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基础社会:日常生活、共同体与社区建设

2017-06-07 20:36赵宇峰
社会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社区建设日常生活共同体

摘 要:从古至今,国家的组织与治理离不开两大要素:一是有序的社会;二是有效的制度。各国现代化发展都必然面临社会再造和制度重建的问题,各国情况不同,这两大问题对各国现代化构成的挑战是不同的。中国进行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革命后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现正日益趋向系统化、规范化,但社会主义改造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发展使中国社会结构长期处于流变之中,没有形成稳定的基础结构,这对于构建成熟的国家治理体系是一大挑战。为此,中国应该重构基础社会以支撑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并且,中国的基础社会重构应着力于发育日常生活共同体。

关键词:基础社会;日常生活;共同体;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4-0003-08

作者简介:赵宇峰,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广东 深圳 518060)

国家的组织与治理,离不开两大基本体系:一是成熟的国家制度;二是有机的社会结构。前者保证国家的有效治理;后者保证国家的协调统一,共同创造国家稳定、社会有序的局面。中国是一个大国,在前现代,基于家国同构理念和民为邦本的思想,始终坚持同时从国的层面和村落家族层面来建构王朝体系,打造国泰民安的格局。迈入现代,中国开始了民主共和的现代国家建设实践,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建起了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社会制度与国家政权体系的变化,在全面开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开启了全面重构中国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新时代,以努力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相适的新社会。在新中国重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建设实践中,先后经历过两次大的发展阶段:一次是新中国诞生之后为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而开启的社会建设,其最终形成了单位制的生产和生活形态;另一次是改革开放所推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而开启以增强社会活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为使命的社会建设。这两个阶段社会建设分别是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下展开的,因而,两者的建设实践不是前后继承的,相反,而是一种解构和重构的关系。所以,今天的中国社会建设,实际上还是在重构新型的生产和生活形态,不仅对于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来说,这是新型的;对于改革前的中国社会建设实践来说,这也是新型的。这种重构依然在路上,但其发展不论是对国家建设的全局,还是对国家制度的定型;不论是对社会和谐的发展,还是对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追求,都具有决定的作用。

实践表明,从发育一个稳定协调的社会角度来看,这种重构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资源、体制和决心,而是重构什么以及怎么重构这样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本文提出“基础社会”概念,从发育社会的角度,将这种重构定位为“基础社会”重构,并从理论上回答如何通过“基础社会”重构来推动社会的真正发育和成长,推动社会结构的有机化,为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有效的“基础社会”支撑。

一、概念辨析:基层、基础与基础社会

中国传统社会,更多地是从家与国、民与官、百姓与天下等这样概念组合来把握整个社会或整个国家的1。到了现代,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更多地从“基层”与“基础”这些概念,来把握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党与人民的关系。在中国的政治发展逻辑中,这两个概念也经历了一个逐渐明晰过程,并形成各自约定俗成的含义。据研究,党的七大的文件中,“基础”和“基层”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推敲的特别明晰,以至于把群众定位为“社会基层分子”,把党的支部定位为“党的基础组织”。到了党的八大,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党的基础组织”的提法改为了“党的基层组织”,与此相应,在国家政权体系的描述中,也越来越多地用“基层”这个概念,例如刘少奇在关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就用了“基层选举”这个概念。但是1954年宪法中,没有“基层”这个概念,而“基础”这个概念多处使用。1978年宪法,有了“基层政权组织”这个概念,而1982年宪法,则同时有了“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这两个概念2。此后,在中央和国家的各类文件中,就开始逐渐用集合性的“基层”这个概念来表达各类问题所涉及的相关基层领域。这样,在中国的社会与国家体系中,基层,不是指基层群众即广大百姓,就是指党和国家体系中的最底下的一层。而“基础”的概念,更多地用于表达党和国家赖以存在的根基与力量,例如执政党的阶级基础与社会基础。显然,在中国的政治逻辑中,“基层”是作为体系的组成部分来讲的,因其处于体系的底端,所以被视为基层,而“基础”是作为体系的外在支撑力量而言的,因其有“支撑”和“决定”功能,被视为“基础”力量。

