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天主教会在还堂案中的经济掠夺

2017-06-01 11:29赵树好
关键词:近代史传教士教务

赵树好

(聊城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论晚清天主教会在还堂案中的经济掠夺

赵树好

(聊城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山东 聊城 252059)

晚清时期,西方来华天主教会依靠法国的支持,借口“还堂”,强行索要原址,攫取行宫等重要场所,在换地之际勒索,甚至凭空讹诈,给官绅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其更加仇恨教会和列强。鉴于清前期没收教产合乎情理,教会要求“还堂”违反国际法,因此,还堂案并非像有些学者所说的“合理”行为,而是强权威逼下的经济掠夺。

晚清;天主教会;还堂案;强权;经济掠夺

所谓还堂案,系指鸦片战后天主教会要求归还清前期被没收的教堂、学堂、坟茔、土地等财产引起的案件。由于法国长期拥有对各国来华天主教会的保护权,因而这些案件均由法国驻华公使、领事与中国总理衙门(简称总署)或地方官共同处理。

还堂案源于明末清初。其时,天主教会继元朝之后二度来华,并建立许多教堂。据清初钦天监监正杨光先所著《不得已》记载,在明末,天主教堂遍布各省。到了清康熙四十年(1701年),天主教在中国所建教堂已多达200余所①王治心:《中国基督教史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14页。。这些教产或为教会购买,或为中国政府赏赐和官员赠送。如意大利籍天主教士罗明坚(Ruggieri,Michele)出资在广东肇庆建立一座教堂,取名“仙花寺”。此后,另一意大利籍天主教士利玛窦(Ricci,Matteo)分别在韶州(今广东省韶关市)、南昌和南京建立住院②顾裕禄:《中国天主教的过去和现在》,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6-7页。。信奉天主教的礼部尚书徐光启赠送给传教士徐家汇地产③[美]赖德烈(Latourette, Kenneth Scott ):《基督教在华传教史》,雷立柏等译,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有限公司,2009年,第264页。。清朝初年,清政府赐给德籍天主教士汤若望(Johann Adam Schall von Bell)墓地,汤氏在此建立了一座小教堂。他去世后,康熙皇帝又为他赐银建坟④[韩]李宽淑:《中国基督教史略》,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69、71、73页。。另外,康熙帝还将北京蚕池口一块地基赐给外国天主教士,教会在此建立了北堂⑤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4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23-24页。。康熙后期,罗马教廷发布敕令,规定中国天主教徒不得从事祭祖、祀孔等与天主教义相冲突的活动,这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清政府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被迫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播。雍正元年(1723年),清廷下令没收教会财产。鸦片战后,列强以炮舰撞开了清帝国紧锁的国门,并给予外国传教士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传教的权利。1845年,法国特使拉萼呢(Lagrené ,Théodore Marie Melchior Joseph de)与上海道台宫慕久交涉,要求归还清前期被没收的上海旧天主教堂,宫以没有条约依据为由加以拒绝⑥[法]卫清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下册),黄庆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506-510、584-588页。,然而,这一事件也标志着还堂案的开端。1846年,法国又胁迫道光皇帝发布上谕,允许将“所有康熙年间各省旧建之天主堂,除改为庙宇民居者毋庸查办外,其原旧房屋各勘明确实,准其给还该处奉教之人。”①[清]李刚已辑录:《教务纪略》,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卷首,谕旨,第3-4页。由于旧堂经过100多年的风雨变迁,大都不复存在,或被改为庙宇民居,因而此类案件并不多。1860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打了胜仗的法国又强迫中国签订《北京条约》,规定“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②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第147页。这就将还堂的范围扩大到归还一切教产,并取消了上述限制,致使此类案件迅速增加。

