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保军 顾宗培
“推广街区制”的规划思辨
◎ 杨保军 顾宗培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推广街区制”和“开放封闭小区”为我国住宅未来发展的方向。在《意见》印发后,与之相关的内容也成为公众和城市规划专业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在解读《意见》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推广街区制”在围墙设置、街区尺度、街道活力、产权划分、社会公平等方面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并进一步提出当前在城市规划中“推广街区制”的实施路径。
街区制 开放街区 空间尺度 封闭小区
开放街区是不同于封闭小区的一种住区开发模式,反映了现代化城市开放性的内在要求。开放街区既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在我国也是自古有之。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明确了“推广街区制”和“开放封闭小区”是我国住宅未来发展的方向。在《意见》印发后,与之相关的内容也成为公众和城市规划专业领域共同关注的焦点。
本文在解读《意见》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推广街区制”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并进一步提出当前“推广街区制”的实施路径。
(一)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
《意见》提出要推动发展更加“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给我国未来城市住区开发模式指明了方向。其中,开放便捷,就是要有利于群众的出行。城市大规模的封闭小区和大院,阻断了城市的“微循环”,形成了大量的“断头路”,容易引发交通拥堵,城市有机的系统联系被切割,导致城市的运行效率下降。打开封闭的住宅小区和大院,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手段;
尺度适宜,就是要使城市形成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和更加人性化的街道空间。尺度过大的封闭小区使城市的次干路和支路不连续,如果能够开放,可以提高微循环能力,增加城市宜人的街道空间,丰富人们对城市的感受;
配套完善,就是使街区形成居住、商业、文化、交流等综合性功能,改变小区单一的居住功能,既方便居民生活、促进交往,也有利于激发出多样性活动,培育创新的氛围。街道是城市的宝贵财富,临街面的增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繁荣经济、孕育本土文化、提升城市魅力。一些著名的街道,本身就是城市的一张名片;
邻里和谐,就是要促进社会各阶层的交流和融合,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构建和谐社会。封闭的小区,彼此之间缺乏顺畅的沟通和交流,容易造成相互之间的不信任与冷漠,导致社会关系紧张,形成安全隐患。打开封闭的小区,就是架设心与心连接的桥梁和纽带,营造互信、互助、互爱的新风尚。
(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推广街区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其中,创新,体现在城市开发建设理念与方式上。长期以来习惯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封闭小区,应该根据新时期城市发展特点和要求,转变为以小街区、窄马路、密路网为表征的新模式。这也是城市开发和管理由粗放走向精细的体现;
协调,体现在局部(小区建设)与整体(城市运行)的关系上。封闭小区的封闭性与现代城市的开放性存在内在冲突和矛盾,而街区制有利于协调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绿色,体现在尺度宜人的街道更有利于步行环境的营造,诱发更多的绿色出行,重拾人们逛街的乐趣;
开放,体现在顺应现代城市开放、包容的本质特征。开放空间的多与少、优与劣,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一味通过封闭小区来建设“安全孤岛”,是不可能建成幸福家园的城市;
共享,体现在通过小区的开放,使城市的公共资源、空间和设施,能够被更多的市民所享用,实现城市的包容性发展,也使得各项设施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意见》发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热议。人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围墙设置、街区尺度、街道活力、产权划分、社会公平等五个方面:
(一)围墙——内外之争
封闭小区是当前中国城市最主要的居住空间形式。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下封闭的经济运行方式造就了以工作单位为基本居住单元的城市居住空间,从而形成了“单位大院式”的住宅小区模式,修建起围墙和大门,形成相对封闭的内向型空间,同时在城市中形成了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单元。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城市住宅建设延续了之前的规划思想,并随着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试点”及“小康住宅示范小区”等项目的开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市场经济下的住宅开发模式虽然改变,但封闭小区一直是住区规划的主导模式。
在这样的背景下,“开放封闭小区”的提出改变了人们对于居住空间的常规认知,也因此引起人们的热议。涵盖诸多内容的《意见》甚至一度被简单地理解为“拆围墙”,然而,横亘于人们心中的那道难以逾越的“围墙”究竟是什么?