之所以要从中国的政治逻辑中去辨析“基层”与“基础”,目的就在于为社会重构寻找合理的逻辑定位和实践方位。上述的辨析说明,中国政治在用这两个概念的时候,还是回到了中国文字概念的内在意涵中来使用的。“基层”是描述层级结构中的概念;而“基础”既可以是描述层级结构的概念,同时也可以是描述功能结构的概念。所以,一旦两个概念在一起的时候,“基础”概念则自然成为描述功能结构的概念。作为描述功能结构的概念,“基础”强调作为基础力量所具有的鲜明主体性和自主性,而且这种主体性和自主性,是内生的,不是外部体系安排和决定的。

根据上述的概念辨析,本文提出“基础社会”这个概念,其目的就是要把现有位于“基层”、并以各类“基层”力量推动的社会建设,从一种外力推动的社会建设转化为具有内生性、主体性和自主性的社会建设。

二、基础社会:日常生活与共同体

从最简单的意义讲,人的集合构成社会。至于人构成社会背后的实际逻辑,在众多思想家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分析得最为彻底和透彻。他们认为构成社会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人得以存在的首要前提就是要能生活,而生活一旦展开,就必然形成四个历史活动:一是生产,以满足生活;二是新需求,生产满足生活后必然带来新需求,不断循环再生;三是生命生产,以延续和再生生命;四是共同活动,这是生命生产所必然构成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生产自己的生命,还是通过生育而生产他人的生命,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管这种共同活动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1在这个分析逻辑中,这四个历史活动是有机统一于人的生存所必然展开的生活之中的,是与生俱来的。“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它不需要用任何政治的或宗教的呓語特意把人们维系在一起。”2正因为人的存在必然产生“物质的联系”,必然形成“共同活动”,即社会关系,而人们“共同活动”形式的变化和发展推动着人类社会历史的前进,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至此,马克思恩格斯完整地揭示了人集合组成社会的内在逻辑体系以及现实运动规律。由此,本文提炼出这样的理论判断:人及其共同活动,是人类社会、人类历史、人类文明的原点和基础;对人类创造的现实世界的把握都必须从这个原点出发,必须确立在这个基础之上。这个理论判断将构成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逻辑基点。

之所以本文要在理论上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人们更多地从“集合”的角度把握社会,即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待社会,强调社会是组织的产物,是随着组织的演化而不断演化的,大到整个人类社会,小到一个家族,其本质都是一种社会组织;任何组织都是由一定的规则或制度组织起来的,于是,组织或制度形式也就成为社会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在这种理论逻辑中,人及其共同活动消失在了组织或制度之中,以至于不少的社会研究不是从人出发,而是从组织和制度出发。由这种理论出发的社会改造和社会建设实践,也就简单化为一种组织和制度的建构与改造的实践。这个理论逻辑和实践活动,并非完全错误,但其对人的共同活动本身的实际意义的忽视,不可避免地会走向片面或简单化。

人聚合在一起形成的共同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现实社会的基本样态。维持社会,就是维持人们赖以存在的共同活动,当这种维持需要通过一个超越社会本身的公共力量来实现的时候,国家也就产生了。国家的出现,不是要消除人的共同活动、替代共同活动所形成的社会,相反,要保障和维持社会本身。基于人们共同活动所组成的社会,在本质上应该是一个共同体;由于它直接源于人们的共同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实在关系,所以,相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真实的共同体,而国家则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因为,国家所确立起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是基于人为设定的国家制度。因此,不论从社会自我完善来说,还是从国家有效治理、实现国家与社会良性协调与合作来说,社会这个真实的共同体发展水平,对国家与社会的全局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但必须指出的是,在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现代化发展对社会共同体建构产生了革命性的作用和影响,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就是现代化是以个人独立为前提和基础的,所以,在现代化冲击下,人的社会存在逐渐从“群”的存在变化为“单子化”个体存在,即从传统共同体的有机存在逐渐转变为现代社会的无机存在。