晚清还堂案始于1845年上海还堂案,1873年,爆发了最后一起还堂案——湘潭还堂案③刘燕:《晚清咸同年间“还堂案”研究》,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1895年,南阳还堂案结案④(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六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0年,第744页。。至此,历时50年的还堂案才宣告结束。晚清还堂案对当时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出现了多项研究成果,如(台北)吕实强著:《中国官绅反教的原因(一八六0 ——一八七四)》⑤(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丛书”之十六,1973年,第63-82页。、张力,刘鉴唐著:《中国教案史》⑥成都: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第342-347页。、戚其章,王如绘编:《晚清教案纪事》⑦北京:东方出版社,1990年,第46-58页。、柴俊青:《南阳教案与近代首座圩寨的出现》⑧《史学月刊》,1992年第5期。、拙文:《南阳还堂案述评》⑨《黄淮学刊》,1993年第2期。、刘燕:《晚清咸同年间“还堂案”研究》、[美]柯文(Paul A Cohen)著:《中国与基督教,1860—1870年间传教运动与排外主义的增长》⑩Paul A Cohen ,China and Christianity ,the Missionary Movement and the Growth of Chinese Anti-foreignism 1860-1870,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美](Alan Richard Sweeten)著:《1860—1900年间基督教在江西农村的冲突与融合》⑪Alan Richard Sweeten, Christianity in Rural China Con fl ict and Accommodation in Jiangxi Province,1860-1900, Michigan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001.Wolferstan, Bertram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 from1860-1907, London ,1909.(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印行,第739页。、[英]吴费斯坦(Wolferstan, Bertram)著:《中国之天主教会》(1860—1907)⑫Alan Richard Sweeten, Christianity in Rural China Con fl ict and Accommodation in Jiangxi Province,1860-1900, Michigan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001.Wolferstan, Bertram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 from1860-1907, London ,1909.(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印行,第739页。等。这些成果探讨了还堂案的历史渊源、晚清还堂案概况、中法双方对还堂案的态度、策略及影响、若干典型案例等,但无人弄清天主教会在还堂案中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掠夺,给中国造成多少两白银的损失,攫取了多少土地和房屋等问题。本文拟对此加以探讨,以期有助于晚清教案史、基督教会史、经济史和中外关系史的研究。

一、强行索要原址

迄止鸦片战后,被没收的天主教堂经历了100多年的变迁,面目皆非。教会则不顾现实,执意攫取,遭到绅民激烈反对。此类案例以1861年山西绛州还堂案比较典型。

绛州教堂原为明朝一所王府,清初改为天主堂。雍正二年(1724年),该堂被官府没收。

三年(1725年)四月,地方官绅将其改为“东雍书院”。此后,官府多次整修,并买入房地若干,“共有大小房屋六十一间,东西空地各一块,戴进贤私产窑院”,以及“天门康家巷学门前共四所,统共十一窑十二孔,房屋二十九间,又地一块。”⑬Alan Richard Sweeten, Christianity in Rural China Con fl ict and Accommodation in Jiangxi Province,1860-1900, Michigan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001.Wolferstan, Bertram ,The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 from1860-1907, London ,1909.(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印行,第739页。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天主教会要求归还该堂,中法双方围绕着以下两个问题展开交涉:

第一,归还原建教堂与择地建堂之争。1861年8月,法国天主教士梁多明(Dominicus ,Sgarriglia P.)面见山西巡抚英桂,请求归还该堂,遭到拒绝。总理衙门也认为不妥。乃照会法国公使布尔布隆(Bourboulon,Alphonse de),指出“中国崇奉儒教,与贵国信奉天主教无异,势不能废弃其建立日久之书院,致该士民有所不服。”况且该书院奉祀至圣先贤,且为青年学子肄业之所,关系国家培育人才大计,实难骤移。并且于照会中告诫教会要搞好民教关系:“贵国传教士现来中土,与我国士民相接,彼此聚处之日甚长,总须化去畛域之见,相孚以信,相接以和,永无嫌隙,方可日久相安,共为保护,于传教士甚为有益。倘主教及传教士必欲固执己见,偏护习教之人,恐不习教者心怀不服,将来必致激成事端,殊非两全之道。”①(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印行,第735-736页,第737页,第739页,第743页,第242页。因而主张另行择地,为教会建堂。但是布尔布隆态度蛮横,完全不顾绅民感受,声称中方的建议“耽延时日”②(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印行,第735-736页,第737页,第739页,第743页,第242页。,要求按照传教士的意见迅速查还。总署被迫屈服,于1862年正月行文山西巡抚英桂,请其据此办理。