围墙是封闭小区的主要特征,它与门禁、安保、监控系统一起,将小区与周边的城市地区隔离,形成内外之分。许多封闭小区的支持者强调围墙带来了“安全”,而这种“安全感”早已被学者证明为是一种“幻象”。最早对封闭小区进行研究的美国学者布莱克利等(1997)认为围墙事实上的安全作用微乎其微,“围墙非常容易被穿过。封闭式小区居民寻求安全,但更确切地说他们是寻求控制。他们想要控制犯罪和过境交通,想要隐私、稳定与平和……围墙的存在反复地暗示着内部居民,围墙之外的世界是危险的。”①一些对国内封闭小区的研究也证明,每年都有大量的犯罪事件是发生在围墙之中②,一方面是因为它们可以被人轻易穿过,另一方面,许多小区内部缺乏保安巡逻,无法保证真正的“安全”。即便围墙保证了封闭小区之内的安全,但事实上也是在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交通问题转移到围墙之外:“一个区域中排除的犯罪至少会有一部分转移到邻近区域,一旦门禁为其内部居民削减了交通量,车都会转移到外面的街道。”③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提出的“合成谬误”概念那样,对个人(个体、局部)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整个社会(整体、全局)来说未必正确。依靠小区封闭来获得安全,而不是致力于整个社会安全环境的营造,是很难获得真正的安全的。
打开封闭小区,安全的保障需要三管齐下:近期是依靠技术进步,随着城市科技手段的提高,可以由封闭小区安防走向封闭组团(缩小街区尺度)安防、再走向楼宇安防,这也是管理精细化的体现。长远是依靠社会进步,安全与技术相关,更与社会保障水平、市民的文明程度和法制意识相关。只有实现各群体的交流和融合,和谐邻里关系,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另外,还可以发挥“街道眼”的功能,热闹的街道和守望相助的街坊,增加了更多警惕的眼睛,更有利于防止犯罪,保护我们不受侵害。
从封闭到开放,不仅仅是在物质空间上拆掉“围墙”,更是生活方式、乃至于意识形态的改变。一味通过封闭小区来建设“安全孤岛”,不可能建成幸福家园的城市。“推广街区制”,正是要将城市变为市民的家园。
(二)尺度——大小之辨
开放封闭小区的设想,其核心并不在于围墙是否完全开放,而是反对我国现有常见的“大街区”模式,鼓励将当前普遍存在的封闭小区和单位大院,逐步打开,转化为尺度适宜、道路细密的“小街区”。那么,何为“大”、何为“小”?大小之间的尺度应该如何度量?
