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研究

2017-05-30 07:06尹骁秦志发
电子商务 2017年4期
关键词:长尾理论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尹骁 秦志发

摘要:本文根据大数据时代的特点,以长尾理论为基础视角,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普惠金融特质人手,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进行了研究。同时,本文基于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准人及退出机制、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三方面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长尾理论;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引言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以海量数据为特征的时代,在国家大力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蓬勃的生机。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媒介和载体,实现了新兴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的创新性融合,是传统金融的优化升级之作。互联网金融通过对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使用无形中扩展了市场交易的可能性边界,同时在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方面也颇有建树。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上各种终端设计,以共享经济的方式开展传统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特有的服务,从市场的角度为覆盖范围更广的人群提供高效、便捷的投融资服务,进而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长尾市场。长尾理论于2004年由美国《连线》杂志主编Anderson提出,最早用于描述现代电商企业的商业营运模式。长尾理论中的长尾来源于正态分布曲线中那条“长长的尾巴”,与正态分布曲线中“高耸的头部”相比,长尾所具有的垂直单位效应无法与之比拟,然而其所覆盖的广度和宽度却是让“高头”无法望其项背的。而伴随着现代新兴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加便捷的方式进入市场。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和金融的创新性融合,同样也适用于满足非主流市场多样化需求和个性化客户的长尾理论。2013年可谓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自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涌现出来并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并没有正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适当的约束,从而导致整个市场处于一个无序的状况。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深入发展,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确立正式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方面是以长尾理论为基础视角,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進行探索性的研究和分析;另一方面是基于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1、文献综述

伴随着数字经济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对于与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具有共生关系的互联网金融研究一时成为了热点领域,关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创新发展和监管问题,学术界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主要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研究。王曙光、张春霞(2014)的研究从国际、国内两个角度分析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发展,并对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具有用户体验佳、运行效率高、信息透明化、服务包容性强以及双向推动金融发展五大比较优势,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以保障其稳健地扩展市场。程举(2015)的研究认为,新常态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并指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监管的必要性。徐洁、隗斌贤、揭筱纹(2014)的研究指出,互联网金融在融资模式上的创新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刘芬华、吴非、李华民(2016)指出,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颠覆式创新,对于传统金融的融资模式的革新具有重要意义。安宝洋(2014)以科技型小微企业为研究对象,对互联网金融在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上的创新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结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融资以及促进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李炳、赵阳(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配置上的高效率以及实际运行的低成本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对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王达(2014)对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演变及其影响进行了研究,并以此作为经验之谈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有利于促进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

另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李有星、陈飞、金幼芳(2014)的研究从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合法性分析入手,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中国的发展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确定监管主体地方化的方向,构建并确立以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保障制度。谢平、邹传伟、刘海二(2014)指出,中国互联网金融需在监管下稳健发展,特别是要注意防范信息科技风险以及长尾风险,注重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以及用户权益保障。胡剑波、丁子格(2014)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需要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并以此提升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水平,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刘志阳、黄可鸿(2015)通过引入梯若尔金融规制理论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路径及其规划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应当遵循的适度、分类、依法监管以及个人征信管理等基本准则。尹海员、王盼盼(2015)结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发展状况,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相对滞后,未来的发展应以美国为前车之鉴,明确监管主体和立场,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传统金融监管的制度框架内,形成监管与行业内部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俞林、康灿华、王龙(2015)通过对P2P网贷借贷双方的博弈研究得出结论,应在P2P网贷行业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机制,并引入风险保障制度,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进而提高P2P网贷的入行门槛,同时倡导理性投资,从源头上保障资金安全。

基于现有文献研究的不足,本文将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和监管进行研究,同时在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2、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性融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而言,紧跟用户需求与技术发展,是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的必经之路。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主要包括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化、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等。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所对应的是多样化的用户需求和体验,而这种百花齐放式的发展之路,相信也会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而逐渐壮大。

2.1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化

自从1994年4月20日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开始,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而随着“互联网+”的春风在神州大地的盛行,传统金融机构也开始了网络化优化升级之路。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化主要是指传统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通过将其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在互联网上实现金融服务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平台。中国的传统金融机构网络化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1996年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并在网络上办理相应的业务。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化升级克服了地面实体金融的由时间、地域造成的低效率、高成本等弊端因素,使金融服务真正惠及人民大众。