绛州知州李廷樟等遂与当地士绅协商。士绅表示:“书院本前明王府,至今亦未改建,相传万历年间,招[召]集西洋人念经,是以在内居住。至国朝雍正二年,自教士何天章去后,当将戴进贤私产存案,并无书院并碑记所载房地在内,戴进贤私产,理应给还。至书院,不在给还之例。”③(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印行,第735-736页,第737页,第739页,第743页,第242页。经李等规劝,士绅勉强同意将书院和戴进贤私产让与教会。

第二,是否归还书院后置产业等之争。按说,绛州士绅已做出了重大让步,此案应该结案。然而,梁多明却因书院后置房地等产业未能交给教会,拒绝接收。意籍天主教山西和山东主教江类思(Bishop Luigi Moccagatta, O.F.M.)复因地方绅士将书院的匾额、楹联、碑记等项移往别处,鼓动法国驻华代理公使哥士耆(Kleczkowsky ,Michel Alexandre)与总理衙门交涉。总署指出,东雍书院后置之产应归地方所有,不能移交教会;至拆取物件,“因其字句文理与天主教相悖,不但天主教留之无用,第恐天主教有所忌讳 。”④(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印行,第735-736页,第737页,第739页,第743页,第242页。哥士耆在弄清真相后,也感到传教士的的要求过分,催促其尽快结案。传教士遂于9月29日接收书院,此案了结。

在这一教案中,书院虽为天主教堂旧址,但经当地绅民多次修缮,扩充面积,耗费巨资;书院又系传承中国统治思想——儒学的场所,而教会在法国公使的支持下,完全不考虑绅民的利益和感受,分文不出,执意攫取,这不仅使绅民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也使儒家思想遭到沉重打击。

二、攫取行宫等重要场所

晚清时期,天主教会还以“还堂”为借口,攫取行宫等重要场所。此类案件特指1861年直隶(今河北)还堂案。

1861年10月11日,总署收哥士耆函称:“天主教人在直隶者,举出正定、顺德、定、赵等府州,有从前遵旨所建天主堂七十二座,均应按约交还。”但他并未拿出证据。接着,他声称如果查还72座教堂,会耗费很大精力,非常麻烦,请将“宣化城原有天主堂”和“正定府崇因寺行宫”给与教会建堂。并表示“但得此两处办成,余皆可不必办理。”⑤(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印行,第735-736页,第737页,第739页,第743页,第242页。接着,法方又声称“此地从前虽充行宫,现在坍塌已久,仅存数宇,并无人住。如能酌给,即可抵偿七十余处天主堂,以寡易多,不为奢望等情。”总署认为,此时“既欲借外国之兵力帮同剿匪”(指太平天国等农民起义军——引者按),“不能不许以一二事以示羁縻。”并担心倘若拒绝,法国“寻出确切证据,必欲赔偿七十余处之多,彼时则更难于查还。”因而“行知直隶总督,转饬正定府将此地查明交付去后。”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末教案》(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 224-225页。

法国方面复请在柳川书院或郭姓民房之间酌给一处,总署遂咨直隶总督文煜饬属办理。宣化知府李培祜等认为柳川书院系“国家雅化作人,培植士林”之所①(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262页,第870页,第883页。,断不能让与教会。于是出资5000两白银,购买郭宅,赠与教会,此案了结。

行宫是皇帝外出巡幸的栖身之所,在国人心目中占据重要地位,绝对不容外人觊觎。正定行宫虽然破旧损毁,但可以修缮。而法国公使和天主教会根本不把大清皇帝放在眼里,咄咄逼人,执意将行宫改为教堂。清政府为了“借师助剿”,一味妥协退让,满足教会的要求,暴露了它反动卖国的嘴脸。

三、借换地之际勒索

在还堂过程中,因种种因素,一些教堂不便归还,只能择地抵换,教会往往借机敲诈。此类案例以1865年江苏江宁(今南京市)还堂案最具代表性。

江宁城内原有天主教堂一所,清前期入关后,改建仓廒。道光年间,经绅民添置房屋,改为丰备仓。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后的第二年(1865年),法国要求归还该堂,中法双方围绕着以下两个问题展开交涉:

第一,归还原址与城外择地抵还之争。1865年正月,法国驻华署理公使柏洛内(Bellonet,Henri de)照会总理衙门,请求将江宁城内旧天主教堂归还教会。地方官表示此地久为仓廒,备米防荒,不便查还,只可于城外购地置换,以服舆情。