在前现代,不论在村落,还是在城镇,由于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所以,生产和生活基本上是合而为一的,在同一个空间中展开,最典型的就是传统村落,既是生产空间,同时也是生活空间。所以,前现代的社会生活既包含日常生活,也包含日常劳动,两者交织一起。但到了现代,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展开,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逐步趋向分离,加上人们的生活空间也逐步从农村走向城市,离开土地走进工厂,于是,人们的生活空间与生产空间就逐步分离,日常生活在生活空间中完成,而生产劳动在组织化的生产空间中进行3。伴随着这种分离,人的共同活动出现多层的分化,使原先统一在一起的日常生活、生产劳动、政治生活分化为各自独立运行的层面,从而形成了复杂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结构4。在现代国家与社会的组织与运行中,这些层面和领域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都有各自的使命和功能,共同决定着现代社会结构和国家运行。所以,现代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不仅要考虑社会组织建设、社会阶层优化,而且要充分考虑人们在不同层面或领域中的共同活动形态、功能以及其与整个社会的协调性。任何层面或领域的共同活动出现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组织和运行,影响到国家的治理与稳定。

尽管进入网络时代后,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的关系出现了各种新的现象,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大逻辑来看,现代化所导致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的分离还是现代社会的现实基础。这两者分离之后都面临着重新组织和安排的问题:生产劳动被制度化的现代市场体系和企业制度所安排,而日常生活原则上就留在原有的社区,并通过社区的自我发展来实现自我调整和完善。只是由于在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下,人口的流动性很大,新旧社区的变化很大,所以,如何使重新组合而成的人与社区迈向共同体也往往成为各国社会建设面临的基本问题。

鉴于此,本文认为社会建设落实于社区,而社区建设应落实于基础社会建设。在这里,基础社会就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共同活动所形成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把人们留在社区中的日常生活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抓手,通过营造日常生活的共同活动,合理安排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家庭、人与人最基础的关系,从而使个体、家庭与社区形成一个有机的共同体。当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社区的日常生活都是有基础、有依靠、有保障、有活力的,那么我们的整个社会、整个国家也就拥有了一个高质量的基础社区。这样的基础社会将全方位地决定社会建设水平和国家治理水平。

不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变迁历史过程,还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都表明,中国社会建设已经到了必须以基础社会建设为战略重点的发展阶段了。这是中国社会建设无法逾越的历史阶段、无法回避的历史任务。

三、基础社会重构:从单位共同体迈向生活共同体

从人与社会发展的基本逻辑来说,基础社会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有人就会有日常生活的共同活动,就会形成基础社会。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与历史条件下,基础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实际质量是不同的。冲击基础社会的力量有许多,其中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人自身的力量,诸如人口的增长与流动等;二是经济的力量,诸如生产资料的结构性变化或生产方式的变化等;三是宗教文化的力量,诸如信仰体系或宗教结构的变化等;四是政治的力量,诸如国家权力结构与制度体系的变化等。但是不论历史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如何冲击基础社会,基础社会都不会放弃进行自我完善的努力,因为,这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内在要求,也是一个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从发展的角度讲,提高基础社会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始终是提高百姓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优化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任何力图迈向稳定、繁荣和幸福的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基础社会建设,全力建好基础社会。基础社会好,人的生活才能好,国家治理才能好。

由于社会的内在结构、历史与文化传统不同,不同国家基础社会的建设逻辑和面临的任务是不同的。就中国来说,可以从两个历史断面来把握。首先,从古代与现代的大历史断面来看,在前现代的中国,基于集家成国的历史运动逻辑及其所形成的国家观念,国家是确立在以家族为单位的基础社会之上的,把治家、治乡与治国协调一体,形成了家法、族规、乡约和国法协调互通的治理格局。到了近代,随着共和代替帝制,现代生产代替自然经济,有几千年历史的传统基础社会及其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受到全面冲击,不得不进入全面重建的发展阶段。这种重建从一开始就纳入到了现代国家建设体系之中。孙中山的建国方略从地方自治的角度考虑基础社会建设,虽然不是非常系统和全面,但从其十分强调的自治取向看,他的理想基础社会建设,应该是既能开发中国的乡村自治传统,又能学习美国地方自治的实践,形成完全自治的基础社会发展形态。和孫中山先生的先构想后实践的建国路径不同,中国共产党建国走的是先实践后规范、先国家后社会的路径,所以,不论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还是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都没有真正触及基础社会的制度安排,只是在“合作社”这个概念下能够感受到新建立的国家对基础社会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尊重与肯定;而从1954年宪法中关于乡、镇的规定以及同一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来看,基于民主集中制的国家组织原则,国家政权一开始力图把基础社会建设纳入到国家政权体系建设之中,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国家与社会一体的格局1。

