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些年来,校园欺凌事件愈演愈烈且一直未能得到恰当解决。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简要分析校园欺凌棘手现状,原因与特征,最后为主对应对和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提出自己法律方面的看法,希望能为还校园一份纯真与清净尽微尘之力。
关键词:校园欺凌;欺凌原因;欺凌特征;法律规制
近些年来,全球大型校园欺凌事件报道层出不穷,越发严重,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些大型校园暴力事件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三种法律类型,而更应该引起人们关注的是,家长校方及相关部门如何预防与处理该类事件,还校园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为学生打开人生梦想的翅膀保驾护航。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欺凌行为是一种攻击,暴力的行为,通常表现为采取打、推、勒索、孤立、辱骂和嘲笑等方式有意地伤害别人(身体或心理的)[1]。这种攻击暴力的行为多种多样,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像拳打脚踢,给受害者身体遭受创伤的直接行为,还有一种是言语攻击,关系隔离似的间接行为。“直接欺凌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或强行索取,间接欺凌则包括攻击性言语及排挤孤立别人。”[2]
二、校园“欺凌”问题的原因
校园欺凌事件除了与学生自身心理问题有直接关系外,我们更应该关注导致学生不健康心理,进而造成悲剧发生的原因:
(1)社会因素。根据校园事件大量报道,这已然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校园悲剧的发生离不来社会这个大环境:社会再带来网络,电视媒体等新事物的同时,也会携带一些附庸品,如国外黄色信息、暴力游戏等。李广老师曾指出,“往往归因于当年社会生活节奏加快,网络、电视媒体的负面影响”。[3]
(2)家庭因素。校园学生正处于心智逐渐成熟的时期,家长如何教育孩子,都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性格。比如,一个注意家庭教育的家长,他会认真的教育孩子如何善待他人,营建良好的人际关系。反之,一个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满腹抱怨的家长,教育的孩子一般自我意识比较重,不能很好的掌控自己情绪,这极易导致暴力事件的发生。
(3)校园因素。一谈到孩子竞争问题,首先映入我们眼帘的是一张张成绩排名表。在学校过分看中名次的同时,忽略了学生的心理。这种忽略,使得落后的学生越发不想读书,索性将注意力转向其他,这就间接导致他们有机会接触不良信息,并向其他学生发泄自己的不满。除此,那些为名次争得头破血流的学生,有的会更加紧张,甚至有抱负、嫉妒等不健康心理,导致悲剧的发生。
三、校园“欺凌”问题的特征
仔细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校园欺凌具有普遍性。几乎每个校园都会发生大大小小的欺凌事件,这是因为有强者便有弱者。除了普遍性外,校园欺凌具有隐蔽性与难以判断性——这才是欺凌问题的可怕之处,让人无法下手。另外,前文有提到,欺凌行为方式多样,有言语欺凌也有肢体欺凌,现在出现了新型方式——网络欺凌。“网络欺凌亦被称为网络暴力,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信息化社会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深深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4]总之,抓住了欺凌问题的特征,无论是校方还是家长,都应该格外留意观察,以减少问题的发生。
四、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规制
(1)刑法方面。我国刑法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门槛较高,比较谨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今,学生大部分心理年龄较为成熟,心智比过去提高很多。因此,有部分学者建议,适当降低入罪门槛以便一定程度上提高刑法的严肃性与威慑力。
(2)民法方面。我国民法方面对校方,学生监护人也有相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就有利于监护人注重对孩子的教育与保护,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另外,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以避免校方脱责问题的发生。
(3)行政法方面。行政法方面,相对刑法民法,灵活性较大,可操作性高,且通过采取具体措施可直接引起校方及潜在施暴者的注意。如,可以通过不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以及完善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监管,另外加大对未构成犯罪的施暴者的惩罚力度。
总之,校园的莘莘学子是我们民族的希望,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校園暴力事件的现状,原因,特征及法律规制,希望能引起家长校方的关注,还校园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环境,为学生打开人生梦想的翅膀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屈生宪.简析新形势下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成因及对策[J].陕西师范大学.西安.710062
[2]刘天娥.当前校园欺凌行为的特征成因与对策[J].山东省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期刊,2009.07.10
[3]李广.校园欺辱-日本孩子无法逃脱的痛[J].中国教育报,2007.10.15 第008版国际教育
[4]陈钢.网络欺凌:青少年网民的新困境[J].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2011.04
作者简介:
姚星如(1991~),女,汉族,山西运城人,学生,法学硕士,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