定协商民主在人民民主中的地位与作用,此后,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要从根本上推进协商民主体系中的社会协商的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则需遵循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将社会协商治理置于宪法的框架内加以保障。宪法是现代社会法治化的根基,只有在宪法的统摄下确立社会协商治理的法治化路径,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针对协商主体(由谁协商)、协商客体(协商什么)、协商渠道及程序(怎样协商)等关键要素进行专门性立法,確立协商作为一种民主治理范式的根本权威性与制度规范性,才能确立社会协商治理的制度基础。社会协商运行机制是支持与配合协商基本制度有效运转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协商行动机制、动力机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等。自然状态下的多主体、多部门很难顺利构筑起“治理共同体”,想要协调各方力量参与协同治理,就必须充分整合治理主体、治理机构与治理资源,型塑社会协商治理结构。应通过构建协商运行机制向治理行动者提供原则、方法以及解决问题的创新性方案,确保参与协商治理的各方力量能够在制度和法律框架内有序开展协商活动。近几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接连颁布多项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城乡社区协商建设的重要文件,这种通过顶层设计并逐步推动宪法框架内的协商法治化建設的做法表达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路径。而在我国各地开展的基层协商实践中,已经探索实践了诸如“民主恳谈”、“村(居)民理事”、“社区议事”、“工资集体协商”和各类“民主听证”等协商治理形式,大致可以归纳为咨议质询式协商、民意测验式协商和民主审议式协商治理机制,这是一种由基层实践探索倒逼协商治理制度化建设的自下而上的建构路径。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传统“地方性实践”与现代社会协商治理制度的链结,使隐性的、基层的、边缘化的乡土协商治理逻辑转化为体现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协商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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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梁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