其次,从中国改革前与改革后发展的历史断面来看,改革前的中国基础社会,不论城市还是乡村,走向单位化的道路,尤其是城市,单位组织成为城市社会组织的主体形态,城市的居民把进入单位组织作为城市生活的最大梦想,这样城市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际上就成了单位组织外部辅助力量。至于乡村,在公社化的推动下,农村生产也从家庭式的生产变为单位性的组织化生产2。在单位体制下,由于任何单位性组织都直接衔接在国家政权体系之中,并在实践中被国家政权体系所内化,所以,包括基础社会在内的整个社会几乎都消融在国家体系之中,形成了国家替代社会或吞食社会的局面。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的第一个任务就是通过分权推动政企分开、政社分开,让政府回归政府、企业回归企业、社会回归社会。改革开放不仅截断了单位化进程,而且在分权改革中逐步消解原有的单位。1992年开始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彻底破解了单位体制存在的基础,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让个体获得独立,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寻求自己的发展资源和发展空间,而不必依赖单位组织及其背后的政府。不论对于拥有几千年小农经济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还是对于在计划经济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来说,这些变革和变化都是革命性的,其直接效应有三个:一是国家与社会出现了体制性的分离,社会拥有了独立发展的基础与空间;二是社会的组成单位从传统的共同体组织(如家族、单位组织)变成独立的个人;三是人们的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出现二元分化。在这样的社会变迁背景下,中国社会开始调整国家建设的战略布局,把长期不被提及的社会建设纳入国家建设的战略布局之中,成为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种社会变迁中,社区建设具体实践要大大早于社会建设方略的提出,如果说社会建设被提上议事日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那么以建设村民自治和城市基层群众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建设则是改革开放之后推动政社分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所以,1982年修改的宪法第一次在宪法上明确,“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样,1954年首先城市实行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就同时在农村中展开。1982年宪法将在城乡实行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写进宪法,明确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成为中国四大民主制度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这两项制度,1987全国人大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两年后,1989年全国人大在原来《城市居委会组织条例》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1998年以正式的法律颁布,不再是试行的法律,2010年又修订了一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既有效对接了农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村社会建设需要,也有效对接了城市单位解体后城市社会建设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撑开了中国重构基础社会的体制空间和政治空间。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社会建设战略,其中将基层群众自治和公众参与列入了社会建设的重要平台和路径,视为社会管理格局的主要组成部分。到了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要“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这样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纳入了社区建设的范畴,与此相应,社区建设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心所在3。至此,“社区”也就全面代替改革前的“单位”,成为中国基础社会重构的基本组织空间,而其内在的制度基础就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客观地讲,“社區”替代“单位”的历史性行动,本身就是对中国基础社会的重大重构1。这种重构首先塑造了作为基础社会发育空间的社区的组织和运行的基本特征:第一,基层群众自治是中国社区建设的法律形态和制度形态;第二,社区建设的轴心力量是党的组织及其领导,其建设与发展应在党、政府、社会三方力量协同合作基础上展开;第三,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社区是依据便于自治原则来设立的,所以,既有自然形成的,也有政府划定的;第四,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社区都承担有一定的政府行政功能,因而,在实际的运行中,往往具有准行政性,这使得社区基层群众自治不仅要平衡基层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还要平衡行政事务与自治事务之间的关系;第五,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相比,农村的基层群众自治还多了一项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经济功能,主要是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和经济权益等。这五大特征决定了当下中国的社区建设,既区别于西方,也区别于中国的古代。

但是,不管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来看,还是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具体实践来看,不论古今中外,社区不管怎么样,其中都应该是“共同活动”的空间,而这种“共同活动”应该是确立在有机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的,而不应该仅仅确立在行政安排的基础之上的。从这个角度讲,当下的社区建设在形成自己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的同时,还应该解决古今中外社区都应该具有的共同特征,这就是如何基于社区日常生活的共同活动建设社区共同体。换句话说,如何使得构成基础社会的每个社区都成为一个有机的共同体。显然,这是中国基础社会重构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四、日常生活共同体:社区建设与培育基础社会