从工业革命开始,规划师们就一直在探讨城市中合适的居住区尺度。我国当前常见的“大尺度”街区模式,源于20世纪初期功能主义思想下开始的一系列规划理论和实践尝试。在小汽车工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规划师试图转变欧美传统的人性化网格型城市尺度,提出机动车导向的新型居住模式。作为大规模住区开发的开创者,斯坦等人在1928年设计了著名的雷德朋新镇,他借鉴霍华德的田园城市理论,设计出应对汽车交通问题的居住区,用地面积在12至20公顷之间,进而成为美国郊区化开发模式样板。勒柯布西耶的“光明城市”中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模式,以400米×400米划定街坊尺度。在同一时期,佩里提出的邻里单位理论以小学生人数确定邻里单位的规模,在其论著里举出的四个典型案例中,从城市中心到郊区,每个邻里单位为7.7公顷至64.8公顷不等④。
然而,这种功能主义思想下塑造的“大街区”,虽然解决了工业革命中后期城市人口密集、环境卫生恶劣的问题,但却过于强调小汽车尺度,忽视了作为城市主体的“人”的感受。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人们对现代主义的质疑和反思日渐增多。1961年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认为霍华德和柯布西耶等人的一系列基于功能分区的现代主义规划理论是“反城市”的,并提出城市的活力来源于街区丰富的多样性,应建设宜人的小尺度街坊,她参照纽约曼哈顿的街坊尺度,将“短小街段”作为产生多样性的四个必要性条件之一。芦原义信(1961)根据人能够互相看清脸的距离,认为街段最适宜的长度是50~100米。芒福汀(1996)提出了相似的观点,认为超过130~140米人的视力就无法分辨他人的轮廓,因此街道间距应当在此距离之内。20世纪90年代初期,新城市主义为了应对美国的郊区化问题而诞生,该理论在设计上以人和环境为本,强调适宜步行的邻里环境,要求街区尺度控制在长600英尺(183米),周长1800英尺(549米)之内⑥,即街坊面积约1~2公顷。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居住区规划借鉴了邻里单位模式,采用了大街坊制度。1953年北京市委规划小组在《改建与扩建北京市规划草案》中提出:“居住区采取大街坊制度,一般为9~15公顷。”这一模式在其后的城市建设中得以沿用。它虽然改善了建国初期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但这种居住模式在城市居民机动车拥有量大幅度增长后,产生了与欧美国家相似的城市空间问题。更糟糕的是,我国许多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中忽略了居住区所在的区位,不论在城市中心还是城市边缘,都采用相同的街区尺度,将美国应对郊区化的“大街区”(图1)搬到了中国的城市中心,这些动辄10公顷以上的居住小区截断了城市道路,加剧了城市的交通问题。
表1 大尺度街区模式⑤
表2 雷德朋新镇、纽约曼哈顿、佛罗里达滨海城尺度比较⑦
图1 美国《形态设计准则》中从郊区到城市中心不同的城市形态⑧
城市空间是为人而设计的,城市空间的大小尺寸,除了满足基本功能要求之外,更应将人的感受作为衡量标准。人在空间内的行为方式和感受,是“尺度”所关注的核心,也是尺度的“度”之所在。针对我国的居住空间现状,以人为本、尺度适宜的街区规模应当在2~4公顷以内,这种“窄马路、密路网”的小街区,才是《意见》中提倡发展的“开放便捷、尺度适宜”的生活街区。
(三)街道——动静之议
街道是城市主要的公共空间。在传统的城市形态中,网格状、密集、均质的城市道路,往往与周边的建筑联系紧密,具备多种使用功能。但功能主义思想下强调“人车分流、道路分级”的城市道路规划打破了这种传统。与城市的“大街区”相似,“宽马路”也诞生于20世纪初期,被称为“汽车时代第一城”的雷德朋新镇将步行交通与机动车道分开选线,同时在居住区内部采用尽端式道路,避免过境车辆穿越。邻里单位理论中,每一个邻里单位的边界应当被城市干道限定,保证过境交通畅通;同时,其内部道路的设计则应避免穿越式交通。这些理念在我国的居住区设计中被完整地沿用下来,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明确规定“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
然而,这种最初为解决机动车交通问题而设计的街区,却带来了更多的城市交通问题。“宽马路”与“大街区”一起破坏了城市交通的微循环,造成街区外部的交通拥堵;与此同时,这种路网结构也降低了步行可达性,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机动车交通的依赖,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导致街区外部的拥堵愈发严重,使得城市交通陷入了恶性循环。另一方面,城市街道逐渐失去传统街道的公共空间功能,加剧了城市公共空间在形态上的内向与集聚,外部连续的城市公共空间或被转移、分化到街区内部,进而造成了公共空间私有化、城市空间碎片化等一系列问题。
从《意见》的描述可以看出,“推广街区制”的主要目的正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与之相应的争议则源于居民对过境交通的担忧。对此,欧美规划领域早已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实践,例如新城市主义就强调街道作为社会交往场所的重要性,认为其应具有复合的功能,而不仅仅是交通通道。20世纪70至80年代从欧洲兴起的“交通稳静化”逐渐成为发达国家交通发展的普遍原则,其核心理念包括通过物理限速、交通导向等软硬设施来改善交通环境,降低机动车对居民生活和行人的负效应,让街道空间回归行人使用。“共享街道”理论则认为街道首先是一个居住性的公共空间,同时具有物质环境属性和社会生活属性,应采用“人车混行”的模式,将人作为街道空间的主体,把汽车置于次要地位,在设计上不鼓励交通畅通无阻。
