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初探

2017-06-05 14:18周丛宇
关键词:民居居民主体

周丛宇,夏 健

(苏州科技大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江苏 苏州 215011)

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初探

周丛宇,夏 健

(苏州科技大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江苏 苏州 215011)

针对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保护的现状,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困境入手,分析得出传统民居保护更新问题的成因,提出居民自主更新是解决上述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从系统论角度出发,尝试构建以主体系统、政策系统、支持系统以及运行系统四个子系统组成的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为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的可持续保护更新提供理论参考。

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自主更新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有一定规模的区域[1]。存在其中的一般性传统民居建筑,承载着特有的物质环境、社会结构以及生活方式,是历史文化街区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在目前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作为保护对象,被有组织有计划的保护起来,但作为前者保护“背景”的一般性传统民居建筑,却在保护更新中遭受诸多困境。长此以往,不仅街区的整体性风貌无法保存,而且原真性也会遭到破坏。

普遍采用的政府主体或企业主体的传统民居保护更新已被实践证明无法提供理想的结果,政府主体的救济式保护更新受惠面有限,也涉及到社会公平问题;企业主体则必须具有经济利益的驱动,造成对风貌保护的威胁。因此,将居民作为传统民居保护更新的主体是解决问题的重要切入点,研究体系化的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具有实践应用的迫切性。

1 研究背景

1.1 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的现状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很多城市都经历过大规模旧城改造运动(见图1),很多历史城区毁于一旦。随着对建筑遗产保护认识的提高,大部分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建筑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的成片改造还在进行中,伴随着各类拆真建假现象和“绅士化”运动,传统民居的“建设性破坏”和居民的“结构性破坏”持续发生,街区的历史风貌难以保全。

图1 北京城市拆迁量与旧城保护工作进展时序图

历史文化街区内没有进行成片改造的传统民居则长期无人整修,建筑质量下降,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并在自然损坏中逐步减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有条件的居民纷纷离开,沦为廉租区、棚户区,街区渐渐失去应有的活力。

1.2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困境

传统民居的现状无疑对历史文化街区整体性风貌与原真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作为街区的环境主体,传统民居的成片性改造和自然破坏,使街区的物质环境被严重破坏。“绅士化”运动等都造成了街区大量的原住民流失,街区的居民构成分异,社会结构被重构。而随着居民的重置和构成的改变,传统生活方式也随之丧失,街区的生活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

因此,居住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面临着“物质环境破坏、社会结构重构、生活方式改变”的困境,迫切需要寻求一种解决或者缓解困境的有效途径。

1.3 传统民居保护更新问题的成因

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现状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主要还是保护更新定位的模糊和保护更新主体的单一造成的。

在保护更新定位上,街区中的传统民居除纳入各级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的以外,并不属于保护对象,但又作为街区风貌的重要组成,而被控制为需要严格采用保护规划规定的各种保护更新方式。这种控制往往使产权人理解为责任的转移,基本都采取等待政府行为的实施。在保护更新主体上,同样习惯性的以政府或通过市场获得开发权的企业成为了主体,导致必然采用上述现状中的结果。

将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保护更新的主体回归产权人,政府通过政策进行引导和支持,社会各方介入协助,是部分解决这些民居保护更新的有效方式。

实现保护更新主体的多元化、行为的常态化,才能真正使历史街区的保护更新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发展过程。其中居民主体的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是必由之路。

2 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自主更新”的提出

2.1 “自主更新”理论基础

2.1.1 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概念最早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被正式讨论。可持续发展观从单纯地关注自然-社会-经济系统局部的自然属性,到同时或更加关注社会经济属性,以把握人与自然的复杂关系,寻找全球持续发展的途径。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更新是一个复杂系统,需要可持续的发展观念引领,其中传统民居保护更新同样应当是不断演进持续发展的过程,是自然层面和人文层面协调发展的过程。

2.1.2 “有机更新”与微循环理论

吴良镛先生的“有机更新”理论是从城市系统的角度出发,对城市整体的有机性、城市细胞和组织更新的有机性和更新过程的有机性的研究理论。所提出的:“新城代谢、稳定发展原则;小规模、渐进式更新原则;灵活化资金筹措与实施流程原则”[2]同样可以延伸至传统民居的保护更新之中,其最终目的是避免大规模的拆建,实现一种规模可控范围内的更新改造。其具有的内生性更新,与自下而上的“自主更新”形成过程一致。

2000年北京二十五片保护规划说明中提出“微循环式”保护更新的理念阐述。随后北京东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费文勇对“微循环”的具体操作进一步解释:“微循环”改造有几个条件,即“政府协调,街道牵头,社会参与,居民自愿”,其中“居民自愿”最为关键。与“自主更新”中强调居民为主体相一致。

