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

2017-05-30 05:03于舒
高教学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内部治理高校管理

于舒

摘 要:要科学地理解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转型的内涵,在此基础上要从我国高校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厘清存在的问题,并从教学型和学术型两种情况来探讨高校内部治理的合理结构,把党委领导和校长治校和教授治学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高水平人才的培养与活跃于高水平人才间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关键词:转型高校;内部治理;高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00X(2017)12-0122-03

Abstract: Based on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colleges,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Chinese colleg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ational structure of internal governance from the teaching and academic situations, realizing the organic combination of the Party committee, headmaster and professor, in order to achieve high-level personnel training and technical innovation and system innovation.

Keywords: transformation of colleges; internal governance; college management

隨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强大推动力越来越依赖于高水平人才的培养与活跃于高水平人才间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而高等教育作为受教育进程的末端和所承担的落实应用与进步探索的属性,很大程度上对高水平人才的培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为适应社会进步对不同领域人才以及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对于培养人才的主体——高校来说,成功并顺利转型成为当前高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转型的内涵

高校转型是党和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教育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2014年5月,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

同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高校转型发展的思路、目标和方向,提出了转型发展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高校转型包含多个维度,涵盖办学理念与办学定位的转型,专业设立与教学模式的转型,以及资源配置与教师队伍建设上的转型等。而以上多维度的、微观视域下的转型要求则都需切实地建立于基本管理制度和治理结构转型与创新的要求之上。[1]

早在2010年,我国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就指出: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因此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与创新作为先锋,对于其他方面的转型起着主导作用。而所谓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其实就是以高校为对象的相关利益者,以核心的办学理念为基础,以实现高校的基本目标为导向,在组织高校的基本事务,参与高校重大决策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稳定而高效的沟通机制和制约关系。其作为高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底层结构支撑着其他各项活动的开展。

二、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当前实际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这种领导机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强调一种和国家领导体制相一致的政治领导与集体领导体制,同时也彰显了大学的公共性与社会性的特征。在具体结构上,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大体上是从三条主线出发来构建基本管理体系的。即党委和校长领导下的行政权力架构,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权力架构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力架构。[2]从权力配置的内涵属性来看,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监督权力在实际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应该是一种相互联系且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得以有效的进行。

(一)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各主体行使权力存在交叉失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多年,其科学性和有效性已被我国高校管理实践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学校仍存在党政不分、职责不清的现象,使得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校长的“全面负责”的工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处于一种矛盾状态,造成了两个“一把手”的困惑,导致在决策的过程中存在党政矛盾、多头指挥的问题;而部分高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则存在学校领导认识与重视程度不够、工会自身的工作薄弱以及群众参与意识相对淡薄等问题,这导致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真正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民主监督作用。

党政权力失衡的同时,行政权力机构与学术权力机构也存在权力行使与评估的错位,进而存在权力的失衡或冲突的问题。当前高校管理的工作中,泛机关化的工作作风始终影响着高校各项工作的进程,本该学术权力占主导地位的工作事务往往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而相应的事务则得不到客观的处理,也不能按照学术的方式来进行。与此同时,部分高校中的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要么渐渐的发展为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以便能合理的行使某些行政职能;要么就发展为不具备行使相应权力的附议、咨询性质组织,导致了学术权力在高校治理中通常不能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治学治教功能和作用。由于在高校作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的制度要求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决策,使得与学术事务有关的资源分配权基本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使学术事务经常被间接的行政化,而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及能在学术上长足发展,大量的教学科研人员则不得不去争取更多的行政权力,这对学术研究与学术氛围的营造起到了负面作用,甚至还将导致不正之风的蔓延。

(二)现行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层级过多效率偏低

纵观当前高校内部的组织结构体系,由上至下分别有学校、院和系,各主体之间职责、权限分配还不尽合理,一些事务的决策过程过于繁琐。虽然在我国大学实行学院制后,大学内部建立起了校、院、系等三级管理结构,整合了部分资源。但是,曾经的集中管理体制与文化仍然以强大的惯性影响着治理结构的改革进程,学校二级院系独立性和自主性仍较差,缺乏相应的自主决定权,涉及院系学科发展、课程建设、教师培养、经费支出等大量事务还必须得到校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与此同时,校级的一些具有服务色彩的职能部门(如科研处、学生处、教务处等),基本上还是难以脱离行政管理属性的大文化,缺乏对相关对象的服务意识。

三、转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方向与实践路线

高校是社会培养人才的载体,是技术变革社会进步的引擎。而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与重塑就要以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人才的培养以及技术变革的趋势为导向。就像企业随着市场的变革,架构也相应调整一样,调整的方向也是基于发展的战略方向。因此,探讨大部分普通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转变的问题,不能不高度重视高校在日新月异的变革中的战略部署。