从以车为本的畅通之动,到人行优先的交通稳静,城市规划中街道空间的动静变化,不仅仅是从“以车为本”回归到“以人为本”,也是居民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观的转变。封闭小区打开后,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得到维护。开放空间的多与少、优与劣,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空间即社会,空间形态折射出社会价值取向,人们依据一定的价值取向来营造空间,反过来,空间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价值取向。开放的时代需要用开放的心态去迎接,也需要开放的空间来响应。
(四)产权——公私之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民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房产。对于其中的绝大多数而言,住宅是最重要的财产,人们对自身产权的重视正是《意见》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的根本原因。在“推广街区制”的过程中,对住宅产权的探讨,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街区尺度对小区业主协商机制的影响;其二,“打开封闭小区”对住区公共环境的影响。
“封闭小区”通常由多栋建筑物组成,每栋建筑又分为诸多单元,由不同的业主享有。这种情况导致了小区和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主体日益多样化,其内部关系也愈发复杂。对于单独的建筑物而言,每一个产权所有者对于自己住宅的个别权以及整栋楼房的整体权利应当如何划分、如何行使,公共部分由谁管理、修缮等一系列问题,都会随着入住业主数量的增加愈发难以协调。而对于小区而言,由于业主的数量更多,协商成本显然要比单独一栋建筑物更高。《物权法》中要求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中的重大事宜,需要有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够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改建和重建,对于其他重大事项,则需要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大规模兴建商品住宅小区,因而很多问题现在还没有显现,随着建筑物的老化,动用维修基金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业主之间随之也会有更多需要共同协商的问题。例如在同一个小区之中,如果两栋楼同时出现了需要修缮的问题,那么先修哪一栋就需要业主委员会投票决定,除此以外,如果修缮基金数额不足,那么小区中其他业主是否愿意为其筹集资金也会是一个难以协调的问题。毫无疑问,街区尺度越大、居民数量越多的小区,其协商成本越高。以当前常见的10公顷左右的封闭小区来计算,在容积率1.2、户均面积90平方米的情况下,大约会有超过1300户居民,那么按照《物权法》,动用维修基金修缮任何一栋住宅则需要至少900户业主达成共识,其难度可想而知。而随着地块容积率和地块面积的增加,实际数字可能远高于此。《意见》中“新建住宅区要推广街区制”,事实上也是在预防这样的问题,降低未来住区管理中的协商成本。
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则是,在“打开封闭小区”的过程中,居民的产权利益如何保障。对于此类问题,核心是要依据《物权法》。《物权法》从产权的角度将小区内物业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对道路和绿地等场地和设施做出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打开封闭小区”时,首先需要根据规划对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进行辨析,对于将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划入小区内部的,应当明确其公共属性。而对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和绿地,则应依照《物权法》,做好公众参与,听取群众诉求,尽量采用协商、沟通的原则和经济调控手段,对利益受损的群众进行合理的补偿。对于停车、绿化公摊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各地也应结合自身特点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实际上,封闭小区打开后,原来的小区道路变为城市支路后交通流量有限且受控,有的还可以步行为主,并不会特别影响住区的安宁;而且街道空间的连续性得到维护,小区内部的半私密性开敞空间有的则转变为城市开放空间,尺度宜人的街道和开放空间更有利于步行和休闲环境的营造,重拾人们逛街的乐趣,增加人们相互交流的机会。因此,小区开放只要规划建设得当,不仅不会降低房产的价值,反而会增加临街住宅的商业价值和环境价值。
