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法律思维与“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反思

2017-05-06 07:35史蕾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互联网

史蕾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传统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契机和挑战。当前法学高等教育存在培养方案模糊,教育模式僵化、单一,考核方式陈旧、狭隘的病灶。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应该创新法学教育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准确契合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需要,科学设计教学模式,有效利用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手段,培养卓越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案例教学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时代与法学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治思维等具体举措。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最终要通过“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去落实。“硬件”建设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软件”则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素养的形成。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就此而言,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不仅是法学教育层面的问题,更关系到下一代建设者的职业能力与社会担当,关系到民族与国家的未来。概括而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方面。

首先,重理论、轻实践。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抽象性的一般理论层面,缺乏有针对新技术、新方法带来的新问题的专题性、微观性和实践性研究。

其次,重思辨、轻实证。在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方面,既有的研究多限于理论思辨而缺少实证性的调查和研究,这使得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彼此修正的机会。

再次,重知识、轻思维。目前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问题大多限于一般性和常识性的介绍,缺乏专业性的思维训练,使得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予以弥补和调整。

互联网虽然建立才短短几十年,但其发展迅猛,正在从建立之初的面向网民个体的学术性应用拓展成为面向企业的商业化应用。互联网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从基于信息获取和沟通娱乐需求的个性化应用,发展到与医疗、教育、交通等公用服务深度融合的民生服务。未来,在云计算、物联网及大数据等应用的带动下,互联网将推动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互联网时代依据互联网作为平台,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提升传统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其所造成的影响在很多领域已经凸显,如电子商务、在线影院等。我国政府在全国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其用意在于将互联网与社会各行业发展相联系,激发传统行业创新创业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与互联网发展相对比,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对法治的重视,法学高等教育在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学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方面面都在逐步完善,全社会也掀起了普法热潮。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繁荣背后却隐藏着法学高等教育的隐忧:在2013年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专业已经被列为“控制专业”,这一方面是基于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院系已經达650余所之多,另一方面也与近年来法学教育质量出现滑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有着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与招生数量的扩张导致的师资比例不均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相对刻板乃至滞后有紧密的关系。面对已注定蔚为壮观的互联网时代新思维、新范式的挑战,法学教育如何应对走出困局?

二、病灶分析:“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困惑

首先,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模糊、混乱。长久以来,法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究竟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争议不断。“基于各种考虑或出于各种顾虑,人们一直在做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职前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单选或多选题,这些字眼频繁交叉出现在各种不同版本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基于这种目标定位的模糊导致法学教育自身在性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冲突。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社科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是面临着互联网时代的全球一体化大背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路径、就业出口等仍需厘清。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已然凸显,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法学自身性质决定的法律的滞后性,而“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从方方面面呼唤法律人才。无论是立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完善还是执法层面的加强监管,甚或日常运营中的权益保护、纠纷解决都需要专业法学人才的储备。“我国的法治本来就不够完善,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互联网相关的产业以及经济行为都正在或曾经经历过“野蛮生长”的时期,灰色地带和灰色交易事实上是存在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须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路径和就业出口,摆脱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相脱节的情况。

其次,法学教育模式僵化、单一。近些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并没有随着法科学生数量的激增而取得相伴随的成功,其原因还在于法学教育陈旧僵化的培养方式。法学教育应包含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二者不可偏废。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如何有效利用4年的在校时间,达到既牢固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又有精湛实践技能能够胜任法律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大四毕业班面临找工作、考研等需要时间支出的必备事项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在固定有限的时间内,目前的法学教育更偏重于选择专业基础知识培养,4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都是以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课程内容是对16门核心课程所涉及法律的释义、阐释,即使少部分以案例为特色的教材能够适时列举一些案例,但是依然面临着案例教学来源中案例的典型性不确定,引人案例教学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学习理论知识,并没有突出实践技能的强化,对案例的分析评论较为牵强,与原理对接不够融合。评价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就看它是否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这种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渊博的法律知识,还应该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和能力。“互联网+”时代的技术性特点为现代化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应加强互动,强调法学本身的互动性要求。现在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快捷性已然对传统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学生接受大量互联网信息,在享受着可以足不出户就聆听世界著名学府的充满智慧的法学大咖的讲座的同时也经历着各种网络泡沫新闻的诱惑。甚至一些情节特殊、与人们传统观念理解有不一致之处的案件经过媒体的文字渲染,一度形成舆情研判之趋势。很多案件法院审判尚未进行,案件事实尚未认定,舆情已然作了定论,案件当事人经常被各种网民自发以正义为名,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人肉搜索”,整个过程中都是以人数居多的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律的参与性明显滞后。无论是自媒体还是纸媒,或电子传媒,借助于互联网将文字的作用可以发挥至极致,但是法学所偏重的认定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证据却付诸阙如。如何使法学的传统课堂与移动终端有机结合,使古老的法学学科更加焕发学术魅力,塑造更多的法学有识之士,有效路径之一就是改革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现有教育模式将法律知识作为惟一区分专业分工的标准,而漠视法律思维在法学知识、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思维能力,面对快捷发展、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具有法律思维,能够独立分析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法学知识。“从本质上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毕业生人数与就业岗位严重失调,而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和滞后,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