11月11日,署苏松太道应宝时与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白罗呢(Brenier de Montmorand , Vicomte)、法籍天主教江南宗座代牧郎怀仁(Msgr. Adrien Languillat,S.J.)等商议,白罗呢等同意另换一地,但坚持在城内择地,双方相持不下。法国驻华公使柏尔德密(Berthémy,Jules Francis Gustave)出面干预,中方被迫同意在城内选择无碍民居之地抵换。然而,当地绅民认为,江宁甫经克复②1853年3月太平军攻占南京,在此建都,改为天京。1864年7月,天京被湘军攻陷,绅民称此举为“克服”。,难民尚未全部返回,城内房地产不能强动。

是年底,郎怀仁派法籍传教士雷遹骏赴江宁商议③未查到雷遹骏的外文名字。。士绅提出三条理由反对教会在城内建堂:“其一,兵燹后城内房屋不过十之二三,有的已经业主认领,还有尚未禀认者,轇輵不清,易滋讼端。其二,近来强壮百姓,大半当过兵勇,气习不尽平和,与教民错杂而居,易生嫌隙。其三,无知愚民纷纷传说教堂剜目取心,迷惑妇孺,百姓因疑生畏,因畏生愤,难保永远相安。”④戚其章、王如会编:《晚清教案纪事》,第55页。雷遹骏感到众怒难犯,当即表示“城内城外均无不可”⑤(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262页,第870页,第883页。。地方官遂与士绅在南京仪风门外择定一地,等待传教士前来议定。

第二,给予教会城内一处还是两处房地产之争。1866年3月l6日,柏尔德密照会总署,对南京地方官员不肯按法方意见办理此案表示不满,并要求中方在三个月内归还教堂。教会方面也自食其言,称不愿在城外择基。3月23日,清政府发布上谕,指示署理两江总督李鸿章作出让步。李饬属开导,择定城北鼓楼附近一处空闲地给予教会。但传教士认为该地偏僻,仍然拒绝。士绅又与教会协商,议定以小桃园之地做抵。然而,郎怀仁得寸进尺,要求将小桃园及其现居之螺丝湾公所一并拨给。地方官认为传教士贪得无厌,予以拒绝。

1866年7月11日,柏洛内照会总理衙门,以出动兵船,并由中方负担军费相威胁。此时为太平天国运动被镇压后的第三年,捻军和西南少数民族仍在进行反清斗争,清政府焦头烂额,被迫妥协。总署致函李鸿章,称“际此多事之秋,不得不稍事羁縻,以维大局”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262页,第870页,第883页。。李鸿章遂指示南京地方官办理。该案以给予教会小桃园空地一处,抵还旧堂;另将螺丝湾传教士寓所由官府购买,赠作公所,完全满足教会要求结案。

江宁还堂案说明,清政府把维护封建统治,镇压人民起义作为首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不惜损害绅民权益,对法国和教会妥协退让,这进一步暴露它的卖国面目。

四、凭空讹诈

晚清时期,教会还常常以还堂为借口,凭空讹诈。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当数1862年直隶深州大染庄还堂案。

深州位于直隶东南部。1862年7月20日,该州天主堂执事刘朴讷向知州陈瑞呈称:“大染庄天主堂地亩连堂基二十余亩,查禁教门之时,该村将堂拆毁,随堂地亩,现在李洛聚、魏洛宣、孟洛美、魏洛子、魏洛能等霸占承种,交租与书院义学,恳恩传讯追还。”①(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288页,第284页,第288页,第296-297页。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州志亦无记载。

陈瑞将大染庄乡长李洛聚传案,据供,与魏洛宣承种书院地共10小亩,每年向书院董事缴纳租金,“历年并无听闻系天主教堂地”,其它村民的供词与李洛聚相同②(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288页,第284页,第288页,第296-297页。,说明村民对此事并不知情。由此可见,教会要求归还土地系属凭空讹诈。