(五)社会——分合之忧
“排斥是封闭小区最核心的困境。”⑨围墙是隔离的一个可视性标志,居住隔离是社会分异的空间表现形式,封闭小区的出现则是社会分异最直接的空间体现。被宽马路包围的大街区,如同城市中一块块步行难以到达和穿越的孤岛,这种空间上的隔离降低了城市不同组团之间的社会联系,与房产价格一起催化了社会阶层的空间分异。
在我国,封闭街区的流行虽然有着独特的历史原因,但也是政府、企业、规划师和公众共同选择的结果。从开发模式来看,我国城市住宅历来都是大规模集中开发建设,在从单位福利转向市场后,住宅成为了一种开发商推向市场的“产品”,每一个封闭小区都有着自身独特的“包装”,导致住区与住区、住区与城市间形成了相互割裂的关系。从购房者的心理来看,市民购买的也不仅仅是住所,同时也是社会地位和身份,无论是“高端”还是“个性”,似乎都需要封闭起来与他人产生距离才能实现。从公共资源的视角来看,“景观房”“学区房”的出现,意味着高价小区占据了更好的公共资源,贫困人群则被排挤到城市外围以及环境资源较差的地段。对公共空间资源占用的不平等,既是社会矛盾的空间反应,也有可能随着居住隔离加剧社会分异。如果说“单位大院”是通过职业划分人群,那么商品化的住宅区则按照收入将市民分开,并通过围墙和大门在物质空间层面将不同社会阶层固化下来。
“打开封闭小区”的另一个意义,就是打破当前这种“分裂主义”的城市空间形态。在一个开放的城市,即使有些分隔,但不同收入和不同阶层的人必须互相交流,共同面对未来。因此,在具体的城市管理层面,“大地块出让、开发商代征代建道路、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开发方式已不可取,应该转向“小地块出让、城市政府自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这种更加精细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模式,建设新时代开放共享的城市空间。
(一)改变观念,解放思想
中国几千年以来都是个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国家,长期以来我们以农村的思维来规划和建设城市,如不讲法制讲人情,大量圈地搞小区,等等。但城市是由异质群体组成的,如果不能实现各群体之间的交流和融和,就会严重损害城市的功能,也无法建设和谐社会。城市要面向开放时代,实现互助共享,就不应再搞封闭小区。另外,对安全也应该有新认识。安全与技术相关,更与社会保障水平、市民的文明程度和法制意识相关。邻里关系的和谐,会消除许多安全隐患。热闹的街道可以作为“街道眼”减少犯罪。当然,红外线、楼宇安全管理技术的进步等,都可以在不搞封闭小区的情况下保障居住的安全。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把农民变成市民,而是使农民的知识水平、工作技能、文明素养、生活方式逐步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把城市当成家园来建设和维护,就可以消除许多安全隐患。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搞“运动式”的推进。先增量后存量,如可以在城市新区先进行试验,因为新建住宅实行街区制相对容易。例如,只要单宗地块出让面积不大于4至5公顷,地块四周有城市道路,就为实现街区制奠定了基础。实力雄厚的开发商可以购买多宗地,但地块之间的道路是开放的,这样就解决了大尺度封闭的问题。通过建设来积累经验,证明安全和安宁是可以解决的。有了经验,大家的认识就会改变,就会逐步接受。对存量小区,可以先进行示范示点、创造条件、完善手段,在能够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推进。例如,可以在安保措施、电子措施比较完善的小区先试行,可以在楼宇安全、组团安全都有保证的情况下先试行。总之,开放小区是在有安全保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的。
(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如果封闭小区影响到城市交通的微循环,就要想办法打开。当然,打开前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如对城市路网的切割程度、打开方式、实施效果、群众接受程度、安全保障程度、条件成熟情况等。在条件不成熟、安全无保障、群众利益受损失的情况下,不会强制推行。另外,在中心城区,对交通影响比较大的区域,可能会多实施一些小区的开放。在城市郊区和外围组团的小区,离城市较远,也不存在交通穿越的需求,开放的必要性就不是太强。在有些小区,也可以把小区的封闭,改成组团的封闭,缩小封闭的尺度,这样既能开放小区,又能保证安全和安静的环境。
(四)积累经验,完善方案
新生事物刚出现时,总有一个认识接受的过程。如果显现出生命力,大家就会逐步接受。当然,也要不断完善方案和政策,稳步推进。要注意依法推进,特别是要依据《物权法》,做好公众参与,听取群众诉求,也不排除对利益受损的群众进行合理的补偿。
城市是人们生活的家园。古人说:“城,所以盛民也。”⑩说明民乃城之本。亚里士多德也说:“人们为了生活来到城市,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居留于城市”。推广街区制,从封闭小区走向开放小区,其核心是为了让人们拥有更好的生活。它不是简单地拆除围墙,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根据需要“逐步打开”,既不是“一刀切”,也不是“一哄而上”,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的目标,是要建设一个开放共享的现代化城市,让群众生活更美好。
