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淳
【摘要】本文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上海建设全球科创中心为背景,结合“十三五”时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新要求,研究分析了通过减负增效涵养税源,培育“走出去”企业创造新供给,释放新动能的科学路径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政扶持;税收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
国际化发展;走出去
【中图分类号】F812 F276.44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时代背景
战略性新兴产业正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促进更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我国“十三五”时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5%,上海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其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比重更要达到全市地区生产总值20%。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走开放融合的国际化路径。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需要高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实现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的国际应用,加快推进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全球配置。财政扶持和税收激励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助推剂,能激发新兴产业创造新供给,释放新动能。
二、财税视角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业态特征
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要素密集,智力资本投资巨大,市场空间日益广阔,国际市场竞争激烈。
(一)高素质人才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首要资源
“得人者昌,用人者兴,育人者远。”抢占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关键在人的因素、队伍的素质。新兴产业无论是自主培养高技能人才,还是引进海外高端人才方面,都必须进行大规模智力资本投资。
(二)研发是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在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的背景下,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要基础。企业作为国际市场竞争主体,通过在境内外设立国际化的研发机构,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必须在前沿技术研究领域集中使用大量经济资源。
(三)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发挥创新成果市场价值,需要积极创造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用于登记著作权,申请国内外专利,注册商标品牌,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开支往往较大。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不仅要夯实国内市场基础,还必须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我国经济正经历从资本输入到资本输出的变革。发展专业服务、增值服务等新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拓展国际市场需求,在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提升国际影响力和品牌美誉度方面,必须进行大规模投入。
(五)新兴产业集群培育优质税源企业,发展壮大税源经济
在科研人才密集、学科齐全、国际交流频繁的城市群,正在逐步形成戰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策源地和集聚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统计数据显示,东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78.6%,产业的集聚化已十分显著。战略性新兴产业27个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16年实现收入和利润分别增长11.32%和13.96%,普遍高于全国其他行业平均水平。新兴产业正构筑起点面结合、链群交融的产业发展格局,辐射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协同发展,并向全价值链现代化迈进。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的税负和挑战
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制造、营销等各环节的国际化发展水平,关键在于全面提升知识、技术、人才、资金供给水平。税制结构科学化和降低税负成本,对支撑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和供给途径具有直接影响。
(一)营改增后多档税率面临新问题
我国于2016年全面实行全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税基较宽,体现了社会整体税负公平,有利于发挥了增值税的中性作用。但“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在宽税基的原则下,如何适用多档税率,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以2012年统计数据测算,增值税标准税率每差距一个百分点,将直接影响2 200亿元税收。因此,宽税基框架下的多档税率,可能降低新兴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阻碍新商业模式的培育和发展,对新经济业态造成扭曲效应。
(二)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地难以界定
“互联网+”向各个领域的高度渗透,全球价值链的分布正加快改变。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2015年成果最终报告显示,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创造了一个几乎无国界的世界。信息技术使企业生产要素和业务功能的布局在地理上更为扁平化和碎片化,价值创造和收入来源地的区分更为模糊,对增值税制度设计已经产生很大技术挑战。
(三)退税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服务贸易出口
国际税收协调方面,对货物课税大多实行消费地原则,即生产地实行货物税出口退税,而在最终消费地征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蔓延与渗透,已经大大冲击了传统交易地点的概念,从科技角度提高了对服务出口的认定难度。由于税制设计缺乏专门针对服务贸易出口的具体规则,容易造成服务贸易出口难以完全适用货物贸易出口的判定标准,与免、抵、退政策鼓励服务贸易出口的初衷还有一定差距。
(四)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没有到位
企业科技创新的过程相对较长,人力、设备和资金投入多,甚至面临研发失败的风险。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研发活动资金占用量大,不确定性因素大,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仍是“一刀切”做法,对技术成果向市场转化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大。研发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配套税收政策缺失,有待填补空白。
(五)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差异明显,实际惠及效果有待提升
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所得可享受15%优惠税率,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境外所得却未纳入优惠税率执行范围。2014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数据显示,实际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仅为10.47%。
(六)税收协定落实执行存在差距
“走出去”企业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种类较多,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或称为公司所得税、法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超额利润税、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社会贡献税、职工分成税、城建基金。由于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名称各异、情况复杂,而我国税法对此没有具体界定办法,税收征管中缺乏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明确依据。企业在国内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对于未直接命名为所得税的各类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存在难以适用“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的困境,容易导致此类税款难以在国内进行所得税抵免,形成双重征收,增加“走出去”企业税负负担。