2.2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指的是通过捐赠或预购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募集项目资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众筹融资利用互联网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帮助有资金需求但不乏创造力的艺术家或创意企业进行宣传,并由此博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同时获得一定数额资金上的支持。相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诸多企业,众筹融资领域的企业则更多地带有公益的色彩。众筹融资的发展始于2009年4月在美国纽约成立的众筹融资平台Kickstarter,为具有创意方案的企业在互联网上筹措项目资金。而在2015年9月22日,众筹融资成功转型为一家公益企业,并表明不追求企业出售或上市的立场。此外,众筹融资的发源地美国已于2012年4月5日通过JOBS法案并生效,以正式的法律规范保障和约束众筹融资行业的稳健发展。而对于中国来说,未来通过立法的形式促进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发展趋于规范化和合法化势在必行。

2.3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指的是具有一定信誉保障和资金实力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与通用的各大商业银行签订契约实现支付功能的网络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的优势在于降低了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与银行业务对接的成本,以利益中立的方式巧妙地避免了与被服务企业的竞争,同时迎合了被服务企业的个性化发展需求。201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印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标志着第三方支付被纳入制度监管的范畴,同时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在中国的发展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支付宝是阿里巴巴集团“宝宝类”理财产品的开山鼻祖,它很好地发展了阿里巴巴集团的良好声誉。截至目前,暂无任何重大财产安全事故在支付宝交易平台上发生,保证了支付宝的安全性。尽管如此,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的安全风险仍然不容忽视。当前,中国主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百度钱包等。

2.4P2P网贷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即点对点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人、企业或二者之间以网络借贷企业提供的网络借贷平台为场所,来实现借贷双方各自满意的契约,而P2P网络借贷企业在此过程中则扮演着中介平台的角色。P2P网贷的发展历史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由孟加拉国“诺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为了抵制高利贷对社会底层民众的剥削而创立的小额借贷模式,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小额借贷模式逐渐演变成P2P网络借贷,从而为覆盖人群更广的长尾市场提供便捷、高效的融资服务。对于P2P网贷在中国的发展来说,初期监管缺位、粗放式发展的事实为P2P网贷的健康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根据2015年12月中国P2P网贷风险评级报告显示,当月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数量高达106个,环比增长达34 1%,可见P2P网贷发展的高风险性特征。然而,随着中国关于P2P网贷的监管制度相继出台,P2P网贷在中国的发展正逐渐告别野蛮生长的模式,并逐渐朝稳健发展的道路上前行。

3、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和传统金融服务的创新性结合,这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同时具有互联网监管和传统金融监管中的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風险。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风险性特征促使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雏形逐渐形成。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共同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四部委共同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共同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而在大数据时代,每时每刻都有海量数据的产生和传播,同时无形间加大了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道德风险(Moral Risk)和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对于传统金融的监管而言略显吃力,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作为对传统金融的一种补充,除了特别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可依据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基于中国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3.1构建“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

在指导意见中,对于明确监管主体地方化,促进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有着较为详细的叙述。而对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而言,一个安全、高效以及相对透明的投资环境才是其心之所属。因此,对于当前而言,构建一个以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用户共同参与“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迫在眉睫。首先,监管部门应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一个实时监控系统,预防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同时深入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审慎监督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奉行“廉洁”自律的精神,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进行阳光交易,同时对交易信息也应适度公开,倡导透明化的交易原则;此外,对于用户而言,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不仅是低成本、高效率的投资方式,同时还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和资金上的安全隐患,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及时反馈用户的交易信息、交易的去向以及企业整体的发展状况,从而给予用户一个安全、稳健、高效、透明化的投资环境。

3.2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入行门槛,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

由于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普惠金融的特质,使得其覆盖人群具有广而多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企业遇到资金流动性风险时,容易造成互联网金融用户大范围的恐慌心理,继而有可能引发影响程度较高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由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企业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时,监管部门应对其财务状况、运营情况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察,借此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入行门槛,同时降低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企业运营风险,促进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

3.3统一互联网征信体系,加大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力度

互联网征信指的是通过对个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交易或其它行为留存下来的数据信息进行一系列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进而实现信用评估和评价的活动。2015年可谓是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的元年,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月5日正式印发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并对8家互联网征信机构通知开始做好个人征信的准备工作,由此开启了中国互联网个人征信的序幕。然而,当前由于互联网征信体系并未纳入商业银行征信体系中,从而导致线上线下征信数据的不统一,进而扩大由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就成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此外,对于大数据渗透于其中的互联网征信体系而言,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力度,预防因黑客行为、计算机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等恶性事件对互联网造成的系统崩溃、信息泄露、资金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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