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配银
关于村民自治的那些事
□李配银
编者按——
“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案例
某日,大刘村村民刘刚趁着农闲在村里闲逛,逛到村委会门口,发现了两天前公布的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便随便看看。看到最后的时候,发现了李某的名字,心想李某也不是本村人,只是几个月前刚来投奔舅舅的,怎么能参加本村选举呢。原来,李某确定不是大刘村村民,几个月前父母因发生车祸离世,其身体有残疾需要照顾,便来投靠邻村舅舅,平日生活好有个照应。刘刚不太懂法律,就感觉李某不应该有选民资格。那么,刘刚的想法是否正确?他对选民名单有异议,应该怎么做?
说法
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确实不具备选民资格。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刘刚看到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时是名单公布后两日,没超出五日,因此刘刚可以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三日内就会作出处理决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后,村民可以自行查看自己的选民资格以及其他人的选民资格,若有异议,应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时间为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这样规定是为了督促村民及时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也为选举委员会的审查处理留出时间。
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以方便大家周知和选举相关工作的部署。
案例
开元村今年的村委会选举有两个候选人——汪某和单某,至于谁比较有希望当选,村里人都心知肚明。论能力,两人不相上下,但汪某脾气不好,爱欺负人,所以村里大部分人都不太喜欢他。汪某自己也知道这一点,但汪某好胜心很强,一心想着在这次选举中打压单某。鉴于单某人缘好,汪某觉得自己必须要做点什么。一日,刘某正在家做饭,汪某突然到家里来,寒暄了半天,明里暗里叫刘某一家在投票的时候考虑自己,还称若当选日后会有报答。刘某虽然家里条件差,但也不相信汪某的假意承诺,更不愿意跟汪某扯上什么关系,便一直闷不做声。汪某见劝说无果,便转脸威胁说,如果不选他便将刘某盖的新房砸烂。刘某听了非常生气,但也不敢当面与之对抗,便假意答应。事后刘某急忙跟乡亲商量此事,才发现汪某已去各家游说,要么贿赂,要么威胁。于是大家决定集体采取措施。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乡亲们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说法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案中,汪某显然存在贿赂和威胁等行为,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村民有权向乡级人大、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我国农村自治实践中,“暴力威胁”“贿选”选举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法律规定了村民的救济手段,以保障选举的正常进行。村民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若出现以下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因其手段不合法,当选无效。无论选举前还是选举后,村民一旦发现有威胁、贿赂、欺骗等不正当行为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均可依法举报,以保障村民自治的合法有序。
案例
小姚居住的云谣村位于湖北省一个偏远的山区,人们依山建房,居住较为分散。这里的人们世代务农,虽然收入不高,日子却也还过得舒服自在。但由于交通不发达,云谣村有些闭塞,法律的普及也显得缓慢而困难。几年前,村里也要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但连村支书在内的村委会成员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做。今年上五年级的小姚因为聪明好学,被大家奉为小神童,村民有什么不懂的都去问她。村里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是关系各家各户的大事,小姚也想着为村里尽一份力,弄清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是怎么规定的?
说法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小姚居住的云谣村地处山区,居住分散,依法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其中应注意的是,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所占的比例为五分之四以上,妇女代表所占的比例也应该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为方便管理,法律规定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来方便村民行使权利,进行自治管理。为保证村民的自治权以及妇女的治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对村民代表和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中所占比例都有最低要求。另外,村民代表的比例为每五户或者每十五户推选一人,各村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案例
山东省蓬莱市某村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在村委会门前设立了村务公开栏,以方便及时公开村务,接受村民监督。2013年初,由于该村所在的县级市进行城区改造,而该村因紧邻市区,有很多土地被合法征收,进行城区扩建。村民一向遵纪守法,没出现无理取闹,违法建房或者阻挠拆迁的行为。村民明白这是国家政策,自己的权益有保障,只想尽快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在2014年第一季度的村务公开中,村民王某非常关心拆迁款的问题,便第一时间赶去村委会查看,发现并没有公布相关信息。王某向村委会人员询问,也没得到什么实质答复。后来,村里人都知道了这一情况,心里不太踏实,觉得这么重要的信息村委会应该及时公开。那么,村民应该怎么做?
说法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但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村民的拆迁补偿事宜自然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普遍比较关心。鉴于村委会没有及时公布的事实,村民有权利向乡级或县级政府反映。政府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确应公布的应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为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村委会有对相关事项及时公布的义务。公布的形式除了村委会门前宣传栏,各村还可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其他公布方式,以方便村民知情和监督为目的。村民要关心自身的权利,要有主人翁的意识,定期到村委会查看了解,遇到不明白的可向工作人员询问。若发现存在应公布而未公布、公布不及时、公布内容不真实等情况,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