(七)常设机构认定和归属所得出现模糊
“走出去”企业总部开办核心业务,境外分支机构负责联络和发展新客户,参与商务合同谈签,推广核心技术应用,开展产品和服务的宣传,但不与境外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也不向境外客户直接收取营业款项。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按劳务发生地区分境内外销售收入,容易造成销售收入归属于企业总部,但境内成本税前扣除额过低。同时,境外分支机构由于没有合理分割境外销售收入形成账面亏损,其境外成本在“亏损”前提下,无法正常在境内扣除,不仅境内税负畸高,甚至可能造成境内外的双重征税。
(八)现行抵免法有待改良
抵免法分为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因国别之间税率有客观差异,我国现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法”下的税收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导致走出去企业在某国的境外亏损无法抵减境内所得或其他国家的境外所得,造成税负成本增加。
(九)遵从税法意识有待提高
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特别是在我国正式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指引下,企业“走出去”正迎来新一轮热潮。很多“走出去”企业在跨国经营和税收筹划、税务风险管理方面,还不同程度的缺乏国际税收实践经验,遵从税法的合规度有待提高。某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显示,有的“走出去”企业总部只有两三人负责税收事项,该市2013年只有44.53%的“走出去”企业进行了关联申报,82.5%的企业不了解国际税收协定,通过磋商程序处理税收争议的企业仅有2.5%,对OECD转让定价指南有所了解的企业仅占15%,了解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税收情报自动交换等国际税收热点的企业仅占7.5%。“走出去”企业不重视国际税收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不仅税收遵从成本高,隐性负担重,而且可能造成双重征税。据某市国家税务局统计发现,61%的“走出去”企业因为不了解投资所在国税制而导致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影响“走出去”企业做大做强。
四、财税政策助力企业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企业也是如此。税务筹划是规划并在法律上安排企业的经营活动,目的是要使这些活动的税务结果得到控制。财税政策精准发力,能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為新一轮经济增长积蓄动能。
(一)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提升服务出口占比
商务部2016年统计数据显示,服务外包增速已超过同期全国外贸增速。服务外包的技术支持转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正在加速,产业向价值链高端升级特征更加明显。国际市场拓展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东欧16国和东南亚11国,成为“一带一路”沿线服务外包增长率最快和规模最大的两个区域。“营改增”后,新政策将服务纳入出口退(免)税的范围,有利于提高出口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注重发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降低研发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研发项目盈利能力,促进新产品产值和知识产权产出方面的积极效应
上海浦东2012年对336家企业统计数据表明,加计扣除政策可使企业项目研发成本平均降低7.11%,提高净利润3.88%,其减税力度相当于税率降低约3%。企业通过加计扣除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每增加1%,销售收入可增加0.37%。
(三)把握好区域性、产业性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定期减免税优惠力度较大的政策主要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区内)“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低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区外)15%低税率等类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增强企业“造血”机能,使相关产业以更快速度发展壮大。
(四)加大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力度,用好用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职工教育培训是增强人才竞争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按实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在工资总额8%以内据实扣除;超比例的部分,则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四类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已远远超过其他行业1.5%~2.5%的比例。将这项税前扣除政策与地方财政的职工职业培训按实际发生额80%补贴政策相衔接,是企业职工薪酬方面税务筹划的理想组合。
(五)做好转让定价,合理确定常设机构的归属所得,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准确把握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核心理念——税收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原则,确保转让定价与价值创造相一致。设置清晰的跨国企业组织架构,更准确的通过“写时制”或“分配因子”进行内部劳务费用分配,确保每个业务单元遵循转让定价规则,建立费用归集分配模型。通过全球价值构成分析,采用利润分配法或公式分配法,合理确定归属与各居民国的所得数额。
(六)高度重视财政扶持政策对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财政扶持政策属于税务筹划组成部分,是税务筹划更简单和有效的方式。各级财政出台的税收贡献度补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研发机构补贴、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扶持政策,可以弥补流转税优惠政策短缺的问题,大幅降低企业的有效税负成本。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化发展涉税政策建议
减轻企业税负成本,就是增加企业可自主支配资金,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领域创造新供给,引导消费领域增加新需求。优化财税政策支撑保障体系,需要精准发力,营造更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环境,在培育新动能中涵养宝贵税源。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
建议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范围,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无缝对接,鼓励新兴产业服务贸易,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建立统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和新兴产业布局,将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扩大到沿线城市和产业集聚区。将现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算,调整为自首个获利年度起算。
(三)鼓励产业链“走出去”做大做强
将现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优惠税率和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的执行范围,扩大到战略性新兴产业“走出去”重点企业,并对“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同样适用10%优惠税率。
(四)完善研发项目税收激励政策
欧盟理事会一项关于研发的报告认为,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不应与企业规模相关。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执行范围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范围内的研发项目执行75%的加计扣除比例。
(五)建立准备金相关财税政策和延缓征税措施
借鉴法国、韩国做法,在企业财务通则中,允许企业在研发准备金中列支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允许按境外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内研发项目的风险准备金、境外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实际研发损失、境外投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对一定年限后没有实际损失的部分再作纳税调整,且不加收税收利息。对已实现利润在境外再投资实行延缓征收,帮助“走出去”企业摆脱资金困境。
(六)建议积极优化抵免法,适时推出免税法,更有效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试行综合限额抵免法,允许境外亏损跨国抵补。积极借鉴已被OECD多数成员国采用的免税法,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税,通过资本输入中性使同一地区不同国家投资者有效税率相同,提高我国“走出去”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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