2.2 “自主更新”相关实践及其问题

近年来,针对传统民居“自主更新”的实践进行的研究逐渐增多,如傅洁(2010)在福建永安青水民居自主更新实践中,以帮助民居实现适应时代需求的居住质量为目的,从功能空间、材料建构与适宜的节能技术等方面进行更新,并总结其自主更新的成败经验[3]。李自若,陆琦(2011)从广西旧县村的自主更新中,对如何在政府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自主更新再利用作了相关探讨[4]。凌超,白旭(2014)以白族民居为研究对象,对白族民居自主更新流程中目标、内容、条件、操作进行研究,总结提出基于技术、造价、施工周期条件下最适宜的自主更新程序[5]。2007年,扬州政府与德国GTZ机构开展的“东关街文化里民居整治”项目,是目前政府牵头下,较为系统的传统民居“自主更新”实践,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6]。

上述“自主更新”的实践研究从不同视角下作了相应的探索,都意识到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是解决目前传统民居面临的困境的重要途径之一。笔者选取典型的扬州文化里“自主更新”案例与日本高梁市本町“自主更新”案例进行对比研究,总结归纳“自主更新”要素,从参与主体、保护对象、更新机制三个方面分析,为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自主更新”模式提供依据。

2.2.1 主体和相关方

两个案例的参与主体类同,不同点在于主体和相关方的作用与相互关系。首先,最大的不同在于扬州文化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以居民为主体参与的改造项目;而高粱市本町则是自下而上由社区主导的改造项目。其次,扬州文化里项目中设计与施工企业受政府委托和管理,一定程度上还是体现政府的意志;而高粱市本町项目中则完全服务于社区或者居民个人,主要代表的是社区居民的共同利益。此外,两个案例中都出现第三方,其作用首先是建立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沟通平台,其次是协助政府落实操作。扬州文化里中第三方为德国GTZ,而非国内的第三方。相对而言,日本第三方的发展经验值得借鉴(见表1)。

表1 扬州文化里与高粱市本町“自主更新”主体和相关方对比

2.2.2 保护更新对象

两个案例的保护更新对象基本一致。对于传统民居建筑群,都以自主修缮更新为主,没有大规模拆建、改建;同时都强调对街区传统风貌环境和文化的保存,通过第三方筹备各种社区活动,来重构邻里关系、激发社区活力,但扬州文化里的方式更待加强(见表2)。

表2 扬州文化里与高粱市本町保护更新对象对比

2.2.3 保护更新机制

保护更新机制上两个案例存在差异。动力方面,扬州文化里是作为政府试点项目开展;而高粱市本町主要由社区的共同发展利益驱动。产权方面,都尊重居民个人权益,进行了保留处理,但扬州文化里的产权保留更倚赖试点项目的原因。组织和行动方面,两者存在本质不同,扬州文化里项目是通过NGO动员,居民被动式参与;而高粱市本町是由社区和居民自主发动。保障机制方面,扬州文化里采取由政府统一监管和补助的方式;高粱市本町则在详尽的保障体系和补助机制下,实现了社区自主执行(见表3)。

表3 扬州文化里与高粱市本町保护更新机制对比

2.3 “自主更新”实践的不足与借鉴点

通过对中日两国传统民居“自主更新”实践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我国国情。提出传统民居“自主更新”中的不足与借鉴点。

2.3.1 “自主更新”实践的不足

主要需要从前期筹备、中期实施、后期监管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前期筹备中,由于政府宣教力度不够,居民缺乏执行力,现行“自主更新”并非真正的自主筹备。其次,政府在中期实施中作为操作主体,负责委托设计、施工企业,无法实现由居民自主选择,并与企业建立契约关系。最后,后期监管中主体与方式的单一,使得居民缺乏自主性。

2.3.2 “自主更新”实践的借鉴点

高梁市本町案例中一些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借鉴意义的方面。首先,我国第三方组织以及政策法规体系在同步发展与完善,为借鉴其第三方机制提供可能性。其次,政府角色转型与权利下放,为居民“自主更新”提供政策借鉴的可能性。最后,平遥古城等地方政府依据地域建筑特色提出的设计导则,辅助居民“自主更新”,提供操作借鉴的可能性。

由上可知,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自主更新”的实践还处于试点阶段,相对应的体系还不够完善,现行“自主更新”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既体现“自主更新”模式的不足,又是“自主更新”模式的构建的切入点。因此,以我国“自主更新”中的不足为切入点,结合日本有益的借鉴点,提出更为优化的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

2.4 “自主更新”模式建构的思路

传统民居“自主更新”的展开涉及到主体转化以后的协同工作,需要相关各方全面的支持和协调,从系统论角度,需要建立一个整体系统来组织好主体与相关方的关系,特别是政府的机制体制和社会服务的完善所形成的强力支撑。从主体研究出发,从主体系统、政策系统、支持系统以及运行系统四个子系统研究入手,才能构建整体的、系统化的自主更新模式框架。

