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吕晓慧[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司法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涵的要求之一。要建设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需要发挥法律规制、调解纠纷的作用。
司法局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开展以“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在经过了六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后,全县农村民主自治、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及自觉性有了较大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及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工作成效。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人人以法律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磴口县目前辖4个镇、2个乡、2个苏木。前不久,磴口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对磴口县部分村(嘎查)进行了驻村调研,参观了村庄建设,走访了百姓群众,与村干党员交谈,既欣喜地看到了依法治村法治思维的初步树立、村民法律意识的有力提升,也看到了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缺位,如普法宣传氛围的淡薄、法治文化设施的不完善、法治元素的匮乏、宣传载体及方式的单一、普法宣传队伍建设的缺失等,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仍亟待完善提升。
(一)农村普法宣传教育认知度不高,思想上存在偏差。农村村民认识不足。一是轻法治。根据走访调查A村在家的部分村民发现,一旦发生邻里纠纷时,30%左右的村民会找村里德高望重者协调,40%左右的村民会选择请求村干部调解,20%左右的人会选择信访渠道寻求政府及其部门反映,只有10%左右的人会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方式来解决。分析后发现,在当前,“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广大农民中广泛存在,且较为深刻,“信访不信法”表现尤甚。二是学法积极性受打击。当前社会上的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存在,给农民学法、守法、用法带来了严重冲击,导致农民学法用法脱节,挫伤了农民学法的信心,给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补隆淖镇村民张大爷说:“法律虽好,但执行起来往往就走样,法律讲的是一回事,执行又是一回事,叫我们农民咋相信?学了法有什么用?”三是实用主义盛行。许多农民群众对法律存在实用主义思想,遇到问题才想起来去找法律,不能积极主动接受普法宣传教育,往往“临时抱佛脚”。
司法局工作人员在“科普活动周”活动中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基层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认识不足。镇村干部是农民普法宣传教育队伍的中坚力量,但他们有的认为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既花钱又费力的“苦差事”,短期内效果难显现;有的认为普法宣传教育就是要农民守法,强调农民尽义务多,宣传农民权利少;有的认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自己少开展点没关系;有的认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软”指标,仅仅限于敷衍应付,不能真正开展落实到位。
(二)农村普法宣传教育队伍力量薄弱,法律素质不高。目前,磴口县各司法所平均配备工作人员3名,牵头组织协调镇相关部门、各村(嘎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人员力量不足。据大部分村(嘎查)村民反映,每年上级机关部门到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仅2~3次,上级部门送法活动少,村民受教育机会少。村普法干部通常由村治保调解主任兼任,主管工作多,完成镇、村中心工作任务繁重,对农村普法工作不重视;同时,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自身学习法律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宣讲法律时,要么避而不谈,错失了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机会,要么随意解答,使群众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感。
(三)农村普法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滞后,设施不完善。对于广大农村村(嘎查)委会,有的尚未建设法治宣传栏,有的即使建设了也不能及时更新法治宣传内容;没有充分利用墙面、体育设施、活动广场等现有资源设立法治宣传墙画、道旗、标牌等,法治文化元素匮乏,普法宣传氛围不足;没有结合村自身优势挖掘法治文化特色,阵地建设滞后,法治文化缺失。
(四)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简单落后,亟待突破创新。一是形式呈现单一性。除了进村入户发放普法宣传品或是在集市设立法律咨询台之外,就是设宣传栏、贴标语,传统形式多而创新形式少。传统 “被动式”的普法宣传教育由于成本高,加上组织难,已不受组织者和农民的欢迎。二是方式缺少多样性。从走访调查村民情况统计,大多数村民获取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电视、广播电台等媒体,《今日说法》《普法栏目剧》《金牌调解》等电视法律节目比较受欢迎,缺少从其他方式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三是内容缺乏针对性。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农民能接受什么层次的普法宣传教育等问题仍未得到很好解答。单纯向村民讲理论、说法律条文,效果不佳。如果能根据他们的生产生活需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效果将事半功倍。如果遇到困难有人依法出点子,发生纠纷有人依法帮助调解,涉法问题有人提供法律服务,群众就有兴趣学法、用法。多数村民对“以案说法”的形式最为认可。四是参与缺乏积极性。农民群众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比较被动。大多数村民反映,只有遇到问题时,才急着要了解法律知识。
针对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磴口县农村工作实际,结合磴口县“七五”普法规划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完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可在如下方面作出积极努力。
(一)把握“基本点”,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深化对开展农村普法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加以广泛传播和宣传,提高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群众知晓率和社会影响力,引导广大基层政府及部门、村(嘎查)委会和广大农村居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对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充分认识到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战略工程,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到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艰巨的基础工程,是提高农民群众整体素质、监督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和密切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充分认识到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克服厌战、畏难情绪。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关键点”,加强培育塑造,着力增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队伍的专业性。队伍是实施普法宣传教育的具体承担者,队伍越强,工作质量就越高。在乡镇一级,需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司法所编制机制、人员队伍、经费保障等问题,提升司法所统筹协调镇相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专业性。建立健全普法联络员制度、工作开展常态机制、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农村普法宣传辅导员队伍,在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部门中选派政法干警到各村(嘎查)、各农村中小学校担任普法宣传辅导员(法制副校长),指导村(嘎查)、学校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在村(嘎查)一级,加强村(嘎查)普法宣传员的选聘、培训,把大学生村官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农村两委干部、党员选聘到普法队伍中来,使他们成为农村普法教育的宣讲人。村民小组设立法治宣讲员,负责本组的法治宣讲任务。农户每家培育一名法律明白人,使其成为家庭中的学法普法骨干。
司法局在全国助残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三)把握“创新点”,加强探索创造,大力增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模式实施的可行性。着力解决农村难以集中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切实问题,有效创新普法宣传载体,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有效路径,创建农村“普法示范村、学法中心户、法律明白人”新模式,推动“七五”普法健康、有序、快速、大力向纵深发展。
以开展“送法律进农村”活动为契机,抽调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普法讲师团,利用农闲等时间进村入户,现场解答农民群众的法律问题,面对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依托村(嘎查)农民法制学校等阵地,对村干部、调解员、信息员、村民代表等进行轮训。
(四)把握“兴奋点”,加强娱乐趣味,有效增强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内容的实用性。农村普法宣传教育需关注和了解农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按需施教,变“我讲什么,你学什么”为“你需要什么,我宣传什么”。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寓教于乐,提升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实用性。一是内容实用。针对农村文化生活的一些特点,编演法治文艺节目,放映法制题材影片,展出富有农村生产生活气息的法治宣传图片和漫画,赋予普法宣传教育鲜活的载体。提高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自身内容的吸引力,提升广大群众参与普法宣传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二是载体实用。以部门为依托,以活动为载体,适时组织开展一些群众乐于广泛参与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农村群众有乐趣、得实惠、能受益。三是计划实用。针对农村、农民结构的层次性和普法宣传教育需求的多样性,在制定普法宣传计划时,既“求同”也“存异”,既安排共性内容,也要因人、因岗、因需而异,安排个性内容,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按需施教,分层施教,时刻把脉不同层次农民普法需求的“兴奋点”。
司法局举办“深化平安法治磴口建设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法治宣传活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基层,基础在农村,关键在农民。然而,较长时间以来,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缺位致使农村法治社会建设始终处于“普法不及时、用法没效果、施法不彻底”的状态,法治建设的效果往往滞后在“最后一公里”。完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落地生根依旧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