总理衙门咨直隶总督饬属妥办,表示“如果查明实系天主堂旧址,自应准其给还。”③(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288页,第284页,第288页,第296-297页。陈瑞以“奉总理衙门原咨,未便拘泥”,遂将该地转交传教士。总署对陈瑞严加训斥。“本衙门原系饬该州查有确据始行照办,并无令该州不得确据径行查还之语。”“乃该州并未查出确据,擅将地亩断给该教士收领,已属办理错误,转籍词奉总理衙门原咨未敢拘泥,更属颟顸。”然而,它也不敢得罪外国人,同意将此地交给教会,但要传教士“立一收据,嗣后不准再生别论,并将迳呈本衙门以凭查复。”④(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288页,第284页,第288页,第296-297页。

上述20多亩地本不属于教会,地方官偏听教徒一面之词,就稀里糊涂第判给教会,给村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余论

综上所述,在晚清还堂交涉中,天主教会采取各种手段,对中国人民进行进行无耻掠夺,此外,还有32起类似案例⑤刘燕:《晚清咸同年间“还堂案”研究》,第12-23页。。据笔者统计,还堂案给中国造成了203,159.2两白银的经济损失(见下表)。

晚清还堂案中方损失表

还堂案除了给中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教会还通过1861年山西绛州还堂案、直隶还堂案、1862年直隶深州大染庄还堂案、1865年江苏江宁府还堂案、1866年顺天府宛平县还堂案①(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一辑),第222页。、1873年湖南湘潭县还堂案,攫取了包括行宫和书院在内的三处重要场所,以及320余亩土地。由于这些房屋、土地的价格没有明确记载,无法折算成银两。另有四块土地,因为资料记载不明确,不知有多少亩,更不能换算成银两。

如何评价历时50年的还堂案呢?韩国学者李宽淑认为:“‘给还’教堂是一件宗教事务,也并不是一件不合理的事”②[韩]李宽淑:《中国基督教史略》,第172页。。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清前期没收教会财产是合乎情理的。如所周知,清初礼遇天主教,允许其在中国传播,清政府和某些地方官还给予来华传教士许多土地、房屋等财产。康熙后期,罗马教廷发布禁令,不许中国教徒祭祖祀孔,服从地方官政令,这就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主权。在此背景下,清政府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不得不禁止天主教在华传播,没收教会财产。由此可见,清政府此举是完全正当的。既然没收教会财产没有什么过错,因而就不必归还。其次,还堂要求违反国际法准则。国际法规定:“一个国家永远不能要求另一个国家同意在其国内给予任何一个教会——比如本国教会——好处和特惠;它无权要求另一个国家接受传播这种或那种信仰的传教士。”③[法]卫清心:《法国对华传教政策》(上册),黄庆华译,第215页。由此可见,法国等国强迫清政府解除对基督教的禁令,归还清前期被没收教会财产的举动完全是违反国际法的。再次,还堂案是掠夺行为。如前所述,清前期被没收的教堂和土地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中国政府或官绅赠送,并非都由传教士出资购买,对于这部分财产,教会似乎没有理由索还。即使是教会购买的房屋,在教堂被没收后,历经100多年的风雨变迁,有的经过辗转购买;有的经过屡次扩建,改造为书院、民宅等,教会要求还堂时分文不出,就予以攫取。教会还以还堂为借口,霸占公共场所,甚至凭空讹诈,并给中方造成了20多万两白银的经济损失,并无偿霸占了大量土地和房屋。所有这些。都是对中国人民的无耻掠夺。

综上所述,晚清还堂案并非所谓“合理”之事,而是天主教会在法国的支持下,违反国际法的掠夺行为。还堂案给国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他们更加仇恨天主教会,并波及来华的新教、东正教及其支持者西方列强。

[责任编辑 山阳]

On Economic Plunder of Return Church Cases by Catholic Church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ZHAO Shu-hao
(School of History and Tourism, Liaocheng 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59,China)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period, western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 relying on the support of France, excused“the cases of return the church”have imposed the site, grab Palace and other important places, In the change of blackmail. Even blackmail out of thin air,caused a huge loss to officials,gentry and people, to make it more hate church and powers. In view of the early Qing dynasty to confiscate property reasonable, the church demands return“church”in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refore, the cases of return the church is not as some scholars call“reasonable”behavior, but is economic plunder under the coercion.

Late Qing Dynasty; the Catholic church; the cases of return the church; power; economic plunder

K254

A

1672-1217(2017)03-0070-06

2017-03-1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BZS041):晚清教案赔款研究。

赵树好(1958-),男,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硕士导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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