3 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框架

3.1 主体系统

3.1.1 主体

“社区”这个词自出生之日就比“街区”或“居住区”都更为人性化,“社区”是一个在其中生活的人具有认同感与归属感的共同家园。而历史文化街区更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文化的社区,其更新必然离不开生活其中的居民。在越来越注重人权与个性的当下,社区更新中的居民自主深得人心。

居民主体是解决上述困境与成因的入手点,将其作为自主更新的主体,是一种观念回归,是实现以往政府控制中产生的责任转移的归位,同时也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中的法治归位相对应。传统民居建筑处于不停顿的历史进化状态,居住于此的个体从初聚到形成一定规模,也是一个缓慢变化适应的过程。历史更迭,建筑文化与人文智慧一同产生演化,相辅相成,使得传统民居的保护更新离不开居民个体。传统民居“自主更新”从本质上也符合历史文化街区的形成过程。

因此,传统民居“自主更新”以居民为主体,这是此模式的核心所在。人作为保护主体,使原住民留下并对正在改变的生活环境产生认同感,激发他们的自主观念,可以进一步推进街区保护工作。原住民的保全也有利于社会结构的保全,使生活方式的保护也得以实现。并自觉遵守政府相关政策,自主更新成为可能。

3.1.2 相关方

在居民主体的“自主更新”模式下,需要政府和第三方作为相关方,发挥协同作用。

阮仪三教授曾说过:“只有把‘长官意志’纳入法治轨道和民意约束,市长指到哪里,推土机就拆到哪里的情况才会改变”[7]。政府在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中职责的转变,同样是一种法治约束与归位。政府将传统民居保护更新的主体责任转移归还于民的同时,仍需要构建完整的自主更新政策体系,才能为观念归位后的居民,提供全面政策保障,从而主导自主更新,保证其顺利展开。

第三方在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中起到辅助作用,支持居民完成自主更新相关的协调和技术工作,辅助政府构建政策体系并组织广泛的宣教工作。第三方包括NGO、相关专业团队(社区规划师、建筑师等非供职于设计单位的公益性人员)以及教育机构。目前,我国第三方尚未发展成熟,数量与类型都较少,在传统民居保护更新中还未能充分地发挥作用。但许多研究成果与国外实践都证明它存在的重要性。

3.1.3 系统

居民作为主体,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是承担自主更新的行为主体;政府扮演主导角色,通过政策保障和行政管理,引导、管理居民主体行为的实施,并扶持、监管第三方的发展;第三方主要提供技术服务和协助主体,同时辅助、支持政府制定和落实政策(见图2)。

图2 主体及相关方关系图

3.2 政策系统

在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中,政府通过政策系统的建构实现对居民“自主更新”模式的主导作用。

3.2.1 法规规章

首先,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将传统民居纳入分类保护,并对居民依法进行“自主更新”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位。例如台湾制定《都市更新条例》,法规中对各主体开展更新的程序进行了阐述,既强调公共部门依然有权利实施以公共利益为指向的旧城更新活动,又充分考虑了私有产权所有者的利益[8]。此外,制定引导自主更新的法规规章,如传统民居“自主更新”补偿机制、金融税收政策等,通过奖惩办法激励支持居民的“自主更新”。

3.2.2 规划标准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框架下,组织编制实施性的保护整治规划,明确落实街区内每处传统民居的保护更新模式和规划控制引导内容。其次,组织制定传统民居保护更新的技术标准,为居民、设计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提供技术管控依据。最后,组织制定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中相关的消防、节能等特殊标准。

3.2.3 管理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对传统民居“自主更新”实施各类行政许可与监管职能。包括“自主更新”的批准体系,历史文化街区中第三方与设计、施工企业的准入标准和批准名录,工程质量监督,奖惩实施等。

提供服务管理,协调“自主更新”与公共及基础设施配套改造等的协同性,通过网络、媒体、报纸等方式开展居民的保护更新政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组织和第三方协助居民“自主更新”过程。在“自主更新”的后期监管中,需要发挥社会监管与居民监管的多样性,实现政府、社会与居民共同监管的机制。

3.3 支持系统

传统民居“自主更新”模式的支持系统由第三方与各类相关企业组成。第三方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容易获得各方信任,从而建立起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平等沟通平台(见图3),起到协调作用,同时面向居民提供“自主更新”的专业技术服务;各类相关企业则以微利与质量为原则,面向居民提供实施服务。

支持系统在“自主更新”不同的时间段发挥不同的作用。

图3 NGO在促进社区参与过程中的作用

3.3.1 日常

第三方深入历史文化街区,帮助居民认识和了解传统民居保护更新的法规规章以及规划要求,培养居民的“自主更新”意识。

3.3.2 申请

第三方技术指导居民的“自主更新”筹备工作,通过发挥其协调优势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力量,为居民申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3.3 实施