从文明和文化角度看,中国社会无疑是世界上延续历史最长的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但是,从人们今天所生活的社区来看,中国似乎又是一个相当年轻的社会,因为,在今天的中国社会,除了部分传统村落之外,承载绝大部分中国人生活的城乡社区都是年轻的社区,在乡村,许多社区要么是因为现代化打断了其历史与文化的传承而变得年轻,要么就是因为自然村落合并重组之后而变得年轻;在城市,绝大多数社区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城市改造中形成的,城市中的大多数居民搬进新楼、新住宅小区,新社区淘汰老社区的城市变迁持续至今。目前,中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将逐步离开土地和村落,住进城市的新社区,进入一个与熟人社区完全不同的陌生人社区。这些变化在反映中国社会前进与发展的同时,也反映了中国既有基础社会正在不断地消失,而与发展相适应的新的基础社会尚未发育,更谈不上成型。从这个意义上讲,今天的中国社区建设,从内涵到形态、从结构到功能都是年轻的,从其发展整体上讲,也是初步的。

就目前的社区规划和布局来看,每个具体社区的形成,尤其是城市社区的形成,主要有两个力量推动:一是市场和资本的力量;二是政府规划和组织的力量。所以,这些社区不是源于市场性的安排,就是源于行政性的安排,并非是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的共同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不具有内生性,缺乏共同活动的基础,更谈不上趋向共同体发展了。这样的社区越多,基础社会的有机性就越差,整个社会的内在协调性和整合性也就越弱,相应地,社会的动员、组织、协调和治理的成本就会大大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所需要的社会合作力量也比较微弱。这个现实决定了当下中国社区建设,必须从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是将国家与社会体系中所包含的基层力量,如党的组织、政府服务的基层单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有效地布局到社区中,并使其形成积极的联动关系;二是从经营社区日常生活着手,紧密社区与居民的关系,激发居民自觉成为社区建设的主体,在不断拓展和深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不断丰富社区的共同活动,形成社区的共同意识和共同认同,把个人、家庭与社区有机统一起来,形成和谐的社区生活共同体。从目前的社區建设实践来看,前者容易做到,而且已有很多基础,难就难在后者。具体来说,不是难在社区缺乏资源上,而是难在我们建设社区的观念、路径和方法没有转变和更新上,难在我们没有真正把社区建设与基础社会重构和培育有机联系起来。

前面的分析已经指出,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人们的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已基本分离,因而,城市社区基本上就是一个生活空间,至于农村社区,尽管还有经济生产的因素,但由于生产大多是家庭承包性的,而且还有很大的市场性,所以,也日益趋向于作为生活空间而存在。所谓的生活空间,是人们将大部分生活实践、大部分的生活时间投放其中所形成的公共空间,如果这种投放不是有序的、有管理的,那么这种生活空间就是无机的;相反,如果是有序的、有管理的、有回应的,那么这个生活空间就是有机的、有活力的,真正成为参与和服务的生活空间。这样的生活空间有机化可以靠自然发育,但也可以人为培养。显然,从重构基础社会的要求来看,必须同时靠自然发育和人为培养两个路径,根本在于人为培养。但必须指出的是,从本质上讲,人为培养不是靠国家力量来完成的培养,其根本依靠是居民和居民的参与。社区对国家来说,是国家与社会链接的重要触角,也是国家组织和治理社会的主要抓手,所以,国家要投放各种基层力量在其中,并力求其发挥作用,但对社区居民来说,社区并不是人们联系政府的介体,而仅仅是人们的生活空间,人们并不关注国家将其基层力量投放社区多少,而仅仅关注社区能否回应他们的生活需求,能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质量,能否给他们公共参与的实践提供必要的舞台,等等,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在服务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创造了与人的生命过程和生活实践关系最直接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进而使基础社会得以塑造和完善。因而,对社区居民来说,社区生活空间的有机化,不是看国家将其基层力量投放社区多少,而是看社区是否能够形成和谐、有效的共同活动,创造能够共享的公共资源与公共服务,促进形成共有的社区意识和社区认同。