(一)针对不同定位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转型具有差异化的需求

我国高校整体上大致可分为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研究型大学主导学术研究,教学型大学主导人才培养。2015年10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发布《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学校、地方、行业、企业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合作办学、合作治理机制”,“转型高校可以与行业、企业实行共同组建教育集团,也可以与行业企业、产业集聚区共建共管二级学院。建立有地方、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校、院理事会(董事会)制度、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成员中来自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区的比例不低于50%”,这为高校的发展与战略的部署做出了方向性的引导,同时也为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变革指明了方向。

对于教学型大学,时代要求其增加其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属性。传统研究型大学在“学科逻辑”的主导下,体现了“教授治理”的特点,侧重培养学术型研究人才,完成从“规律”到“原理”的转化;而应用型大学以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为主,完成从“方案”到“产品”的转化,其内部治理更应该遵循“应用属性”,强调大学的多元化、开放性和包容度,需要与社会各类主体多交流,尝试与相关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等外部力量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明确权责,互相监督。引入外部主体对高校内部原有的工作生态起到了反馈和监督的作用,从根源上约束并规范了行政权力的发挥,行政权力的边界通过新的主体加入被打破、被重构,实现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和转变。[3]

从单向的“传播式教学”走向“合作互动式教学”,是实现学校层面向应用型学术治理体系转型的实际过程。在实际的操作上,一定要切实落实合作与互动的核心思想,可以通过建立有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参与的学校理事会制度以及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在成员组成上,除学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成员外,还应吸纳一些在相关行业具有较深造诣的行业领袖和企业家参与。在学校行政事务决策与权力格局上,应当以理事会为主的发展决策机制和校长负责的行政执行机制形成相互独立同时也相互关联的权力制衡状态。

对于研究型大学,应当着力进行新型学者共同体模式的构建。在大学发展的过程中,在其成立之初就是由一些学者发起,大量学者参与的学者共同体,即学者作为参与的主体。这其实也是所谓“教授治学”的基础和出发点。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容纳学科的增多,教授治学的范围逐步扩大,相应的服务职能部门应运而生。然而,在发展过程中,部分职能部门围绕着自身利益并不能良好的服务于“教授治学”,久而久之高校中学者共同体的特征就难以体现。而所谓的学术权力,其实关键就是学者共同体特征的体现。为此,高校需要设置严谨的学术委员会、学部及学院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制定并严格遵循各自的章程,并由相应机构负责安排或执行教学、科研等相关的学术事务与活动。作为高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当享有制定大学学术政策的全部权力,并且需要在制度上保证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不被干扰。而在院系层面,可通过设立教授委员会,让教授所代表的学者共同体作为院系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部门。如何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基层形成以教师为主导的学术治理机制,将成为内部治理转型的重中之重。通过这样的权力覆盖下沉,学术研究的主体的管理面更广,管理权力相对分散,实现在基层真实的构建了学者共同体的现实模式。

(二)对现行内部治理结构机制的功能完善与关系调整

要实现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核心在于进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实现机制的科学架构,明确党委和校长的具体权责,实现决策规范化、工作制度化、要求细节化。[4]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党委的职责,细化党委职能部门的分工。比如,学校的统一领导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学校的办学方向、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学校章程、基本制度以及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以及年度预算决算的审批和评价,这些归属于党委的职责需要细化到相关负责人,实现有据可查,以致更好的监督和完善党委的工作流程。在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党委和校长的沟通管理机制,要实现合理的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交叉和滥用,避免不规范甚至腐败。在协调高校内部组织机构及不同权力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如健全完善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运行机制,协调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体现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作为联系社会与群众的纽带在对行政工作监督的同时还受到基层和社会广泛的公平透明性的监督。

在实际领导地位的划分上,党委应当是高校的战略领导者、行政监督者以及建议倾听者,而校长则是党委决议的执行者,是行政工作的指挥者。为更好地解决党委与校长工作范围交叉性的问题,要严格遵行党委领导下校长制的工作原则,党委做出重大决策在先,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于不需要党委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则由校长直接负责,校长对直接负责的事务仍需定期向党委汇报。

高校的健康发展对内部治理结构的创新提出了诉求,高校根本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要保证相关利益者在参与高校建设中的话语权,同时还应当切实的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行使界限。为此需要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摆正行政部门与学术部门在高校中的地位,打破官本位的思想,体现服务的理念。通过合理的划定责任与权力,通过对相关人员的问责管理,把高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宗旨落实到实处。随着大学制度的创新有了相关法律的保障以及相关政策的支持,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下,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得以理顺,发展的环境得到了良性的循环。高校在制度创新与结构创新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新鲜血液,这也有利于高校本身的前行和发展,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

参考文献

[1]袁潇.地方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中的治理结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5(6):12-15.

[2]郭飛.我国高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与内部治理结构优化[J].科教导刊,2014(5):3-4.

[3]王立娟.高等教育转型期地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行政、学术与教育平衡结构优化[A].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2014年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摘要集[C].

[4]马陆亭.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J].现代教育管理,20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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