申请批准后,第三方协助居民按照规划要求和生活需求制定详细更新要求、落实设计企业完成更新设计,并协助完成设计批准。随后,则协助居民落实施工企业,并在施工过程中,为居民提供施工全程的技术监督服务。

在工程施工完成后,则进一步提供其他后续工作的指导和回访工作,使“自主更新”的结果发挥长效性。同时,符合政府制定的准入标准的设计与施工企业作为实施方,应保证服务质量,尤其是落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参与者的社会责任。

3.4 运行系统

在“自主更新”模式中,申请阶段与实施阶段构成了运行系统。

3.4.1 申请阶段

居民自主更新的申请流程主要为“申请→审查→公示→批准”四个步骤(见图4):

图4 居民申请自主更新流程图

(1)申请。在第三方协助或居民独立工作下进行“自主更新”的申请,多户合作同时进行的“自主更新”一般需要第三方协助完成。居民申请应在了解“自主更新”政策和保护更新建筑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更新需求,包括边界范围、层数、面积等主要指标,以及拆除新建、局部改造(修理、加建、加层)等更新类别,并需获得其房屋相关邻里的同意。经过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邻里同意书等相关材料的准备后,向指定部门提交正式申请。

(2)审查。受理部门在查实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更新需求与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度进行核定,并对施工基本条件进行校核,并套用相关政策确定奖惩标准。

(3)公示。通过审查的申请对象,进入公示环节。未通过审查的申请,说明原因并退回。

(4)批准。公示核准无异议的,可以批复居民“自主更新”申请;公示核准有异议的,重新进入审查环节直至批准或退回。

3.4.2 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流程可分为“设计→施工→验收”三个部分(见图5)。

(1)设计。居民自主或在第三方协助下通过对建筑现状的了解,确定更新需求、估算成本等准备工作,并选择准入的设计企业,委托其开展设计工作。设计企业进行现场勘查房屋质量等工作,同时通过与居民的反复交互完成设计并报建。

图5 居民实施自主更新流程图

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设计技术文件后依据保护整治规划、传统民居保护更新技术标准等进行设计审核,通过者经批前公示后核准。

(2)施工。居民自主或在第三方协助下选择确定准入的施工企业,并在第三方协助下对施工全程进行监控。

(3)验收。施工完成后,由政府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质量验收,和设计符合度验收(施工是否按照设计及技术图纸进行的程度)。对符合设计及规划要求的项目,出具证明供居民办理相关奖励手续;对不符合的,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执行。

4 结语

随着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更新模式也在随之改变,街区居民的社会和经济需求将被更多地加以考虑。引导居民自己参与到旧住屋的改造更新中来,政府主导、第三方支持、居民主体的方法将被更多地实践。通过厘清主体系统的关系,建立自主更新的政策系统,培育发展第三方的支持系统,制定科学规范的运行系统,实践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的“自主更新”模式,实现历史文化街区物质环境、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全面保护,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R].2008.

[2]吴良镛.北京宪章[R].1999.

[3]傅洁.福建永安青水民居自主更新的启示与展望[A].2010年建筑环境科学与技术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2010.

[4]李自若,陆琦.从广西旧县村的自主更新再利用谈传统聚落的保护与发展[J].南方建筑,2011(3):88-91.

[5]凌超,白旭.白族民居自主更新改造的流程探讨[J].价值工程,2014,(1):129-130.

[6]朱隆斌.人为本 形次之——扬州老城保护的中德合作探索与实践[J].城市建筑,2007(7):84-86.

[7]阮仪三,顾晓伟.对于我国历史街区保护实践模式的剖析[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5(5):1-6.

[8]郭湘闽.走向多元平衡:制度视角下我国旧城更新传统规划机制的变革[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mode of"Self-Renewal"of traditional residence in historic blocks

ZHOU Congyu,XIA Jian
(School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SUST,Suzhou 215011,China)

As to the present protection of the traditional residence in historic blocks,by analyzing difficultie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historic blocks,the paper tries to find out the factors in the protection and renewal of traditional residence and proposes that the self-renewal is one of th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s.Based on the system theory,this paper builds up a mode of"self-renewal"for traditional residence,which includes the following four subsystems:subject system,policy system,support system and operation system.The mode will provide a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the sustainable protection and renewal of historic blocks.

historic blocks;traditional residence;self-renewal

TU-984.2

:A

:2096-3270(2017)02-0068-07

(责任编辑:卢文君)

2016-04-10

周丛宇(1991-),男,江苏苏州人,硕士研究生。

夏 健(1963-),男,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城市设计及其理论、城乡遗产保护规划与设计的研究,Email:xiayifei9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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