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玥
摘要:网络购物已成为普遍的消费行为,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地位,权利易受侵害,如虚假广告过多损害知情权,退货仍有诸多困难,损害赔偿难以实现等。为此,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明确网络经营者义务,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引入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等措施,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现有的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辦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1月6日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比较零散,执行情况不佳,难以适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紧迫需求。
一、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目前,在我国,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有主要包括:第一,网络虚假广告行为较多。这些虚假广告大致分为两类:其一是夸大产品性能功效等事实的广告;其二是做出虚假服务承诺、谎报价格等内容是虚假的广告。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对商品的描述以及广告或宣传来选择商品,既没有直接的感官认识,更没有机会验货,这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同时因为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导致国家对这类犯罪难以监控,使得网络消费欺诈和网络虚假广告行为越来越猖獗,这些都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
第二,网络购物退货仍有困难。如商家架空7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对不适用该规定的商品范围进行扩大。又如退货时,商品是否完后,商家与消费者理解不同等,这些困难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退货的权利。
第三,网络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经营者可能使用虚假的资料注册,并且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不直接接触,导致消费者难以确定网络经营者的信息、身份,因此,即使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也很难实现赔偿。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第一,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仍然相对滞后,导致网络交易仅靠行业标准和企业自行设定的交易规则来维持经济秩序。第二,网络市场的准入标准比较低。目前在我国在网上开店不需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审批。加之网络平台提供者为获取更多利益,降低网店的注册标准,且不认真审核网络经营者提交的注册信息。一些不法经营者可能提交的是虚假的注册信息,这对消费者日后维权、确定纠纷的司法管辖增加了难度。第三,对网络经营者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网络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没有受到统一有效的监管。加之,监管部门职能分工不明,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第一,相关法律的完善。由于网络购物已成为普遍的消费行为,对网络购物的原则性规定应纳入《消法》内容。例如,《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对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范围的细化规定,对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等,都应纳入法律层面,以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网络经营者的义务。网络销售者应当在网站中明确提示购物、退货流程,若违反相关义务,应接受《消法》及《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等处罚。网络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对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另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第三,强化监管部门的职责内容,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消费行为的投诉、举报;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另外,应加大对网络广告的审核力度。在广告投放前应该对广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对于已投放的广告,应制定随机抽查制度,一旦发现存在虚假内容立刻停播或警告,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则应该取消其经营的资格。
第四,引入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并使其合法化,建立适合我国网络环境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把传统方式下需要递交的纸面文件,如双方的信息、一些证据和仲裁文书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调解人员与纠纷双方之间的调解、仲裁员之间的会议及仲裁程序也是通过网络技术等来实现的。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网络交易中的争议问题,更加有效、快捷。
综上所述,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应以法律制度为前提,加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