再次,法学教育考核方式陈旧、狭隘。评价机制对法学教育具有现实的导向意义。传统的理论考试很难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更多的是上课记笔记,考试临时抱佛脚,将笔记背下来万事大吉。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是高分考生也未必真的是实践高分。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入门条件,但是现行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只能是在大三下学期,而且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也更多注重的是让适度比例的考生通过考试,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即使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幸运者又有多少人能够直接胜任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功利性的法学教育的弊端在实践中已然显现。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运用,使得浩繁的法律条文通过搜索引擎很快就可以被寻找到,高新技术手段更是让模拟法庭等虚拟仿真实验可以面向高校,面向课堂。数年前,斯坦佛大学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法律教育的“3D”导向,即结合其他学科的学习,强调团队导向、解决问题的技能、拓展诊所式训练,由此使学生在毕业前能够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

互联网可以提供各种虚拟案例,审判场景,人物角色转换,由学生在虚拟的实验空间里完成。这样的的技术特点使得人才考核手段不再单一,不再局限于碎片化的教学模式,而是可以将多学科领域教学资源整合,考核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其对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可以在平时增加实践考核环节,由学生根据希望了解的学科知识,自行搜索相关案例,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模拟当事人参与案件庭审过程,自行解决案例,又系统给出评价,从而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对互联网时代作出应有的吸纳融入之态势,相反,法学教育评估标准体系中少有实践性考核环节,更多的是教条化的教育环境。

三、解决之道:厘清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育困局

第一,精准定位培养方案。法学院不应该沦为一个单纯地灌输法律知识或法条知识的场所,它还应该是一个传导专业法律思维方式,培育健全公民意识的殿堂。同样,法学教育不应仅将培养目标局限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应将之放置于社会科学的大背景下,适用于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学科。

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兴交叉行业纷纷兴起,急需大量专业人才。仅以医事法学为例,近年来医患矛盾越演越烈,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应出现的现象。立法层面上已然积极应对,但是实践中相对于每年大量剩余的法科毕业生,能真正看懂病历、胜任医疗法律工作的寥寥无几。即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能够看懂鉴定结论,而将鉴定结论的法律作用真正放在证据的种类之一而不是定案的依据又能有多少?再有卫生监督部门也需要依法监督,同样要求既要懂得卫生学等医学知识同时也要知道卫生法律规则,有法律思维,能够依法办事的专业人才;每年大量的法科毕业生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能有几个?医疗保险行业同样如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更是出现了远程医疗等新兴事物,一旦出现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卓越法律人才指引了大的方向,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依据社会需求,将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使得互联网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科学设计教学模式,有效利用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手段。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至少同等重要的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强化性引导。作为区别专业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是否具有法律知识不是区分法律人与其他专业人才的标准,而是否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一项基础性标准,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作为实践之术的法律人在“确定事实”和“选择法律”两个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敏锐性和判断力,其意义体现在法律思维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坚持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坚持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坚持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坚持理由优先于结论等方面。

卓越法律人才所倡导的“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其引申意义就是要求法律职业能力必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互联网时代为案例来源增加了更多的可行性,而且精品网络课程平台的建设,也助推了学生学习兴趣,可以与精品网络课程相结合,侧重点不同,充分分享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通过互联网筛选典型案例的方式,一方面能够承载基本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能够衔接法律思维方式,以立体和形象的方式把书本上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动态鲜活的法律技能。从而改变传统法学教育“填鸭式”教学思维,摒弃将案例仅作为诠释理论知识的一种简单手段;训练学生们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改变人才培养被人为地扭曲为“上课-考试-分数-证书”的刻板模式;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更为重视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教学内容注重更新,促进法律思维能力培养。互联网时代提供了足够多的大数据资源,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教学方式中获取实践资料不足的弊端。同时,微课堂、翻转课堂等新生事物,使得学生可以充分利用课余时间,辅修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促进其对社会的领悟能力,反哺其法律思维能力培养。

第三,考核方式科学、合理。在明确职业定位,优化课程设计之后将考核方式予以科学、合理的设置。作为关联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纽带,“法律案例”应该体现其“典型性”和“思想性”。这意味着进入课程讨论环节的案例,或者在事实认定方面,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共性疑难”,使之能够成为“明辨是非”或“惩恶扬善”的关键点或关节点。“互联网+”时代很好地解决了传统考核方式单板、單调的弊端,可以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由教师依据学科知识特点,虚拟仿真案例,通过网络搜索还原案件证据材料,尽可能使案件过程生动直观,还可以通过角色转换等方式考查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以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践应用能力。在这种典型案例中,学生们一方面能够“抽丝剥茧”地对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形成直观而立体式的“分析”和“重组”,另一方面也能够立足于个案事实而超越具体,以此来反哺或反思法律人“战胜于法庭”的着力点——法律思维方式的应用化。以刑事诉讼案件为例,可以选取民刑交叉案件,通过模拟真实的刑事诉讼法庭庭审过程,既考查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程度,又依据案件事实真实地反映了学生将民法知识、刑法知识应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能力,同时通过角色扮演,“互联网+”可以从技术层面上实现公诉人、辩护人或者法官的模拟,考查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以及对诉讼中当事人的作用的认知,在考察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同时培养其兴趣,增强其法律思维能力,提高其职业素养。通过“理想类型的案件”与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个人对照等方式,反哺教材和课堂知识,整理同学们分析和应对法律案件的思维模式,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切入,从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走向方面来规范思考和确定位置感与方向感,从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切实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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