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的建筑业管控浅议

2017-05-18 21:19陈振川
财税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现金流

陈振川

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家财税体制改革把建筑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这对规范建筑业发展起到催化剂的作用。众所周知建筑业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最复杂,涉及上下游企业最多的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打破了建筑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模式。众多企业在考虑建设成本的同时必须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并有无所适从的感觉。还好国家在出台政策的同时考虑到过渡政策的选择,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企业有筹划适应的空间。36号文规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开工合同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均可选择简易征收即按3%的税率征收,从而使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全部纳入一般征税管理,即按11%的税率征收。造成新开工工程建造成本、税收的双压力,这对建筑业本来就很低的利润有点雪上加霜的感觉,但也为建筑的筹划提供了广宽的空间。

由于营改增前后政策的变化,在营业税下是按建筑服务收入征收3%的营业税;而在增值税是为不含税收入下的价外税,如简易征收是:工程结算收入/1.03*3%;一般征收是:工程结算收入/1.11*11%,现就建筑企业在以上征收方法下对利税的影响做出论述:

假定企业所得税都按核定8%的利润率25%的所得税率计征,实际为收入的2%计征;只分析征收流转税及附加税,其他小税种不加以分析。

又假设公司接受承建某企业建安工程合同价为1000万,按建筑企業成本组成结构即各项成本占比如下:钢材25%金额250万;水泥25%金额250万;人工25%金额250万;地材5%金额50万;机械使用5%金额50万;周转料3%金额30万;其他税费及利润12%金额120万。

一、在营业税下

企业建筑服务收入1000万,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附加税=30*12%=3.6万;企业所得税=1000*8% *25%=20万。各项税收合计53.6万,税负=53.6/1000=5.36%。在以上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1000-880-30- 3.6=86.4,净利润=86.4-20=66.4万。现金流=1000-880-30-3.6-20=66.4万

二、在增值税简易征收下

企业建筑服务收入1000万,应纳税收入=1000/1.03=970.87万,缴纳增值税=970.87*3%=29.12万;附加税=29.12*12%=3.49万;企业所得税=970.87*8%*25%=19.42万。各项税收合计52.03万,税负=52.03/1000= 5.2%,在以上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利润=970.87-880-3.49=87.38净利润=87.38-19.42=67.96万。现金流=1000 -880-29.12-3.49-19.42=67.96万元

三、在增值税一般征收下

企业建筑服务收入1000万,应纳税收入=1000/1.11=900.9万,增值税销项税=900.9*11%=99.1万;企业所得税=900.9*8%*25%=18.02万,由于在营业税下是核定企业征收所得税故取得得原材料都是不含税的,那么好我们分两种情况分析1、在全部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900.1*11%=99.1万,附加税=99.1*12%=11.89万,纳税合计99.1+11.89+18.02=129.01万,税负=129.01/1000=12.9%,企业利润=900.9-880-11.89=9.01万,净利润=9.01-18.02=-9.01,现金流=1000-880 -99.1-11.89-18.02=-9.01万元;2、在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且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钢材250*17%+水泥(商品砼)250*3%+人工费250*6%+地材50*3%+机械使用50*17%+周转料30*17%=42.5+7.5+15+ 1.5+8.5=73.5万。应纳增值税=99.1-73.5=25.6万;附加税=25.6* 12%=3.07万,合计缴纳税费=25.6+ 3.07+18.02=46.6万,税负=46.6/1000 =4.66%。企业利润=900.9-880-3.07= 17.83万,净利润=17.83-18.02=-0.19万元,现金流=1000-880-73.5-25.6- 3.07-18.02=-0.19万。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4种情况分析可知,除第三方案第1种情况税负上升外,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企业的税负都有明显下降,特别是在简易征收下,这是符合国家财税改革初衷,起到了为企业减税降负作用,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在一般征税下无论采取哪种方法,企业的税收、净利和现金流却在负增,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营业税下购买的原材料是不含税的成本支出,在一般征收的情况下如选择不要专票企业现金流和净利都是负9.01;如选择全部购买进项则净利和现金流负0.19,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前者不要进项缴纳的增值税是99.1,后者有进项缴纳增值税25.6,两者之差前者多缴纳的附加税8.82万。2.因一般征税是采用价外税的,我们1000的合同,收入只有1000/1.11 =900.9增值税99.1,比营业税30多69.1不是交国家就是给上游的供应商。这是在一般征税下企业利润被吞食的原因。

为此要破解建筑业营改增后利润被吞食首先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原材料的集中采购的提高议价能力,如以上钢材250为一个吨单位来计算的话,在要求开具增值专用发票下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成本就下降2.5,扣除应缴纳的各项税费0.83,企业就尽增利润和现金流1.67。2.找到营改增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平衡点,这样可以确保营改增后税负、利润和现金流平衡。再以上合同为例在营业税时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而在增值税一般征收的增值税1000*1.11*11%=99.1万。两者之差=99.1-30=69.1万,也就是说当我们取得69.1万元进项税额时税负是平衡的,取得相关的材料成本=69.1/11%(为综合税率)=628.18万。含税成本=69.1+628.18=697.28+ 182.72(880-697.28)=880万。这样产生的现金流=1000-880-30-18.02- 3.6=68.38万。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减;税降负;3.如果企业能全部取得材料发票进项的情况下,在所得税方面应采取以实际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第三方案第2种情况企业利润才17.83万,只需缴纳所得税=17.83*25%=4.45万,大大少于核定征收的18.02万不至于企业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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