注释:
①③引自Blakely, Edward James. Fortress America: Gated Commun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M],Booking Institution Press,1997.中文内容由作者翻译。
②缪朴.城市生活的癌症——封闭式小区的问题及对策[J].时代建筑,2004(5):46-49.文中指出,非官方的报告显示封闭式小区的居民私下里常抱怨围墙只是制造了一个安全环境的幻像。
④数据引自(美)唐纳德·沃特森等著,刘海龙等译.城市设计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⑤⑥数据引自卞洪滨. 小街区密路网住区模式研究——以天津为例[D].天津大学,2010。
⑦佛罗里达滨海城为新城市主义代表案例。表格图片来源:GOOGLE MAP
⑧内容转引自白德懋.居住区规划与环境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⑨图片来源:http://www.planningtoolexchange.org。
⑩许慎,徐铉.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
[1]Cliff Moughtin. Urban Design: Green Dimensions [M]. Architectural Press, 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4]马小凤.开放型住区实证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5]关前锋.住宅小区共有部分权属及使用问题研究[D].重庆大学,2008.
[6]吴冬蕾.略论中国近现代城市居住空间模式的变迁[J].建筑与文化,2011(12):94-95.
[7]金健,郭孜孜.城市居住区交通稳静化措施研究[J].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2006(9):42-45,70.
[8]徐苗,杨震.超级街区+门禁社区:城市公共空间的死亡[J].住区研究,2010(3):12-15.
[9]宋伟轩,朱喜钢.中国封闭社区——社会分异的消极空间响应[J].规划师,2009,25(11):82-86.
[10]窦以德.回归城市——对住区空间形态的一点思考[J].2004(4):8-10.
“Building Smaller Blocks”: A Discussion from a Urban Planning Perspective
Yang Baojun, Gu Zongpei
In February 2016, the State Council issued some guidelines towards better urban plann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t is made clear that building smaller blocks and opening closed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will be the trend of housing development in the near future. Both the urban planning field and the public have showed great interested in this topic. Based on a profess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ose guidelines,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heated debates surround building smaller blocks include setting of fences, spatial scale of blocks, vigor of community, alloc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social equity disputes. Finally the authors give suggestions for implementing this policy.
building smaller blocks; opening closed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spatial scale; closed residential community
TU984.12
10.3969/j.issn.1674-7178.2017.02.006
杨保军,教授级高级城市规划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研究方向为城市总体规划。顾宗培,城市规划师,任职于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研究方向为城市设计。
(责任编辑:陈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