今天,社区在借助国家投放的基层力量进行社会建设方面,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资源和经验。也正因为如此,往往会形成路径依赖,把社区建设仅仅看作是目前的工作如何深入和优化。实践表明,到了一定程度,这些努力都将是事倍功半的。因为,如果社区没有真正从无机的结构发展为有机的共同体,那么,这些资源和力量就不可能在社区中发挥出应有的功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不仅如此,有些资源或力量自身的功能定位应该是什么甚至都无法明确,最典型的现实就是许多社区对应该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功能问题,至今都没形成清晰的认识和把握,结果,这本是社区建设中最好的组织资源和政治资源却常常搁置不用。由此可见,今天的社区建设必须开辟新的途径,赋予新的使命。这就是本文一再强调的从经营社区日常生活入手,推动社区的共同活动,重构以社区共同体为承载平台的中国基础社会。

简单讲,基础社会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建构起来的社会。在现代化条件下,随着生产与生活的分离,人们的日常生活实际上是相当纯粹的日常,它所构成的基础社会,与人们基于市场平台而形成的经济社会、基于政治参与和政治体制运作所形成的政治社会以及人们在虚拟空间交往和互动所形成的网络社会,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对于每个人来说,基础社会就是生命的起点,也是生命的归宿地,是家庭最基本的社会依托。因此,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是构建基础社会、优化基础社会的主体力量,但是,这种力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融入基础社会建设、服务基础社会运行、推进基础社会发展,就需要组织和凝聚的平台。在今天的中国,这个平台就是社区。从理论上讲,社区是基础社会自我运行的必然产物,社区维护基础社会。传统基础社会的生成和发育就是这个逻辑。但在今天中国的实践,社区反过来成为建构基础社会的介体,所以,社区能否真正承担起基础社会建设的使命,就直接关系到中国深刻变革之后的社会建设全局。前面的分析都集中表明了一点:社区要承担起基础社会建设的使命,就必须把社区作为百姓的日常生活空间来经营、来建设,使社区成为有机的生活共同体。

要把社区作为日常生活空间来组织和建设,就必须从人的日常生活的内在要求出发,以家庭为介体,以居民的广泛参与和公共服务为主体,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以构建日常生活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公共服务体系为抓手,构建起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自治体系。在这其中,居民参与是根本,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核心作用是关键,发育日常生活的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基础。显然,这种社区建设的内在取向应该超出一般的基层政权建设或党的执政基础建设,而真正落实于构建有机的基础社会建设。基础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的政权和党的执政基础就稳固,正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所以,社区建设贡献给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的,不是帮国家治理了社会,稳定了一方,而是培育了基础社会,夯实了基础社会。

結 论

任何社会的现代化转型,都将面临基础社会重构问题。对于有几千年历史传统的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国家建设、治理以及稳定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基础社会,而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全面展开又在不断地瓦解着基础社会、影响着基础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因而,如何在社会建设中有效地推进基础社会的重构就成为社会建设服务国家、支撑国家治理的一个关键所在。为此,应该重新定位与基础社会建设直接相关的社区建设,将社区建设落实于基础社会建设,而其路径就是动员起社区的居民,共同来组织和发展社区的日常生活,实现日常生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使社区成为真正的生活共同体,在一个个社区共同体基础上,全面重塑和充实中国现代的基础社会。

(责任编辑:潇湘子)

Abstract: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all time, there are two most indispensable elements for the organizing and governance of the state: one is a well-ordered society, and the other is an effective governance syste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all countries will encounter the stresses of reengineering the society and reconstructing the governance system. As each country faces a specific situation that differs from others, the challenges that the stresses caused to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could vary greatly from one country to another. Th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in China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systematic and standardized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in the post-revolutionary era.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which was initiated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and the "Reform and Open-up", has resulted in a changing social structure that can hardly function as a stable basis and framework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phisticated governance system. Therefore, the thesis will be discussing that China should reconstruct the basis of the society to support the modernized development of the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and that the focus of the reconstruction should be placed on nurturing everyday life community.

Keywords: The Basis of Society; Everyday Life; Community; Community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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